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一、实习背景和目的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从大二转入法学院至今,我已经接受了一年多的法学系统教育。所学的诸多理论知识,除了通过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测试考试等来巩固和理解外,仍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深化,从而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本学期学院安排的为期十二周的专业实习,为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这次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实习,我主要想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1、了解并参与基层法院的工作流程,即从案件受理到结案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中涉及到的工作事项。

2、积累实习经验,学习如何在单位里为人处事,探索价值最大化的实习方式,为以后步入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3、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付诸实践,发现理论与具体司法实际操作的差异,学习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优秀经验以及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

二、实习概况

1、实习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十审判庭(简称十法庭)

2、实习时间:2015年3月9日——2015年5月29日

3、实习指导人员:十法庭法官杨登琼、书记员沈小博,此外高新区法院政治部胡主任、民一庭庭长王戈、内勤顾婷、法官陈洪、法官徐毅、书记员叶慧也提供了指导和帮助。

三、实习内容

在实习近三个月里,我每天都坚持写日记,将一天所经历的事情和自己的感悟、思考记录下来。由于实习日记内容过多,不再报告中展示,详情请见我的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kzzjn)。现将实习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1、书记员工作

(1)立案、制作并送达诉讼文书、打印、复印、盖章、辅助当事人签字;

(2)接打电话、通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对其咨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校对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制作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裁定书;

(4)整理卷宗:理卷、录卷、标页码、填写卷宗、订卷、盖章、折卷壳、归档。

2、法官工作

在协助法官工作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帮助法官草拟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实习期间共草拟判决书3份、调解书若干。

3、其他

旁听庭审、就一些实践和理论问题与法官、书记员进行交流、向其学习并自行研究、参加法院的一些会议和讲座。

四、实习感悟和收获

实习的收获自然很多,我去法院实习的目的也基本全部达到。对于收获,我不想用太多的言语去描述这些比较虚的东西。简单用八个字来概括——获益匪浅,不虚此行。下面,我通过以下几个主题篇来展示我在法院实习的收获和感悟。

【卷宗篇】

随着装载着近80本卷宗的推车被缓缓地退离办公室,我舒服地靠在椅子上,长长地舒了口气。从第一天来到今天,困扰我的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卷宗工作终于圆满结束。制作卷宗这项技能已经熟练地掌握了,排序理卷、电子扫描归档、标页码编目录、添置封面、装订卷宗、盖章填表等等。为什么费这么大的精力来制作这些卷宗呢?大道理我就不说了,最近的一则新闻很好的说明了卷宗的重要性。

2015年3月16日,山东高院正式通知聂树斌代理律师可以阅卷。17日,两位律师来到山东高院,阅卷工作正式开始。这是案发20年来第一次完整阅卷。在阅卷后,一位律师对外界盛传的“关于聂案原始卷宗被伪造、涂改的不实”等传言做了回应:“有一点可以公开负责任地说,聂案侦查卷即原始卷是完整的,尽管很多纸张发黄,有些地方有破损,但没有撤、改、换、拆,136页的编号、封条、页码、原始材料看不出重新组装的任何痕迹。”

当然,律师能从卷宗中发现什么疑点,能否帮助聂树斌洗脱罪名,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份经过20年仍保存完整的卷宗成为聂树斌案翻案的关键,充分说明卷宗的重要性,也提醒了法院工作人员在卷宗的制作过程中也秉承为当事人负责的原则,重视卷宗制作的每一个细节。

目前所在的实习法院已经建立了数据库,实现了卷宗的电子归档,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与目前主流的“互联网+”的新概念不谋而合。

到今天为止,实习的首场战役——卷宗之战就基本结束了,但这只是实习持久战的开始,更多的挑战、更多的锻炼还在等着我们。珍惜时间,享受实习。

【撰写判决篇】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三、···。”

周末加班写完杨法官布置的撰写判决书的任务,我长长地舒了口气。虽然在法律文书课程上撰写过判决书,但是真正地去写一份判决,去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得失时,才感觉到责任的重大和深深的负担。因此,虽然这次案情很简单,但是我耗费了近一天的时间,仔细阅读相关法条、查阅各种相关资料、检索类似案件的判决,力求保证判决结果于法有据,逻辑正确严密,语言精练准确。杨法官在修改完我写的判决书后,提供了一些指导和建议。下面结合自己撰写判决书的经历、法官的点评和指导以及查阅的资料,从本案的案情、撰写判决的经历、杨法官的修改建议等方面反思自己的问题、积累优秀的经验、回味自己的感悟。

【案情简介】

(在判决书还未正式登上网之前,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日期和数据做了修改)

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同时约定被告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按时交纳水电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网使用费、卫生费、物管费等费用;如被告逾期交付租金,则每逾期一天,原告有权按月租金的1%收取滞纳金,并有权收回房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被告每次都延期支付租金,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次,被告从2014年6月起就未缴纳过物业管理费和空调费,欠费金额共计20000元,从2014年6月起就未缴纳过空调费,欠费金额为10000元。故原告向法院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并赔偿恢复原状的损失20000元;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3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2014年6月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费和空调费。

