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半网友支持乱世重典”的背后是我们惯性的典罚依赖和“杀之而后快”式的人治话语。
我们为何如此迷恋“乱世重典”?因为古代中国高度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形成了以国家主义为前提,以刑法工具论为基础,以重刑主义为主体的刑法思想。在立法上,迷信刑罚的功能,一些经济、行政、道德范畴的问题,却也纳入犯罪体系,动辄刑罚解决;加上我国刑法分则在法定刑配置上采用的是提供数类刑种并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模式,充分体现了立法者优先考虑适用较重刑罚的意图,所以实体上的公正永远战胜着程序正义——“从重从快”才能“大快人心”。因此一碰到治安问题,就有人呼唤废除了的“收容制度”死而复生:这背后就是惶惶的“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的重刑主义。
但问题是,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任何治安都不会因为严刑峻法而瞬间澄明:首先,“街头乱象用重典”的提法不符合法治精神,严格执法本应是法治的一贯原则,不能因人、因事、因时而倚轻或倚重,“乱世重典”与“法不责众”永远是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其次,撇开“典”的轻重不论,以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来框定人们的行为,这固然是高效的社会控制方式,但法律不是万金油,街头治安单单靠刚性法制的力量貌似强悍、实则软弱,道德、舆论、教育等合力作用也许比重典更治本吧。重刑不足以止奸,这已被历史经验反复验证,明代的朱元璋用剥皮食草的方法来制止贪污,但治贪成效不还是“朝杀而暮犯”吗。
关于“乱世重典”的“民意”,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意”本身包括“众意”和“公意”两部分,“民意”不等于“公意”,依“民意”办事未必就是真理——在希腊史上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就是一场屈从于民意中“众意”的非理性判决。显然,“众意”中的以杀止杀的思想是狂热的感性的,它表达的只是“对正义的一时饥渴”,而无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犯罪学里有一个国际学界公认的“标定原理”:当一个初犯被司法程序确认为犯罪后,他自己也会把自己“标定”为犯罪人,到了监狱后,经过与狱友的交流就变成了熟手,出狱后往往变得更坏。某种意义上说:“众意”下的重典泛滥往往不是清明了治安,而是养成了更多的罪犯。
一.解题
1.何谓乱世:官民犯罪现象严重,政权受到严重威胁。具体表现主要是:官员腐败成风,百姓起义造反。
2.何谓重典:严刑峻法,大开杀戒。
3.“乱世用重典”出处: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制订《大明律》,从严惩罚犯罪,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以影响至今。
4.题眼所在:“用重典”目的在于治乱世。但治乱世用重典只可能是暂时有效,自我安慰,而重典根本不能治乱世,最终只能是乱上加乱。所以说,乱世不应该用重典。
5.反方辩驳思路:一、原本无用。“乱世用重典”在古代从来就没有真正有用过,更多的是起反作用,否则,封建王朝岂不万世相传!二、原本反动。是封建极权、专制、人治的产物,反人道,反人性。三、不合时代。前提错误,手段更误。21世纪,共产党的天下,追求民主法制人权人道人性,废除死刑是普遍呼声,治国理念岂能倒退?四、重在执法。法不在轻重,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否则,重典亦是空话。
二.正方可能的论辩
1.可能论述的道理:
(1) 用重典才能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犯罪。(重在“杀”)
(2) 用重典才能有效遏制犯罪现象蔓延。(重在“阻”)
(3) 用重典才能给犯罪分子以有效威慑。(重在“吓”)
(4) 用重典才能提高政权的威信。(重在“威”)
2.可能举到的事例:
(1) 秦朝重典,统一天下。(驳:征服六国,并非用典,而是武力征战,并非治理国家。)
(2) 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理明朝。(驳:暂时有点用,很有限,朱元璋活着时贪官即越杀越多。)
(3) 新中国建国之初毛泽东用重典镇压国民党投降士兵、资本家、地主分子等,稳定新中国政局。(驳:既不正确亦不高明,枉杀的好人太多了,远不如刘邦当初的“约法三章”。)
(4)1983年邓小平时期采取了“严打”措施以整顿社会。(驳:一是当时只是“文革”之后社会治安状况不好,远非乱世;二是“严打”的做法是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时期畸形的产物,正是人治时期的产物,本质上违背了“罪责刑适应”的法治原则。其是非至今仍需反思。)
(5) 新加坡采用鞕刑保证了官员清廉。(驳:一、新加坡绝对不是乱世;二、“鞕刑”比之于中国的死刑也远称不上重典。)
三.反方的反驳思路:
1.正方所说的“用重典”不能治乱世。
(1)凡用重典,是因为“常典”失效了;
(2)“常典”之所以失败,并不是因为“常典”处罚就轻,而是有法不依;
