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史学《“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再辨析》(4)
——乱弹系列(16)
[三尺晴天]
(九)
在对史学《“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再辨析》主题方面言不及义的问题做评析后,接着分析史文的其他问题:对“吴忠说法”的断章取义,强辩“571”只能证明是于新野所为,无法证明是林立果、周宇驰所为,以及法律上的一知半解。
其三
在“571”字迹已经技术鉴定为于新野所写的前提下,质疑“571”为何被留置于空军学院小楼的问题,与“571”的真伪问题已经无关,仅是为了廓清一个无关宏旨的细节而已。
这个无关宏旨层面的质疑,史学既不承认已与“571”真伪无关,也挡不住仍要犯错误,如同舒云一样。这个错误,笔者在《评舒云对“吴忠说法”的断章取义》中已经指出,那就是对“吴忠说法”(“吴忠说法”加了引号)的断章取义。
笔者曾写道:【“吴忠说法”的完整内容,不仅有“以卫戍区机关抽调的数十名干部为主组成的搜查分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秘密包围、查封了林彪集团在北京的5个黑据点,扣押全部人员,封存全部材料和物品”这样的内容,更有吴忠经审讯李伟信后,“亲自带人在林立果设在空军学院的秘密据点中,查获了‘571工程计划’的要点草稿”这段更为关键的内容。那么,按照常识,对“吴忠说法”是否具真实性、准确性的辨析,就应是对其说法全部内容的辨析,也是在其相关内容完整的基础之上的辨析(笔者已完成的辨析见《“吴忠亲自查获‘571工程纪要’”辨析》)。这是不需赘言的。】
舒云的断章取义是仅截取“吴忠说法”的前半截内容,全然不顾非常关键的后半截内容即“吴忠亲自查获了‘571’”;同样,史学的问题也一模一样[注]。
[注] “南阳人士nyrs”(即史学)就追问道(见《评史学《“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再辨析》(1)》后跟帖):【2)既然三尺晴天对于蒋健所说“571工程纪要的出处”的问题,信心满满地认为已经解决,那么,是否可以回答如下问题:a)在周宇驰。于新野、李伟信离开“将军楼”之后,到王兰义发现纪要之间的60多个小时中,是否还有其他人“造访”过“将军楼”?b)周总理是否在913当天,下达过搜查林立果在京所有据点的命令?c)如果周总理确实下过此命令,那么,有什么证据证明卫戍区是因为“一时还不了解林立果据点的位置”,而没有立即执行命令?c)既然913当天,李伟信已经被押在卫戍区,吴忠还提审了他,那么为什么吴忠不按照周总理命令,向李伟信当面查清林立果据点的数量和位置?这些问题不查清楚,遑论这些问题“已经解决”!】从“南阳人士nyrs”的追问可以看出,其追问基点没有“吴忠亲自带人查获了‘571’”这个前提。
与对待舒云一样,按照“吴忠说法”的完整内容,“571”是吴忠亲自带人查获的,那么笔者要问:史学能否说明吴忠查获的“571”到哪里去了?查获证据在哪里?若按舒云说法,吴忠查获了“571”又“放弃查封”,那么史学能否拿出放弃的证据?
史学还写道:【关于这个问题,舒云还举证了周总理下令后,“卫戍区机关抽调的数十名干部为主组成的搜查分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秘密包围、查封了林彪集团在北京的5个黑据点,扣押全部人员,封存全部材料和物品。吴忠亲临现场指挥官兵细致检查,获取了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大量重要罪证”的许多细节。据舒云调查,“这几个据点都是24小时武装看守,外人不得进入”。】
史学的说法是夸大其辞。舒云补充的仅仅是【据舒云调查,这几个据点都是24小时武装看守,外人不得进入。】【九一三当天肯定查封了,我当面询问过北京卫戍区保卫部部长王树德。】也就“一个”细节而已,就这一个“细节”都远远说不上完整,更遑论“许多”了。
严格说,作为采访者,舒云应该向王树德追问:“迅雷不及掩耳”期间,吴忠到底查获到了“571”没有?具体带队负责人(负责搜查空军学院的搜查分队)又是谁?搜查分队什么时间进入、什么时间撤出空军学院?谁下的命令?可是舒云并没有做这样的追问,她的所谓“调查”是不到位、不扎实,也很不专业的。(见《评舒云对“吴忠说法”的断章取义》)
2015年6月11日补写:作为采访者,舒云同时还应向王树德追问:“迅雷不及掩耳”期间,吴忠到底在林立果的5个黑据点里扣押过“小舰队”人员没有?
