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的教权和皇权之争
教权和皇权的斗争是中世纪[1]西欧的重大事件,主要表现为11~13世纪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2]皇帝为争夺主教或修道院院长授职权而进行的斗争,其起因相当复杂,性质分析存有分歧,持续过程较长,影响也很深远,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课题之一。
原因:10世纪时的意大利,四分五裂,德意志萨克森王朝国王奥托一世应罗马教皇的请求挥师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意大利,镇压了罗马贵族的叛乱,并占领了伦巴德,接受了意大利国王的称号。奥托一世不仅把大片的土地,而且把土地上的行政、司法、财政等权利全部封赐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因而得到教会的支持。962年2月,教皇约翰十二世为感谢奥托一世的帮助,在圣彼得教堂亲自为奥托一世加冕称帝,建立起日耳曼民族罗马帝国,后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开始直接任命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并且干预教皇的废立。帝国名义上包括德国和意大利北、中部等国家和地区,实际上在封建割据形势下,并没有建立大帝国的现实物质基础,意大利人也不断掀起反抗斗争,使德国的统治难以巩固。
性质:政教首领为了便于维护统治,既互相勾结,又经常冲突,皇帝与教皇间的冲突集中地表现为争夺主教续任权,这实质上是争夺主教领地上的政权和捐税收入的斗争,教权阶层为了要摆脱世俗政权的控制而保持独立地位,力图建立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统治体系。
从10世纪起在教权阶层中展开的这一加强教会权威的活动,称为克吕尼运动[3]。运动的主要纲领是:教权应置于俗权之上,教皇由教廷的枢机主教们选举。反对世俗君主的干涉,任命主教权应属于教皇,反对世俗君主的任命权,在教士和僧侣中规定严格纪律,实行独身制度,以提高教会的威信,并对俗权保持独立。该运动后期甚至要求教皇权力高于一切,可以废黜世俗君主,此理论主张还得到了实践。运动最主要代表人物是教皇格里高利七世(1073~1085年在位)。在实行这些纲领的过程中,引起与德皇亨利四世以及依附皇权的主教们的冲突。
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命令规定各地主教的任免权在于教皇,世俗君主无权干涉教会事务。1076年,亨利四世就纠集国内忠于皇帝的主教,在沃姆斯召开宗教会议,宣布废黜教皇;随后教皇则在拉特兰召开会议,宣布开除亨利四世的教籍,废其帝位,解除德国臣民对亨利四世的效忠誓约,煽动众诸侯反对亨利四世。亨利四世迫于形势,于次年1月亲自身披悔罪衣、赤足冒雪前往教皇在意大利居住的卡诺莎城堡请罪。待他实力增强后,又以武力把教皇驱逐出罗马,另立新教皇。
结果与影响:“卡诺莎事件”是西欧教俗权利之争的第一个高潮,以后授职权的斗争持续不断,直到1122年双方达成妥协,签订《沃姆斯宗教协定》。规定主教的授予权由世俗君主和教皇共同掌管,皇帝只授予象征世俗权利的权标,教会授予象征宗教权利的指环和权杖。此协议使皇帝和教皇争夺主教续任权而进行的一个半世纪的斗争暂告一段落。
教俗权利之争打破了天主教会完全垄断西欧社会生活的局面,促使11世纪以后西欧经济的显著发展,间接地为西欧城市取得自由或自治、世俗学校和大学的应运兴起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使西欧社会的政治力量格局更加复杂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世纪乃至近代德国和意大利的长期分裂[4]。
注释:
[1]中世纪:“中世纪(themiddle age)”一词最先是由意大利人文主义史学家比昂多于15世纪提出来的,他把西欧5~15世纪的那一千年叫做中世纪,意为古典文化与文艺复兴这两个文化高峰之间的一段历史时期;17世纪末德国史学家凯列尔在其所著世界史中,第一次把人类的全部历史划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三个时期;到18世纪,“中世纪”一词被欧洲历史学家普遍采用;中国古代思想家韩非子有古世、中世、近世之说,清末翻译西方世界史著作时采用过来。中世纪是适用于西欧的、特有的一个概念,应用于其他地区时学术界常用世界中古史来取代。现今国内学术界通常以公元5世纪为中世纪的年代上限,以公元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之前为年代下限。西欧中世纪的一般分期:5~11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时期(封建化时期);12~14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兴盛时期;14~15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危机时期。
[2]神圣罗马帝国:中世纪欧洲封建帝国。962年,德意志萨克森王朝国王奥托一世由罗马教皇约翰十二世加冕称帝,成为罗马的监护人和罗马天主教世界的最高统治者。从1157年起,帝国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帝国极盛时期的疆域包括近代的德意志、奥地利、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捷克斯洛伐克、法国东部、荷兰和瑞士。1804年拿破仑一世自立为法兰西皇帝,要求取得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在欧洲各国君主中占有的优先地位,并在战胜第三次反法联军后,于1806年7月建立依附于他的由宣布脱离神圣罗马帝国的16个德意志邦组成的莱茵联邦,迫使弗兰茨二世于同年8月6日放弃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称号,神圣罗马帝国彻底瓦解。
[3]因法国中部的克吕尼修道院是这个运动的首倡者而得名。
[4]神圣罗马帝国帝国自建立之日起,境内人民就不断掀起反抗斗争。《沃姆斯宗教协定》签订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为稳定帝国政局,防止教皇干涉皇位选举于1356年颁布了“金玺诏书”。诏书确定了可以选举皇帝的七位选帝侯,分别是:科隆大主教、美因斯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萨克森公爵、莱茵宫廷伯爵、勃兰登堡边地侯和捷克国王。皇位空悬时由萨克森公爵和莱茵宫廷伯爵摄政,教皇不得兼任代理皇帝。诏书同时承认诸侯在各自邦国内拥有行政权、司法权、关税权和铸币权,规定各邦内的市同和自由农民均属于他们邦内的君主。由此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各诸侯的独立地位得到了完全的肯定,加剧了帝国分裂割据的形势。同时,神圣罗马帝国又包括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因此,教俗权利之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中世纪乃至近代德国和意大利的长期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