(3)“常典”长时间的失效,造成整个吏治腐败,从而如同瘟疫侵蚀国家肌体,官民俱不能免;
(4)“常典”失效之日,即政权病入膏肓之时;
(5)“用重典”或许可以回光返照,但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6)轻与重是相对,最重不过杀头,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
(7)当“重典”一再加重之时,就将是身死国亡之日。
2.正方所说的“用重典”反而导致灭亡。
3.正方所说的“用重典”未必是“乱世”时。
4.正方的“乱世用重典”是旧时代人治的产物。
5.正方的“乱世用重典”与今日民主法治精神相违背。
四.反方的立论思路:
1.从背景上看:“乱世用重典”是封建极权时代的专制产物。
2.从本质上看:“乱世用重典”体现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3.从效果上看:用重典不足以治乱世,恰恰让乱世更乱以至灭亡。
4.从危害上看:维护极权,滥用权力,背离人道,毁灭人性,百姓遭殃。
5.从形成上看: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合理首先导致了官员队伍腐败,从而造成整个社会腐败、犯罪风气,最终法不责众,,虽用重典亦不可收拾。
6.从办法上看:
(1) 防患于未然,避免法不责众现象的形成。在治国中始终保持一份警惕、谨慎。(重在“预防”)
(2) 健全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执法不到位。(重在“执常法”)
(3) 如果是封建时代的腐朽王朝,与其赞同“乱世用重典”,不如效法陈胜吴广“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变革,去建立一个新朝代。
(4) 如果是今天共产党连自身的腐败问题也解决不了的话,那就如毛泽东所预言的:共产党自身的官僚腐败,“发展到严重时,可以造成亡党亡国”。
(5) 注重社会矛盾的疏导而不是暴力压制。
(6) 加强德育教化,树立社会正气。
(7) 不断推进民主监督,开放舆论自由。
(8) 中国的法治建设要与世界接轨,要向前看,而不是回到明太祖那里搬什么“用重典”的馊主意。
(9) 相信21世纪的中国,相信伟大的共产党不会让中国成为“乱世”,也不必用什么重典,能够迎来长治久安的治世。
五.反方的一些素材:
1.重典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2.“我们极容易变成奴隶,而且变了之后,还万分喜欢。”——鲁迅《灯下漫笔》
3.“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鲁迅《灯下漫笔》
4.“无须反顾,因为前面还有道路在。而创造这中国历史上未曾有过的第三样时代,则是现在的青年的使命!”——鲁迅《灯下漫笔》
5.温家宝引用明朝大臣张居正的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来说明法治精神。(这一观点及温家宝的态度很重要)
6.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意大利学者)
7.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日本学者)
8.重典主要是对民众有更大的威慑力,而这是反人道、反人性的。
9.不教而诛谓之虐。——孔子(只重刑法,正是对于人性的践踏。).
10.能攻心既反侧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则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成都诸葛亮祠堂联)
11.乱世用重典的作用有限甚至相反的史例:
(1)商纣王时期制定了许多重典,如炮烙、挖心等,最终武王伐纣弄的家破国亡,众叛亲离。
(2)秦用重典,造就了它的掘墓人:陈胜吴广。
(3)朱元璋用重典,贪官越杀越多;
(4)国民党当年用重典:“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终果杀出了共产党的燎原之势。
(5)日寇侵略中国,最可怕的不是他们“三光政策”的重典,而是他们采取的“怀柔绥靖”政策。这种政策让很多东三省的百姓成了诚心诚意的汉奸。
(6)历代王朝在行将崩溃时都采取重典以镇压百姓造反,但都不能靠重典挽救覆亡的命运。
(7)不少王朝在治理过程中,都采用过重典以惩罚官员的腐败和百姓的造反,但是:靠重典从来没有真正发挥过作用。
12.乱世用重典失败的事理:
(1)易忽视教化,走上极端,走上真正的不归路;
(2)作用有限;
(3)甚至有反作用;
(4)轻视人的生命,导致百姓轻视自己的生命;
(5)崇尚暴力,放弃了真正的治国责任;
(6)与人道、人性相违背,不得人心;
(7)很容易把“乱世”扩大化;
(8)很容易主观化;
(9)最可能遭殃的是普通百姓。
13.得出解决乱世的办法:
(1)如果是一个腐朽的政权,它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早晚也必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2)重在平时的认真执法,避免乱世。
(3)不在于用重典,而更在于认真地执行常典;
(4)常典就没有发挥作用,而只能寄希望于所谓的“重典”。
(5)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何必用重典?