笔者曾指出(见《“吴忠亲自查获‘571工程纪要’”辨析》):【在这里,涉及了对吴忠回忆是否真实的判断。其实,说吴忠回忆不真实,倒不如说书写者王媛媛的记载出现重要失实更准确些。】与对待舒云一样,笔者也想建议史学对王媛媛的文章写作依据做一个追踪调查:追问王媛媛,她的“吴忠说法”是怎么来的。
其四
“南阳人士nyrs”在笔者博文《“571”系列小结》后跟帖质问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检方拿不出必要的证据和证人,即便571确系林立果一伙所炮制,法庭也无以采信,无以判定!关于571的笔迹鉴定,既然有,那么,为什么当年不向社会公开?!即便有,也只能证明571,是于新野所为,无法证明是林立果、周宇驰所为。要证明林立果、周宇驰与此有关,还必须补充证据!】
“南阳人士nyrs”此问非常刁钻,对法律空白的理解和利用上不能说毫无道理,亦表明他对法律并非完全无知。但这个问题的确提得非常低级。关于法律部分笔者将在“其五”再作答,此处先完成林立果与“571”的关系证明部分。
关于“571”与林立果的关系,可资推导和证实的证据有(参见《“571”系列小结》跟帖):
【“571”与“两谋”中杀毛的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先后关系和关联关系、正相关关系。
杀毛与林立果的关系。林立果是杀毛一线指挥者,叶群是指挥者和“抽鞭子”的(督促者);林立果又是领导小舰队谋划杀毛的领导者。这有多人可作证。
小舰队与林立果的关系。1970年5月2日,林彪接见小舰队成员时曾问你们(指林立果和周宇驰)谁领导谁?周答当然是立果。次日晚小舰队开会,周宇驰表态在我们这个战斗集体中,应该以立果同志为头,为核心。
王飞回忆,“571”里很多内容都是他们平时议论的。这个议论是在林立果为首的小舰队中进行的。
912下午,林立果当着王飞、江腾蛟的面,把北京的指挥权交给周宇驰。并安排王飞召集拟定南下人员会议,江腾蛟则担任次日“保护”黄吴李邱上飞机的任务,其中于新野仅处在被王飞领导位置。从中可以清晰看到:林立果指挥周宇驰,周宇驰被授权指挥王飞、江腾蛟、胡萍(三人正式职位均高于林立果、周宇驰!),王飞指挥于新野。
912晚周宇驰等人北飞,是在林立果的命令下的,追随林彪、林立果而去。在周宇驰决定劫持直升机北飞时,于新野还有些迟疑,在周宇驰催促下才同意的。
这都表明于新野个人没有杀毛、北飞的主动心理,他是受林立果、周宇驰指挥的。于新野的正式职位也是在林立果、周宇驰之下(林、周是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于是其手下的副处长)。可推断于新野同样不具有主动、独自拟定包含杀毛内容的“571”的心理。
周宇驰、于新野北飞不成自杀,也是在追随林彪、林立果不成的前提下的。】
这些材料和证据,足以确证林立果在“两谋”中的领导地位,也足以确证林立果与“571”的关系:他是制定“571”的提议者、领导者,亦是在“571”思想影响和指导下谋划“两谋”的一线指挥者、组织者、领导者。
“南阳人士nyrs”对这些事实故意视而不见,闭着眼睛说,“571”与林立果二者,“要证明林立果、周宇驰与此有关,还必须补充证据!”除了显示其刁钻、滑头的心态外,更证明他的政治无知及非理性倾向,其人为文的极端性可觑一斑。这些,无论如何都与学术探讨无关,而与王海光批评的“帮派史学”倒是十分吻合。看来王海光批评的“帮派史学”真是入骨三分:他们不是为了研究问题、弄清真相,而是为颠覆而质疑、为质疑而质疑的。
“南阳人士nyrs”自己也说:【……这是他们(笔者注:指舒云、史学等)出于对整个林案,可能是一个“人为布局”的总体质疑。】(语出http://tieba.baidu.com/p/3046100511)“南阳人士nyrs”此说,道出了他的质疑(或所谓“研究”)是从预设立场出发而不是基于事实的真实内心。
其五
关于法律方面的一些问题。
一、对于两案审判中,为什么没有特别法庭出示“571”字迹鉴定的公开记载
对这个问题,笔者在《“571工程纪要”真伪诸种言说》中已经讨论过。
