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论(上)英 休谟 休谟 人性论 电子版
[英]休谟著
关文运 译 郑之骧校
引论
第一卷 论知性
第一章 论观念、它们的起源、组合、抽象、联系等
第一节
论人类现念的起源
第二节
题目的划分
第三节
论记忆观念和想像观念
第四节
论观念间的联系或联结
第五节
论关系
第六节
论样态和实体
第七节
论抽象观念
第二章 论空间和时间观念
第一节
论空间和时间观念的无限可分性
第二节
论空间和时间的无限可分性
第三节
论空间观念和时间观念的其他性质
第四节
对反驳的答复
第五节
对反驳的答复(续)
第六节
论存在观念和外界存在观念
第三章 论知识和概然推断
第一节
论知识
第二节
论概然推断;并论因果观念
第三节
为什么一个原因永远是必然的
第四节
论因果推理的组成部分
第五节
论感官印象和记忆印象
第六节
论从印象到观念的推断
第七节
论观念或信念的本性
第八节
论信念的原因
第九节
论共他关系和共他习惯的效果
第十节
论信念的影响
第十一节
论机会的概然性
第十二节
论原因的概然性
第十三节
论非哲学的概然推断
第十四节
论必然联系的观念
第十五节
判断原因和结果所依据的规则
第十六节
论动物的理性
第四章 论怀疑主义哲学体系和其他哲学体系
第一节
论理性方面的怀疑主义
第二节
论感官方面的怀疑主义
第三节
论古代哲学
第四节
论近代哲学
第五节
论灵魂的非物质性
第六节
论人格的同一性
第七节
本卷的结论
第二卷 论情感
第一章 论骄傲与谦卑
第一节
题目的划分
第二节
论骄傲与谦卑;它们的对象和它们的原因
第三节
这些对象和原因是从哪里来的
第四节
论印象与观念的关系
第五节
论这些关系对骄傲与谦卑的影响
第六节
这个体系的限制
第七节
论恶与德
第八节
论美与丑
第九节
论外在的有利条件与不利条件
第十节
论财产权与财富
第十一节
论名誉的爱好
第十二节
论动物的骄傲与谦卑
第二章 论爱与恨
第一节 论爱与恨的对象和原因
第二节 证实这个体系的几种实验
第三节
疑难的解决
第四节
论对于亲友的爱
第五节
论我们对于富人与权贵的尊重
第六节
论慈善与愤怒
第七节
论怜悯
第八节
论恶意与妒忌
第九节
论慈善和愤怒与怜悯和恶意的混杂
第十节
论尊敬和鄙视
第十一节
论性爱或两性间的爱
笛十二节
论动物的爱与恨
第三章 论意志与直接情感
第一节
论自由与必然
第二节
论自由与必然(续)
第三节
论影响意志的各种动机
第四节
论猛烈情感的原因
第五节
论习惯的效果
第六节
论想像对情感的影响
第七节
论空间和时间的接近和远隔
第八节
论空间和时间的接近和远隔(续)
第九节
论直接的情感
第十节
论好奇心或对真理的爱
第三卷 道德学
第—章 德与恶总论
第一节
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
第二节
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
第二章 论正义与非义
第一节
正义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德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第三节
论确定财产权的规则
第四节
论依据同意而进行的财产转移
第五节
论许诺的约束力
第六节
关于正义和非义的一些进一步的考虑
第七节
论政府的起源
第八节
论忠顺的起源
第九节
论忠顺的限度
第十节
论忠顺的对象
第十一节
论国际法
第十二节
论贞操与淑德
第三章 论其他的德和恶
第一节
论自然的德和恶的起源
第二节
论伟大的心情
笫三节
论仁善与慈善
第四节
论自然才能
第五节
关于自然才能的一些进一步的考虑
第六节 本卷的结论
附录
引论