(6)如果有常法而不依,违常法而不究,那么,虽用重典亦绝不能解决问题。
六.反方三问:
1.“乱世用重典”,那些“常典”都哪儿去了?(意在攻其“常典”失败,有法不依,人治恶习所积。常典不能执行时,重典同样无效。)
2.古人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最重的“重典”无非是杀头,当官员或是老百姓不怕死的时候,还能用什么“重典”呢?(意在攻其“重典”其实并不能治乱世,相反,有时教化、疏导比“重典”有更好的治国效果。)
3.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是走民主法治的道路呢,还是回到明太祖那里搬用“乱世用重典”这一封建治国理念呢?(意在强调与时俱进的法律建设、民主建设、舆论监督。)
七.双方可能的攻防:
1、关于新加坡的鞭刑。
新加坡的社会是否属于乱世呢?假如不是,那这个例子还有说服力吗?再说,新加坡的治安好,其根本是與他們的收入高有關。新加坡共有300萬人口,其失業率僅1.9%,不是人找工作,而是工作找人,全國人均收入月薪800~1000新元(約等於人民幣5000~6250元)。人們收入高生活好,當然不願去冒險。
2、关于一些重典暂时压制乱的例子。
重典有一定的作用,但重典根治不了乱世,乱世并不是靠重典来根治。抓住“根治”这点来展开。重典发挥的作用只是暂时性。
3、举出一些乱世的例子,并把其原因归结为“轻典”
对方辩所举的例子,其原因就是因为典不够重吗?(根据对方的例子寻找轻典以外的原因,例如:经济,没钱,生活贫困而去抢劫。有些是道德败坏的原因,应该抓教育)一些地方发生抢劫事件,很大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贫富悬殊,那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假如那里的人都过上富裕的生活,而有规范的法律进行约束,试问,谁还会去冒险抢劫。
4、对“杀一儆百”的反驳。
杀一确实能儆百,但这只是暂时现象,会招致更多人的不满,会导致更恶劣的后果。
5、严师出高徒
解释“严”并非简单的严厉,而是为师者严谨治学。
八.朱元璋重典治世但失败的史实
朱元璋的人生哲学正是:要么不做,要么做绝。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九月初三,朱亮祖与长子朱暹被押到了朱元璋的面前,朱元璋没有跟他废话,充分发挥了自己动手的精神,上来就用鞭子抽了朱亮祖。侍卫们一看皇帝亲自上阵,士气大振,在得到朱元璋默许后,纷纷开始动手。朱亮祖与他的儿子朱暹就这样被活活鞭死。
杀掉朱亮祖和朱暹后,朱元璋下令将参与此事的恶霸全部杀死。他念及朱亮祖有功,给他留了全尸,但其他人就没有这么好运气了,朱暹等人的皮都被剥了下来,悬挂在闹市,供众人参观,以为后世警戒。
朱元璋对这件事情的处理让很多官员胆战心惊。而朱亮祖也在无意中创造了一个纪录:他是第一个被当廷打死的大臣。
不过他并不是最后一个。此后,当廷打死大臣这一明朝独特的现象就此延续了下去。终明一朝,很多直言大臣都被这种极端的刑罚打掉了性命。
此后,朱元璋对待贪官污吏的态度越来越严厉,他创造了一个以往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即规定普通百姓只要发现贪官污吏,就可以把他们绑起来,送京治罪,而且路上各检查站必须放行,如果有人敢于阻挡,不但要处死,还要株连九族!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但这一政策的操作性不强,明代的实施者并不多。
与这种群众检举揭发相比,朱元璋肃贪的主要线索来源是他的耳目,也就是检校。这些人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发现官员有贪赃枉法等问题即可上奏。
朱元璋使用了这么多的手段,自己也全力配合,按说贪污行为应该绝迹,然而情况远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
朱元璋建国之后,吸取了前代官逼民反、腐败亡国的教训,开始严惩贪官污吏,其整肃吏治法令之严峻、牵涉面之广泛、手段之酷烈,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他制定的法律规定:官吏受贿枉法者,赃一贯以下杖刑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绞;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者,赃一贯以下杖刑八十,至四十贯斩;官吏贪污至六十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当时许多衙门门口就挂着塞满稻草的人皮:那就是因贪污而被剥了皮的该衙门前任官员!令继任者触目惊心!据野史记载,明朝刑罚中还有一种叫“醢”:就是朱元璋把那些犯了贪污罪的官员剁成肉酱,然后分给各地官员吃下——意思当然很明显:你们可得小心了,谁要是贪污,可就是这味道啦!可就这样一个靠严刑峻法“反腐倡廉”的朝代,最后也闹到贪污成风不可收拾——比如嘉靖41年(1562年)内阁首辅大臣严嵩垮台被抄家时,竟抄出黄金三十万两,白银二十万两,其他珍宝不可胜数,与此同时,国家银库太仓里的存银不到十万两!而明朝最后灭亡的结局也与贪官污吏甚嚣尘上大有关系。
朱元璋制定了法律,规定当时的刑罚限于笞、杖、徙、流、死五种,从字面上也很容易理解这五种刑罚,客观来说,在封建社会这些刑罚并不算重。这也是朱元璋考虑到前朝的刑罚过重而作出的一种改进。
但朱元璋并不是个按规矩出牌的人,在对付贪官污吏和反对他的大臣上,他用的绝不是这几招。在他实施的刑罚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凌迟,把人绑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如果行刑的人技术好,那受刑者就要受苦了,据说最高纪录是割3000多刀,把肉都割完了人还没死。除此外,还有所谓抽肠(顾名思义)、刷洗(用开水浇人,然后用铁刷子刷)、秤杆(用铁钩把人吊起风干)、阉割、挖膝盖等等。
然而在这些令人生畏的死亡艺术前,官员们仍然前腐后继,活像一群敢死队,成群结队地走到朱元璋的刑具下。
杀完一批,又来一批,朱元璋急眼了,于是他颁布了更严厉的法令:“我想杀贪官污吏,没有想到早上杀完,晚上你们又犯,那就不要怪我了,今后贪污受贿的,不必以60两为限,全部杀掉!”