【撰写判决经历】

1、学习民事一审判决书格式

通过参照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以及法律文书教程,对民事一审判决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学习。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具体的格式在这里不多做阐述。

2、对本案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思考。

(1)本案中合同解除的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是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解除的时间即“通知到达对方”;如果当事人没有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而是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日期应当如何起算呢?本案就属后者这种情形。

对于这一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2期】对“解除合同纠纷,合同被解除的效力从何时起算”问题做了明确的答复:“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只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存在法院自行决定合同解除以及确定合同解除效力时间点的问题。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我们认为,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正当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自该日起解除。”这一观点也被许多法院采纳。

但杨法官认为,应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来确定合同的时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了合同解除的通知义务,另一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在本案中,当事人诉请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合同应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对于这一问题还有争论。我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无论当事人是否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都不改变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的本质。而形成权就是依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承租方逾期一天交付,出租方就有权解除合同是否系格式条款?

我最初赞同这是格式条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承租人拒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直接选择解除合同,必须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宽限期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案《房屋租赁合同》中“乙方逾期交付租金一天甲方就有权收回房屋”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约定无效。

但之后听了杨法官的建议,我改变了这一想法。首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27条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履约行为的最低标准,双方合同约定高于法律的标准并无不妥。

在本案中,被告称房屋租金迟延交付均与原告有过协商,对此原告持有异议,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建议】

总体评价:第一次撰写判决书,总体不错!

需要改进的地方:按照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对症下药”

1、“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

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不应该照搬原告起诉书、被告答辩状以及在庭审笔录中记载的答辩内容,而应该简要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通过对比自己照搬的内容和杨法官缩减后的内容,后者言简意赅、虽然简短但把双方表述的要点都展示了出来。

2、“经审理查明”部分

在“经审理查明”这一部分要严格按照原被告陈述、证据以及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不要只采信一方的陈述。在这一方面我就犯了一个比较严重的错误,在没有严格核对证据的情况下,我就按照原告所说的被告多次拖延支付租金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将其写入“经审理查明”这一部分。虽然事后通过核查银行流水清单发现被告确实每次在约定支付租金的时间都拖延支付,但之前在写判决书时“想当然”的态度是十分错误的。在这一部分的撰写,一定要对的起判决书中的这句话“上述事实有(此处写入经法院认可的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这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当事人负责。

3、“本院认为”部分

在“本院认为”这一部分所采用的事实依据必须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这里同样也犯了个较为严重的错误,在“经审理查明”中没有写到房屋面积,物业费以及空调费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我在“本院认为”这一部分直接按照房屋面积以及计算方法对空调费和物业费进行了计算。

4、“判决结果”部分

在“判决结果”这一部分,作为菜鸟的我同样也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在民事案件的判决中,人民法院应该严格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而不能作出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内容的判决。在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赔偿恢复原状的损失20000元,而我想当然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判令限被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前腾退房屋,并对装修设施进行拆除,将房屋恢复原状,这与原告请求的赔偿回复原状的损失20000元不符,这也就违背了“法院不能作出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内容的判决”的原则。在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拆除装修设施并恢复原状,但不愿意支付恢复原状的20000元损失,而且这也确实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法院直接驳回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的话对原告的正当利益有损,但法院又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了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一般会与原告协商变更诉讼请求之后再做出判决。

【优秀经验分享】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书写判决的理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民事纠纷属于是非、责任的问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解决这些纠纷,除了运用法律手段以外,主要靠说服教育的方法。因此,判决理由的论述,必须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理由一定要讲清楚,讲透彻,才能达到解决纠纷、排忧解难、息讼止争的目的,切忌采用简单、生硬的方法,更不能乱扣帽子。

2、阐述理由要有针对性。

民事案件的情况复杂,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其具体情节和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往往各不相同。因此,要针对每期案件的特点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具体阐明理由,切忌“无的放矢”,讲空洞的道理,所阐述的理由需针对性强,才能切中要害。

3、说理的逻辑要严密。

阐述理由时,不仅要求观点明确,而且还要注意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合乎事理的分析,使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说服力强。

4、分析事实要恰如其分。

论断要切合案件的实际,不夸大、不缩小,使事实和理由相一致。阐述理由,用词要恰当,表述要准确,语气要平和。

【案由篇】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了四级共四百多个案由,涵盖了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即便如此,在人民法院确定某些案件的案由时,也会产生一些争议。今天下这个案件的案由,就让我犯了难。

【案情简介】

一个修理工受雇在某一工厂修理器械时,由于支架的原因导致受伤,修理工并无过错。双方随后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了赔偿的数额。但之后修理工由于工厂方拒不支付赔偿金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应该按照侵权纠纷从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重新计算再赔偿。那么,本案的案由是定合同纠纷还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分歧】

1、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侵权之债,本案中的赔偿协议是对侵权责任承担的约定,本质上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纠纷。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时,被侵权人应当提起侵权之诉。

