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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起典型涉税案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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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查办了数起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以及开具“阴阳”普通发票和采用直接“坐支”方式隐匿收入偷税的案件。在对恶性偷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严惩的同时,税务部门也发现有部分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企业,自己并无主动偷税得利的动机,但由于不通晓税法规定、违规操作;或者是不了解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受骗上当;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失控、遭受蒙骗而导致了经济损失。

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引以为诫,诚信纳税。同时规范自身的涉税经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现将部分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到专业市场采购货物,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在该类案件中,一般都是购买方到某专业市场采购货物,而取得非销售方或销售地之外的地区开具的专用发票。对此种情形,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将对受票方按偷税论处,除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加收滞纳金之外,还将处以罚款。

注:企业外购货物和劳务时,应在“货流、票流、资金流”三个方面从严把关,注意留下“交易痕迹”。在“货流”上,要尽可能订立合同,作好收、发货记录,并保存好运输单证;在“票流”上,交易时应看清销售方的营业证照上的企业名称,同时把发票上的开票单位、银行帐号、货物名称核对无误;在“资金流”方面,应尽量通过银行汇款,并遵循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一致的规定,避免采用大额现金付款方式。

二、开票公司虚开发票后逃逸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与比对之间存在的一个月时间差,四处发布可代开发票的信息,然后大肆代开、虚开发票后当月就“人去楼空”。对于这类失控发票(未申报纳税),税务处理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处罚款。

注:对于这种情况,企业确实很难防范。但在向初次交易且背景情况不了解的企业购货时,购买方可采取订立规范合同,约定延迟支付部分款项,待发票抵扣并比对无误后付余款的应对措施。

三、收购公司时未取得清税证明,事后发生涉税事宜由承继人承担

在通报的案件中,有两起属于此类情况。一是某电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税务部门根据公安移送信息,对该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作出了行政处理处罚。在原法定代表人已无法联系的情形下,现法定代表人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另一例是某物流公司在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并分配利润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现股东也只得承担税务机关对此进行处理而追缴的税款。

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一般的纳税主体都是企业,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法人”,而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拥有者。即使是个人所得税,税法也规定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应切实分清“法人”与法定代表人、老板的区别,在作出公司并购、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决策时,依法完成有关涉税事项的清算与交接,以免引起纠纷。

四、企业内部管理失控,利益受损

通报案件中还有一起企业疏于管理监控,由内部人员私人行为引发的税收违法案件。在该案中,某公司财务在公司实际经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其外甥推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公司日常生产也需要用柴油的名义,取得由其外甥虚开的专用发票,入公司财务帐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该公司除补缴税款外,还受到了罚款的处理。

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部门经常发现有企业经营者只注重业务经营,而轻视财务核算等涉税事宜的情况,甚至存在放任不管的现象。其实,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除了产品生产、市场营销之外,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也是企业创建信誉、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附:2010年十起典型涉税案件

一、上海某贸易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2010年1月,根据浙江某稽查局发票协查信息,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对上海某贸易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上海某贸易公司在2007年12月至2009年8月经营期间,取得销售收入不进行正确核算,不记帐,大肆开具阴阳发票及假版发票,隐匿销售收入8151.46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01.89万元,企业所得税79.16万元。

针对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301.89万元、企业所得税79.16万元、城建税3.02万元,河道费3.02万元,处1倍罚款计370.76万元(2009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3.30万元未到汇缴期限,不予处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78.51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同时,税务机关已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二、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0年3月,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2010年1至3月该公司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4%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20万元,税额2.91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在取得发票当期入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6月1日该公司接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通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转出2.91万元并补缴了税款。该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并抵扣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2.91万元,虽该公司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补缴了税款,但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针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对该公司所偷税款(2.91万元)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9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0.09万元。

三、某活塞厂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2010年3月,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对某活塞厂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厂2002年至2010年3月采用将产品销售款划入私人银行帐号隐匿收入、出售废品收取现金不入账用于账外发放奖金等手段,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厂作出追缴所偷逃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责令该厂补扣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合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罚款316.44万元。

四、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2010年5月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对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公司2009年10月经由互联网向某人购买了“超声波液位计”125台。对方自身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征得该公司同意后寄来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1.23万元。该公司已将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3.08万元。2009年12月主管税务所因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认为认证后失控发票,对其作了进项转出处理。

针对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0.03万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54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五、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阴阳发票偷税案

2010年7月,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某稽查局协查函、南京某稽查局普通发票委托函及青浦税务局征管所案件移送报告,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税收专案检查。

经查,该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经营期间采用开具了阴阳发票的偷税手段,共计隐匿收入1504.3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46.57万元、企业所得税14.5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47万元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0.47万元的结果。

针对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46.57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4.58万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47万元、补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0.47万元和加收滞纳金6.93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同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30.81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六、某电子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0年7月,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移送信息,对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税收专案稽查。

经查,该公司在2009年10月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了由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0.24万元,进项税额:5.85万元。该公司已将上述税款在所属申报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该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5.85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0.06万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0.06万元的结果。该公司于2010年6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现无法联系,现法定代表人对2009年6月发生的违法事实并不知情,但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纳税主体未变,故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针对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5.85万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06万元、补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0.06万元和加收滞纳金0.7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同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2.95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七、某石材制品企业隐匿收入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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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上海某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税收专案检查。

经查,该公司在1997年5月至2009年9月经营期间通过将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生产成本”、“开办费”、“应付帐款”等形式,以及采用将主营业务收入挂在“预收帐款”贷方不申报等偷税手段,共计隐匿应税收入639.03万元,造成了少缴增值税108.63万元的结果;同时该公司在1997年至2004年经营期间通过将固定资产重复入账、重复摊销、无合法凭证列支费用等方法多列成本费用,造成虚增亏损626.33万元的结果。

针对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108.63万元和补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0.26万元、加收滞纳金103.93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一倍罚款108.63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于该公司多列成本费用的行为,调减前期亏损626.33万元,并依法对该公司的此行为处以0.20万元的罚款。

八、上海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0年8月,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移送信息,对上海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该公司在2010年2月至4月的经营活动中,公司财务在公司实际经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其外甥推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公司日常生产也需要用柴油的名义,取得由其外甥虚开的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金额合计:68.38万元,税额合计:11.62万元,暂时支付开票费3万元左右。该财务在参加了征管所召开的税收专项自查工作会议后,自我反省感到上述虚开发票不妥,向征管所填报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表,将该笔税款补缴入库。

针对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0.11万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5.81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九、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2010年8月,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对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2008-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经查,该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保管账册、凭证,无法提供税务检查所需的相关核算资料,据现法人代表称,2009年12月该公司进行了股东及法人代表变更,帐册、凭证被原法人代表带走。另该公司至2009年末未分配利润7.61万元已分配完毕,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该公司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52万元予以补扣补缴。

十、某服饰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0年9月,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2007年至2008年该公司多次到上海市长宁区服装辅料城采购服装面料,由于该公司采购人员在采购面料时,未核实出售面料摊位的实际身份,收受了由市场摊位主提供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39.35万元,税额5.72万元,该公司取得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别于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共抵扣税额5.72万元。上述6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

针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5.72万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3.03万元,并处少缴增值税税款(5.72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86万元。

青浦区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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