可就是这样也没能止住,官员反倒是越来越少,于是在当时的史料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滑稽的记录:该年同批发榜派官364人,皆为进士监生,一年后,杀6人。后面还有:戴死罪、徙流罪办事者358人。
大家明白了吧,这300多人一个没漏。再说说这个戴死罪、徒流罪办事。
[辩论稿引用]: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所提到的X点我方并不赞同,一是……二是……而我方坚持:治乱世不应用重典
乱世不用重典,指的是越是在时局动荡之时,越要注意教育、引导和监督等非惩戒手段的使用,不能动辄使用重典。
一个人生病了要治病,首先要查清病因,对症下药,才会药到病除。否则肯定是治不了的。所以,要治乱世,首先应该先弄清楚乱世的原因。社会动乱,公民犯罪,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政治的、经济的、心理的等等,甚至天气都有影响,难道对方辩友可以把产生乱世的因素简单归结为是“轻典”所导致的吗?既然乱世并非轻典所造成的,那么所以重典就能解决问题了吗?
其次,从用重典的实质来看,用重典其实是一种威吓作用。是希望通过一些严厉的甚至残酷的刑罚来预防犯罪。但这只不过是一个愿望而已,事实上,并非如此。明代朱元璋把贪官剥皮最终也未制止住贪官们“朝杀而暮犯”。一些人之所以犯法是因为都有一些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根本就没有想过惩罚的轻重,所以,犯罪不在于刑罚不够重,而是因为很多人逃脱了惩罚。因此,重典,对于这些人来说是没有威吓作用的。另外,一些犯罪,是人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进行的,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例如因为发生争执而导致杀人。那是不是说,如果制定一个杀人者要朱灭九族的重典,就能阻止杀人事件的发生呢?
第三,从用重典的后果来看,重典非但治不了乱世,反而会让乱世更乱。重典的制定,本身就是违背人道的,在重典镇压下的人,对社会必然会产生不满,长期的不满肯定会导致人民的反抗。“官逼民反”、“失民心失天下”。历史上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
秦朝两代统治者在重刑主义思想支配下用刑罚镇压人民,手段极为残酷。赢正沿用连坐、诛族的规定,致使冤尸遍野。这种极端重刑主义很快就导致了人民的反抗,最终导致秦朝的灭亡。
隋炀帝时期,天下大乱,当权者以重刑镇压,发布更多严酷的法令,于是招致更猛烈的反抗,最终都是逃脱不了灭国的命运。
这些历史事实就是治乱世,不能用重典最好的证明。
重典不是治理乱世的良药,重典会让乱世更乱,因此,治乱世用重典,我们是坚决反对的。
二辩:
谢谢主席!评判,各位观众,大家好!对方辩友(指出对方的错误)
孔子说过 “不教而诛谓之虐”意思是说 如果不先教导和规范,而加以处罚,那是对人的一种施虐。靠施虐去改变社会,改变人的行为,是违背人性的。
一个集体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下面,我们不妨把眼光收回来,看看发生在我们小学生身边的事例,当一个班级里纪律出现混乱时候,我们许多高明的老师,会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扭转班风,例如教化、激励机制。但如果,老师是靠制定一些过严的班纪来制约我们,例如体罚,变相体罚,犯个小错误就犯抄书几十页,那么,我们必然会产生逆反心理作出更调皮捣蛋的事,也有些同学在严惩之下,出现“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这样,班风非但没得到扭转,反而会更乱。
可见,严惩只会禁锢思想、压制人的不满,最终还是会导致更恶劣的后果。
我国的教育家陶行知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就有过这样一个故事:陶行知先生在担任某小学校长时,看到一位学生用泥块砸另外的同学,就制止了他,并要他放学后到办公室去。在办公室里,这位校长没有对学生进行严惩训斥,先奖励他一颗糖,表扬他能准时到达办公室。再奖励他一颗糖,表扬他在即将打架的时候听老师的话立刻停止……当陶行知掏出第四颗糖的时候,犯错的学生已经泪流满脸地向校长认错。
三辩:
谢谢主席!评判,各位观众,大家好!(先质疑对方的错误)
孔子说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认为“以德服人”,强调的都是以礼教、提高人的修养为治国之道。治国,平乱,需要的,不是简单的压制。
大禹治水,为什么能成功,他是用“疏顺导滞”的方法平了水患。在他之前,大禹的父亲也治过水,用堵的方式,九年而不得成功,最后被放逐羽山而死。对社会中的乱象,简单的堵,镇压,结果必然失败。梳让民意疏导,乱世就会得到平治。
治乱,历史上有许多成功的例子,但解决的方法,并不是用重典。 例如,汉高祖刘邦入关后,社会动荡,他并没有用重典去镇压,相反,他吸取秦亡的教训,对刑罚有所减轻,法条大为简疏。这种政策稳定了政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了“文景之治”的太平盛世。
结辩:
谢谢主席!大家好!
