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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第二期

1、国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的文件规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3、什么叫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企业产品出口后,国家根据产品的不同,退还企业已征税款的比率(与征税率相对应)。具体出口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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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税率如何查询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点击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InitChukou.do查询

12、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其应抵扣率有什么规定?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13、若出口退税率为9%,这些都是针对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而言的。但是如果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取得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时,那外贸出口退税应如何计退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8号】的规定,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即原来按3%征税的,若退税率为13%或17%,则应按3%退税;若退税率为2%,则按2%退税。

18、2006年新退税率为零的商品,以前可以退税,企业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6]22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2006年部分商品的退税率进行了更新。对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19、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什么口径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货物出口有的按离岸价、有的按到岸价进行结算,按到岸价结算的业务,在按规定做销售时,需支付的境外运保费经常还未支付,实际离岸价在当月无法确定,为了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收入情况,保证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无论是按什么价格结算,应按出口发票上的金额做出口收入,实际支付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时,在取得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当月,冲减出口收入。

20、企业将某出口产品按USD100元(CIF)价作为外销销售收入,退税税务机关核定出口退税的出口额按USD95元(FOB)价确认外销销售收入,二者之间的差额USD5元(实际为出口运费和保险费)是否需要补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21、生产型一般纳税人,有自主出口权,来料加工国内购买部分辅料能退税吗?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产品出口其辅料进项税不能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

22、备案是根据发票金额申报,单证收齐后发现有需做扣除的海运费和保费,请问如何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调价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该企业外销发票是以到岸价(CIF)价成交的,申报出口退税数据时,应用报关单总价扣除海运费和保费,帐务处理也根据这个价格做外销收入。

23、CIF价出口(原都是FOB价),怎么开外销发票?申报免抵退的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具体操作办法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2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怎么确定?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进口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买方实付和应付价款总额,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材料、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作为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

进口货物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税法规定,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扣除税法规定的销售利润、一般费用、支付的佣金、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等项目后的余额。

(4)根据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运入境内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以租赁方式的进口货物,以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以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和材料费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确定完税价格。"

25、企业支付佣金时,有明佣和暗佣之分,这是什么意思?税务机关又如何界定?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

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税务机关是根据上述规定界定的。

26、出口货物的外币收入折算成人民币收入时汇率是按多少计算?出口退税时是否规定代理出口不可退税?代理与自营又如何界定?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代理其它企业向境外销售出口货物,代理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盈亏,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业务。代理业务在委托方退税。

27、请问出口货物的运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

28、货物自营出口所支付的国内运输费用进项是否可抵扣?税法条文什么时候发布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财税字[1997]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的运费,其境内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29、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30、企业有外贸自营进出口权,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能否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如享受需办哪些手续?如不享受退税又如何计算?

根据现行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除符合视同自产产品规定并经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同意的,不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视同自产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52号】、【国税函[2002]1170号】的文件规定界定。

对不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31、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在境外销售,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五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32、进口部份原材料,在国内再采购部份原材料,各占大概50%,组装成一台设备,再出口至另一个国家,该设备所购国内外材料是否都可以申请退税?还是光国内的部分可以退税?还是不可以申请退税?

生产企业采购的国内原材料和进口原材料(不含免税部分)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可以按规定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3、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收购受托加工产品,出口可否列入自营自产产品,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生产企业外购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可申请办理退(免)税。具体操作办法请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34、国家有规定生产企业不可以成品买进再卖出吗?而是他们必须以半成品买进加工后才能卖出?

