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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财政局督查督办制度

【大 中 小】 来源:滕州市财政局 时间:2007-7-27 16:48:35 浏览 1329 人次

为进一步做好各项财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要求、领导批示、党组决定和全局各项工作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工作需要,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责任分工

局人教调研科是负责局机关和全系统督查督办的具体工作部位,人教调研科科长是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人教调研科设立专职督查岗位,全力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局各科室、各单位、各财政所是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落实部位,局分管领导和各科室、各单位、各财政所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承办或协办局党组和局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等的督查督办事项。

二、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国资部门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领导批办、交办、督办的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两办”督查机构和市考核办等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四)局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督办的事项;

(五)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的重要决议事项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财政工作的建议、提案、议案和工作要求;

(七)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

(八)上级领导和局领导现场办公重要议定事项;

(九)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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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批评、建议类事项;

(十一)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的办理情况;

(十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督办原则要求

(一)领导负责,认真对待。局分管领导,各部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人教调研科要及时拿出督查督办事项的拟办意见,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都要报请局长批示,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承办部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批示组织完成督查督办工作,办结报告须经局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或同意、人教教调研科备案后方能报出。

(二)互相协助,明确主体。人教调研科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拟办、报批、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分管领导及承办科室、单位、财政所办理,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视情况进行必要督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承办科室、单位、财政所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财政所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办理,由主办部位负责牵头协调,拿出综合意见并为主办复,不得相互推诿。

(三)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要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掌握情况,查清原委,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办复报告、意见建议或情况说明,既反映成绩,又反映问题,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保证上级机关决定和领导批示事项以及本局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是督查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抓好落实,注重办理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定期督促。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由人教调研科根据工作量、工作要求和工作轻重缓急统筹把握,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都要依照批示批办意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及时反馈,不得拖沓延误。

1、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凡批示批办意见中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按时报告。

2、对局主要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要立即办理,一般应在3日内办结;对市领导、局领导双重批示,办理工作量较大的,一般应在5--7日内办结;确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一般应在10--15日内办结。

3、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承办,一般应从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全面完成,并将书面办理结果交人教调研科;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

4、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落实事项,属会议决定的要在1周内上报落实或进展情况,属文件下达的要在半个月内上报落实或进展情况,属领导批示的要在5日内上报落实或工作进展情况。

5、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严格按交办领导的时限要求完成,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6、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交办领导和上级有关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7、对办理时限在3日内的事项,人教调研科专职督查人员要坚持每日督促一次,直至办复完成;对办理时限在5-7日内的事项,要坚持每隔一日督促一次,直至办复完成;对办理时限在10-15日内的事项,要坚持每三日督促一次,直至办复完成;对办理时限在半个月以上的事项,要坚持每周督促调度一次,直至办复完成。

(五)有查必果,注意保密。凡督查督办事项,必须做到“不说不该办,不说不能办,不说不会办”,“交必办理,办必及时,办有成果,结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事项,承办部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专门写出书面报告。查办结果反馈材料和书面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办理。要严格注意保密。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对密级事项的督查,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关机密安全。

四、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登记分解。纳入督查的事项,下达之前由人教调研科统一编号登记。人教调研科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内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交承办事项的局分管领导及科室、单位、财政所办理落实。办理过程的重要情况和办理结果,要详细记录,以备查询。

特殊情况,接到需督查督办的批件后,如遇局主要领导出发在外,在有效办理时限内不便作出书面批示的督查督办事项,以人教调研科提出的拟办建议和通过电话等形式请示局主要领导意见作出的记录作为分办、承办依据,其效力等同局主要领导书面批示。需督查督办的批件分办后,如遇承办批件的分管领导出发在外,在有效办理时限内不便提出办理要求的督查督办事项,由人教调研科在通过电话等形式请示该领导同意后,直接交承办部位办理。

(二)督查督办。1、日常催办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人教调研科一般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催办督查,每次询问催办都要作简要记录,以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且经我局主要领导批示的事项,人教调研科要每日督促一次或每隔一日督催调度一次,及时掌握进度,催促办结落实。2、书面催办。对逾期未办结的督查事项实行书面催办,及时向承办部位发出“催办通知”,要求承办单位书面报告承办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和逾期原因,并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3、当面催办。用于电话催办、书面催办仍未落实或紧急事项的催办,可由督查专职人员深入承办部位,也可以请来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由人教调研科当面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局领导同志听取汇报或出面协调。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人教调研科督查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人教调研科科长协调,特殊重大事项报请局领导同志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科室、单位、财政所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属市领导、局领导双重批示件的督办事项,要一事一报,确保在上级规定时限之前回复汇报到相关督查机关或领导同志处。人教调研科根据落实情况或办理进展,结合督查督办事件数量和时限要求,按周或按旬汇总向局主要领导作书面《重点工作立项督查情况汇报》,每半月或一月向上级有关督查机关汇总报告一次领导批件、督办件完成情况。

(五)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四、督查督办保证措施

(一)实行督查通报制。局领导批示等督查督办事项、局党组安排部署的工作、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局人教调研科每月组织督查,并汇总督查情况后予以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各部位及其负责人年终目标考核依据。

(二)实行大事跟踪督办制。对市领导、局主要领导批示安排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局人教调研科不定期确定跟踪专项督查。特殊重大事项,由人教调研科实行不定时督导,督查专职人员靠到办理部位跟踪督促。

(三)实行专项检查制。局人教调研科要加强全局性重点工作和面上督查任务完成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局党组研究处理。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或组织立案追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讨或给予其组织处理。

1、对主要领导批示、局党组决策贯彻不力或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

2、对市领导批示办理不力受到市委、市政府“两办”督查机构通报批评的;

3、对交办事项经多次督查仍不能落实的、延期办理且不能说明让上级机关接受的理由的;

4、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损害财政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督查中一年内两次受到本局督查督办工作通报批评的;

6、开展有关工作不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的。

本制度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局人教调研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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