对方辩友今天的错误就是:
第一,概念不清。将法律狭隘地等同为重典……
第二,(以上只是举例,根据实际情况概括,如:前后矛盾、以偏概全……)
我方认为,治乱世不应用重典。
第一,乱世用重典是与现行推行的民主治法是背道而驰
的。用重典提法不符合法治精神,严格执法本应是法治的一贯原则,不能因人、因事、因时而偏轻或偏重,“乱世重典”与“公平执法”是相违背的。
第二,重典不能治乱世。这已被历史经验反复验证。1914年袁世凯阴谋复辟帝制,以“重典”威慑人民,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条,增设了一些罪名,并加重了原来的许多刑罚。结果是袁世凯只当了83天的皇帝,成为天下的笑柄。
第三,重典之下乱世更乱。乱世的社会下,百姓本来就人心惶惶。用重典进行压迫必将人民逼向绝路,乱世必然会更乱。斯巴达克大起义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起义发生后,镇压起义军的军事统帅克拉苏为强迫士兵进行战斗,对士兵实行残酷的“什一法”,规定凡临阵脱逃的10人杀1。但是克拉苏仍屡战屡败。后来,克拉苏对起义者进行残酷报复,他把6000名被俘者钉死在卡普亚到罗马沿途的十字架上。但是奴隶的斗争火焰并没有熄灭,起义的余部仍战斗在意大利半岛上。可见用重典,社会将会走向“四面楚歌”到“穷途末路”的地步,最终走向灭亡。
典是一定要的,典不能废。但要是单单靠刚性法规的力量貌似强悍、实则软弱。社会要安定,需要许多法外的因素:经济的发达,普遍的就业,成功的教育,道德的提升……都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和犯罪的减少。道德、舆论、教育、信仰等合力比重典更治本,自省自律自治总比他治、强治、压治更有效、更持久,并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治乱世不应用重典。
就是如果对方说乱世中还用重典,那就会造成乱世更乱, 当今中国人思想空前活跃,很多视角不同或者出发点完全对立的观点针锋相对,已经成为网络媒体上常见的现象。讨论的热烈,说明了中国今天言论自由的程度:想唱就唱,想说就说,想哭就哭,想笑就笑,言者无罪,人人平等,一扫30年前万马齐喑的阴霾。
由人治向法治转变,是中国治国方略的一个前所未有的重大课题。事实表明,这一根本性转变所带来的新气象,是万众瞩目和深得人心的,进而并唤起了广大人民对深化司法改革的高度期待。
由人治向法治转变,不仅仅是对司法战线和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刚性要求,不容阳奉阴违或自由裁量,不能允许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看人下菜碟;同时,在转型期内,广大公民也需要自觉完成从思想到行动的过渡,清理、剔除、肃清潜意识里的非法治思维习惯,从而理直气壮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本身的权力,维护自身不容剥夺的权益,并且克尽自己应尽的公民义务。
有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这就是:治乱世用重典。这个说法居然长期被认为是有效的治世经验。这是典型的人治思维。
什么叫乱世?乱世一般是指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出现了政局动荡、经济萧条、社会秩序恶化,甚至不能正常运转。
什么叫重典?重典就是指重法。
什么人有资格提出治乱世用重典?在中国的历史上,不会是七品芝麻官或捕快班头,不是御用文人,更不是被视为草芥的黎民,只能是最高当权者。如果张三李四动不动就鼓吹治乱世用重典,那只能说他不知天高地厚。
受官本位思维的长期影响以及表达渠道的不通畅,长期以来很少有人对治乱世用重典提出怀疑甚至反对意见。然而,现在不同了。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重新审视治乱世用重典的含义,并思考由此带来的后果。
也许,有人可以举出一些治乱世用重典而且立竿见影的例子,如明朝初建时曾重典惩贪,使得各级官吏“居职惴惴,惟恐不能奉法恤民”,“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焕然……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唐山大地震后对于在尸横遍地的废墟上抢劫、盗窃者给予比平时严厉得多的刑事处罚,并采取暴晒示众的非常方式。又如1983年“严打”后一段时间刑事犯罪率陡然下降。
如果以历史的眼光审视事情的另一面则是,秦用苛法,隋末用重典,皆二世而亡。明代朱元璋把贪官剥皮最终也未制止住贪官们“朝杀而暮犯”。再说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不止一次的“严打”,对于刑事犯罪率的遏制也只能是阶段性的,并没有解决长期的问题;进入2l世纪后,刑事犯罪无论从手段、性质及涉案人群均比20年前又有恶化的发展。也就是说,用重典,在特殊时期可以急刹车,但终归只能起扬汤止沸的作用,做不到釜底抽薪。
治乱世用重典与民主法治是格格不入的。
在我国长达二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历史中,统治者口含天宪,想用轻典就用轻典,想用重典就用重典;想用什么重典就用什么重典,全由统治者的喜怒哀乐好恶裁定。商朝有墨(刺字)、劓(割鼻子)、剕(断足)、宫(阉割);秦朝仅死刑就分杀、族、车裂等,其中“具五刑”,集墨、劓、制、宫、大辟于一身,将人剁碎弃市(暴露尸体于街头)。隋唐以后,五刑固定为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又分为斩、绞、斩决、枭首、凌迟(俗称剐、千刀万剐),历代都有所发明,只有元代没有绞刑。秦代另有一招,涉嫌诽谤的要断舌。如此等等,这就是治乱世用重典的源头。
用重典是中国法家治世的法宝,以此形成的法律文化,长期在我国传承。其实,如果儒家可以算作牧师的话,法家就是刽子手。