凡自命在哲学和科学方面给世人发现任何新事物的人们,总喜欢贬抑前人所提出的体系,借以间接夸耀自己的体系,这对他们说求是最通常和最自然的事情。诚然,对于那些可以提交人类理性法庭的最重要的问题,我们现在仍然愚昧无知;这些人如果满足于惋惜此种愚昧无知,那么一切熟悉科学现状的人们很少会对他们不欣然同意的。一个具有判断力和学识的人很容易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那些最为世人称道,而且自命为高高达到精确和深刻推理地步的各家体系,它们的基础也是很脆弱的。盲目接受的原理,由此而推出来的残缺的理论,各个部分之间的不相调和,整个体系的缺乏证据;这种情形在著名哲学家们的体系中到处可以遇到,而且为哲学本身带来了耻辱。
用不着渊博的知识,就可以发现现在各种科学的缺陷情况,即使门外的群众、根据他们所听到的吵闹的声音,也可以断定科学门内井非一切顺利。任何事物都是论辩的题材,学者们对它都持有相反的意见。对于一些最为微不足道的问题,我们也爱争辩,而对于一些极为重要的问题,我们却也不能给予确定的结论。争辩层出不穷,就像没有一件事情是确定的,而当人们进行争辩之际,却又表现出极大的热忱,就像一切都是确定似的。在这一切吵闹中间,获得胜利者不是理性,而是辩才。任何人只要具有辩才,把他的荒诞不经的假设,说得天花乱坠,就用不着怕得不到新的信徒。获得胜利者不是持矛执剑的武士,而是军中的号手、鼓手和乐队。
据我看来,对于各式各样的形而上学的推理,一般人之所以发生厌恶心理,就是因为这个原故。甚至自命为学者,而且对其他任何学术部门给予恰当重视的一些人,也同样具有这种厌恶心理。他们所谓形而上学的推理,并不是指有关任何特殊科学部门的推理,而是指在任何方面相当深奥的、需要思考才能理解的任何一种论证。由于在这类研究中我们往往枉费心力,所以我们通常总是毫不犹豫地就殡弃它们,以为人类既然不得不永远受错误和幻想的支配,那么我们至少也应该使我们的错误和幻想成为自然的和有趣的。不过,只有最坚定的怀疑主义和极大程度的懒惰,才能为这种厌恶形而上学的心理辩解。因为,真理如果毕竟是人类能力所能及的,我们可以断言,它必然是隐藏在深奥的地方。最伟大的天才花了极大的精力,还是没有收获;我们如果希望真理可以不劳而获,那真可谓是狂妄自大了。在我下面所要阐述的哲学中,我并不自以为具有这种优越条件,而且我的哲学如果是十分浅显容易,我反而会认为是对它的一种极大的反对理由。
显然,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哲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如果人们彻底认识了人类知性的范围和能力,能够说明我们所运用的观念的性质,以及我们在作推理时的心理作用的性质,那么我们就无法断言,我们在这些科学中将会作出多么大的变化和改进。在自然宗教中,尤其希望有这些改进,因为自然宗教不肯满足于把神的本性告诉我们,而且进一步把见解扩展到神对人类的意向,以及人类对神的义务;因而人类不仅是能够推理的存在者,而且也是被我们所推理研究的对象之一。
数学、自然哲学、自然宗教既是如此依靠于有关人的知识,那么在那些和人性有更密切关系的其他科学中,又会有什么样的情况呢,逻辑的唯一目的在于说明人类推理能力的原理和作用,以及人类观念的性质:道德学和批评学研究人类的鉴别力和情绪:政治学研究结合在社会里并且互相依存的人类。在逻辑、道德学、批评学和政治学这四门科学中,几乎包括尽了一切需要我们研究的种种重要事情,或者说一切可以促进或装饰人类心灵的种种重要事情。
因此,在我们的哲学研究中,我们可以希望借以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即是抛开我们一向所采用的那种可厌的迂回曲折的老方法,不再在边界上一会儿攻取一个城堡,一会儿占领一个村落,而是直捣这些科学的首都或心脏,即人性本身:一旦被掌握了人性以后,我们在其他各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了。从这个岗位,我们可以扩展到征服那些和人生有较为密切关系的一切科学,然后就可以悠闲地去更为充分地发现那些纯粹是好奇心的对象。任何重要问题的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在我们没有熟悉这门科学之前,任何问题都不能得到确实的解决。因此,在试图说明人性的原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是在提出一个建立在几乎是全新的基础上的完整的科学体系,而这个基础也正是一切科学唯一稳固的基础。