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允许退税。对不符合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出口,按规定征税。

35、出口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能享受免抵退?购货发票已经入账,并超过90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免抵退税。

36、外贸企业的退税的范围怎么说,如果是从属于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的货物可以申请退税吗?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37、某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外购一台旧设备,问能否享受旧设备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文件规定: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文件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依照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38、出口骗税具体指什么,外贸企业如何避免?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直是税务机关打击的重点,对此也保持着高压态势。而如果发现公司有出口骗税行为,则要停止公司一定时期的出口退税权,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期限满后也不再给予补退税。随着近几年出口退税速度的加快,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也有了一些新的特点,如利用专业外贸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转变之机,采取四自三不见或其它类似的手法,或者虚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非法手段套汇结汇,有的伪造提货单、出入库单、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向等。而从已经查处或正在查处的骗税案件来看,犯罪分子虽然绞尽脑汁地作假,但假的就是假的,只要循着蛛丝马迹一查到底,就没有侦破不了的案件。在外贸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一是要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出口贸易管理,在交易过程中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各方面进行认真了解,对主要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二是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防止某些业务人员利用内部管理漏洞从事不法行为。三是要对某些中间人介绍的不需公司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的所谓代理业务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四是公司运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正常的出口程序规范运作。五是要做好宣传,警钟长鸣,同时,加强对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等业务方面的学习,做到防范于未然。

39、对出口货物企业的违章处罚有那些?

根据国税发【1994】31号,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可退税账簿票证的。

(3)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另外,对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令其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法还对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手法骗取退税的,企业骗的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都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1、出口退税中的四自三不见具体应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的规定,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43、在手续齐全上报后多少时间才能退税?生产型企业通常是货物装运后三个月就能退税,贸易型企业为一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按月报送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予以退免税。关于退免税具体方法,请详见上述文件第二条。办理具体有关事宜,可向主管税务局联系办理。

44、新成立的外贸企业,向退税机关作退税申报,税务人员解释新办外贸企业要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到才能办理退税,申报距今已经超过半年,公司资金大量积压,无法运转,濒临倒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六条的规定:新办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物退(免)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未能比对通过存在多种可能,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找出原因以便及时解决。

45、新办的外贸公司,第一次从事进出口业务,如果4月份有出口业务,在4月15日之前将出口退税的单据上报税务局,是不是可以在5月初得到返还的退税呢?

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收齐申报退税应提供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单证和相关电子信息无无误后,会及时将应退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具体期限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47、外商独资企业,新办的外贸企业什么时候起,要到税务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办理时间是否是在第1次出口业务前?还是有其他什么规定办理期限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8、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时间要求,所需材料及审批期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9、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新办外贸企业,出口商品办理退税时有何特殊规定?出口退税认定之前的出口商品能否享受退税政策?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新办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到2004年6月1日时还不满一年的,以及2004年6月1日以后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

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认定之前出口的商品,凡没有超过90天申报期限的,可在补办出口退税认定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0、新办外贸公司满一年后才可凭认证信息退税,这一年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的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规定64号文第四条的期限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

综合以上二条政策,新办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到2004年6月1日时还不满一年的,以及2004年6月1日以后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

51、开始投产了,但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没审批下来,是否就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可以办理退税认定。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并携带税务机关所需附送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但不可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52、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办理的流程以及需要哪些材料?当出口业务发生时,又如何办理出口退税?时间上又有什么限制?

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3、有关出口退税流程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53、企业在商务部门进行了备案,出口贸易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后,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企业规模、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等符合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在向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后,货物出口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5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登记证需要年检吗,期限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因此,如企业原《出口货物退税登记证》内的内容无变化的,则不需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再需要进行年检,具体管理办法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5、生产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要准备哪些资料?

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需携带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5、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6、银行开户证明(一般为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7、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8、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对外贸易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等。

56、因股权转让,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单位名称均已变更,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变更需提供哪些资料?

1、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3、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份,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中信息内容变化需提交);、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纸样)

57、出口退税认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上报哪些资料?

退税认定的申办程序: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58、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需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联系单》,请问需要带齐哪些材料?

申办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携带的资料:(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59、小规模纳税人(代征税)企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如何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申办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携带的资料:(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60、如何补办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副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国税函[2004]955号】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因此,贵公司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副本丢失后,有关退(免)税认定方法按上述规定办理。

61、企业出口退税要办理什么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是怎样的,具体去哪里办?