“文化大革命”时期曾经大树法家,大批儒家。凡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都知道,当年哪里有什么法治的影子!在一个天下大乱,秩序、法律荡然无存的社会,什么样的重典也治不了那样的乱世。除非拨乱反正。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律制度正走向完备。只要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坚持公开、公正和规范化,不断探讨吸收先进的法理观念,我国的法典会日趋健全,对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保障和推进的作用。
现在网上人们所议论的治乱世用重典的含义,当然已经不同于历史上的本意,但也暴露了多年形成的以长官意志为依归的人治传统深入人心,忘记了早年运动治国的祸患。即使是翻新了意义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提法,也仍然说明了普法工作亟待引向深入。
什么情况算乱世并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依据,很难制止由哪个权威部门甚至哪个领导个人出来为当前是否乱世定性,一旦定性又会引起一系列如“从重从快”措施的跟进,从而使得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则受到干扰而落空甚至被冻结,于是,冤假错案难免不成为不期而至的后果。飞车抢劫者拒捕可当场击毙,表面看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是,可以使用武器,不等于可以当场击毙。使用武器的后果可能是击毙,也可能是击伤;可能射击得准确,也可能发生误伤。如果轻易就打出可以击毙的口号,一旦拒捕者罪不当死或者击到无辜者身上,一条鲜活的生命又该怎样去赔偿?刑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岂不又成一纸空文!
其实。很多人脱口而出的治乱世用重典,无非就是希望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威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提高公民的安全感。不要忘了,现行的刑法,早已囊括了这些愿望。只要执法者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该打击的定会遭到打击。只要认真地学习现行的法律,就会得到答案。如果笼而统之地一味强调治乱世用重典,必然会剑走偏锋。
长期主管我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曾经深有体会地对我国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刑法思想提出质疑。他指出,过度夸大重刑的威慑作用是不科学的,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
有人曾经做过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刑事犯罪和人体生病是一样的,预防总比治疗更重要,所有的药都或多或少有副作用,药力越强相应对人体的副作用也越大,如果真到了非得放疗化疗的地步,这个人的大限也就不远了。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根本的途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德国法学家李斯特语)治理刑事犯罪不仅仅靠律法,还需要许多法外的因素:经济的发达,普遍的就业,成功的教育,道德的提升……都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和犯罪的减少。记者于2006年10月12日从公安部获悉,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公安部治安局共接报涉及中小学生安全的各类案件200起,其中针对学生的杀人、绑架、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103起,造成43人死亡、100人受伤。值得注意的是,因学生间的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近几年这类案件致死的学生人数占公安部治安局接报死亡学生总数的50%以上。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是仅用峻法严惩就能解决的吗?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给以否定的答案,不约而同地都会同意该从“人之初”抓起。“八荣八耻”教育本该是“人之初”的基础,们过去缺这一课,现在认真抓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抓晚了
从技术层面:乱世用重典,强调透过威吓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但是那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而且过度地依赖法律制度,代表一厢情愿地认为法律制度不会有缺失、不会有疏误的可能!当警察抓错人、法官误判、冤狱发生的时候,透过重典只不过是凸显政府治理社会的失责,并且使得冤狱变成难以挽回的遗憾。
从政府权利过大的流弊层面:受害者与其家属固然值得同情,但是重典不是协助他们的合适方式。如果我们期待政府,可以效率地、有力地、明智地抓到真凶,但是给予政府过大权力,往往适得其反,并且反过来箝制人民思想自由或是透过监控系统侵犯个人隐私。
这句话出自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时期 明朝初年,刚平定了各路义军,国家经济实力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当是在那时官吏的贪污很严重,明太祖为了整顿吏治,采取了严刑峻法来惩治贪官,例如拨皮呀,就是在人的头上开个口子然后灌水银,那么皮就很容易脱落,很残忍,但是到了后来造成了很消极的影响,例如东西厂滥用刑法一个国家在建过初期一般会采用道家思想治国,如无为而治疗,到了强盛时期一般采用儒家思想治国,而在末期战争年代一个新王朝要诞生时期,一般采用法家思想治国,用法律统一人民的思想。
