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易经》心得—小过卦:矫枉过正
一、原文简介(主要参考黄寿祺《周易译注》)
(下艮山上震雷-雷山小过)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其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大意:小过卦象是外四阴超过内二阳,阴称小,所以称小过。含有谦柔者可过,日用小事可过之意,而且仅是小有所过而已。当小过之时,可致亨通,但必须谨守正道。也即日常小事或谦柔行事,就算过一点中也可顺利亨通,但国家大事或刚强执事,稍微过一点中就有有困难。
所以当小过之时,谦柔居下则可,刚傲居上则否,就像飞鸟高飞,但闻其声而不见形迹,愈是高飞则愈穷困,能下飞则顺势而得其所安。所以能谦柔居下,可获大吉。
传统解释:
《序卦传》:信任必然要采取行动,而行动不可避免会有小问题,所以就要矫枉过正,所以中孚卦后是小过卦。
过就是过其常,过是为了求中,就是矫枉所以就正。矫枉过正之道,利于贞正,不能过激。小过卦讲小有过越可致亨通是指做事情稍有过中,也即有时矫枉过正不是坏事。
因为理论上虽说行贵乎中,但是在有些时候,矫枉则必须过正,就是说要想求中,就非要过一点不可,这种过越是为了求中,故可致亨通。
但是这种过只能在程度上稍微有所过越,也即施行小有过越不能不以“正”为根本标准,否则就会大过而致凶,因此卦辞才说“亨,利贞”。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是指“飞鸟”发出哀鸣声以求安处,往上则无所适,往下则得安之象,比喻小过卦主于谦柔,宜居下,不宜居上,同样是小有过越,向上过越则凶险,向下过越则吉祥,也即矫枉过正宜宽容而不宜严苛,宜柔和而不宜刚猛,也即扭转局面,如果比原来更严苛,更刚猛,则欲速则不达。
从卦象看,小过卦四阴在外,二阳在内,阴多于阳,阴是小,所以是小者过也。六二,六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九三,九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所以不可大事。小过卦内实外虚,如鸟之飞,其声下而不上,所以能致飞鸟遗音之应,宜下而大吉,所以也不可大事。
黄寿祺先生说:小过之道有三:一、可小事,不可大事,即施行日常小事,则可顺利亨通,若践行国家大事,则有困难。二、不宜上,宜下,即谦柔居下则可,刚傲居上则否,体现谦恭卑柔之本质。三、过以利贞,即所过越虽为柔小之事,但必须行之以正,谨守正道。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其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大意:《彖传》说:凡事宜中不宜过。小过是指谦柔居下者可过,日用小事可过之意,而且仅是小有所过而已。行而如此,则可致亨通。而小过之道,应行之正当,不可随意妄为,并应适时而行,以救时弊。卦中六二、六五以柔居中,是柔顺之人能行小事,而且其行而合宜,所以可获吉祥。九三、九四虽然阳刚之质,阳刚之人能行大事,但是失位不中,行事不正,不合时宜,所以不可大事。
小过卦象是中间九三九四二阳似鸟身,外四阴似足翼,有飞鸟之象。九四为上卦震的主,六五,上六二阴乘阳,有所违逆,所以不宜上;九三阳为下卦艮的主,下二阴承阳,顺而承之,所以宜下。
“飞鸟遗其音,不宜上,宜下,大吉”就是指上行大志,则有违逆事实,而下施小事,则能安顺大吉。
传统解释:
《彖传》基本上是逐句解释卦辞的。
《易经》系统中,阳为大,阴为小,小过卦中四阴二阳,阴盛而阳衰,是为小者过之象。
“小过,小者过而亨也”是指当事物失之偏颇,为了矫正它们,使之反于中,必须稍微有所过越,这就是矫枉过正。只有“小有过越”,才可由偏反中,得乎中道,自然可获亨通。
