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三个规范性文件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安办函〔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深入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在征求已开展创建工作的北京市朝阳区、吉林省长春市、浙江省杭州市等13个城市(区)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起草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联系人及电话:王成玉,010-64464356(带传真)

电子邮箱:wangcy@chinasafety.gov.cn

附件1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10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以外设区的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3〕4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发展

以安全生产为前置性要素,能有效避免危险、消除威胁和减少事故,实现成本支付与收益比最大化的一种发展。

3.2 安全发展理念

把安全生产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实现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统一,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3.3 安全发展模式

坚持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通过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健全标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维护法治等手段,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4 安全发展战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切入点,把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作为着力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落脚点,把安全发展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努力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让人民群众过上平安幸福生活。

3.5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是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创建工作,并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考评验收通过的设区的城市。

经创建,该城市基本形成健全的城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有力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有效的城市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控体系,完善的城市公共安全基础防控体系,可靠的城市应急处置与事故救援体系,完善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体系,符合安全发展需要的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科学的安全发展城市标准和目标考核体系,在全国安全生产领域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率先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具备安全保障型社会的雏形。

4 建设要求

4.1 建设原则

4.1.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居乐业。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创建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和伤害。

4.1.2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安全发展。将安全发展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原则和内容,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安全发展。

4.1.3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源头治本。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优化产业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注重本质安全,提高安全素质,实施超前投入,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有效应对安全风险。

4.1.4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企业责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建立有效的预防事故发生的体制、机制、法规、政策、标准、科技、文化等安全发展支撑体系。

4.2 建立与保持

4.2.1依据本标准要求,结合自身特点,编制并实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

4.2.2建立并保持安全发展的责任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科技支撑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应急处置与事故救援体系、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

4.2.3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4.3 考核与监督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行城市自主申报创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考核验收命名的方式。

5 建设要点

5.1 实施安全综合防控

目标:将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现代产业体系。

5.1.1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评体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格局,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安全发展知识教学课程列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将安全生产重大工程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现安全发展理念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共识和价值认同。

5.1.2调整产业结构

坚持将安全发展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原则和内容,制定本地主导产业安全发展规划,促进主导产业调整升级;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提升工业整体水平;全面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高危行业企业重组,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生产技术高新化、产业发展规模化、发展模式生态化。

5.1.3优化产业布局

优化重点产业生产布局,以产业链条为纽带,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形成专业特色鲜明、布局适度集中、服务平台完备的现代产业集群。引导区域重点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科学规划产业园区,清晰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合理布局入园企业,形成一体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园区安全发展模式。

5.2 发展本质安全型企业

目标:形成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安全基础明显改善,安全发展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群防群治、共建共享。

5.2.1严格安全准入

坚持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许可、“三同时”制度,做到不安全不立项、不安全不生产。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技术、装备。鼓励支持引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依法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安全检测检验。

5.2.2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着力巩固一级达标企业,全面提升二级达标企业,认真治理三级达标企业,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实现安全达标与安全发展的有机统一。

5.2.3严格全员安全培训

依法依规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资格证上岗,企业员工实现全员培训,“我要安全”内化为企业员工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5.2.4构建动态循环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和预警制度,持续开展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落实各项监控防范措施,构建稳定可靠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环境。

5.3 打造安全发展型行业

目标:突出源头预防、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高危行业(领域)形成安全、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方式。

5.3.1道路交通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加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监管。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3.2消防火灾

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到位且布局合理,大型居住社区、旅游度假区、商务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并配套建设公共消防站。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老年人福利机构、展览馆、交通枢纽、水上单位等9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四个能力”建设验收全部达标。居民小区设有消防安全警示与标识,基本形成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5.3.3危险化学品

深入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落后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都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形成“生产企业入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储存企业抓监控、运输环节搞联动、使用环节管重点”的安全发展格局。

5.3.4煤矿

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建立煤矿严格准入与有序退出机制,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所有煤矿都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矿井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推广应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逐步推进煤矿采煤、掘进、装载机械化,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5.3.5非煤矿山