第二件事情就是约法三章,刘邦把秦国的父老召集起来说:天下苦秦久矣,大家受秦王朝残暴统治已经很苦很苦了。他说,我知道秦代的统治是靠苛法,很苛的法,苛到什么程度呢?“诽谤者诛,偶语者弃市”,什么意思呢?如果谁诽谤朝廷,诽谤皇帝,要灭族,哪怕你没有诽谤,你两个人在街上交头接耳,杀头。他说,我知道秦地的人民已经忍无可忍了,今天我刘邦来了,我跟你们约法三章,哪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如果杀了人,那你要偿命,如果你是伤了人家,或者是你偷了人家的东西,根据你罪行的情况轻重,予以量刑。就这三条,杀人、伤人、盗,只有这三条我们治罪,其他的我们不管,这个就叫做“约法三章”,“约法三章”这个成语也是从这儿出来的。
第三件事情不受犒赏,因为他“约法三章”以后,秦国的老百姓非常高兴,来了这么一个宽厚仁慈的人,于是就牵着牛、羊、猪、酒,就要劳军,刘邦说,谢谢,谢谢,谢谢各位父老乡亲,我们有军粮,大家生活也不容易,苦日子过了很长时间了,我刘邦的军队怎么好意思来骚扰大家呢?大家千万不要害怕,我不是来征服你们的,我是来解放你们的。这一下子秦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可以想像出来是“欢欣雀跃为何如”。大家都希望刘邦留下来做秦王,就怕刘邦不肯留下来做秦王或者不能留下来做秦王,刘邦大得人心。从这个例子里面,我们就看出来刘邦能够一步一步走向胜利,最终夺取全国政权的第一个原因,这个原因是什么呢?在胜利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又有虚心纳谏的态度 双方在辩论中从古到今、自中到外,如从我们的老祖宗孔老夫子、孟老先生到开国皇帝秦始皇、汉高祖、朱元璋到美国的总统罗斯福,从秦朝二世而亡、文景之治、永乐盛世、三反五反到罗斯福新政、美国当前的金融危机,从中国、美国到伊拉克、阿富汗,都成为双方辩论中信手拈来的证据。
和郭教授、王教授一样,我也觉得双方(尤其是反方)对于辩题中的两个关键词——“重典”、“乱世”的把握与理解有一些偏差(尤其是后者)。正因为如此,反方一再强调“乱世”是“思想混乱”,故而反复强调要德化教育,强调“思想上的教育和引导”,。可是,这样一来,不仅偏离了“重典”的主题,而且也偏离了“乱世”的前提,从而降低了抗辩力和证明力。反方之一再把“重典”等同于“酷刑”乃至“暴政”,大概也与此有关。反方在总结陈辞中一言以蔽之曰重典是“手铐”、是“脚镣”,是对“人类的摧残、人类历史的倒退”,大概也是缺乏历史感的极而端之的结论。再如,双方都提到了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反方甚至一再引证此例),来作为各自截然不同的结论的论据。可是,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能和“乱世”等同吗?能与“重典”建立起符合逻辑的内在关联吗?这都是问题。至于反方辩手提问的“重典”“对社会的公正性何在?”“社会能和谐吗?”“法律的公正性何在?”等问题,也似乎游历于主题之外了。反方还一再以秦朝二世而亡来作为“乱世不能用重典”的例子,但同样是“重典”,为何朱氏王朝就没有重蹈秦朝二世而亡的覆辙呢?秦之二世而亡,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绝不是单单一个“重典”就可以概括的;作为灭六国割据而建立的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帝国,毋宁说秦是一个短命的王朝是带有必然性的。对于其中的究竟,足可以做一篇博士论文。
从理论上讲,重典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
首先,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中国清末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罹刑纲,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激情犯、情境犯实施严重罪行,如某些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人多是由于某种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丧失理智、感情冲动而在一瞬间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鬼迷心窍”,往往不可能准确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不可能清醒地权衡实施犯罪之乐与应得刑罚之苦的得失比例。对这些人,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来不及发挥。还有一些可以称之为“亡命徒”的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确信犯罪后必然被判处死刑,却仍然要孤注一掷实施犯罪。对这类犯罪人,死刑的威慑力是明显没有意义的。 我国近20年来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重典是否具备有效威慑力,也有相当大的证明力。如前所述,这一时期我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均相当活跃。按照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理论,严重刑事犯罪应当是呈下降趋势的。但事与愿违,根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凶杀、伤害、强奸和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发案率均呈递增势头。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但据笔者的研究调查,近6年来重大盗窃案件的发案率,并未显现出大的变化。这也是一个有力的实证资料。当然,我们不能说死刑完全没有威慑力。因为可能有人慑于死刑的威力而放弃了犯罪的意图,但由于这种人不会到司法机关去进行登记,研究者很难掌握这方面的资料。