退税认定的申办程序: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税务税务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63、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应如何办理进料加工免税事项

首先办理进料加工手册的备案签章手续;其次办理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手续;最后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64、商贸型进出口公司办理退免税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比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办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携带的资料:(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65、在开始做出口、退税之前需要作些什么工作?准备哪些东西?听说要办理退税许可证的,如何办理?

1、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2、申办退税认定证所需资料:(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66、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听说国家最近出台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管理规定,请问,我们如何办理免税认定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67、请问一人公司可否进行进出口业务,可否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否退税。是否需固定的办公地点或家庭住址即可。进行上述业务是否10万元注册资金即可。 第一年可否退税或免所得税。新办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的,可否给一般纳税人资格。第一年能够退税吗?

1、一人公司要从事进出口业务需要到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办理进出口权手续,拥有进出口权后,需要到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之后发生的出口业务,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2、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包括一人公司),如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有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如果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因此,一人公司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家庭住址和注册资金10万元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68、进口货物及出口货物各需办理何种手续及程序?

(1)进口货物应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一般不存在退税的情况,其手续和程序主要由海关部门负责。

(2)出口货物退税的办理程序:

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

②持出口货物的有关单证、申报报表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因目前出口退税已实行电子化管理,因此企业在申报之前必须安装相应的申报软件;

③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应将申报资料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④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以后,企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69、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了进出口许可证,但却为何无法办理进出口业务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精神,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0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上述精神的执行日期为2004年7月1日。

因此,应该根据以上的要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不需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

70、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时限是几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的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71、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变更退免税认定的手续?

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5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7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了,那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是否要作变更呢?

表上并未有公司经营范围这一栏的填写、 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后,如涉及退税认定相关内容(包括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变更手续。

74、关于异地外资企业迁入本地,(1)如果在注销时尚有已审批通过但未退的增值税出口退税,迁址后应该向本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还是原地税务部门?(2)如果在注销时尚有未审批的出口业务(未逾收款核销期),迁址后应该向本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还是原地税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七条的规定: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76、外贸公司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什么区别?

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77、公司刚成立,第一笔出口业务是否享受退税?

如是外贸公司,则第一笔就享受退税。如是生产公司,第一笔业务发生起的12个月内只抵不退,每笔向下结转,12个月后未抵完的可以申请退税。建议看一下【国税发[2003]139号】,【国税发[2006]102号】。

79、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如何计算

"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据此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

(1)对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的,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应抵扣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2)对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的,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80、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如何计提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二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8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如何计算

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82、对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第一条规定,对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83、贸易企业采购了一批毛坯,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后,由贸易企业将服装出口。但在纳税时遇到一个问题:采购毛坯的进项发票无法抵扣。根据办税人员解释说,进料与成品数量必须一一对应,否则不能抵扣。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税金额和相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8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货物,但对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根据已往操作是可以的(属出口免税不退税类型的),现在是否一定需要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要退税?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可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实际征税率办理退税。也可不代开专用发票,但就不能办理退税。

85、外贸企业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发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86、非生产型外贸企业,出口卫星接收器,产品原材料自行国内采购,由委托加工厂加工。税务部门退税要求外贸出口货物必须做到票、款、物一致才可退税,只有原材料采购的增票和加工厂加工费的增票,可否享受出口退税,如果可以退税,对单据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1、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税金额和相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提供:

(1)增值税专用发票;(2)外汇核销单(退税联);(3)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4)外销发票。

88、办理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外贸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出口退税登记证、自理报关单位证明书;

生产企业入库单、出库单、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纳税申报表;

购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销货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89、出口供货企业在为外贸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是否开出口货物缴款书?是否预缴税款?

从2004年6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90、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的名称与其所提供的退税凭证上的名称不一致,能否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税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与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的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91、因为美金还没到帐,报关单还没核销,大概两个星期后到帐才能去核销,而退税三个月期限快到了,怎么办,听说可以先去税务所申报的,后核销,去税务所要带什么资料办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的规定:对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经了解,贵公司在该文件执行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因此,需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92、我公司产品已经出口,但增值税发票还未开,请问我公司应该办什么手续?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业务发生同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等退税单证收齐之后在90天内向所属国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申报退税。

93、做单证收齐时,发现前期出口同一张报关单上货物序号有错,修改后预审后为什么反馈信息还是显示和报关单不一致呢?