但是小有过越之道也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的,它必须在当过之时进行,绝对不能随意妄为,否则盲目小过,势必会失正而凶,所以适合的时机对小过来说非常重要。《彖传》中“过以利贞,与时行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则是解释卦辞“可小事,不可大事”的。柔指六二、六五,刚指的是九三、九四。六二、六五虽阴柔得中,但柔顺之人能行小事,而不能济大事,所以只能是“小事吉”。做大事必须要有阳刚之才,不是阳刚之才绝不可能行大事,而小过卦中的九三、九四,一个个得位不中,一个失位不中,失去中位,则阳刚之才纵有通天本领也难以施展,所以在小过之时不能做大事,正如阳刚健壮之人本来能做大事的,可是尽皆居位不中。所以有能力有本领很重要,但如果没有合适恰当的位置,也是难以发挥自己的才能的。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是指处于小有过越之时,也不可忘记谦恭卑柔。其中上逆指的是六五居上乘刚,下顺指的是六二处下承阳。疲惫的飞鸟,叫声巳如此悲哀,再向上强飞则必受更大伤害,此时则适宜于向下栖安为好,可见小过之所以宜下不宜上,也是由于上逆而下顺的爻象决定的。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大意:《象传》说:小过卦下卦是艮山,上卦是震雷,有山上有雷之象。雷震于山上,其声超过平常,所以为小过。
君子观察小过卦山上有雷,雷震于山上,其声超过平常之象,感悟到行止之恭,丧事之哀,用费之俭等平常小事,应当小小有所过越,即能以矫正俗弊。
传统解释:
小过卦下卦是艮,上卦是震,艮为山,震为雷,有山上有雷之象,象征小过。因为通常人们大多是在平地上听到震雷之响,如今震雷在山顶响动,山谷的回音,使得震雷发出的声音稍微超过在平地上的常态,所以用雷在山上之象来象征小有过越。
君子见到这山上有雷的小过之象,感悟到应该越发变得谦慈柔惠,(《象传》中所说的行止之恭,丧事之哀,用费之俭都是谦柔慈惠的行为),在这些日常小事上,君子能够稍有过越,以正世俗流弊。因为民俗朴质,君于待人表现出过分谦恭;因为人情浇薄,临丧不哀,君子表现得哀毁骨立,表现得过分悲哀;因为世风日下,奢靡盛行,君子便粗茶淡饭,表现得过分节俭。发乎其上,得乎其中,矫任者则必过其正。
黄寿祺先生说:大象传所举“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三例均为谦慈柔惠的行为,与卦辞“可小事”“宜下”的意义正合。朱子语录云:“小过是过于慈惠之类,大过则是刚严果毅的气象。小过是小事过,又是过于小,如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皆是过于小、退后一步、自贬的意思。”
初六,飞鸟以凶。
大意:初六位卑,处小过卦之初,失位而不中,宜下不宜上,但是上有九四相应,所以积极上进,如飞鸟逆势上翔,往应九四,所以有凶险。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大意:《象传》说:初六位卑,本当宜下,却如飞鸟逆势上翔而有凶险,所以是咎由自取,难以自救,无可奈何。
传统解释:
初六处于小过卦之始,阴柔之质居于阳刚之位,而且不得其中,又居下卦艮止初位,正是不宜有所行动,宜下不宜上,而应安止栖宿的时候,但初六明知上有六二相阻,却不能自禁,而往应九四,必然会折断翅膀,坠落于地,不会有好结果。
但是初六也是悲剧性格,鸟之不当飞而飞,必罹网矢,飞鸟之过,一往而不及反,只能是自食其凶咎之果,谁也救助不了,所以《象传〉说:“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老子说:“善下莫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这个象说明凡事宜下顺人情,不可上逆天理。所以小过卦的原则是上逆而下顺。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初六阴柔在下,小人之象,小人一般容易急躁,急于求成,再加上上面有九四应助,所以必然往上,就像飞鸟高飞,但是将无所安息。
黄寿祺先生说:初六居位不中正,前有六二为阻,却反其安下之道,而上应九四,此其自取凶咎也。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大意:六二柔顺中正,其进可越过九三之父、九四之祖,而遇其六五之妣。但是六五是君位,六二不敢擅越而以臣事之,六五遂得遇其臣。六二过与不过,都得乎中,这就是无咎之道。(祖,即祖父,指九四。妣,即祖母,指六五)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大意:《象传》说:六二不敢擅越六五之君而以臣事之,是因为六二作为臣仆不可过越其尊上。
传统解释:
