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多妾老照片及简介(民国时期) 一夫一妻多妾

注解/安徽省来安中学朱述山

图片来自博客《二月春风暖人间的博客》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当时的“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遭到破坏,“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态。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

事实上古代只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男人的世界依然是生活在一群女人之中,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

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理念的朱熹认为,“一夫一妻多妾”本质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但朱熹有没有做到呢?《宋史》卷三十七有载:“监察御史沈继祖劾朱熹,诏落熹秘阁修撰,罢宫观。”。即指南宋宁宗庆元二年十二月(公元1196年),监察御史沈继祖弹劾朱熹十大罪状,如“不敬于君”、“不忠于国”、“玩侮朝廷”、“为害风教”、“私故人财”等等,其中还包括“诱引尼姑二人以为宠妾,每之官则与之偕行”,“家妇不夫而孕”。意思是说朱熹曾引诱两个尼姑作侍妾,出去做官时还带在身边招摇过市;朱熹家中的儿媳则在丈夫死后还怀上了孕……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庆元党案”,也就是说所谓“纳尼为妾”并非空穴来风。

在近代以后,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但是一些社会名流依然如故,如人口学家马寅初也是一夫多妻制的实行者,而且他之纳妾是在他受了二十年西方教育、担任北大教授之后,而且他纳的妾只有一十三岁!1917年,马寅初与嵊县一位叫王仲贞的姑娘结婚。王仲贞生于1904年,比马寅初小22岁,年少漂亮,有小学文化程度。马寅初将王仲贞、张团妹先后接到北平。从此,马寅初的家里就有两个妻子。马寅初对两位妻子都很好,张团妹和王仲贞也相处得非常融洽,彼此互相关心、体贴照顾。张团妹与马寅初后来又生了一个女儿,这样他们婚后除了一个儿子夭折外,共有3个女儿。王仲贞和马寅初婚后,生有两个女儿、两个儿子。马寅初和他的两位妻子共有5个女儿、两个儿子,是拥有7个孩子的多子家庭。


中国古代的政治结构以宗法制度为基础,而宗法制度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因而“家天下”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几千年来,一夫一妻多妾制对中国古代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一夫一妻多妾制是私有制的产物,它反过来又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开始拥有更多的财产并成为政治上的领导者,他们希望占有更多的妻子以生育更多的子女来扩大自己的势力,所以把占有奴隶和妻妾的多少日渐成为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其次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中国古代统治者财产扩大化的结果。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才出现了不平等,随着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出现,男女才出现了不平等。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种不平等越来越突出,并且制度化。最后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中国古代政治权力的象征和体现。一夫多妻制从产生之日起就和权力密切联系在一起。在奴隶社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所有的财产和土地都是天子的,自然,天下所有的女性也都被天子视为己有。

对于一个成年男子来说,他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即“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所以,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不仅要判刑,还要强迫与二婆离婚。
少数情况中,会多娶与正妻地位相等的妻子,则称为平妻。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但后世渐趋宽松,明清时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男子娶正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嫡庶、年龄等资料。于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娶到不相称的女子,无论女方地位高于还是低于男方,这段婚姻通常都会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
除正妻以外,他可以拥有数量不等的妾,也称“偏房”、“侧室”、“庶妻”,民间俗称“小老婆”、“细姨”,比妾地位更低的则是宠婢。虽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

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妻须明媒正娶,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礼书、迎书等三样文件(三书),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又称过文定)、纳征、请期(又称乞日)和亲迎(或迎亲)六个步骤(六礼)。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正妻不能降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况下才能被休弃,而有些朝代还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称为“庶出”,地位较低,妾以较为简单的仪式所纳,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资格继承家族遗产。嫡庶制度是东亚地区古代婚姻制度核心内容,古代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妻妾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这种差别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正室以外的女性(包括妾及宠婢等)及其所生子女。在古代中国,嫡庶的差别在唐宋以前比较重要,经元明清而逐代减弱。在一些嫡庶差别不算很大的时代或家庭里,妻妾之间会互称“肩姐妹”。中国一夫一妻多妾最初只流行于贵族阶层,平民多为纯粹的一夫一妻,称“匹夫匹妇”。


婢女所生子嗣则属于私生子,甚至有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环。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曾在1930年公布的《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但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但此后官员纳妾并非个别现象。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一直提倡男女平等,但革命时期有极个别中共党员存在多妻婚姻。如彭咏梧在已有妻子的情况下,娶女共产党员江竹筠为妻。此后历经政权更迭,中国大陆、香港、台湾陆续在法律上确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前形成的多妻婚姻,仍然具有合法性,婚姻关系受到保护。


一夫一妻多妾老照片及简介(民国时期) 一夫一妻多妾
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行起来,并被写进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许多民国男人都认真地遵守、执行了,如孙中山、蒋介石当年都是这样,他们都只有一个老婆。民国男人如果真的喜欢上了别的女人,可以与原配离婚,但不能不离婚又结婚,否则犯重婚罪。孙中山和蒋介石便都是与原配妻子离婚后,才分别与宋庆龄、宋美龄结婚的。民国时期是提倡“文明婚”和法制的社会,既然“婚姻法”认定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何又会出现这类娶小的“违法乱纪”行为?原来,问题出在民国的法规上,民国的“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竟然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如果要问民国男人最多可以找多少小老婆?答案是:想要多少就多少,只要你有条件。有一位名叫范绍增的民国将军,竟然找了40名大小老婆,而且男欢女爱、恩恩爱爱。

今天,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纳妾都是非法的,但事实上的纳妾(包二奶)的情况仍有。二奶的本意:已婚男人可以支配的除妻子之外的那个女人。“奶”的本意是指女性的乳房,也指与已婚男人有性关系的女人。现在习惯称被已婚男人包养的,与已婚男人有婚外性关系的女人为二奶。二奶,不一定排行是老二,也可能是三奶、四奶。她们与原配相比,比较青春、美貌、性感、温柔,吸引了少数道德败坏的男人。狭义上来说:与已婚男性有婚外性关系的未婚女性,一般有如下四个特征:男方已婚,女方未婚;相对稳定的性生活;女方主要以男方的钱财为主要生活来源。广义来说:与已婚的男人有相对稳定的性生活的女性,她们或许是为了金钱,或许是为了前途,或许是为了生理需求,也或许就是为了爱情,她们中的大多数是为了经济利益,但不全是为了钱财,也不一定是以结婚为目的,广义二奶概念的外延与情人的外延交叉重叠。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发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唯有性生活,她们是与妻子一样享有权利的,并且,由于负有生育的职责,她们比妻子更优越,能时常与丈夫接触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性交完毕后即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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