应该是报关单信息在某环节输错,请再次检查。

94、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既有自营又有代理出口单位应如何进行分割?

经营中,有时出现同一关单上的出口货物既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又有代理出口或不同委托企业的货物拼装出口的情况,外贸企业在申请办理代理证明时,应根据情况增加所提供复印件的数量,即:涉及几户企业,提供几套复印件。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签注代理出口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在复印件(或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证明专用章。外贸企业和委托企业分别凭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退税申请。

95、工厂现要处置一批固定资产,通过拍卖行出售给一家外国企业,现要求外贸企业进行出口,可是工厂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是此行为属固定资产的出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请问此行为是否一定要进行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因为外贸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无法办理退税。

96、外商的货款直接划到代理公司帐户内,对方因为要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外汇水单,外汇水单能提供给他们,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单证吗?

根据现行规定委托方办理退税需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外汇水单不可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单证。

97、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有期限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98、遗失发票后,对方税务局在抄税后出具的证明,可不可以作为退税用?退税发票的认证有没有时间的限制?到底是30天还是90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发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2010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变更为180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第一条第(一)点的规定: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99、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须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核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100、因为美金还没到帐,报关单还没核销,大概两个星期后到帐才能去核销,而退税三个月期限快到了,怎么办,听说可以先去税务所申报的,后核销,去税务所要带什么资料办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的规定:对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经了解,贵公司在该文件执行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因此,需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101、一单货物因货运公司的错误导致报关单和核销单不能及时回来,肯定将影响退税,要求申请退税延期,不知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无法拿到报关资料的原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的规定: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情况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02、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总局对《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除三种规定情况外,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还将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根据补充通知规定,这三种情况主要是指出口企业因不可抗力、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其他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单证或申报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除此之外,出口企业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申报,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还将视同内销征税。

103、货物出口后应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出口货物不论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并取得提单的当月,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104、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每个月是不是都要计算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所以并不是每月都要计算出口退税。

105、在出口过程中未收回货款,销售还算出口吗?可否享受免抵退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107、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从生产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30天内认证。那么,超过30天去认证,通过网上认证成功,请问该笔货物能否退税吗?如果想退税,该怎么处理呢?

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退税,在有关退税单证齐全且电子信息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认证信息和稽核信息)通过的情况,税务机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可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只免税不退税。

108、新建外资外贸公司,以出口为主,退税流程如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本通知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请您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109、到税务局去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有没有时间限制?有一些核销单,但发票没有开,还没有入帐,如果把发票开好,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110、一单货物因货运公司的错误导致报关单和核销单不能及时回来,肯定将影响退税,要求申请退税延期,不知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无法拿到报关资料的原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的规定: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情况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11、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操作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11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中一部分原材料从国外进口,请问用一般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对免抵退有何影响?

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一般贸易方式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产品配件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可正常办理免抵退税;对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产品免税不退税,不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113、请问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14、刚获得自营进出口资格,以前是由外贸代理的,结汇通过开出增值税发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按退税汇率结算。现在自己做,有那些政策和规定,该如何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申办退免税事项详见上述文件。具体办理请到主管税务机关。

115、原来一直做来料加工的服装业务,现决定向在国内采购原料加工服装后出口,是否能自行出口?如何办理出口产品的退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116、生产型企业,无自营进出口权,外贸公司提供生产产品所需的部分原材料(约占30%),70%的原材料自行购买,产品生产完成后由其收回出口。作为生产企业能享受什么样的税收政策。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如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应视为内销征税;如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签订委托出口协议),生产企业则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免抵退税。办理退免税的手续有哪些?

一、退税认定的申办程序: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申办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携带的资料: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118、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9、外贸公司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什么区别?

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120、公司刚成立,第一笔出口业务是否享受退税?

