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基本情况介绍 李天一强奸案女主

李天一案基本情况介绍

时间

事件

2013-2-19

被害人杨某向海淀警方报警称被强奸

2013-2-22

李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

2013-3-7

李某某等人被逮捕

2013-5-6

海淀警方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15天,之后海淀检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2013-6-26

李某某律师请辞

2013-6-26

李某某的代理律师薛振源宣布请辞后,李母梦鸽聘请新律师陈枢、王冉

2013-7-2

海淀警方再次向海淀检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3-7-8

海淀检院就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

2013-7-9

海淀区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

2013-7-22

海淀区法院就李某某等涉嫌强奸一案召开庭前会议

2013-8-20

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2013-8-28

海淀法院曾就此案进行了两天的不公开审理

2013-8-29

2013-9-11

李某某辩护律师已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上周六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并提出被害人、专家证人出庭、现场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申请

2013-9-12

海淀区法院驳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交的再次开庭申请

2013-9-26

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期

海淀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海淀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海淀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亦随后离开。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凌展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整个案件被告人认罪情况及辩护人总体辩护思路: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被告人魏氏兄弟及张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道歉,并以每人赔偿被害人15万元的代价,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四名辩护律师给自己的当事人做了有罪辩护,但其中成年人王某自己当庭并未认罪,否认自己有强奸行为和殴打行为,仅承认自己与杨某某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律师作无罪辩护,而李某某则当庭翻供,称自己喝多了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李某某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

一、不是未成年等主动要求嫖娼,而是成年酒吧人员无视法律,安排未成年人等在此酗酒,并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

二、酒吧经理张某某等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有明显的利益动因。

三、客观事实面前无法抵赖:酒吧经理后半夜带陪酒女追逐性交易。

四、金鼎轩酒店监控录像进一步证实是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以图进行性交易。

五、李某某家住宅小区地下车库里,对方对性交易圈套的最后争取和落实,未成年等没有任何强行挟持行为离开金鼎轩后,未成年人为什么没去宾馆开房,而是回到李某某家住宅小区?

六、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

七、通过所谓被害人在本案所有的关键节点上,都需要张某某安排或表态,可证明他们之间是有隶属关系的,起码是合作伙伴。

八、法律要求审判中要注意的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什么。

案件不符合生活逻辑和生活经验

九、关于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

十、部分酒吧高管参加敲诈勒索。

十一、到底是想走还是想留?——所谓被害人奇怪的耍酒疯

十二、对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深表感谢——搜集调取的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十三、所谓被害人在房间内引诱未成年等进行性活动

十四、李某某没有为发生性行为而实施暴力

十五、黑方洋酒与本案有重大关系

十六、本案如果给这些未成年人等定强奸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十七、本案明显的逻辑矛盾必须解决。

十八、所谓被害人自相矛盾、蓄意欺骗,掩盖关键事实情节的报案和陈述内容,不仅没有证明力,而且明显是在报假案,欺骗公安机关。

十九、对所谓被害人头面部的轻微伤明显存疑,对相关鉴定和证实不予认可。

二十、本案绝不能把所谓证实有罪的主观言词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二十一、翻供之供,如何认定?

二十二、某区检察院、某区法院对五名嫌疑人的提讯和提审笔录。不应拒绝提交给辩护律师查阅、复印,也不应拒绝作为最重要口供进行当庭质证。

二十三、“两高一部”要求特别注意审查女方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强奸案的。

二十四、如何理解庭上四名被告人律师和四名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的辩护意见。

二十五、关于证人李某的当庭证言。

二十六、强力抗辩,就应重判?

李某某另一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
二、杨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三、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杨某某无法自圆其说酿造冤案
李天一案基本情况介绍 李天一强奸案女主
四、本案的其他想法

详解李天一案案件事实的关键要点

(根据新华社等权威网络资料整理)

