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19走访陕西银监局纪实 陕西银监局局领导班子

走访陕西银监局纪实

2012.7.19走访陕西银监局纪实 陕西银监局局领导班子

2012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九点半,来自西安、咸阳的山川林业投资人代表五六十人(其中咸阳十余人),来到坐落于高新三路4号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银监局)。

因为早在几年前,西安市公安局曾经让陕西银监局出据了一个山川公司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意见”(见于判决书第30页),投资人弄不明白。按照法律规定理应是“罪刑法定”,山川公司犯没犯罪,怎么不是根据法律条文来确定,而是由政府部门的一纸“定性意见”来认定,那将法律置于何地?今天,投资人代表就是带着这个疑问到银监局去讨教的,想弄明白他们出此“定性意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投资人代表来到陕西银监局时,门口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如临大敌,非常紧张,只允许5名代表进入设在大门口北侧的该局信访接待室,其余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不久,看到先后来了两辆警车和两辆警用摩托车,一辆是派出所的,另一辆是巡警的,警用摩托是特警的。投资人代表主动迎上前去问他们来干什么,他们说看到这里聚集了这么多人,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于是前来来看看。代表说:没有啥事,因为前几年这里出了一个违法的“定性证明”,造成了一起冤假错案,伤害了17000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今天大家来到这里就是要讨个说法。警察明白了原委之后,消除了紧张情绪,后来就一直在那儿进行“围观”。

在接待室有一男一女两位该局接待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投资人代表,他们首先要求除了五名代表之外,多余人员要一律退出才谈事(当时接待室挤满了人,估计有十多名),代表们据理力争毫不退让,要求他们迅速联系相关领导出来给群众一个答复。谁知这一联系过程竟如此之漫长,没完没了的,大家等的不耐烦了,在大门外齐声高呼“银监局做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等口号。两位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男的姓张,女的姓惠)跑到远离大门口的办公大楼下继续用手机频繁地联系着领导。

中午12点10分左右,领导终于出现了,是该局法规处的处长(姓朱),她到接待室后说,根据信访条例,代表不能超过5名,请多余的人员退出接待室,经过代表们据理力争最后留下了8名代表(其中有两名是咸阳代表)。考虑到大家年事已高,且已到中午吃饭时间,在该处长的建议下,留下的对话代表劝其余人员离场回家,大家陆续离去,还有十多位维权代表久久不愿离去,想听个究竟。经几次劝说,到了中午两点多钟才逐渐离去。

对话开始,代表们发言直奔主题,说道:几年前,你们给公安部门出了个一纸证明,说山川公司与我们投资大众根据中央九号文件、陕西省实施意见、国务院文件和省市一系列文件开展的合作造林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此,法院判决山川公司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把一个好端端的民营造林企业活活地拖垮整死,侵犯了17000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使我们处于血本无归的境地。按照法律规定,罪行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够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即所谓“罪刑法定”的原则),而不应由某个政府部门代替法律,用一纸“定性证明”来定罪。今天我们来到这里,就是要讨教一下,你们出此证明的法律依据是啥?该处长说:你们说的很对,罪行的确应当由法律条文来确定,我们无权去定,我们只是应公安部门的要求,从专业的角度说明当时的实际情况(山川公司吸收资金合作造林没有经过我们批准,至于该不该批准那是另外一回事),其本意并不是为山川案件定性(我们也没有这个权力!)。董琳(主审法官)多次对我们说过,定罪根据不是仅凭我们的一纸“情况说明”。而是由32条证据共同确定的。代表说:但是董琳在我们面前,在很多场合却一直说就是根据你们的“定性意见”定的性(非吸罪),况且在判决书上也是白纸黑字这么写的,其他条款再多,都是就事论事,并不牵扯到“定性”的问题。于是,代表拿出判决书,翻到第30页,将“8、中国银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对陕西山川林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意见”指给朱处长看。朱说:要是这样的话,我要找董琳问问,他怎么可以这样做呢?……

后来,朱处长说,并不是我架子大不出来,上午你们来了之后,我立即将你们来的情况向有关部门作了紧急通报(此时把她打电话的名单展示给代表们看),让他们加紧进行善后工作,争取早点解决你们的问题。我们是中国银监会的直属单位,可以把你们的意见直接向国务院反映,你们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还可以找西安市政府反映,因为案子是西安市办的。现在请把你们的诉求说一下。我好向上反映。

代表说:我们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求兑现合同;理由也很简单:因为案子确实是错案,我们根据中央九号文件、省实施意见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具体的有关造林的专业性的政府部门文件,根据宪法和法律,与山川公司合作造林没有错。我们要翻案,并不是我们有翻案的嗜好,而是因为我们的一切损失其实都是由案子引起的,案子是一个饶不过去的坎,如果案子不翻过来,那就意味着我们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受害人”,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操作流程》,就是将资产变现,有几个算几个,“按比例返款”。只有将案子翻过来,才能保证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失,兑现合同才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因为我们确实没有错,为什么要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呢?五年来我们不厌其烦地表达了我们的意见,仅在宣判前就案子的定性问题和西安市政府的对话就有近50次之多,但事实证明,政府我行我素,一句话都没有听进去,不但判了有罪,而且是重判其罪。用了五年的时间把公司活活地拖垮整死,投资人非常气愤。自2011年1月30日宣判以来,我们不断到省市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省市委等机关要求召开听证会,但是至今却没有一个部门对我们的要求作出回应。是人总得讲道理吧,更别说是党政机关了,实在令人大失所望!下一步我们将以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的身份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讨要公道。要想不让我们谈案子,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兑现合同。合同兑现了,案子可以不谈,否则,非谈不可!前一段时间,我们有的投资人要状告你们银监局出伪证,被我们劝阻了,但不排除今后还有告的可能(如不能尽快兑现合同的话),在合同兑现之前,我们今后可能还有人要来这里,今天先提前打个招呼,请不要见怪。……

朱处长认真听取了大家的发言之后说:我一定把大家的诉求向有关方面及银监会、国务院进行汇报。

此时已经是下午四点半钟了,谈了整整四个多小时,因为大家中午都还没有吃饭,朱处长还有别的事情要处理,于是对话到此结束。

朱处长及(张、惠)两位工作人员将大家送出银监局大门外时,发现西安市善后办公室主任董琳(原“9.13案件”的主审法官)和善后办另一位李姓工作人员不知何时来到这里,在门外等候着,看到代表们出来,董琳迅速钻进车子里。大家佯装不知,和银监局及善后办的李姓工作人员寒暄了几句之后离去,董琳开着车迅速进入了银监局大院。……

山川维权服务自愿者

大红鹰箴言报道

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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