【第一,没有确证记录证明“两案”审判中涉及“571”时未进行相应的法庭查证。在目前公开出版的各种涉及“两案”审判的著书中,的确未见到这方面的事实叙述。但这类著书并非对所有审理过程都一一照录,“未见”不能等同其事实为“绝无”。
第二,就1979年《刑事诉讼法》而言(所有刑诉法都一样),那是指对“证人证言”的查证,而与证人证言相对应的一方即是被告。据知所有参与起草“571”、见过“571”的人都已死去,也就是说应在法庭上对证人证言进行讯问、质证的相对人既无法到庭、也因法律规定不予起诉,如何进行这场法庭讯问和质证呢?而王飞(因精神失常不予起诉)、江腾蛟、刘世英、程洪珍等人是不能作为相对人出庭质证该证言的,因为他们不能对自己没有参与起草、没有见过的“571”而对证人进行发问、质证。作这种责难的舒云、“史学”者,这方面的确无知和失据。
第三,“571”笔迹鉴定,当年由总政保卫部给出了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在证据学理论分类上属于人证或言词证据。依据该刑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证据(共六种)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又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其查证环节与前述第二述及的同等。此外我们还无法得知特别法庭是否真的没有当庭出示这份鉴定书。
故此,笔者完全有理由说:史学、舒云的法律知识仅为一知半解,其责难已是失据。】
二、特别法庭可能没有出示“571”字迹鉴定之原因分析
通俗地说,关于“571”的法庭质证,如果是为了证实林立果领导、组织制定了“571”,那么,应该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以证实林立果确有此罪行。但由于林立果已死,无法作为被告被起诉,那么关于他与“571”的关系就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来确证(笔者注:其实,法庭曾传李伟信作证,证明林立果、于新野等人在上海岳阳路商议起草“571”的情况)。同理,周宇驰、刘沛丰、于新野这些参与了“571”制定或知道“571”的人,也因为他们均已死亡,无法通过法庭审理确证他们与“571”之间的关系。这里还有一个于新野字迹的问题,由于于新野已死,即使法庭出示字迹鉴定证实“571”为他的字迹,他也无法出庭质证。因此这个证据出示在理论上不作为必需的要求。再据李伟信交代,于新野对他说,“571”的完善稿送到了北戴河,也即林彪、叶群知道“571”。同样由于林彪、叶群已死亡,也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来确证。
一句话:法庭质证,是在法庭上就被告被起诉罪名是否属实的法庭调查方式,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出示以及被告人质证。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庭调查以及质证就无法进行。林立果、周宇驰、刘沛丰、于新野等人因已死亡,不被起诉,那么对“571”是于新野字迹、是由林立果领导组织起草等事实的认定,也就无法通过法庭完成证据出示及法庭讯问和质证这些环节。
笔者曾指出:【法律审判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定,对已死者不能起诉,也不能传其到庭调查、质证。这位网友(笔者注:指“南阳人士nyrs”)不知道的是:你所质疑的大部分问题在法庭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死者不能接受审判、也不能参与法庭所有调查活动包括进行质证。】(见《“571”系列小结》后跟帖)对林立果罪行事实部分的认定,不可能通过审判获得确认,其中包括林立果与“571”的关系就不可能通过法庭调查(证据出示、质证)等方式来确认。
史学自己也都知道,证据要经当庭“指认、认证、质证和辩论”,那么他怎么就想不到因当事人已死,这些过程已经无法实现了呢?