场景一

时间:2013年2月17日凌晨零点半

地点:Global夜半酒吧

人物及事件:驾驶奔驰的李某某,驾驶Q7的大魏、大魏弟弟小魏、张某某、唯一成年男性王某、河北李某(证人)达到酒吧“天蝎座”包间。

人物及事件:随后有两个女孩进入“天蝎座”包间,一是酒吧驻场兼职徐某某;另一位是受害人杨某某。

人物及事件:酒吧工作人员张某介绍徐某某、杨某某到李某某等人包间;李某某通过张伟支付了300元小费给徐某某;5名被告人通过张伟传话在询问有关杨某某有关事宜;关于杨某某能否出台的事宜,在(酒吧包间中)刚开始喝酒的时候,李某某就问张伟他介绍来的陪酒女是否能够带走,就是指带走发生性关系,张伟就说那要看你们自己的本事,能说好就行。

人物及事件:李某某、王某、大魏等都对警方供述,在酒吧就已与张伟谈好了杨某某的“出台”,出台费为1000元。大魏在2013年2月21日首次对警方的供述中称,在酒吧包间内,“张伟直接说1000元人民币就可以‘出台’。”

关键点:张某是否是“皮条客”,对本案定性、量刑是否用影响?徐某某、杨某某提供的都是“有偿”服务,对本案件定性是否有影响?

场景二

时间:2013年2月17日凌晨3时36分左右

地点:Global夜半酒吧

人物:杨某某

事件:右边搂着酒吧领班张某,左侧被李某某扶着,走出酒吧。

关键点:杨某某是否已酒醉;是否具备识别能力;是否有甩李某某的动作。

其他人物及事件:大魏、小魏已在酒吧门外发动车子;张某某与王某跟着杨某某、李某某。

场景三

时间:2013年2月17日凌晨4时21分左右

地点:世纪金源金鼎轩饭店

人物:杨某某

事件:到达世纪金源金鼎轩饭店随即趴在桌上

人物:5名被告人、酒吧领班张某、河北李某共8人

事件:到达世纪金源金鼎轩饭店大厅内,并陆续坐在一个环形座椅上。

关键点:杨某某是否酒醉,有专家置疑其穿高跟鞋走路却异常稳定。

场景四

时间:2013年2月17日凌晨4时30分

地点:世纪金源金鼎轩饭店

人物:杨某某

事件:杨某某起身自行离开,走出金鼎轩(后据悉是去旁边的肯德基上洗手间)。4时36分,杨某某返回金鼎轩,趴在与李某某一行相距几张桌子的另外一张小方桌上。2分钟后,她抬起头招手,向服务员要了一杯水,而后她陆续有一些梳头发、翻包等动作。

关键点:杨某某为何没有自行离开或逃走,杨某某中间有独自走开的事实。

场景五

时间:2013年2月17日4点46分

地点:世纪金源金鼎轩饭店

人物及事件:李某某率先离开金鼎轩,其他4名被告与酒吧领班张某跟在其后离去。

人物及事件:杨某某亦背包、起身,在这行人中最后一个离开金鼎轩。

关键点:此时此刻无强奸的意图及行为;杨某某并非完全酒醉,其跟随李某某等人,动机、目的何在?杨某某为何一直没有离开?

相关证据:

(证据第一卷45页),我们从酒吧离开后就开车去了金鼎轩饭店……我醒了之后就去了卫生间……就趴在桌子上睡觉,之后我就看到李天一等人跟人打架,之后我看见有人向外跑,我记得有人拉着我一起往外跑。(证据卷三第116页)张羽(金鼎轩餐厅服务员)的证言(打架过程略过),我刚出大门看见那六、七个年轻人已开走了两辆车,我看见一个女的在越野轿车下面站着,车里面的人喊那女的上车,那女的上车后大越野车也开走了。

场景六

时间:2013年2月17日4点46分后至2013年2月17日五点多

地点:人济山庄地下车库(李某某家所在地)

人物及事件:各方无分歧的说法是,离开金鼎轩后,这一行8人抵达李某某家的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在这处地点发生的情况无视频资料。据相关供述显示,当时酒吧领班张某乘坐来自河北的李某的车离开地下车库。其他5名被告人和杨某某则乘坐大魏驾驶的Q7离开。

相关证据:人济山庄底下车库依旧正常交谈,放弃逃跑及反抗,但杨某某已经记不得了。(证据第一卷58页)问:你有印象去过一个地下车库吗?答:没有。补充的刘某某证据,问:就一个女的?那个女的当时行动怎样?动作如何?是否醉酒?答:后半夜4点左右,我出去巡查时看见车库有人说话唠嗑,几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都站在李天一家车位那说话。都很正常。我一看见他们都是年轻人,我就走了,没有看到有喝醉酒的。