合理布局非煤矿山采矿权,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常态化管理,提高非煤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所有矿山企业都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建成运行。消除危、险尾矿库,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露天矿山全部采用机械铲装。

5.3.6建筑施工等其他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标准化管理。优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构建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体系。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区县”、“平安渔业示范县”、“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5.4 统筹城乡安全发展

目标:构建集生产、生活和公共安全为一体的城市安全新格局,形成城乡一体、相互促进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均等化。

5.4.1创建安全保障城区

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分区,完善城市基础安全设施布局,同步建设城镇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科技示范园等的公共安全设施。统筹规划城区水、电、气、热、照明、通讯设施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立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网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高层建筑物、体育场馆、会展场馆以及涵洞、桥梁等大型建筑(设施)科学设置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设施。

5.4.2创建安全宜居村镇(社区)

坚持将安全作为村镇建设发展的前提,统筹规划村镇(社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相适应的基层安全管理机制。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将楼院公用设施安全检查、重点时段安全提示、家居安全教育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提升基层安全保障能力。

5.5 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目标: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发展工作格局,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现“五个转变”(由重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并重转变,由重结果考核向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并重转变,由重事故查处向隐患排查治理与事故查处并重转变,由重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并重转变,由重事故预防向事故预防与防治职业病危害并重转变)。

5.5.1完善安全法制体系

及时细化上位法要求,适时发布并积极创新安全发展规章制度,形成较为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实现政府监管有法可依、企业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操作有规可守。

5.5.2明晰安全监管责任

强化市、区(县)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理顺和落实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清晰划分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的职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监管无缝化对接。

5.5.3建立安全监管网络

市、区(县)两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根据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管人员,构建纵向网格分级管理、横向部门分工负责的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监管覆盖网络化。

5.5.4改善监管执法条件

市、区(县)两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率先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的配置目标(安监总规划〔2010〕84号、安监总规划〔2012〕9号文件规定)及其省级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要求,实现监管执法工作的高效化。

5.5.5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积极应用云计算、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导航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实现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安全监控与事故预警,实现市、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间安全发展信息与资源的互通、共享。

5.5.6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建立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实现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适时有效监控。建立区域和企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对区域和企业安全生产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预警预报。发挥工伤保障基金作用,建立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挂钩机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推进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与企业贷款、融资、用电、用地、招投标、技改补助、年检和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建立基于企业风险的分级监管机制,实现安全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应对型转变。

5.6 提升安全发展保障能力

目标:安全发展支撑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实现安全监管由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科学管理型转变。

5.6.1提升科技支撑水平

彻底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搭建集基础研究、科技研发、检测检验、咨询认证、技术推广于一体的安全发展科技支撑服务平台。

5.6.2提高事故救援与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全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完善政府、企业和救援队伍之间应急处置与协调联动及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形成响应快速、处置高效、保障有力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5.6.3形成多元化安全投入机制

将安全发展工作条件建设纳入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优先领域,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保险参与的社会多元化安全发展投融资体系。

5.7 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

目标:安全发展成为全社会的普世文化和共同价值观,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5.7.1普及安全知识

将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实现中小学校全面开设安全教育课、每年举办应急避险演练。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加强安全公益宣传,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安全教育内容。

5.7.2倡导安全文化

以安全发展、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建设政府安全监管文化;以落实责任、防范事故为主要内容,建设企业安全文化;以遵章守纪、依法维权为主要内容,建设企业班组安全文化;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要内容,建设社会安全文化。初步形成政府、企业、班组、社会等不同层次的安全文化建设模式。

5.7.3畅通安全监督渠道

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平台,群众反映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或答复,群众对全市安全发展状况感到满意。

5.8 提升风险防范绩效

目标:事故总量持续稳定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得到根本消除,风险受控程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安全生产状况处于所在省份前列,在全国安全发展领域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率先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附件2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10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组成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指数

旨在考评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对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的认知度和对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支持度。

序号

指标及其内容

考评对象

分值

1

市级党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市党委

10

2

市级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特大事故防范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市政府

