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对安全标准化验收资质管理现在还在摸索阶段,下面是个征求意见稿,还未执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咨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工作满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标准化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咨询行为,提高其咨询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咨询机构及其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 管理职责
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认定对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一级咨询机构)。
㈡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地区咨询机构审核、认定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将认定的咨询机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备案。
㈢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对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管理,承担对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咨询服务。
四、 咨询机构的条件
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经历;
2.具有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经历;
3.咨询人员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管理体系级别审核员资质且有实际审核、咨询经验。
㈡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㈢一级咨询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负责二级企业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咨询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80万元,负责三级企业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咨询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㈣一级咨询机构有不少于20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评员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咨询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0名,且有不低于10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二级咨询机构有不少于10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评员证书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且有不低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三级咨询机构有不少于6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评员证书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且有不低于3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㈤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安全培训,并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
㈥ 有保证咨询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
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咨询机构职责
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
㈡ 确保企业安全标准化达到《通用规范》要求。
㈢应与企业签定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咨询活动安排和工作内容。
㈣ 制定可行的咨询服务工作方案。
㈤ 对咨询服务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存档备查。
㈥ 对每个咨询服务项目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
㈦ 至少每十二个月实施一次内部质量评审。
㈧每年的一月份向本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及化学品登记中心报送上年度所咨询企业名单及每个咨询服务项目的专职和兼职咨询人员、内部质量评审报告。
㈨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从事咨询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㈩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 咨询机构认定程序
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向本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推出申请,同时提交单位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通过安全培训证明、咨询人员考评员证书复印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资料,经省级安全监管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认定为咨询机构,予以公告。
七、 咨询工作程序
咨询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咨询服务:
㈠初始评审:依据《通用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发现差距。
㈡策划: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进行符合性评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台账、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㈢培训:对企业管理层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通用规范》、风险评价方法及应用、自评程序和方法等,使其正确理解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实施意义。
㈣实施:指导企业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台帐、记录表格等修订、会审、批准、发布并开始实施,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㈤自评:指导企业自评,检查和评价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找出差距,编制自评报告、不符合项报告,提出完善措施。
㈥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㈦考评前准备:指导企业进行达标申请及迎接达标考评相关准备工作。
㈧考评不符合项整改:指导企业对达标考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以达到《通用规范》的要求。
八、咨询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专、兼职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机制。
咨询机构委派的咨询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专职或兼职人员,且取得考评员证书,并具有相应能力。未取得考评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单独从事咨询服务活动。
九、咨询机构经省级安全监管局认定后,方可从事咨询服务活动。未获得咨询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从事咨询服务活动。
咨询机构不得与考核机构发生业务和经济利益关系。
十、咨询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如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或咨询质量差,由原认定部门取消其咨询机构资格,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十一、咨询机构从事咨询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及化学品登记中心报告:
㈠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㈡ 股东、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发生变更;
㈢专职咨询人员不再符合咨询机构批准时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等。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