九三是父之象,九四是祖父之象,六五是祖母之象。君也指六五;臣是指六二。小过就是阴过乎阳,过阳而反遇阴,也即六二越九三与九四二阳而与六五遇,六二柔顺居中得正,六二与六五居相应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从于九三、九四,所以越过九三与九四,从而得以与六五之妣相遇合,而六二、六五相应而皆阴,同类相从,虽过而非过。但是因为六五是尊位,六二不能擅自过越,于是就像臣仆对待君主那样去顺从六五,六五遂得以遇合六二,故而说“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
六二柔顺中正,过与不及皆得乎中,这是小过最善之爻。所以六二有中正之德,表面上看是过和不及,实际上恰恰都是适中的,六二没有什么咎害,看来也是理当如此。
黄寿祺先生说:六二所以无咎,正是在过与不过之中,妥善周旋而恰到好处。故王宗传曰:“或过或不及,皆适当其时、其分,而不愆于中焉,此在过之道,为无过也,故曰“无咎。”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大意:九三居下卦艮之上,阳刚得正,但是处于阴过阳之时,却自恃强盛,而不肯过为防备,则或有受伤害之虞。又其所应之上六,是居高位的小人,若其往上从之,必受残害,所以有凶灾。(戕,音墙,害)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大意:《象传》说:九三若有应于上六而从之,则有受伤害之虞,因为上六是居高位之小人,九三将遭遇严重凶险,而无可奈何。
传统解释:
九三居下卦艮之上,以阳刚之质处阳刚之位,得正,因为小过之时,事每当过,然后得中,九三得正势必会为诸多阴柔小人所忌恨,而且阴过之时,必害于阳,小人道盛,必害君子,所以九三必然受到他们的不断加害,暗算,但是九三以刚居刚,阳刚得正,自恃强盛,刚猛上进,根本就不把阴柔小人放在眼里,既不屑于谨小慎微,也不屑了严加防备,所以遭到小人的戕害。而且上应的上六又是一个阴邪小人,必然陷入凶险之中。
小过,只能阴柔谦下才能作为,刚猛是做不到的,九三阳刚不中,既不可大事,又谦柔,而且还自以为是不知防范,还去应上六而从之,违反了小过卦的“不宜上”之戒,所以凶。
“从或戕之,凶如何也”就是指在不知防备的情况下为小人们所加害,大难临头而不自知,这样的凶险是最严重的。
黄寿祺先生说:九三之凶,在于轻忽小事,不愿过防。李光地曰:“小过,小事过也。小事过者,敬小慎微之义。九三过刚,违斯义矣,故为不过于周防,而或遇戕害之象。传曰:“君子能勤于小物,故无大患”,此爻之意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大意:九四阳居阴位,能谦抑自守,又下应初六,合于宜下之道,所以无咎害。但是居位失正,对居其上位的六五君王,不可过于亲遇。若恃其刚健而欲求有所作为,则将有危厉,所以戒其应慎持静守之道,以永保行为之贞正。(弗过遇之,谓不可过于亲遇。勿用,指戒其静守,不可有所作为)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大意:《象传》说:九四对居其上位的六五君王,不可过于亲遇,是因为九四以刚处柔,居位不正,又以阳承阴,在小过之时,宜下不宜上,非遇合之道。而九四若恃其刚健而欲有所作为,将有危厉是指九四以阳而求悦于阴,这是违反常态的,终非长久之计。
传统解释:
九四阳居阴位,不为过刚,于是能够遇合下卦的初六,有卦辞的“宜下”之象,所以九四不会招致咎害。但九四阳居阴位,有失正之嫌,若主动前往应合上面的六五,则失去了其自慎静守之道,所以爻辞特别予以告诫说:“往厉”。因为遇合之道,必岀于正,合不以正,后必不终。同时因为九四处于小过不宁之时,以阳居阴,是不能有所为的。当阴过乎阳之时,不可前往求悦于阴,应当静守其正。六五君位,九四臣位,守贞而遇君则可,恃刚而轻往则危,必不善终。
同时还要求九四要“勿用”、“永贞”,永守其贞就是不失己,亦不徇人,即不可施展才用,而要永远守持正固。
“位不当也”是指九四阳居阴位,这里是提醒不要觉得不过分刚强就能遇合阴柔而没有咎害,于是就忘乎所以,主动求应六五。因为“位不当也”,所以九四此时必须静守“勿用”保其“永贞”,万万不可主动往应六五,六五可“遇”而不可“往”,若一意孤行,往应六五,则终将不能长久无害,即《象传》所说的“终不可长也”。所以“弗过遇之”和“无咎”都是有条件的。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大意:六五阴居尊位,下无阳刚之应,犹如在西郊之阴方,浓云密布,因无阳气相济而不能化雨。这就是阴盛于阳,小者过于大者,可小事、不可大事之意;也有阴虽盛于上,但是未能行其布施,而不能泽被天下之意。所以六五虽然不敢称君王以治天下,但以王公之尊,则能过行其臣职,竭力矫弊除患。但仅能消除一方之患,而不能平治天下。(密云,阴盛之云,指六五。西郊,谓施泽仅及一方,不能被及天下。