人物及事件:据李某某的律师陈枢对本报记者称,人济山庄地下车库的保安证实,张伟在离开车库前,曾与杨某某站着谈话,“可以看出,杨某某并非对酒吧领班张伟的离去不知情。”

关键点:是否存在被害人中途不在同意“性交易”的事实。如李在珂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描述称:“在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得知酒吧领班张某已离开后,杨某某改变主意,不同意与李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之后多次抽打杨某某,打得还是比较严重的,在湖北大厦的电梯里也打了。”

场景七

时间:2013年2月17日凌晨5点多,

地点:京国奥宾馆大门外及路上

人物及事件:涉案车辆Q7出现,大魏与张某某下车走进宾馆大堂(后据悉是到前台开房)。李某某与王某也下了车,在Q7车附近走动,而小魏与杨某某未见下车。之后李某某开了一次车门,随后又关上。约在凌晨5时20分,小魏也下了车,与李某某、王某三人站在一起交谈,车里彼时应只剩杨某某一人。各方无分歧的说法是,进入京国奥酒店看房间的大魏、张某某觉得该酒店房间不理想,于是一行人乘坐Q7离开。

人物及事件:李某某被控在从地下车库出发辗转到湖北大厦的车上殴打了杨某某。杨某某在对警方报案时供述,她在发现酒吧领班张伟离开后,“就不停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踢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用拳头打我。”

李某某在对警方的首次讯问中则说,“那名女子(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而在2月22日凌晨2点半至5点40分左右的一份警方讯问笔录中,李某某改口称,“我和张某某、王某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是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不让她喊,后来她就不太喊了。”

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镜都掉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高,这反映出,杨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

关键点:上述被告人供述最终被法院认定,并作为入罪的重要证据。对此,辩护律师应如何解读,如何制定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方案?

场景八

时间: 2013年2月17日5时58分

地点:湖北大厦酒店

人物及事件:张某某与大魏一前一后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的大堂中。

时间:2013年2月17日5时59分,

人物及事件:李某某、王某与杨某某一起出现在酒店大堂视频中。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的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在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动作。

随后李某某、王某、杨某某、小魏4人进入湖北大厦电梯。电梯监控显示,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手上。

人物及事件:杨某某对警方的陈述为:“(到了湖北大厦)之后我就跟着他们下车了,我本来想在酒店大厅呼救,但是大厅里没有人,这样我就被他们拉到酒店的电梯附近了,我当时感觉有人拉我头发了,但我不确定是谁。到电梯里之后我就又没有什么印象了,之后我就被带进一个房间,具体怎么进的房间我也记不清了。”杨某某在对警方的另一次询问中也称,对于在电梯里有没有被人打,“我记不清了。”

李某某在2月22日凌晨回答警方的讯问时称,“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在3月7日对警方的供述中,李某某描述称,“到了电梯上她莫名其妙地骂我,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抽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

媒体记者事后观看的电梯监控视频中,并未看到李某某所描述的这些情景。视频显示的是,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

相关证据:进入湖北大厦大厅未呼救。(证据第一卷59页)杨某某陈述“我当时还是准备在大厅呼救,可是我们进入宾馆后,我没有看见一个服务员和保安,所以我就没敢呼救”,此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湖北大厦消防主管的证言(证据第三第36页)我记得2013年2月17日早晨6点58分左右看见有三个男的和一个那个女的一起走进湖北大厦大堂,我当时在大厅北侧,离他们最近时大概5米左右。五米的距离都无法发现并进行呼救,是明显的故意放弃意思表示。

场景九

时间:2013年2月17日5时59分至当日清晨7点26分

地点:湖北大厦酒店8915房间内

人物:李某某、王某、杨某某、大魏、小魏及杨某某

事件:不详。2013年2月17日7时29分左右,一行人从酒店客房出来,陆续进入电梯。李某某一行人离开酒店,镜头显示,其时杨某某是由王某扶着离开。这些视频资料镜头连贯,没有明显的被剪辑痕迹。

