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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加入日期 : 2010-08-20立刻打印行业资讯正文: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对我国商店建筑现状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48-88版本进行了修订。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建筑设备。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防火设计、和建筑设备;2.增加了术语、基地和总平面建筑布局等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0号,邮编:430071)。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土木与制冷工程学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本规范要起草人员:俞红涂正纯马友才 熊江戴志中严林木马海纯陈志新本标准(规范、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 ××××××目次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选址3.2 建筑布局3.3 步行商业街4.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营业部分4.3 仓储部分4.4辅助部分4.5专业商店5.防火设计5.1 防火5.2疏散6.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3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商店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包括菜市场、书店、药店、……)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不适用于单项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建筑设计。1.0.3商店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零售业态的需求,在考虑商品展示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购物环境,为销售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1.0.4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不同零售业态、按单项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类别规模 | 百货店、购物中心建筑面积(m2) | 超级市场建筑面积(m2) | 菜市场建筑面积(m2) | 专业店、专卖店建筑面积(m2) |
大型 | >15000 | >6000 | >6000 | >5000 |
中型 | 3000~15000 | 2500~6000 | 1200~6000 | 1000~5000 |
小型 | <3000 | <2500 | <1200 | <1000 |
1.0.5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商店建筑the store building为多种多样的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服务供给的商业活动提供场所的建筑。2.0.2零售业retailbusiness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2.0.3零售业态retailforms(retail forms)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2.0.4百货店departmentstore在一幢大建筑体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以销售服装、化妆品、鞋类箱包、礼品、家庭用品为主、提供相关服务,满足消费者对商品多样化选择的零售业态。2.0.5购物中心shoppingcenter /shopping mall在一个建筑体(群)内,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2.0.6超级市场supermarket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2.0.7菜市场food market/vegetable market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商店。2.0.8专业店specialitystore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且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业态。2.0.9专卖店exclusiveagency/exclusive shop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2.0.10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2.0.11联营商场 Jointbazaar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2.0.12饮食店Cafeteria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及各类小吃店、快餐店等等。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选址3.1.1商店建筑基地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在适宜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3.1.2一般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3.1.3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1.4大中型商店建筑宜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临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临接。3.1.5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基地不应选择在人员密集场所附近,其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3.1.6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符合环保要求。3.2 建筑布局3.2.1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3.2.2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商店业态和人数确定。3.2.3大中型商店的背面或侧面应该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这些设施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或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屏蔽措施。3.2.4新建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3.2.5.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并设置适当数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位。3.2.6基地内车辆出入口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当必须设置2个或2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应尽量避免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3.2.7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环境景观及夜间照明设计,保证车辆和行人运行的安全、方便。3.2.8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雨水排放设计,雨水排放不得影响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并方便恶劣气候条件下顾客的进出。3.3 步行商业街(区)3.3.1步行商业街(区)内在规划的步行时段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3.3.2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区)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3.3.3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1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2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3.3.4禁止车辆驶入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均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3.3.5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3.3.6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3.3.7步行商业街(区)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方便联系。3.3.8 步行商业街(区)应满足无障碍设计。3.3.9步行商业街(区)应充分满足后勤货运流线的组织。3.3.10步行商业街(区)应配备必要的公共市政设施,并应进行环保及景观设计。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防火、安全分区。4.1.2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应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商品种类和服务形式来合理分配,各部分可根据需要取舍和合并。4.1.3商店建筑外部所有招牌、广告均应与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结合,凸出的招牌、广告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要求,并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4.1.4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外地面不宜小于0.20m;2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3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内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4.1.5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设施;4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4.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2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宜大于1:8;3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及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4.1.7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宜设顾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按所售商品和规模设置货梯或提升机。4.1.8商店建筑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扶梯倾斜角应小于或等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不应超过12°;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3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附近应设与之相配合的楼梯。4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贯通空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1.9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4.1.10商店建筑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4.1.11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4.1.12商店建筑设有空调或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节能要求;2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3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4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4.2 营业部分4.2.1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销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2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商品展示和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4.2.2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4.2.2通 道 位 置 | 最小净宽度(m) |
1.通道在柜台或货架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 2.20 |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或货架之间,如:A.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B.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7.50—15mC.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7.50—15mD.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大于15m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 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
3.柜台或货架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
注: 1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2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的减不大于20%。3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4.2.3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营业厅的净高表4.2.3通风方式 | 自 然 通 风 | 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 | 空气调节系统 |
单面开窗 | 前面敞开 | 前后开窗 |
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 2:1 | 2.5:1 | 4:1 | 5:1 | 不限 |
最小净高(m) | 3.20 | 3.20 | 3.50 | 3.50 | 3.00 |
注:1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3/(h.人),并且有人工采光的面积不超过50m2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2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4.2.4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所附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服装区宜设试衣间;2宜设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场地;3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4.2.5 自选营业厅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2厅前应设置顾客物品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3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处按每100人设收款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4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4.2.6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4.2.7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对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进行复核。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4.2.7通 道 位 置 | 最小净宽度(m) |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如:A.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 | 1.60(1.80)2.20(2.40)2.80(3.00) |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A.通道长度小于15m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 2.40(3.00)3.00(3.60) |