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而我们对这个科学本身所能给予的唯一牢固的基础,又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当我们想到,实验哲学之应用于精神题材较之应用于自然题材迟了一世纪以上,我们也不必惊奇;因为我们发现,事实上这两种科学的起源几乎也相隔有同样的时期;从泰勒斯推算到苏格拉底,相距的时间,约等于培根勋爵到英国晚近若干哲学家相距的时间;到了这些哲学家才开始把关于人的科学置于一个新的立足点上,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好奇心。的确,在诗歌方面,其他民族虽然可以和我们抗衡,在其他一些足以欣赏的文艺方面,他们虽然可以超过我们,而理性和哲学的进步,却只能归功于我们这个容忍和自由的国家。
关于人的科学虽然发展得较迟,没有自然哲学那样的早,可是我们也不应该认为它给予我国的荣誉不如自然哲学那样的大,而应该认为它那较迟的发展是一个更大的光荣,因为这门科学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并且必须要经过这样一番的改革。因为,我觉得这是很显然的:心灵的本质既然和外界物体的本质同样是我们所不认识的,因此,若非借助于仔细和精确的实验,并观察心灵的不同的条件和情况所产生的那些特殊结果,那么对心灵的能力和性质,也一定同样不可能形成任何概念。我们虽然必须努力将我们的实验推溯到底,井以最少的和最简单的原因来说明所有的结果,借以使我们的全部原则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程度,但是我们不能超越经验,这一点仍然是确定的;凡自命为发现人性终极的原始性质的任何假设,一下子就应该被认为狂妄和虚幻,予以摒弃。
我想一个认真致力于说明灵魂的最终原则的哲学家,不会自命对于他想要说明的人性科学是一位大师,或是自称对心灵自然地感到满意的事理知道得很多。因为失望和快乐对我们几乎是有同样的效果,我们一旦知道了某种欲望无法得到满足,这种欲望本身就会立即消失,这是确定不易的道理。当我们一旦看到,我们已经达到人类理性的最后限度时,我们便安心满足了,虽然我们完全明白我们在大体上的无知,并且也看到,对于我们的最概括、最精微的原则,除了我们凭经验知其为实在以外,再也举不出其他的理由。经验也就是一般人的理由,这种理由,即使对于最特殊、最奇特的现象,也无需经过研究便可以直接发现出来的。这种不能再进一步的情况就足以使读者感到满意,作者也就可以得到一种更为微妙的满意,因为他已坦然自认无知,明智地避开了过去许多人的错误,不把他的猜测和假设作为最确定的原则来蒙蔽世人。先生与学生既然如此互相感到满足和满意,我就不知道我们对于哲学还有什么进一步的要求。
如果这种不能说明最终原则的情形,被人认为是关于人的科学中的一个缺点,我也可以大胆声言,这是这种科学和一切科学所共有的缺点,也是和我们所从事的一切艺术所共有的缺点,不论这些学艺是在各个哲学学派中所培养的,或是在低贱的工匠作坊中所实践的。这些学艺中没有一种能够超出经验以外,或者建立任何不以这个权威为基础的原则。的确精神哲学有这样一种特殊的不利条件,这是自然哲学所没有的;那就是,当精神哲学收集实验材料时,无法有目的地进行实验,事先定好计划,并按照预定的方法去应付可能发生的每种具体困难情况。当我不明白在某种情况下某一物体对另一物体的影响时,我只须把这两个物体放在那样一种情况之下,并观察其有什么结果发生。但是在精神哲学中,我如果把自己放在我所要考察的那种情况下,企图以同样的方式消除任何疑难,那么这种思考和预计显然会搅扰我的自然心理原则的作用,而必然会使我无法根据现象得出任何正确的结论。因此,我们必须借审慎观察人生现象去搜集这门科学中的种种实验材料,而在世人的日常生活中,就着人类的交际、事务和娱乐去取得实验材料。当这类实验材料经过审慎地搜集和比较以后,我们就可以希望在它们这个基础上,建立一门和人类知识范围内任何其他的科学同样确实、而且更为有用的科学。