公,指六五以阴居尊,位臣之极,故称公。弋,音意,以细绳系于箭矢而射。在穴,指藏于穴中之狡兽,比喻隐患、弊端)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大意:《象传》说:六五阴柔,已居上位,因无阳气相济而不能化雨。
传统解释:
六五以阴柔而居尊位,高高在上,有“密云”之象,但是因为六五下无阳应,无阳与之相合则不能成雨,所以爻辞说“不雨”。
“自我西郊”与“密云不雨”是指密云既然是从城邑的西郊升起来的,那么云一定是西风吹来的,而西风一般是不易成雨的,所以“自我西郊”是“密云不雨”的原因,也即六五处在这样的小过之时是注定不能大有作为的。密云不雨,在小畜卦中,是因为阴不足以畜阳,而阳过,所以不雨。小过卦是阴过乎阳,也不雨。一为阳之过,一为阴之过,皆阴阳不和之象。所以不能为雨。也即难成什么大事。(小畜卦中已经说过:阳降阴升,合则和而成雨,阴已在上,云虽密,孤阴不能成雨)
从卦象看,泽动于上,艮止于下,就是不雨之象。
“公弋取彼在穴”中的“公”是指指六五自己(公是臣之极,六五极阴之盛,所以不称王而称公),该“在穴”是指是隐藏在洞穴中的野兽,是说六五身处君王之位,虽不能施惠天下万物,但是作为一个王公贵族尚可以稍稍过行其职,竭力除害,矫正弊端。(这个彼在穴也指六二)
所以六五密云不雨之象实际上正好切合了卦辞“小者过”,“不可大事”之义。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大意:上六居小过卦之终,阴处穷高之位,物极必反,过越至极,本与九三有应,可有亲遇之道,但是阴居阴位,是以小人之身,过亢之甚,已过阳刚,过而不遇,犹如飞鸟穷飞不已,终无所托而遭矢射之祸,所以有凶灾,且是自取其灾。(离,同“罹”,指遭遇不幸。灾眚,灾指天殃。眚,音省,指人祸)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大意:《象传》说:上六本与九三有应,本来有亲遇之道,却因为上六已居亢极之地,所以过而不遇,是过越至极而自取其灾。
传统解释:
上六居小过卦之终,处过之极,稍微一动就过,有处上卦震之极,必然会动,所以必然会过。其实阴柔所处过高,早己失去适中之道,必然偏而不中,过而不回,所以只会继续高飞向上,而不会向下。所以不仅不能应合在下的阳,而且己身之亢超过极限,所以才说“弗遇过之”。一般说来,阴阳之气,同类相斥,异类相感,上六过亢变阳,则与九三相失,不能相应,也即“过而弗遇”,这种处境是自找的。
“以小人之身,过而弗遇,必遭罗网”是指飞鸟拼命向上,飞到了极点,然而却遭到射杀,比喻上六过极,是自取其灾。
所以万事万物都要适可而止,纵使小有过越,也不应超过其应有的度。
小结:小过卦说明有时要小有过越,矫枉过正的道理,但是小有过越之道只能用以处理日常些微小事,即卦辞所说的“可小事,不可大事”;而且小有过越的根本表现为要谦恭卑柔,也就是卦辞说的“不宜上,宜下”。
小有过越虽说可以获得吉祥,所获的也只是些柔小之事,但是这要建立在“正”的基础上,要守持正固,否则必然导致凶险。卦中的六爻都是说明这个意思的。六二,六五因其阴柔居中,最得小过精髓;
初六与上六虽说也是阴柔之体,但都违背“宜下”之理而致凶险:初六、上六二爻,都是阴过而不中,所以凶,而且从象看,初六、上六都是鸟翅之末(小过卦整体是鸟象),初六在下卦艮的初位,当止反飞,以飞致凶;上六处于上卦震之极,其飞已高,动而成离,则离于网罟;九二九四两阳,前者过,刚盛,不能自下,后者居于阴柔之地,刚而不过,故前者“凶”而后者“无咎”。
所以“宜下”的原则对小过极为重要。不过矫枉过正的分寸是很难把握的,稍微过分可能就适得其反,过犹不及。这就是高手与低手的区别,高手可以把事情玩到极限而不崩盘,低手或者不敢玩,或者一玩就完蛋。
二、牵强附会--约法三章定关中
矫枉过正效果最好的例子是刘邦约法三章定关中。
汉元年(前206)十月,刘邦的军队越过武关,在蓝田大败秦军,进入关中,秦王子婴驾着白车白马,用丝绳系着脖子,封好皇帝的御玺和符节,在枳道旁投降。刘邦进入咸阳后,军纪混乱,刘邦自己也想胡天黑地,乱搞一气爽一把,张良说:秦为无道,沛公你才得以至此。可是现在,你刚一进入咸阳便打算安心享乐,这和暴秦有什么两样呢?
