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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是一场阴谋?2011-4-7 22:54:06

据我们阅卷和会见得知,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2010年2月10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重庆市公安局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分析】

(1)我们来注意这几个时间:2010年1月8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两年半,2010年1月28日江北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立案初查,2010年2月9日重庆中院二审即终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年半,在2011年6月11日李庄即将刑满释放前得3月29日李庄再次被以遗漏罪侦查完结,4月2日移送起诉。

(2)二审对一审罪名即定罪部分认可未撤销,只是对一审的量刑部分予以撤销,改判一年半。

(3)在2010年2月9日二审开庭审判前,原审侦查机关已于2010年1月27日接到异地举报并于次日立案侦查,那么此次追诉的罪名何以称为漏罪?难道不应该是在二审终审判决后接到的举报才叫漏罪吗?

(4)对2010年2月28日的立案侦查,重庆有管辖权应该无异议,因为二审还未开庭。但因其仍属于妨害作证罪非新的罪名,江北侦查部门难道不应该在二审开庭前将侦查证据材料提交二审法院吗?如果是因侦查未果,难道不应该提请中院延后开庭审理吗?我所知道的是如果有新的证据或新的证人出现时,即便已经开庭都应该休庭择日再审。

(5)江北早于1月27日接到举报28日立案侦查,为何偏偏、恰好在2月9日终审判决后的次日正好移送监狱服刑后不到两小时的时候侦查基本结束意即证据基本确凿,以至于貌似理所当然的可以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结论】这是一个阴谋!在江北早于二审判决前已接到举报并立案侦查不被外界知道时,自作聪明的阴谋!

【理由】在二审开庭前,江北侦查部门依法应当将新的证据提交二审法庭,如果侦查未结,也应当将以本案有新的证据出现为由提请二审延后开庭,这原本不是新的罪名,只是补充证据而已,作用是能够加重量刑。这本也当符合江北握有新的证据可以达到二审维持江北一审的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不减维持原判的目的,但他们没有依法这么做,因为阴谋此时已经开始,自持外界无从知道二审前早已有新的举报新的侦查活动,阴谋才得以实施下去。

他们不但不依法这么做,为了阴谋的继续实施,他们选择了终审判决生效后的次日,抛出新的举报侦查问题,目的是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进行刑事侦查,以便李庄重新回到公安的掌控之中。于是李庄又处于被侦查阶段,阻止家属探望他们认为于法又有据了,自然也能掌控李庄的嘴的了。打死我都不相信的是,且不论依法本该提交二审法院新的证据或提请二审延期审理,2月9日终审宣判前侦查没有得到能够拘留(鄙人认为李庄被从监狱押回看守所时又是一次拘留行为)的证据,而偏偏、恰好在2月10日就取得了重新拘留继续侦查的证据。

他们又为何不在二审宣判后移送监狱前直接拿出证据直接不让李庄出看守所,而要这么费尽周折前脚看守所放人后脚就去押回看守所呢?一是法院宣判后依法必须收监,这个程序公安不便强硬阻止,也是为了做做样子,李庄宣判后公安确实依法移送了监狱,为什么又押回看守所,因为有新的举报新的证据李庄必须重新拘留回看守所继续侦查,一切都似乎合符法律程序,看似天衣无缝。

为了达到赶在李庄刑满释放继续关押不让其出狱的目的,必须把起诉审判的时间因素考虑进去,因而,选择3、4月之交的时间抛出李庄遗漏罪侦查完结并以特有的重庆速度起诉,否则为何不能等李庄出狱后或者说正好在李庄即将出狱前起诉呢?因为一旦李庄出狱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这根他们认为的稻草就抓不住了,那时管辖权尽失,阴谋无以继续。这些时间点,这些时间点他们所做的事,现在连起来,阴谋已经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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