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HBQY-RL-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



第二章 职工聘用与调配

第三条 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

选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7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 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 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 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第十条 符合调入条件的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调令限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不得因人设事,严格控制人员规模,不得随意调、聘、借用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岗位配置合理,不得随意轮换、调换岗位人员,急需人才需要调配、聘用的,须先向人劳科申请,由人劳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人事劳动工资计划与统计

第十二条 人劳科负责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计划,并严格按上级批准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内容包括:干部、职工人数;人员分类;工资总额构成;职工增减变动等各类统计。职工人数统计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办理,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要按统计部门颁发的统一解释口径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工资有关的月、季、半年、年报表及一次性的调查表,要按规定的种类、表式、内容和报送时间,正确及时地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职工人数及动态工资总额构成、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年度考核、劳保工伤处理等各项台帐管理,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第四章 劳动组织与定员定额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劳动组织机构,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在合理设置生产组织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人数,实行定员定编管理。

第十七条 充分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合理配备非生产人员,把非生产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劳动定员标准及劳动定额的测定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及管理办法均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从事工作、生产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保证工作时间,各级领导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考勤管理,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工时利用率和劳动出勤率,保证工作正常进行。有关考勤,请销假及各类假期按照管理处的制度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职工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升级。对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职工,经上级批准给予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于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对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生产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工资、奖金、补贴等停发;

2、职工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职工本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奖金或给予一定的处罚;

4、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有关安全管理及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职工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拘留的,拘留期间停发其工资和奖金,依法被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经查实一律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7、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严重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其他职工,可视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档案的职工实行档案工资,聘用收费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

第二十四条 职工病、事假工资按照《职工请销假制度》中规定核发。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给加班工资,不发加班工资的应给予补休并在考勤记录中登记,职工存休当年休完。

第八章 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工作中须加强劳动保护,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处人员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公负伤或死亡,在安全部门处理结束后,人劳科要建立事故处理情况专题档案,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终结,确定为局部残废的,要及时改变工资劳保待遇。确定为局部或全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章 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

第三十条 处人劳科根据工作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及工人技术培训计划,经上级和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岗位要求和技术业务要求组织培训,要上报培训计划,填写培训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培训考核结果报处人劳科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处人劳科负责职工专业技术外培、内培名单的选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考核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处人劳科另行修正补充,本实施办法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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