刘邦这才醒悟过来,封秦重宝、财物、府库,把土匪军队带出城,还军壩上。刘邦还军壩上后,便召集诸县父老豪杰,向他们发布安民告示: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壩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史记高祖本纪》
这段话的大意是:关中父老乡亲们,你们受苦了,哥不是土匪,哥是关中王,哥是来带领大家发家致富奔小康,建立和谐社会的,不要害怕。以后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以造反起义为名把他杀了,和谐社会讲究和谐,不许杀人,杀人要偿命;也不要打架斗殴偷东西,那也是要进班房的。至于其他秦朝的严刑峻法就算球了,一风吹,不实施了。公务员同志们,稍安勿躁,继续执行职责,哥还认你们。士农工商继续从事旧业。
接着,刘邦又派出大批人员,到各县各乡去宣传约法三章。
这个安民告示,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约法三章。
约法三章虽然字少,但是内容不少,首先,刘邦表明自己入关的目的,是推翻暴虐恣睢的秦王朝,为父老兄弟除害,拯救万民于水火之中,不是来掠夺老百姓的,打消了关中百姓的疑虑和恐惧心理。其次与关中百姓套近乎,没在旧秦国与旧六国之间划分,而是强调“父老苦秦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我一样同是受害者,遭受秦王朝的残暴统治,消除不同国家人的隔阂。再次,既往不咎,全盘接受秦朝原有官吏,尽管他们“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因为官吏是稳定社会最主要的基础,因为这些官吏熟悉关中地区的地理、民情,与关中百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且有丰富的吏治经验。
刘邦没有意气用事,是政治家而不是草寇。约法三章满足了关中百姓在改天换地,国破家亡时刻对正常秩序、安定生活的迫切要求,消除了百姓的忧虑与不安。
宋代人评价约法三章:“秦网苛密,民无所措手足。一旦而遇三章之约,如脱之汤鼎,濯之清波之上。其为喜幸何如哉!”乾隆评价约法三章:“沛公仗义而西,三章之约,炳然应天顺人。”
于是,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而刘邦则辞让不受,说:“仓库里的粮食不少,并不缺乏,不想让大家破费”(仓粟多,非乏,不欲费人)。这样一来,人又益喜,他们终于消除了对刘邦的怀疑和戒备,唯恐沛公不为秦王。这样,刘邦就获得了一个稳定的大后方,在未来与项羽争夺天下的战斗中,获得了持久战的本钱。
当时关中是中国农业最发达,受到战争伤害最小的地区,战争资源储备最丰沛,“秦地被山带河,关塞坚固,土地肥沃,号称天府,一旦有急,百万之众立时可集”,“南临渭水,北依九嵕,左挟崤关,右控陇蜀”,易守难攻,是兵家必争的战略要地,能否取得关中的民心是成功与否的关键。而张良对关中的评价:“左控崤函,右挟陇蜀,沃野千里,南有巴蜀之饶,北有胡苑之利,阻三面而守,独以一面东制诸侯。此所谓金城千里,天府之国。”
其实当时关中的战略价值有点向国共内战时期的东北,刘少奇说过:只要有东北,就算丢掉所有地方,也能打败蒋介石。
据《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在楚汉战争期间,萧何留守后方,多次动员秦地的人力、物力去支援在前线鏖战的刘邦。所以,关内侯鄂千秋称萧何的功绩是“万世之功”。
关中老百姓对刘邦的支持,记载于历史的有几次:公元前205年(汉二年)3月,刘邦在洛阳为义帝发丧,通告诸侯讨伐杀害义帝的凶手:“寡人……悉发关内兵,收三河士,南浮江、汉以下,愿从诸侯王击楚之杀义帝者。”所谓“关内兵”,就是关中老百姓。
刘邦五六十万联军在彭城被项羽击溃之后,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所以刘邦能“复大振”,使项羽“不能过荥阳而西”。“老弱未傅”意指年龄在23岁以下、56岁以上,不在服役名册上的男子,这一批人力大概有数十万人,他们“修习战备,高上气力”,其中一部分人的亲人遭项羽坑杀,抱着向项羽复仇的心理,另外大家秦人也担心项羽二度入关,将再次大肆屠杀他们的亲人,必然全力抗击楚军。所以,这一批兵员,无论就其素质或同仇敌忾的心理而言,均大大高于“拉夫”凑集的乌合之众。