第—卷 论知性 第一章 论观念、它们的起源、组合、抽象、联系等
原书第一、二卷前面的通告
我写这本书的计划巳在引论里充分说明。读者必然会注意到,我在那里给自己规定的题目,并未全部都在这两卷中讨论。论知性和情感这两篇是单独构成一系列完整的推理连锁的;我欣然利用这种自然的划分来试一试一般读者的趣味。如果幸而成功的话,我将进而对道德、政治和批评等题目加以考究,从而完成《人性论》全部著作。我把获得一般读者的嘉许看作是自己的辛劳的最大的报酬:但不管读者的判断怎样,我都决心把它当作是对自己的最好的教益。
人性论
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当你能够感觉你愿意感觉的东西,能够说出你所感觉到的东西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
塔西陀
第一节论人类观念的起源
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Perceptions)可以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种,这两种我将称之为印象和观念。两者的差别在于:当它们刺激心灵,进入我们的思想或意识中时,它们的强烈程度和生动程度各不相同。进入心灵时最强最猛的那些知觉,我们可以称之为印象(impressions);在印象这个名词中间,我包括了所有初次出现于灵魂中的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至于观念((idea)这个名词,我用来指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象:当前的讨论所引起的一切知觉便是一例,只要除去那些由视觉和触觉所引起的知觉,以及这种讨论所可能引起的直接快乐或不快。我相信,无需费辞就可以说明这种区别。每个人自己都可以立刻察知感觉与思维的差别。两者的通常差别程度很容易分辨,虽然在特殊例子中,两者不是不可能很相接近。例如在睡眠、发烧,疯狂或任何心情十分激动的状态中,我们的观念就可以接近于我们的印象;另一方面,有时就有这种情形发生,即我们的印象极为微弱和低沉,致使我们无法把它们和我们的观念区别开来。但是两者在少数例子中虽然有这种极为近似的情形,而一般说来,两者仍然极为不同,所以没有人会迟疑不决,不敢把它们归在不同项目之下,并各给以一个特殊名称,以标志这种差异。
我们的知觉还有另外一种区别,适用于我们的印象和观念两项,这是一种为我们提供方便的区别,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简单与复合的区别。简单的知觉,亦即简单的印象和观念,不容再行区分或分析。复合知觉则与此相反,可以区分为许多部分。一种特殊的颜色、滋味和香味虽然都是结合于这个苹果中的性质,但我们很容易辨出它们是彼此并不相同的,至少是可以互相区别的。
通过这些区别,我们给了我们的研究对象以排列和秩序,于是我们便可以更精确地去研究它们的性质和关系。引起我注意的第一种情况是:我们的印象和观念除了强烈程度和活泼程度之外,在其他每一方面都是极为类似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说是其他一种的反映;因此,心灵的全部知觉都是双重的;表现为印象和观念两者。当我闭目思维我的房间时,我所形成的观念就是我曾感觉过的印象的精确的表象,观念中的任何情节也无一不可在印象中找到。在检查我的其他知觉时,我仍然发现同样的类似和表象。观念与印象似乎永远是互相对应的。这个情况在我看来似乎是很突出的,当下引起了我的注意。
经过比较精确的观察之后,我发现我被初次的现象迷惑得过远了。我必须利用简单知觉与复合知觉的区别来限制“一切观念和印象都是类似的”这个概括判断。我观察到,我们的许多复合观念从来不曾有过和它们相应的印象,而我们的许多复合印象也:从来没有精确地复现在观念之中,我能设想新耶路撒冷那样一座黄金铺道、红玉砌墙的城市,虽然我从来不曾见过这样一座城市。我曾见过巴黎;但是我难道就可以断言,我能对那座城市形成那样一个观念,使它按照真正的和恰当的比例完全复现那座城市的全部街道和房屋吗?