关键点:在房间内发生了什么,除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相关证据:是否存在真实性交,以直接物证说话。(证据第一卷37页)问:他们强奸你时都射精了吗?答:都射精了,他们五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全都是把精液射在我的阴道内。首先杨某某的陈述中已经对射精的情形有了描述。其次杨某某已经尽最大可能保护了证据(证据第一卷62页)问:你当天穿的内裤是你自己留存的吗?答:我记得是不是丁文宇就是岳哥提醒我让我把当天内裤留好做证据用。我从京华医院回来后就把当天穿的内裤换下来一直用一个塑料袋保留好了。其次,本案的鉴定结论(证据卷六第1-5页)检材共计29样,其中包括衣服、内衣、内裤、阴道棉球、被告人血样等。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19号检材(内裤裆部外层3)上精子为魏某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09、14-17、21、22、24号检材为混合结果,与王某、魏某功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那么在杨某某已经妥善保存物证的前提下,根据杨某某陈述的所谓发生性关系的顺序依次为李某某-王某-魏某伯-张某某-魏某功。

李天一案值得研讨的问题

一、是否完全切离房间前的行为,以房间内的因素作为判断本案是否发生强奸行为的依据?

本案除了同案犯的供述,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并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房间内究竟发生了什么。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必须从近8个小时双方的全部互动过程、全部互动细节,看全案性质到底是性交易还是强奸?必须从全部过程的所有关键节点上,看所谓被害人走、留、追的自我选择,以判断其是否自愿?绝不能仅从某一个似乎违背意志的情节或某一个似乎吵打的行为,而简单化的判定案件性质。

一审法院依据如下事实认定本案构成犯罪: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

在是否切离房间前的行为的问题上,本案明显是有冲突的。辩方认定不应切离,但其辩护主张并没有获得法院采纳。法院并没有完全切离房间前的行为,而是选择部分有利于入罪的事实,进而作出有罪的判决,但并没有采纳辩方的辩护意见。

二、本案被害人前面部分是不抗拒的,甚至主动、愿意的,后面才可能是抗拒的,此种情况下,该如何辩护呢?

酒吧业务经理张某离开前,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行为,也没有任何逃跑意图,控方指控李某某等被告人“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的指控是不真实的,甚至从客观行为上判断其内心意愿,应当说其对性交易并不排斥,跟酒吧业务经理张某当初的表述,“李某某就问张伟他介绍来的陪酒女是否能够带走,就是指带走发生性关系,张伟就说那要看你们自己的本事,能说好就行”,是相符的。对本案此种情况,律师该如何为当事人作辩护?能否从“功利”角度,建议当事人认罪赔偿就被害人谅解呢?

三、本案能否以“以攻为守”的方式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呢?

是否能以房间前的相关行为认定李某某等人无罪?李某某辩护律师“以攻为守”,认定此案起因应是涉案酒吧及酒吧业务经理张某许可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进酒吧消费,并安排徐某某、被害人杨某某陪酒,此行为明显违法。陈有西接受媒体采访时,亦认定涉案酒吧、辖区公安机关难逃关系?

四、被害人谎话连篇,能否作为本案攻击重点?

本案被害人说谎因素很多。如杨某某的身份问题,杨某某是否是陪酒女的问题,杨某某是否为处女的问题,如根据杨某某提供的其在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就诊的医生证言、病历(证据卷一92-93页、95-97页)以及在北医三院就诊时医生的证言(证据卷一99-100页)诊断证明书均证实,杨某某为已婚型外阴(通常证实为经常性的进行性生活)。

五、本案缺乏李某某精液的铁证,且房间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主要依靠同案犯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来认定,基于利害关系,证明力并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在此前提下,本案应作无罪辩护,还是应作有罪辩护?到了二审阶段,若李某某上诉,本案还应坚持无罪辩护吗?还是改弦更张,转向彻底认罪悔罪,依法赔偿,寻求被害人伏法的辩法。

六、本案李某某等被入罪,被害人获得高额赔偿,而主动赔偿的被告人获得比其他强奸案从犯要轻得多的判决,除了未成年的因素外,这样的判决对社会将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如鼓励失足女敲诈勒索嫖客,对色情、娱乐等行业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能否以此为切入点,要求法院改判本案无罪,或者要求从轻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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