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 3.80(4.20) |
注:1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 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2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3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挑选时要求。4.2.8联营商场、购物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4.2.9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店铺的作业运输在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2 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3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通道边线不小于0.50m;4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5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4.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表4.2.10通 道 名 称 | 最小净宽度(m) |
1.主要通道 | 4.00(3.00),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1/15) |
2.次要通道 | 3.00(2.00) |
3.内部作业通道(按需要) | 1.80 |
注:1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2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算。4.2.11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宜符合下列规定:1宜为顾客设置顾客休息厅、吸烟室等。顾客休息面积宜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2宜设服务问讯台,应设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4.2.12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厅、电梯厅、顾客休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2 宜有天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3 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设施;4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5 当每个厕所大便器数量为3具以上时,宜至少设置1具坐式大便器;6 在有条件的大型或高档商店,宜独立设置第三卫生间,并应有特殊的标志及说明。4.3 仓储部分4.3.1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卸货区和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4.3.2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2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销售区,宜设置货运电梯,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4.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存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2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3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4.3.4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库房内通道净宽度表4.3.4通 道 位 置 | 净宽度(m) |
1.货架或堆垛与墙面的通风通道 | >0.30 |
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 0.70~1.25 |
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 | 1.50~1.80 |
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 >2.50 |
注:1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2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4.3.5库房的净高应为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2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3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4.3.6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4.4 辅助部分4.4.1 大中型商店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商品维修用房、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4.4.2商店应设置适当的职工更衣、工间休息及就餐空间等职工福利用房。4.4.3商店宜设置职工卫生间,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4.4.4商店内部每层应设置垃圾收集间,并妥善解决垃圾处理问题,符合文明、卫生和环保的原则。4.5专业商店4.5.1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因基地所限需在场内设置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让宽度;2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3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形。4.5.2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宜按书籍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2营业部分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3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提供试听设备或设试听、试看室;4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5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4.5.3中药店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2;2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3饮片、膏、加工场和熬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4.5.4西医药店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2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种类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4.5.5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5防火设计 5.1防火5.1.1商店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5.1.2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断。5.1.3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注:居住建筑内不应附设丁类生产作坊、工场。5.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5.1.5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同时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2 疏散5.2.1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注:①建筑面积小于300?小型临街一、二层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可设一个外门,二层营业厅最不利点到一层外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不宜超过30m。② 营业厅内附设的小面积厅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5.2.2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注:建筑面积小于300?小型临街二层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且不应小于按疏散人数计算的宽度。5.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5.2.4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5.2.5商店营业厅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5.2.6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和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6.建筑设备6.1给水排水6.1.1商店建筑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6.1.2生活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6.1.3空调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6.1.4超级市场生鲜区内、菜市场内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给水管道的配水件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6.1.5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给水配件宜采用非手动开关水嘴或冲洗阀。6.1.6给水排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等设施;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6.1.7超级市场生鲜区、菜市场、综合性商店内餐饮业厨房的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1含油污水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2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带网框地漏,并设水封装置。3 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4有可能结露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6.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2.1根据商店建筑的规模及使用要求,设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并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及能源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方式。6.2.2设置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按下列情况采用:1设置机械通风时,营业厅、室的温度不应高于32℃。2设置采暖时,采暖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采暖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表6.2.2.1房间名称 | 室内设计温度 ℃ |
营业厅、室 | 16~22 |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 10~16 |
干菜、饮料、药品库 | 8~10 |
蔬菜库 | 5 |
洗涤间 | 16~20 |
3设置空气调节时,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表6.2.2.2房间名称 | 室内温度 ℃ | 室内湿度 % | 室内风速m/s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营业厅、室 | 22~28 | 18~24 | ≤65 | ≥30 | ≤0.3 | ≤0.2 |
食品、药品库 | ≤32 | ≥5 | | | | |
4营业厅、室的噪声标准:一般应不大于60dB(A),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应不大于85dB(A)。5营业厅、室的新风量应不小20m3/(h.人)。6.2.3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采暖时,严禁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2设有采暖的营业厅、室,当销售商品对防止静电有要求时应设加湿装置。3大中型商店建筑宜采用集中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4单层面积较大的商店建筑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分内外区设置空调系统。5设有空调系统的营业厅、室,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并应考虑室内风量平衡;通风换气量不宜低于6次/时。6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对≥1μm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50%的空气过滤装置,且宜设两级过滤。7设有采暖及空调时,宜设热焓效率不低于60%的热回收装置。8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实现可调新风量的措施。9设有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过渡季全新风运行的措施。6.3电气6.3.1商业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备用照明应为一级负荷,其自动扶梯、空调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2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备用照明及自动扶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3 小型百货商店、商场的电气负荷为三级负荷;4商店建筑中的通讯机房等管理信息用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并应配置不间断供电电源;5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6.3.2商业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2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制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3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6.3.3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推荐照度提高一级。6.3.4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6.3.5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6.3.6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2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3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4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5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6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6.3.7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2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6.3.8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6.3.9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200~300W/m及橱窗为300~500W/m计算。6.3.10商店建筑除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应急照明外,应急照明的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30%; 2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3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4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自备电源采用蓄电池,并能自动投入; 5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6.3.11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应采用铜芯导线;非营业场所宜采用铜芯导线。6.3.12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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