因此,我看到,我们的复合印象和观念一般说来虽然极为类似,可是说它们彼此互为对方的精确复本那个规律并非普遍真实的。其次,我们可以研究我们的简单知觉又是什么情形。经过我所能作的最精确的考察以后,我敢肯定说:前述规则在这里可以无例外地适用,每个简单观念都有和它类似的简单印象,每个简单印象都有一个和它相应的观念。我们在暗中所形成的那个“红”的观念和在日光之下刺激我们眼睛的那个印象,只有程度上的差别,没有性质上的区别。我们的简单印象和观念都是同样如此,不过我们不可能一一列举来加以证明。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检查多少,使自己在这一点上得到满足。但是如果有人竟然否认这种普遍的类似关系,我也没有其他方法去说服他,只有要求他指出一个没有相应观念的印象,或者没有相应印象的观念。如果他不回答这个挑战——可以确定,他不能做到这点——我们就可根据他的缄默以及我们自己的观察来确立我们的结论。
这样,我们就发现,一切简单观念和印象都是互相类似的;而复合观念和印象既然由简单观念和印象形成,我们就可以概括地断言,这两类知觉是精确地相应的。发现了这种无需进一步考察的关系以后,我就想发现观念和印象的其他一些性质。让我们来研究它们和它们的存在之间的关系,研究哪些印象和观念是原因;哪些是结果。
充分考察这个问题,就是本书的主题;因此,我们在这里就只限于确立一个概括的命题,即我们的全部简单观念在初出现时都是来自简单印象,这种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相应,而且为简单观念所精确地复现。
在搜罗种种现象来证明这个命题时,我只发现两种现象;但是每种现象都是很明显的,数量很多的,而且是没有争论余地的。我首先通过一个新的审查,来确定我前面所作的断言,即每个简单印象都伴有一个相应的观念,每个简单观念都伴有一个相应的印象。根据类似的知觉之间这种恒常的结合,我立刻断言,我们的相应的印象和观念之间有一种极大的联系,而且一种的存在对另一种的存在具有重大的影响。这样无数的例子中的这样一种恒常的结合决不会出于偶然,而是清楚地证明了不是印象依靠于观念,就是观念依靠于印象。为了要知道哪一种依靠于哪一种,我就研究两者初次出现时的次序,并由恒常的经验发现,简单印象总是先于它的相应观念出现,而从来不曾以相反的次序出现。要给一个儿童以深红和橙黄或甜味和苦味的观念,我就把这些对象呈现于他,换句话说,就是把这些印象传达给他;但我不会荒谬地试图通过激起这些观念末产生这些印象。我们的观念在出现时并不产生它们的相应的印象,我们也不能单借思维任何颜色或其他的东西,就知觉到那种颜色或感到其他的感觉。在另一方面,我们却发现,不论心灵或身体的任何印象,都永远有一个和它类似的观念伴随而来,而且观念与印象只在强烈和生动程度方面有所差别。我们的类似知觉的恒常的结合就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其中之一是另外一种的原因,而印象所占的这种优先性也同样地证明了,我们的印象是我们的观念的原因,而我们的观念不是我们的印象的原因。
为了证实这一点,我又研究另一个明显而令人信服的现象;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产生印象的那些官能由于事故而使它们的作用受到了妨碍,例如一个生来就是盲人或聋子的那种情形;那么,不但没有了印象,而且相应的观念也就没有了,因而在心灵中两者都没有丝毫的痕迹。不但在感觉器官完全毁坏时是这种情形,就是在从未进行活动去产生一个特殊印象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我们如果不曾真正尝过波罗,我们对于波罗的滋味,便不能形成一个恰当的观念。
