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分类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委〔2012〕16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㈠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切实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坚持科学分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总体构架下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统筹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等各方面改革,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㈡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基础上,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相适应的,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㈠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职责任务、实有人员、经费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规范。

㈡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按照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类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㈢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㈣严格把握分类标准。严格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作为依据。对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根据其社会功能严格界定类别。在具体划分时,对完全符合某类条件的,可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类条件的,经过职责调整后确定其类别;对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较难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可按其主要职能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㈠严格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其他规定不作为认定依据。对于列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逐级上报中央编办审核备案。

㈡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积极稳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在机构限额内整体转为行政机构;机构限额已满的,可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对于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需以独立名义承担行政职能,确需加挂相应牌子的,按规定报批。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该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对目前承担行政职能的各类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事业性质的管理机构,要逐步调整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逐步调剂解决,严禁使用自定编制和混编混岗。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可给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四、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㈠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对于中央或省里已明确要转企改制、目前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勘察设计、科研、文化等领域事业单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加快推进。分类中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转为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从事生产经营业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定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企改制的单位要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划归同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㈡完善转企改制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及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企改制后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转企改制后的在职人员,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㈠改革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音准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积极探索管办分离有效形式,逐步取消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㈡着力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事业编制管理机制,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核编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评估制度、信息公开信度以及机构编制部门与财政、人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机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基础上,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科学制定不同行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逐步取消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逐步取消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㈢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业单位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把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明确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以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各地各部门可以继续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对于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员结构设岗,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据备案的编制人员结构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人员流动制度、人员退出机制、权益保障机制、领导人员选拨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做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人员过渡工作。做好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人事劳动政策衔接工作。实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人事政策。

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行绩效工资,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

㈥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活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部署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

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㈧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六、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㈠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长水平,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难以或不能由社会力量参与供给的领域,由政府负责提供。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于可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

㈡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公益事业,政府在安排公益事业资金时,应适当给予倾斜;财力较好的地方可以选择医疗、教育等领域,接进城乡居民同等待遇,不断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乡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结合清理规范工作,整合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同一区域内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可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设置事业单位,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在坚持公益事业发展由政府主导原则下,完善税收等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逐步打破所有制、部门、行业界限,鼓励社会力理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财政、税务、工商、国土、人事等部门应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措施,明确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等内容,确保社会力量在提供公益服务方面与事业单位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七、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㈠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明确公共服务范围,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出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度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税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㈡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科学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于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予以支持。

㈢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各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八、组织实施

㈠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省里成立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指导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工作。市、县(区)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负总责,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分工负责,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全力。各地区各部门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按照现有的改革部署和领导体制,继续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㈡精心组织安排。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分类、转企改制、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等工作方案,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周密制定并及时按程序报批,确保按时完成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类工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

㈢注重调查研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重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改革中的基础性、普遍性、衔接性问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㈣严肃改革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规定和组织、人事、财经等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级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共资源得到进一步优化配置。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7日

(此件发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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