如是外贸公司,则第一笔就享受退税。如是生产公司,第一笔业务发生起的12个月内只抵不退,每笔向下结转,12个月后未抵完的可以申请退税。建议看一下【国税发[2003]139号】,【国税发[2006]102号】。

121、福利性生产企业是否也和一般生产企业出口一样,适用免抵退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123、生产型企业(有自营出口权)外购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相同产品出口的,是否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相关优惠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124、哪些产品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退税?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2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什么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6、生产型企业在国内委托别人加工零配件或者是直接向国内其他厂家采购,这些零配件再销售给我们国外的总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可以?这些零配件的出口是否可以免抵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7、生产型企业,外购一批产品出口,该产品在经营生产范围之内。该笔业务纳入免抵退核算范围吗?如不可以,该如何如理?

视同内销或不抵不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产品出口,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128、生产出口型外资企业,部分产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形式为开货物发票给外贸公司,然后出口。这种形式下,销售属于外销吗?部分采购产品,进行包装后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属于外销吗?

1、生产企业将货物直接销售出口或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为外销;开具发票将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的为内销。

2、外购产品在自己工厂进行包装后出口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129、本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为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口材料全部免税,国内没有采购材料,也就是说,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环节免增值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0-(出口销售额*%-加工贸易进口材料成本*%)]=(出口销售额-加工贸易进口材料成本)*%=进销差价*%(此值大于0)。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从计算结果看本公司出口环节税负大于0,不仅没有退税,还要缴税,是不是与出口货物免增值税相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130、有几个税务术语不理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三个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31、如何办理生产企业其他“免、抵、退”税单证?

A、《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C、《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D、《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33、生产加工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需要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5、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后,申报退税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七条的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137、开始实施免、抵、退办法后,因资金有限,生产困难,且一直没有内销,无法抵顶销项税,能否申请共12个月的一次性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的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38、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出口退税具体操作流程请查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51号】文件。

139、已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产品出口退税率是零,应该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140、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来料加工企业,在出口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上有何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141、对小型出口企业,货物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142、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型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只限外商投资企业)如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还可以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145、采购出口实木地板,从4月1日起开征实木地板消费税对于出口的实木地板同样适用吗?如果要征收,是不是等于价格增加了5、8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可按规定退还或免征消费税。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应税消费税产品的,可免征消费税;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产品的,可按规定退还已纳消费税税款。

147、个体独资企业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可否进行出口退税?

根据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

148、个人出口货物可否进行退税?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出口商包含的范围,该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只要从事了货物的出口就可以按规定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应的免退税手续。

150、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玻璃钢游艇的制造,年出口比率达95%。因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和完善了消费税政策,将游艇列入了消费税税目,在此请问作为一家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如果可以的话需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国家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具体办理办法请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咨询。

151、关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

来科加工与进料加工是两种不同的外贸业务。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取得的外销收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可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52、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采购时如果拿到工厂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拿到国家的出口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三条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办理退税。

156、外贸企业,目前还没有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出口的货物因为不能退税,所以要缴纳3%的增值税,是吗?如果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出口退税,出口货物是否要缴纳17%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但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59、请问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160、外商独资小规模纳税人,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规模小,未经软件企业认证。若经过软件出口备案后,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一些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小软件,是否可以申请出口免税或出口全额退税?是否可以申请免营业税?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结果有何不同?

1、是否可以申请免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已明确,请对照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在软件出口办理免税手续上,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没有不同,具体可参见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

161、软件园内的外资企业。现自行开发了软件并已经获得软件产品认定和著作权,准备销售至国外。查阅了相关条文,知道有2种方式:1、海关通关2、网上传输(详见外经贸技发[2001]60号通知)。想采用网上传输的方式。可是询问了负责出口退税税务部门,说是网上出口不认可,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建议通过海关。是否网上出口只是理论上说说,实际并未开始实行,必须通过海关通关才可以享受免抵退?如果通过网上传输,如何进行每月正常的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上述计算机软件办理出口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规定凭证。

163、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是否发生变化,我们是小规模企业在办理出口免税手续时,是否同样执行新的期限规定?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出口免税手续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期限调整为210天内。

164、 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165、出口后13个月开始退税,具体如何退法,13个月中发生的税是否可以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因此,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起,应按月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退税。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对此进一步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166、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货物有何政策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自1995年7月1日起,一律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委托企业据以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167、请问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单位出口产品,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关申办退免税事项详见上述文件。具体办理请到主管税务机关。

168、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69、外贸企业代理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出口,能否办理退税?该如何操作?