2、本案案由为确定为合同纠纷。

如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那么案由确实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而在本案中,原被告的这一纠纷已经通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了解决。之后被告拒不履行该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并非之前的侵权行为,故原告应该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

【评析】

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二点明确说明“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是合同,原告也基于赔偿协议请求被告履行协议,并未要求不按照此协议履行,重新计算赔偿数额,即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已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

2、第一种观点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违背

赔偿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而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要求撤销此合同,故均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如果将案由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按照法律标准重新计算赔偿数额,那么赔偿协议就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背。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

【当事人篇】

在法院实习,少不了和案件当事人打交道。今天写当事人的形形色色,主要是今天碰到了一些比较有特点的当事人。

一、性格暴躁型

一位中年妇女十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时不时地过来再提起相关诉讼,比如变更抚养权、变更生活费、索要医疗费等等。今天到法庭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在高声喧哗、抱怨、吵闹。由于是语速很快的四川话,我听得也是一知半解。对于这种当事人,法院怎么办?只能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地进行劝导、安慰、帮助。

二、郁闷烦躁型

今天一个离婚纠纷的庭审结束后再看着当事人签庭审笔录。被告(男方)看到庭审笔录上写了好多原告提交的证据后误以为被法院认定,立马抗议不签字转身走人。我赶紧拦住解释庭审笔录只是法庭对开庭审理内容的记录,是法院判决的参考,并不是法院已经认定的东西。好说歹说才劝下来签完庭审笔录。

三、和稀泥、踢皮球型

能反映出这个特点的一般都是代理律师。今天由于杨法官在法庭开庭,陈法官就在办公室组织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被告承包方、发包方、物业公司都参加了这次调解。由于被告较多,你就看到各种和稀泥、踢皮球。发包方说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工人受伤和我没关系;承包方说只有受害人一人陈述,事实认定不清,工人受伤和我有没有关系我不知道;物业公司说当时还没有管理责任。法官则是尽力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提出各方开出的赔偿的最高限额,被告这几方的回答出其一致:“这个不是我能决定的。”

形形色色的当事人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作为法院、唯以不变应万变,坚守法律的底线,遵循公平正义的要求,调解裁判,定纷止争。

【送达篇】

由于高新区法院配备了送达组,由法院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送达的工作,因此在民庭实习了一个多月从没有外出送达过法院诉讼文书。今天下午,终于体验到了外出送达的艰辛,历时4个小时,辗转温江区、武侯区、高新区,还是没有见到受送达人的影子,无功而返!

当然也不是全无收获,通过下午的经历和沈姐的交流,我对送达的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结合沈姐的介绍和《民事诉讼法》及其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进行介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到92条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这里只介绍在我实习期间最常用的直接、留置、邮寄、公告送达四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这是最为常用的送达方式,注意以下几点:

1、受送达人为公民的,其本人不在,将诉讼文书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将诉讼文书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3、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民诉解释》131条第1款)

二、留置送达

1、条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

2、留置送达的程序要求:(二选一)

(1)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注: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民诉解释130条第2款》)

(2)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方式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留置送达无法找到基层组织代表的情况。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民诉解释》第133条)

三、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以邮政机构专业、中立的送达方式做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邮寄送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以参考。

四、公告送达

1、适用条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2、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民诉解释》第138条)

注: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公告期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注:对在境内无住所的当事人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此日期由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修改为3个月)

【庭审篇】

杨法官说今天下午开庭审理的案子最后由我来写判决书,于是我就旁听了今天下午的庭审。虽说事后根据庭审笔录以及双方的证据材料就可以撰写判决,但在庭审中旁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双方的辩论焦点、质证意见,从而更好地撰写判决。但这次从开庭到休庭,一共用去三个小时,开完庭就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之所以时间比较久,一是因为被告提起了反诉,二是因为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举证、质证花费了较多时间。

今天旁听庭审时遇到的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我认为值得探讨,即逾期举证的证据能否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原告在法院确定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之后又提交了一部分证据,而被告在原告举证期限经过之后专门向书记员询问确认了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在庭审时被告对于原告逾期举证的证据拒绝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新出台的《民诉解释》对逾期举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101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102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由此可见,逾期举证的证据只要符合司法解释所述的条件便可以被人民法院采纳。但是民诉解释第103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逾期提交的证据未经被告质证,所以仍然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与民诉解释101、102条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为了避免这样的冲突,我认为法院在对待逾期提交的证据时,如果确实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该在按照102条规定行事的同时,协调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欢迎大家批评建议。

五、结语

曾经的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说过:“我们需要学会超越我们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视的东西。”信念、法律、改变是这三个月法院实习的关键词。在实习报告的最后,我想感谢法官的悉心指导,让我体会到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感谢书记员的热心帮助,使我懂得切勿眼高手低,注意脚踏实地;感谢学院和高新区法院提供的本次实习机会,让我从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到笨手笨脚的菜鸟,再到法官和书记员的得力助手,每一天都在进步,每一天都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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