这些都是法律常识。史学、舒云对此并不了解,他们的质疑就显得十分外行。
三、对比:法庭出示其他物证的情形
史学在《史学解读林彪疑案(三)》(见《史学:“571工程纪要”的重大疑点》)中,很是愤愤地举例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第108页,对这个重要问题,是这样描述的:1980年11月25日下午,在审问江腾蛟的过程中,“法庭出示、投影《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这时,法庭传李伟信到庭作证”。请注意,关于李伟信如何对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确认的重要情节,“纪实”中没有写。
2、在《超级审判》第454页,该书作者对这个重要情节,是这样描述的:法庭"投影了《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也就是说,该书作者连“法庭传李伟信到庭作证”的情节,竟然都“遗漏”掉了。在2006年改版的《特别审判》第174~175页中,该书作者也没有关于李伟信如何对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纪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认证的重要情节。对这个重要情节,同一个作者,三次出版,不可能都“意外地”遗漏掉了
事实是,李伟信到庭,仅就他了解的关于1971年3月21日,林立果、于新野等人在上海岳阳路商议政变计划的情况,作了供述(按照江腾蛟的当庭供述,周宇驰是3月底,28号或29号,到上海。因此,周宇驰没有参加制定571工程纪要)。但是,李伟信没有对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纪要》原件影印件的真伪,予以当庭确认。也就是说,连这个在上海岳阳路曾经听说过林立果、于新野要制定政变计划的李伟信,也没有看到过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纪要》。
这里还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当年法庭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李伟信的“证人证言”,当庭进行必要的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的工作,因此,造成“采信孤证”的常识性错误。
当年的中央文件,对这份《571工程纪要》还有过这样的描述:据空军党办秘书程洪珍、刘世英等人指认,该《571工程纪要》的原件是于新野的笔迹。但是,法庭既没有传他们到庭作证,也没有出示刑侦部门关于“纪要”笔迹的技术鉴定。也就是说,当年刘世英等人的指认,因为没有得到法庭的确认,而失去了法律效力。请注意,在审判过程中,还出示过刘世英记录的南逃人员名单影印件等一些书面证据。对这些证据,法庭要么由本人出庭认可,要么由总政保卫部出具鉴定书。唯独对这份《571工程纪要》原件,没有经过法定的“查证属实”的过程。】
史学接着主观猜测道: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众所周知,当年检方在开庭之前,对每一个细节,都有过极其周密的思考,甚至进行过公检法联合模拟沙盘推演。因此,上述情况的产生,不能排除是检方事前精心安排的结果。】
在《“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再辨析》中,史学也说着同样的话:
【以上这些关于“五七一工程纪要”的问题,是不是应该在公审期间,在法庭之上,通过合法的查证和质证程序,当庭一一厘清呢?但是,为什么法庭对此却没有厘清呢?……】
其实,这就是史学不了解法庭审判原则和规定的误解。
之一,法庭在江腾蛟出庭时出示“571”影印件,不是以江腾蛟来证明“571”的真伪,而是为证明江腾蛟本人参与了“571”中的谋杀计划,也即是为了证实江腾蛟本人有犯罪事实(该书写道:“法庭工作人员说明:……纪要记载,江腾蛟是林彪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指挥班子’的成员”),那么,法庭当然可以只出示“571”影印件而不需出示“571”字迹鉴定书。