外贸企业代理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及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型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开具代理证明,在小规模纳税人一方办理免税。

17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根据规定是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是否可以代理出口?代理出口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可以代理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

171、新成立企业暂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方将所有单据交税务部门办理退税,这样是否符合要求?如不是一般纳税人能否这样操作?

现行政策规定,代理出口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应在货物出口以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办理退(免)税。上述代理业务与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关系。

173、一外贸公司,A公司是我司的供货商,现我司准备出口一批货物,为降低价格,双方协商:想将退税款直接退给A公司,不知税务局是否同意如此操作,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需要什么手续?

如A公司为生产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可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即A公司委托您公司出口,您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交由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如A公司为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则只能采取收购方式,由您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174、生产出口型外资企业,部分产品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形式为开货物发票给外贸公司,然后出口。这种形式下,销售属于外销吗?部分采购产品,进行包装后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是否可以出口,属于外销吗?

1、生产企业将货物直接销售出口或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为外销;开具发票将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的为内销。

2、外购产品在自己工厂进行包装后出口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175、外商独资企业生产型企业能不能为别的国内企业代理进出口?出口能不能退税?如果生产型不行,注册成商贸型企业是不是能代理进出口且能出口退税呢?

可以代理出口,但应该在委托方办理退税。

176、代理出口业务,委托方办理退税时,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均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七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177、出口货物的外币收入折算成人民币收入时汇率是按多少计算?出口退税时是否规定代理出口不可退税?代理与自营又如何界定?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代理其它企业向境外销售出口货物,代理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盈亏,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业务。代理业务在委托方退税。

178、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该办理何种退税手续?

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即受托方在货物出口并收汇核销后,持报关单、核销单到受托方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然后连同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并转委托方,由委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179、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号】文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委托方在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

180、外贸企业(受托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也能代理出口,并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只要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就能代理委托方出口,从事代理业务,在代理出口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由委托方办理退税。

1保税区内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开给区外进出口公司,区外进出口公司能否退税?

根据有关规定,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将货物出口离境后,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和外销发票等相关退税凭证,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181、注册在保税区内的内资企业出口,是否依然享受国家的退税?

注册在保税区内的内资企业出口,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取得有进出口贸易经营资格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手续及单证齐全,出口货物可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

182、保税区外企业与保税区内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根据规定,出口到保税区不能退免税,但现在货物由区外企业直接出口到日本,区外企业可否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但此题的关键是退给谁税,应该由区内企业办理退税而非区外企业。

183、经保税区出口货物有何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下发了《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184、保税区退(免)税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保税区外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视同境外购进的进口料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从保税区内进口料件,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视同境外进口料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

185、跨省的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总公司在保税区,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售后服务及软件开发(涉及行政许可凭许可证经营),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分公司可否申请出口退税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86、产品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仓储类企业,产品最终出境,并在90天内拿到黄单,办理了核销。之后要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需要提供那些资料?一定要同时提供黄单和产品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送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88、外资企业与保税区内外贸公司做来料加工保税贸易,对方提供材料(进外资企业的来料加工保税手册)委托外资企业加工,然后复出口给外贸公司,问:加工费是否要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二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189、在出口加工区的退税由在区内的企业退,还是由区外的企业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有关规定:

1、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区外企业应每月向有关税务机关申办出口退(免)税手续。

190、出口加工区外企业将物品销售保税区内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间接出口待遇,也就是目前外资企业执行的不征,不抵,不退政策?该开什么发票给对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时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具体有何规定?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水、电、气的增值税是退给区内企业的。

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191、外商独资企业,样品发往国外,请问怎么办理免抵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免)税。

192、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在计算免抵退税时的收入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对此明确如下:

(1)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2)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3)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4)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93、中国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股份投资境外公司,该企业的新旧设备是不是均能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包括旧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195、出口商品一批,由于没有办理免抵退备案,现征管税务机关认为不能免交销项税,要求作外销转内销处理,有什么补救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196、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发票在报关前收到并已经认证,我在什么时候办理“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是在报关联收到时..还是在认证完以后办理...?