10

3

市、区两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至少有2项安全生产重大工程项目。

市、区级政府

20

4

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市级、区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实行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制。

市、区级党委及政府

15

5

建立兼顾安全监管效果与基础建设成效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以及科学严谨的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区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市级有关部门、区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15

6

安全生产知识教学课程列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

市党委

10

7

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制订并实施城市安全规划。

市政府

10

8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等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市、区(县)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市、区级统计局

10

注:“考评对象”为拟考评对象,可根据各试点城市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来调整。

(二)产业安全发展指数

旨在考评城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度、产业布局的合理度,以及产业发展的安全度。

序号

指标及其内容

考评对象

分值

1

坚持将安全发展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原则和内容,制定本地主导产业安全发展规划。

市级主导产业主管部门

25

2

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市级工业信息化部门

15

3

全面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实施技术改造。

市级工业信息化部门

25

4

引导区域重点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科学规划产业园区。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

15

5

清晰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合理布局入园企业。

工业园区管委会

20

注:“考评对象”为拟考评对象,可根据各试点城市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来调整。

(三)企业本质安全化指数

旨在考评企业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及本质化安全水平。

序号

指标及其内容

考评对象

分值

1

对需要安全生产许可的建设项目,全部是在项目核准、备案之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高危企业、经贸部门和外经部门

10

2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许可、“三同时”制度。

若干

高危企业

10

3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技术、装备及时得到淘汰。

若干

高危企业

10

4

积极引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若干

高危企业

10

5

依法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安全检测检验。

若干

高危企业

10

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率达到100%。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

10

7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资格证书上岗和复训率达到100%。

若干企业

10

8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若干企业

10

9

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若干企业

10

10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和预警制度。

若干企业

10

注:“考评对象”为拟考评对象,可根据各试点城市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来调整。

(四)行业安全发展指数

旨在考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态势。

序号

指标及其内容

考评对象

分值

道路交通(30分)

1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

道路运输企业

5

2

道路运输企业实行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和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

2

3

长途客运和客运包车车辆、校车、重点营运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率≥95%。

抽查运输车辆

3

4

区级以上客运场站全部符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客运场站

5

5

2013年以来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率≥80%。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级道路管理部门

5

6

已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公路、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中间物理隔离设施设置率≥95%。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3

7

中小学校门前减速带、减速标志、交通信号装置设置≥95%。

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学校

2

8

“平安畅通县区”创建达标率≥80%。

市级交通管理部门

5

消防(火灾)(20分)

1

消防站建设达到应建数的80%以上。

市级消防部门

5

2

大型居住社区、旅游度假区、商务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片区公共消防站同步规划并配套建设≥85%。

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消防部门

5

3

消防通信、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正常维护率达到95%以上。

市级消防部门、自来水管理部门

5

4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老年人福利机构、展览馆、交通枢纽、水上单位等9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率≥80%。

市级消防部门、人员密集场所

3

5

城市社区消防安全警示与标识设置率≥90%,专兼职消防安全员配备率≥80%。

城市社区

2

危险化学品(15分)

1

城镇内存在高安全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逐步实现搬迁、转产或关闭。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3

2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率≥90%。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2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率≥85%。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

2

4

化工园区或化工聚集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价实施率≥80%。

化工园区或聚集区

2

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标准化达标率≥80%。

化工园区或聚集区

2

6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建立率≥80%。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化工企业

2

7

健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联合审批制度和管道数据库建设。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化工企业

2

煤矿(10分)

1

小型煤矿数量所占比重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级主管部门

3

2

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5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80%。

市级主管部门

2

3

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区)全部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市级主管部门

2

4

煤矿企业井下建立了务实、管用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企业

3

非煤矿山(10分)

1

非煤矿山采矿权合理布局。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2

2

非煤矿山小型矿山所占比重≤90%。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2

3

地下矿山建立了务实、管用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地下矿山

2

4

消除危、险尾矿库,对废弃尾矿库实施闭库或有效治理。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2

5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率≥80%。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企业