2、传统思想中有“杀人偿命”的观点,对于此观点,我认为不能狭隘的以牙还牙,正如一句俗语“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一样,惩罚不等于报复。如果因为你杀了我,国家就要杀了你,其实是让国家代表受害人去报复犯罪,用国家权利来以暴治暴,那无疑于是国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类推,其他罪名岂不是都要改为:因为你偷了我,所以国家要创造条件来偷你;因为你强奸了我,国家也会让我来强奸你;因为你骗了我,国家也要把你来骗一骗。这其实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更不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有人担心,废除死刑无法给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力,其实真正作奸犯科,无恶不为的江洋大盗又有几个会惧怕死亡呢?对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来说,死刑更象是一种玩笑,一个游戏。
3、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改造罪犯,而不是剥夺他的生命。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来为另一个人的生命赎罪,正像不能让被偷东西的人再去偷小偷的东西,也不能让被打的人再去打人一样。一报还一报,终究不是最好的选择。
乱世用重典是一种刑事政策的观点,在犯罪率提高的情况下,认为降低犯罪的最直接作法就是提犯罪成本,亦即提高刑度。
定义
透过严苛的法律效果惩罚犯罪,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最常被举到的例子是,“日治时代,台湾的治安很好,晚上睡觉的时候可以不用关窗户”,就是因为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强而有力的警察制度。
理论基础
基于应报思想,任何有同理心的人,对于犯罪者造成受害者和受害者的亲人的伤害有所体会。当伤害是如此深刻难以磨灭时,为什么反而对犯罪者如此宽大,难道不该给这些犯罪者应得的惩罚?
当社会情势混乱的时候,采用较重的刑罚比较容易达到威吓的效果,进而降低犯罪的比率以实现稳定重建社会秩序的目的。
批评与反思
从技术层面:乱世用重典,强调透过威吓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但是那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而且过度地依赖法律制度,代表一厢情愿地认为法律制度不会有缺失、不会有疏误的可能!当警察抓错人、法官误判、冤狱发生的时候,透过重典只不过是凸显政府治理社会的失责,并且使得冤狱变成难以挽回的遗憾。
从政府权利过大的流弊层面:受害者与其家属固然值得同情,但是重典不是协助他们的合适方式。如果我们期待政府,可以效率地、有力地、明智地抓到真凶,但是给予政府过大权力,往往适得其反,并且反过来箝制人民思想自由或是透过监控系统侵犯个人隐私。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1.《中国第一悍匪白宝山》:白宝山案被公安部列为1996年1号案件和1997年中国十大案件之首,并被国际刑警组织列为1997世界第三要案,轰动了北京、新疆、警界、军界,震动了国务院、中南海,影响远达海外。1996年3月12日,白宝山出狱回到北京,3月31 日即开始作案,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持“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八一”式自动步枪、“五四”式手枪,先后杀害军人、警察和无辜群众15人,击伤15人,并在狱中杀害2人。下面是白宝山的一些谈话片断:他仅仅因为盗窃了人家几件衣服,就被判了4年徒刑。在服刑期间,被揭发出另一件事:他因喂鸽子,入院盗窃人家一书包玉米,被主家发现,追出来,他用木棍打了对方头部一下——结果,他被冠以抢劫罪,加判了有期徒刑10年。
“我想过了,法律这样判我,我服刑出来,就去杀人,杀死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人。如果法律判我20年,我出来杀成年人;如果法律判我无期(徒刑),减刑后我出来年纪大了,没能力杀成年人了,我就杀孩子,到幼儿园去杀,能杀多少杀多少,直到杀不动为止……”
“我出来并没想重新犯罪,我给自己设计了两条道路,如果我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我就不再犯罪;如果不能,我就去抢。”
“我回到北京的第一件事就是跑户口,先后跑了六七次,他们就是不给我办。我认为,我已经从监狱里出来了,起码也是个公民,可派出所不给我办户口,我吃什么?我不能靠父母养我一辈子?我这个要求不过分,我要生活。我对我母亲说,派出所要我送礼,我连吃都吃不上,拿什么东西送给他们?”
“我本来想拿枪打死他们,可是,我母亲进来了,我就不能打了。我不忍心当着我母亲的面杀人,我做不到……”(“他们”指去他家带他走的警察)
“我犯了这么大的罪才有权利在这儿讲几句话,这个代价太大了,多少人的鲜血换来的今天……我对无辜死亡的人……(哭)……说声对不起……(哭)希望以我为诫,不要做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法庭上的最后陈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