营业税减免厦门市电子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 房产营业税减免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条件:
一、高新技术(财税字[1999]273号)
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医疗机构(财税[2000]42号)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合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三、社会力量办学(厦地税政一[2000]1号)
自2000年起,举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取得的办学收入,报经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四、二手房(厦地税发(2002)129号)
个人上市出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
五、民政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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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财税字[2000]25号)
1、自2000年1月l日起,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0年1月l日起,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00年1月l日起,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下岗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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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所有减免税项目均应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申请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申请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除上述统一资料外,各具体减免税项目还应报送的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A、市科委核发的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复印件;
B、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所开具的厦门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C、当年发生的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D、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2)民政福利企业:
A、地税机关签发的福利企业认定证书和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
未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还应加报送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随减免税申请表一同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后由民政局盖章确认)。
B、“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本年度1——9月份企业职工工资表复印件、上年度利润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花名册。
C、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②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③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④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⑤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蓝字部分加上)
(3)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地方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A、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执业登记(以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收入明细表。
D、财务会计报表。
E、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5)高校后勤实体
A、企业章程;
B、收入明细表;
C、财务会计报表;
D、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书;
E、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申请期限:申请营业税减免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报送资料。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在翌年1月30日前审核;属市局权限的,各区局应于12月底前上报,市局于2月底前审核。
办理程序:纳税人到主管地税局(各基层局)办税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也可直接到主管的管理分局申请)——地税局内部审批流程——领取批复件(窗口或管理分局)。
地税局各基层局税政科联系电话:直征局5318523、外税分局2206760、象屿分局5686152、火炬分局5717681、思明区局2383297、湖里区局6038103、海沧区局6587823、集美区局6068949、同安区局7020043、翔安区局788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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