1

6

露天矿山全部采用机械铲装。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露天矿山

1

建筑施工等其他(15分)

1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A级达标率或安全文明标准化达标率≥80%。

市级建设部门

3

2

特种设备动态定检率≥95%。

市级质检部门

2

3

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1

4

“平安农机区县”创建达标率≥80%。

市级农业管理部门

2

5

“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达标率≥80%。

市级渔业管理部门

2

6

“平安校园”创建达标率≥80%。

市级教育部门

3

7

“平安渔港”创建达标率≥80%。

市级水上交通部门

2

注:1、除消防(火灾)外,其他行业领域的分值将根据各城市特点重新进行赋值。

2、“考评对象”为拟考评对象,可根据各试点城市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来调整。

(五)城乡安全发展指数

旨在考评城乡一体化安全发展程度,及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程度。

序号

指标及其内容

考评对象

分值

1

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分区。

市级城市规划部门

10

2

同步建设城镇新区和产业集聚区、科技示范园等的公共安全设施。

城镇新区、聚集区、工业园区

15

3

统筹规划城区水、电、气、热、照明、通讯设施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立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网信息共享机制。

市级市政管理部门、规划、信息化、住建和国资委等部门

10

4

高层建筑物、体育场馆、会展场馆以及涵洞、桥梁等大型建筑(设施)科学设置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设施。

随机抽查大型建筑设施

15

5

将安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前提,统筹规划城市社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

城市社区

10

6

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相适应的基层安全管理机制。

城市社区

10

7

楼院公用设施安全检查、重点时段安全提示、家居安全教育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住宅小区、物业公司

15

8

安全社区或平安乡镇(街道)覆盖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重≥50%。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市政法部门

15

注:“考评对象”为拟考评对象,可根据各试点城市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来调整。

(六)安全监管指数

旨在考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体制机制的有效性、监管执法的能力与水平。

序号

指标及其内容

考评对象

分值

1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细化上位法要求,适时发布并积极创新安全发展规章制度。

市级法制、安全监管部门

5

2

实行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兼任。

市、区两级政府

10

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理顺和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清晰划分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的职责。

市、区两级政府

10

4

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安全监管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

10

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根据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5

6

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的配置目标(安监总规划〔2010〕84号、安监总规划〔2012〕9号文件规定)及其省级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要求。

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

10

7

实现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安全监控与事故预警。

市、区两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5

8

实现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间安全发展信息与资源的互通、共享。

市、区两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5

9

建立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市、区两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5

10

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实现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适时有效监控。

市、区两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5

11

建立区域和企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对区域和企业安全生产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预警预报。

市、区两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5

12

建立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挂钩机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初步建成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市级社会保障部门

10

13

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与企业贷款、融资、用电、用地、招投标、技改补助、年检和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10

14

建立基于企业风险的分级监管机制。

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

5

注:“考评对象”为拟考评对象,可根据各试点城市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来调整。

(七)安全发展保障指数

旨在考评科技、应急、投入等方面的支撑保障能力与水平。

序号

指标及其内容

考评对象

分值

1

彻底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市级工业、安全监管部门

20

2

推广应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市级工业、安全监管部门

10

3

搭建集基础研究、科技研发、检测检验、咨询认证、技术推广于一体的安全发展科技支撑服务平台。

市级科技、安全监管部门

15

4

建立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全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市、区级应急办、安全监管部门

10

5

建设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市、区级应急办、安全监管部门

20

6

完善政府、企业和救援队伍之间应急处置与协调联动及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

市、区级应急办、安全监管部门

10

7

将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优先领域,并逐年增加安全投入。

市、区级财政部门

15

注:“考评对象”为拟考评对象,可根据各试点城市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来调整。

(八)安全文化发展繁荣指数

旨在考评民众的安全知识知晓程度,以及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形成情况。

序号

指标及其内容

考评对象

分值

1

中小学校安全教育课开设率≥85%。

市级教育部门、学校

20

2

中小学每年至少举办1次应急避险演练。

市级教育部门、学校

20

3

汽车车站、火车站、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安全教育内容。

车站、广场

15

4

市级广播电视每年开展安全公益宣传的时间不少于150分钟。

市级宣传部门

15

5

市民安全知识知晓率≥80%。

市民

20

6

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平台,群众反映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或答复。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市民

