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10月25日,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及具体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目前,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各地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负责人: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完善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从兴建农业设施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记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进的政策措施呢?

负责人: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负责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国国土资源报周怀龙)

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机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显著标志,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为有效保障我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设施农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科技创新能力较弱,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集成运用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机械装备和生产条件不配套;支持措施不尽完善,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加强行动,现就进一步推进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意义

设施农业技术密集、集约化和商品化程度高。发展设施农业,可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既是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克服资源和市场制约、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对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设施农业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就是不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水利化、机械化、信息化,实现农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设施农业通过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按照动植物生长的要求控制最佳生产环境,具有高产、优质、高效、安全、周年生产的特点,实现了集约化、商品化、产业化,具有现代农业的典型特征,是技术高度密集的高科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设施农业可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二)发展设施农业是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设施农业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生物潜能,在大幅提高单产的情况下保证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中效益最高的产业,也是当前广大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设施农业产业不仅是城镇居民的“菜篮子”,也是农民的“钱袋子”。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发展设施农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的重要手段。资源短缺和生产环境恶化是我国农业发展必须克服的问题,发展设施农业可减少耕地使用面积,降低水资源、化学药剂的使用量和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量,显著提高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设施农业技术与装备的综合利用,可以保证生产过程的循环化和生态化,实现农业生产的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发展设施农业是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食物安全的有力措施。优质园艺产品和畜禽产品的供应与消费,是衡量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基础地位和战略意义的具体体现。设施农业可以通过调控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保证农产品的鲜活度和周年持续供应。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保障食物安全,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发展设施农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国设施农业产业经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我创新,形成了内容较为完整、具备相当规模的主体产业群,已经进入全面提升的发展阶段。发展设施农业是科学发展观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落实,也是我国农业机械化由初级发展阶段进入中级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扩大设施农业发展规模、改善设施农业基础条件、提高设施农业生产效益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技术创新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发展机制。通过优化设施结构,完善配套技术,强化生产标准,提高设施装备,充分挖掘设施农业生产潜能,实现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协调发展,提升设施农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多渠道增加设施农业投入,不断加强设施农业基础设施、机械装备和生产条件的相互适应与配套;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普及推广,推进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在设施农业中的集成应用;努力拓展设施农业生产领域,深入挖掘设施农业的生产潜能;切实提高设施农业管理水平,大力提升设施农业发展的规模、质量和生产效益。努力实现我国设施农业生产种类丰富齐全、生产手段加强改善、生产过程标准规范、生产产品均衡供应的总体目标,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设施农业发展道路。

三、坚持发展设施农业的基本原则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淡水和能源等资源严重短缺,发展设施农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着力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

(一)坚持优化布局、发挥优势。要发挥区域品种和产业优势,着力优化区域布局。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统筹育种、栽培、装备、管理等多方面的力量,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充分挖掘设施农业生产潜能,促进设施农业快速发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根据地区气候、资源、生产方式、种养殖传统等特点,有重点地选择设施农业的发展方向。同时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种养殖综合生产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坚持改革创新、建立机制。始终以实现设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创新成果加快推广应用,促进技术提升,努力探索建立促进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要以解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着力提高农民科学生产素质,提高种养殖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竞争力,提高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生态化水平。

四、落实完善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我国发展设施农业,要按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促进设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落实扶持政策。要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扶持鼓励设施农业发展。将重点设施农业装备纳入购机补贴范围,加大对农民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大对设施农业财政、税费、信贷和保险政策的支持,同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灾区受毁设施的恢复重建给予扶持,不断提高农民发展设施农业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支持设施农业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强宽领域、深层次的协作,积极探索设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实现产业不断升级。

(三)制定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设施农业标准建设,建立和完善设施农业标准化技术体系。重点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生产和运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切实提高我国设施农业的标准化水平。

(四)努力做好技术培训。要整合资源,争取支持,加强设施农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把发展设施农业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五、切实加强对设施农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设施农业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设施农业的发展。

(一)把发展设施农业摆到重要位置。各地要把发展设施农业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和调查研究,不断解决设施农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设施农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保障机制。要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把制定规划与争取各方支持有机结合起来。

(三)依法促进设施农业发展。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环境氛围,落实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依法促进设施农业发展。

(四)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设施农业的发展需要多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农机与农艺结合,在加强设施装备建设的同时,大力推广农艺技术和健康养殖技术。各级农业、农机、畜牧和农垦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共同促进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设施农用地怎么管】

国土资源网 (2011年5月23日9:42)

山东省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 杨树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饮食结构的变化,对设施农业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进而使设施农用地的需求量也随之上升,设施农用地的地位也开始显现。管好设施农用地,对于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战略意义。

“设施农业 ”与“设施农用地 ”的衔接

理论上讲,设施农用地就是发展设施农业使用的土地。

2008年颁布的《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中给设施农业下的定义是: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际上就是提高传统农业的设施装备水平,用新型工业化的思想来改造传统农业。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可分为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可分为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伴随着设施农业的发展,设施农用地这一地类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1984年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的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中没有设施农用地。2002年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出现了设施农业用地,其作为三级地类隶属于其他农用地(二级地类)。2007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始使用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在此次分类中,设施农用地作为二级地类隶属于其他土地(一级地类)。仔细对比 2002年和 2007年两次分类可看出,它是由《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的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晒谷场等三个三级类用地合并而得来。因此,《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对设施农用地的定义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结合上述分类及定义来看,设施农业和农业设施不是一个概念,设施农业是一个产业群,而农业设施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物质条件,因此,设施农业用地并不等同于农业设施用地。如独立于农村居民点以外的晒谷场就是农业设施而不是设施农业,这里的农业设施不包括微观层面上的温室、畜禽舍、储藏间等设施农业内部的工程部分。