兵员之外,大量的粮秣、军用物资也靠关中,“汉兵盛食多,项王兵罢食绝。”
所以刘辰翁说:“高祖始终得关中之力,关中人心所以不忘者,约法三章之力也。”
尹起莘说:“夫秦以苛酷结怨于民,沛公入秦,首除其虐,如救焚拯溺,深得吊民之理。其宽大爱人之雍容气象,于兹可见。虽三代之得天下,亦不过如是而已。惟合前后所书观之,则汉业之兴,非偶然者。”
针对约法三章,毛主席评论:“刘邦是封建皇帝里面最厉害的一个。
秦末天下大乱,酷法苛政是很大一个原因,秦始皇“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用的是法家思想,秦朝的法律依据的就是春秋李悝的《法经》,共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等六篇。按照《晋书》中的说法,此法典是“集类为篇,结事为章。”就像现在的刑法民法,第几章第几条第几条款一样,并不是简单的六项内容。六篇其实就是六类,每篇之中又分几章,而“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又包含了许多条款。由于实施刑罚过于严酷,搞得人心惶惶不安,《史记》说:“囹圄如市,悲哀盈路”,所以“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所以约法三章顺应民意,获得最广泛的支持。所以刘邦约法三章,比项羽的四十万大军更有力量。
而项羽正好相反,不是收买人心,而是败坏人心。
正当刘邦在壩上约法三章时,项羽率诸侯的40万联军和秦将章邯的20万降军进抵河南渑池。秦降卒们担心,万一入关后不能打败秦军,“项羽虏吾属而东,秦必尽诛吾父母妻子”,所以军心动摇。项羽害怕这些降军人心不服,到关中后无法约束,会出乱子,便在一夜之间将20万降卒统统活埋在渑池附近,只留下降将章邯、司马欣和董翳3人,从而造成了自公元前260年秦将白起在长平坑杀赵40万降卒以后的第二次大惨案。不但丧失了20万军队,也丧失了关中父老的民心。
紧接着,项羽进入咸阳后,“收其货宝妇女而东”(《史记项羽本纪》)
然后纵火焚烧阿房宫,大火三月不止。此举使他彻底失去了关中民心。
楚汉相争开始时,项羽拥兵40万,号称100万,而刘邦的兵力只有10万,力量对比相当悬殊。但是得民心者得天下,从来都是如此。
当然这种约法三章的矫枉过正只是“小过”而已,不可能成为长期的治国理政的基本国策,因为“小过”宜小事不宜大事。事实上,《汉书刑法志》就说:“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刘邦统一天下后,也觉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定律,萧何便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县六篇外,又增设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后来叔孙通又增“傍章十八篇”;到了汉武帝,张汤增加《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增订《朝律》六篇。这时汉朝的法律篇章就达到了60篇,是秦朝的十倍了,这还不包括当时的令甲(相当于现在的条例)300余篇。而为这些律法所做的司法解释那就更多了,后来的《晋书》记载,当时“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好家伙,2万多条,700多万字,“言数益繁,览者益难。”执法者看都不一定看得完,更别说熟练运用了。法律总是不断健全完善的,内容多了条款细了,也是治国能力的进步。
所以刘邦的“约法三章”只是矫枉过正的一时之作而已。
刘邦对中国历史的贡献是非常大的,他是中国历史第一位以“休养生息”为国策的皇帝;也是第一位在全国大力发展经济的皇帝:包括释放奴婢,解放生产力;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实行十五税一低税率;推行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的财政支出紧缩政策,提倡节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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