应视同内销货物,在发票认证后进行抵扣,不需办理抵扣证明。

197、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几批出口货物因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出口退税要求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但进项税抵扣联认证后在当月申报时已转为不抵扣,现在又要转为内销处理,需申报销项税,那么原来的抵扣税额如何处理?

抵扣联如已认证通过的,则此项业务视为内销后,应给予相应进项税额抵扣,请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198、快递发出至国外的货物,没有经过报关,如何征税,无报关单可以退税吗?

快递发出至国外的货物,如没有报关则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根据现行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单证,所以此批货物只能视作内销处理,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99、国家政策规定某些商品出口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还要交增值税。请问,作为外贸企业出品这些商品的话,是否扣除进项税额后才交税,还是按出口额全额计征?如进价100元,进项税17元;出口110元,销项税18、70元;是否应交1、70元增值税?还是应交18、7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3、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根据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200、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其增值税是比照内销方式,按销项税额转,还是比照一般贸易方式,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01、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或超期转内销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02、如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A、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C、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203、如何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

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2)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05、来料加工手册中的主料以及大部分辅料是进口的,仅有少量辅料从保税仓库申报进口,原产地为中国,是否会影响该本手册的免税证明的办理?或者是否可以仅对国外进口部分办理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206、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有时间限制吗?是不是要在90天内一定要办理?或者是在180天内一定要办理?是否有国税发文特别规定?文号有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207、外贸出口企业,要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有一张报关单里的两种商品是两家不同工厂生产的,请问能否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是否一定要一张报关单只对应一家工厂才能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相应的程序是怎样的?还要附带什么资料?

一张报关单里的两种商品是两家不同工厂生产的,能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根据现行规定,受托外贸企业需携带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企业采用电子申报的,为《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见《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南2003版》P363);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3)代理出口合同(原件交验,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4)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报存);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8、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采取如何补救措施?

外贸企业(受托方)或委托方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但可以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

209、外贸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货物,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方办理退税:

(1)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销售明细账。

(5)由申报系统生成的《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及其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将退运货物转内销,应如何操作?

外贸企业将退运货物转内销,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资料:

(1)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国外退关退运货物,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②内销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④《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电子数据。

(2)如出口转内销的货物是已开分批但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部分申报退税,部分转内销),出口企业应提供:

①《出口货物进货分批单》(企业留存联)原件;

②内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

④《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报告》电子数据。

(3)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尚未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且为全部转内销,出口企业可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直接办理税款抵扣,税务机关不予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10、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退运货物申请办理补税证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⑵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⑶由申报系统生成的《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及其电子数据。

⑷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11、外贸企业将退运货物经修复后复出口,应如何操作?

外贸企业因质量等问题的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由于企业已申报办理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原始凭证已报主管退税机关,企业还必须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按实际退税成本计算退货的应补税款,待此税款解缴中央金库后,方可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退运货物经修复后复出口,外贸企业凭复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企业留存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复印件、补交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凭证,重新申报退税。

212、出口货物单证备案中的装货单能不能用收货单代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2006]904号), “收货单”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213、“出口核销日期调整为210天,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是指从6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执行此规定,还是指从6月1日往前数,核销期不超210天都可以执行此规定?

是指从6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执行此规定。

214、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由于报关行的疏忽,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中的金额和报关单明细金额不符,核销单金额填写错误,致使无法核销,向海关申请改单,因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被告知需要提供正本的未退税证明,不知道如何办理,在什么地方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目前税务机关开具相关未退税证明的业务是指:

1、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2、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3、委托方遗失受托方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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