相同的情况,在审问黄永胜时,为证实黄永胜将毛谈话告给叶群(林彪)后促成林彪下决心杀毛,法庭同样投影出示了林彪手令,也没有同时出示对手令的字迹鉴定书。
之二,其情况同之一。
之三,李伟信没有见过“571”文本(红本子),检方当然不必传他为“571”文本的真伪作证。他作证的内容是证明林立果曾商议起草“571”。
之四,出示南逃名单是为证明江腾蛟参与了南下谋划,也即是为了证实江有罪(江在法庭上辩解说“名单我不知道”,审判员说“……里面有江、江家”),这个出示就是法律要求的。
之五,史学说“由于当年法庭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李伟信的“证人证言”,当庭进行必要的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的工作”,“为什么法庭对此却没有(通过合法的查证和质证程序)厘清呢?”这也是一个外行说法。审判活动中的行为人是公诉方和被告。公诉方没必要在法庭上质证自己一方传来的证人,而被告人中实际上活着的人又不会质证李伟信,因为他们都不是被检方指控的人(指被控参与商议起草“571”即见证过“571”),而由李伟信作证协助检方指控的人均已死亡,不可能到庭向李伟信质证。因此,史学之说也就全无针对性。
总之,分析起来只能说明一点:史学对法律即使不是完全无知也是一知半解。以其昏昏,必难使人昭昭。
四、所谓“法庭侦查”
借此顺带评说舒云的一个说法。舒云在2012年改口时说:【我认为(“571”的字迹)是于新野写的。但“发现”是有问题的,李伟信做了手脚。法庭没有对此重要证据进行侦察。】舒云在不得不承认“571”是于新野字迹的同时,还是留有那么一丝不甘心,还要坚持“法庭没有进行侦察”(笔者注:此处应作“侦查”)。
那么,笔者就来普及一点法律知识。
其实,法律上并没有“法庭侦查”一说。而所谓侦查,是指刑事案件起诉前调查阶段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实施。
就“两案”审判而言,对相关事项的查实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并非“法庭侦查”),比如对“571”。但在证明“571”为真实的问题上,由于经手过“571”的当事人均已死亡,不予起诉,因此也就不存在在法庭上调查“571”为于新野所书的必要,包括“571”与林立果的关系,也不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调查。
当然,不需要法庭调查这些事项,不等于在起诉前不做必要的调查(侦查)。只是由于类别不同,这些过程没有反映在有关“两案”审判的著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这类书中罢了。
在这个问题上,舒云们其实很无知,提的问题就很外行。
(待续)
“乱弹”系列
评史学《“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再辨析》(3)——乱弹系列(15)
评史学《“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再辨析》(2)——乱弹系列(14)
评史学《“五七一工程纪要”之谜的再辨析》(1)——乱弹系列(13)
评舒云对“吴忠说法”的断章取义——乱弹系列(12)
读蒋健《〈“571工程”纪要〉遗留之谜破解》——乱弹系列(11)
谈学术研究与翻案——乱弹系列(10)
谈学界与社会的交融——乱弹系列(9)
谈舒云对王海光、张彧的反击——乱弹系列(8)
再谈王海光的批评与丁凯文的反批评——乱弹系列(7)
读丁凯文《党校教授王海光抹黑民间研究》——乱弹系列(6)
读王海光《“九·一三事件”谜团解析》——乱弹系列(5)
析《毛家湾纪实》兼评“叶群蒙骗林彪说”——乱弹系列(4)
析《驳余汝信“林彪知道去苏联说”》——乱弹系列(3)
与两篇文章有关的话题——乱弹系列(2)
话题——乱弹系列(1)
“571”讨论
“吴忠亲自查获‘571工程纪要’”辨析——“571”系列(10)
质疑“571”的方式途径——“571”系列(9)
“571”系列小结——“571”系列(8)
“571工程纪要”真伪诸种言说——“571”系列(7)
“571工程纪要”鉴定书——“571”系列(6)
“571工程纪要”真伪辨——“571”系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