笔者认为,从土地用途管制的角度出发,设施农用地应该是设施农业在大地上的垂直投影,不应该包括独立性的晒谷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这样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用地政策,为设施农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支撑。

另外,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设施农业中温室面积 8.1万公顷,大棚面积 46.5万公顷,中小棚面积 23.1万公顷。笔者理解这里应该包括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但土地分类解释中明确指出设施农用地不包括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再者,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设施农业也没有出现养殖业。因此,设施农业和设施农用地两个概念一定要衔接好,这样才有利于农业用地的科学管理,不至于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设施农用地的现状

设施农用地的出现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农村人畜不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民要求改善居住环境,增加收入,人畜自然分开,养殖用地也逐渐分离出来,因而便产生了大量的设施农用地。

据笔者调研,从土地利用现状卫星遥感照片上看,现在新增农村土地主要是宅基地和设施农用地,宅基地分布在村庄的外缘;设施农用地零星分布于交通便利、距离村庄外缘大约 50米~ 1000米的范围内,多为小型低端养殖业用地,大型高端设施农业用地比较少见。设施农用地大多占用的是农用地,且利用低效的现象较为普遍。

当前,设施农用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设施农业处于起步阶段,以畜牧养殖为主要类型,设施装备水平低,用地分散、粗放。二是畜禽养殖业用地污染严重。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的畜禽粪便产生量为 2.43亿吨,尿液产生量为 1.63亿吨,居农业污染源之首,且已成为农村大气、水体的重要污染源,严重影响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三是设施农用地的布局受制于农村基础设施的覆盖面。之所以设施农用地大多分布在村庄周围,是因为村庄的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人们可以较方便地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开发利用设施农用地,以节省基建投资。现阶段,我国的农业基础设施大多只能延伸到村庄生活居住区域,农田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还有待大幅度提高,因此影响了设施农用地的安排与利用,也不利于耕地保护。

设施农用地管理路径

设施农业是我国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国农业走向集约持续发展之路,并最终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坚持政策引导,做好设施农业的用地供给,以支撑其快速发展,并处理好设施农用地与耕地保护、科学合理利用土地之间的关系。

土地整治规划不可忽略设施农用地。设施农业涉及园艺、畜牧、水产等多个农业部门,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抓手。发挥设施农业的重要作用,离不开产业规划。县级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整治规划中落实设施农用地,明确农业用地结构,调整农业用地布局,发挥设施农用地的导向作用。

分类处理设施农业占用耕地问题。2010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把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两部分,生产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用地则要求“占一补一”,两者都按农用地进行管理。这种政策设计隐含了生产设施是临时建(构)筑物,占用的耕地可以复耕;附属设施是永久建(构)筑物,占用的耕地不可复耕的假设条件。这种假设条件阻碍了生产设施物质装备水平的提高,否定了附属设施的附属属性,没有走出《通知》发布前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窠臼。《通知》发布前,对于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按照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也有的按照地表是否固化来划分,占用耕地的分为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和计入耕地减少考核两类。笔者认为,这种管理路径不符合产业发展和耕地保护规律,实务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导致多年来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一直处于“放羊”状态。

笔者建议,应当按照政策边界清晰才能高效行政的原理,对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利用土地生育功能的设施农用地,包括绝大部分设施园艺用地,占用的耕地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二是利用土地承载功能的设施农用地(类似于建设用地),包括设施养殖用地和少量如无土栽培等不需利用土地生育功能的设施园艺用地,占用的耕地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实行“占一补一”。
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用地标准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延展设施农业布局空间。现阶段,很多地方设施农用地和村庄拉不开距离,就是因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通知》中鼓励设施农业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但问题是这些地方不一定具备建设条件。因此,要扩大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进而减少设施农业(主要是设施养殖)对耕地的侵占、对村庄的环境影响,为规模化设施农业的形成提供用地支撑。

引入建设用地预审机制。设施农用地可以理解为“农用建设用地”,具有建设用地的一些属性,因此可以引入建设用地预审机制,增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科学性。选址要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划,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下,避免占用耕地,能占用劣等耕地的就尽量不占优等耕地,设施养殖用地尽量远离村庄以减少对村民生活的影响。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角度出发,尽量降低附属设施用地的比例,防止设施农用地的非农化倾向;尽量安排未利用地进行规模化养殖,建设标准化养殖园区。用地平面设计上要预留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用地,打造绿色、低碳型设施养殖产业链。

以设施农用地为依托适时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路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有的设施农业比如水产养殖,其本身的生产过程就颇具观赏性,如果周围山清水秀,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就基本上具备了进一步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条件。笔者建议,筛选具有旅游价值的设施农用地,配套规划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等服务设施,把设施农业融入到旅游体系中。旅游设施用地需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各地应该根据本地的耕地保护形势,确定耕地保护容忍度,严格规定旅游设施用地只能使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存量用地,对占有耕地零容忍。

摘自《中国土地》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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