10

注:“考评对象”为拟考评对象,可根据各试点城市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来调整。

(九)风险防范指数

旨在考评城市风险受控状况,以及安全发展的示范与引领作用。

序号

指标及其内容

考评对象

分值

1

亿元GDP死亡率≤0.1。

市级政府

15

2

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死亡率≤1.5。

市级政府

25

3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2.0。

市级政府

25

4

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0.15。

市级政府

25

5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25。

市级政府

10

6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外地车辆在本地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市级政府

否决项

注:“考评对象”为拟考评对象,可根据各试点城市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来调整。

二、考核方法

(一)综合指数

城市安全发展综合指数,原则上设定总分为100分。

将各类指数与其权重按公式(1)计算就得到城市安全发展综合指数。

(1)

式中:SDI为城市安全发展综合指数;、分别为安全发展理念指数、产业安全发展指数、企业本质安全化指数、行业安全发展指数、城乡安全发展指数、安全监管指数、安全发展保障指数、安全文化发展繁荣指数、风险防范指数的权重及其分值。

各类指数分值设其总分为100分。各类指数权重赋值根据其对城市安全发展的作用大小而赋予不同权重的值。经专家咨询分析,9类分类指数的初始化权重初步确定分别为:0.15、0.05、0.15、0.15、0.05、0.15、0.05、0.10、0.15。权重将在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测评后作进一步的修正与完善。

城市安全发展综合指数考核分值高于85分的城市,视为考核验收合格。

若某一分类指数得分小于60分,或某些否决项指标(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达标,视为考核验收不合格。

(二)分类指数

对各单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分,累加计算得出分类指数实际分值。

对于定性指标,采取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等方法,对指标进行评判。

对于定量指标,正向指标(越大越好)按公式(2)计算得到。

(2)

式中, 为第 个指标的实际值; 为该项指标规划值。其中, 时,得100分。

逆向指标(越小越好)按公式(3)计算得到。

(3)

式中, 为第 个指标的统计值; 为该项指标规划值; 为该项指当年的全国平均值。其中,时,得0分,时,得100分。

附件3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10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3〕4号),为确保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考评程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遴选确定率先开展安全发展城市试点创建工作,形成可供推广典型创建经验且对安全发展城市创建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城市。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采取自评、申请、技术评估、考评验收、公示公告和授予称号进行。

一、自评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成立自评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基本规范》、《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验收指标体系》要求以及本城市创建规划实施情况,对本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自评过程中,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经批准且建设规划实施3年以上,经自评达到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验收各项指标体系,可申请进行评估验收。申请城市需将申报材料上报按国务院安委办认可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

考评机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基本规范》、《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考核验收指标体系》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材料上报国务院安委办。对于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城市,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考评机构。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申请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估申请书;

(二)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

(三)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自评报告;

(五)城市近三年年度安全生产状况统计分析报告;

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三、技术评估

国务院安委办收到申请城市的申请材料以及考评机构初审意见后,确定是否开展现场技术评估。经国务院安委办审定合格后,委托考评机构6个月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工作由考评机构组织的专家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示范城市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指标完成情况;

(四)检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五)开展现场考察;

(六)开展民意调查;

(七)形成并通报评估意见。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评估组的现场考察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评估组确定。

技术评估组在评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示范城市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示范城市进行整改。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考评验收

评估合格,或已按照评估组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示范城市,可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国务院安委办收到申请后于1个月内,组织对示范城市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示范城市,国务院安委办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组由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现场考察;

(四)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

五、公示公告

对通过考核验收、拟授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单位,国务院安委办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局、示范城市政府等政府网站及中国安全生产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接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方式反映公示城市存在的问题。

六、授予称号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授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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