但是有一个与此矛盾的现象,可以证明观念不是绝对不可能出现于它们的相应的印象之前。我相信,人们会毫不迟疑地承认,通过眼睛进入心中的各别的颜色观念,或是通过听觉传人心中的各种声音的观念,实在是各不相同的,虽然同时它们是类似的。各种颜色既然是这种情形,那么同一颜色的各种深浅程度也必然有同样的情形,也就是说,各个色调都产生一个和其他色调的观念不同的另一个观念。如果否认这点,我们就可以将色调继续逐渐推移,使一种颜色在不知不觉之中推移到和它距离最远的一种色调;你如果不承认任何中间色调各不相同,那么你如果再否认两极色调相同,便不能不陷入谬误。因此,假设有一个人三十年来视觉正常,并完全熟悉各种颜色,只有一种特殊的蓝色色调,偏是不幸没有遇到过。现在,把这种颜色的全部色调都放在那个人的面前,从最深的色调开始,逐渐降到最浅的色调,中间单缺那个特殊的色调;显然,他在没有那个色调的地方,将会看到一片空白,并且觉察到,在那个地方、两个互相邻接的色调要比在其他地方有较大的距离。现在我就间,那个人是否可以凭他的想像来补充这个缺陷,并使那个特殊色调的观念呈现在他的心中,虽然那种色调从未被他的感官传人到他的心中。我相信,很少有人会以为他不能做到这点。这一点可以用来证明简单观念并非总是从相应的印象得来的:但这种例子极为特殊和稀少,几乎不值得我们注意,也不值得单为它而改变我们的概括准则。
除了这个例外,我们不妨就这个题目附带说明一下,印象先于观念的这个原则,还要加上另外一条限制,即正如我们的观念是印象的意象一样,我们也能够形成次生观念,作为原始观念的意象,这在我们当前对于观念所作的推理中就可以看到。但恰当地说,这个限制与其说是那个规则的一个例外,不如说是那个规则的一个说明。观念可以在新观念中产生自己的意象;但原始观念既经假设为由印象得来;所以我们的一切简单观念或是间接地或是直接地从它们相应的印象得来的这个说法仍然是正确的。
这是我在人性科学中建立的第一条原则;我们也不应该因为它显得简易而加以鄙视。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现在这个关于印象或观念的先后问题,正是和哲学家们争论有无先天观念、或我们的全部观念是否都从感觉和反省得来的那种在不同的名词下大为争吵的问题一样。我们可以说,为了证明广袠和颜色的观念不是先天的,哲学家们仅仅指出这些观念都是由我们的感官传来的。为了证明情感和欲望这两个观念不是先天的,哲学家们只是说,我们自身先前就曾有过这种情绪的经验。我们如果将这些论证仔细加以考察,就可以发现,这些论证只是证明了在观念之前已经先有了其他的更为生动的知觉,这些知觉是观念的来源,并被观念所复现。我希望这样清楚地陈述问题,将会消除有关这个问题的一切争论,并使这个原则在我们的推理中具有比向来较大的作用。
第二节
题目的划分
我们的简单印象既然是发生在它们相应的观念之前,而且很少例外,所以推理方法就要求我们先考察我们的印象,然后再研究我们的观念。印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感觉(sensation)印象,一种是反省(reflection)印象。第一种是由我们所不知的原因开始产生于心中。第二种大部分是由我们的观念得来,它们的发生次序如下。一个印象最先刺激感官,使我们知觉种种冷,热,饥、渴,苦、乐。这个印象被心中留下一个复本,印象停止以后,复本仍然存在;我们把这个复本称为观念。当苦、乐观念回复到心中时;它就产生欲望和厌恶、希望和恐惧的新印象,这些新印象可以恰当地称为是反省印象,因为它们是由反省得来的。这些反省印象又被记忆和想像所复现,成为观念,这些观念或许又会产生其他的印象和观念。因此,反省印象只是在它们相应的观念之前产生,但却出现在感觉印象之后,而且是由感觉印象得来的。研究人类感觉应该是解剖学家和自然哲学家的事情,而不是精神哲学家的事情,因此,现在就不加以研究。值得我们主要注意的反省印象,即情感、欲望和情绪,既然大多数是由观念产生,所以我们就必须把初看起来似乎是最自然的方法倒转过来;为了说明人类心灵的本性和原则,我们将先对观念作一详细的叙述,然后再进而研究印象。因为这个理由,我在这里就想先从观念开始。
第三节 论记忆观念和想像观念
我们从经验发现,当任何印象出现于心中之后,它又作为观念复现于心中,这种复现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有时在它重行出现时,它仍保持相当大的它在初次出现时的活泼程度,介于一个印象与一个观念之间:有时,印象完全失掉了那种活泼性,变成了一个纯粹的观念。以第一种方式复现我们印象的官能,称为记忆)(memory),另一种则称为想像(imagination)。初看起来,就很显然,记忆的观念要比想像的观念生动和强烈得多,而且前一种官能比后一种官能以更为鲜明的色彩描绘出它的对象。当我们记忆起过去任何事件时,那个事件的观念以一种强烈的方式进入心中;而在想像中,知觉却是微弱而低沉,并且在心中很难长时间保持稳定不变。因此,在这两种观念之间就有一种明显的差别。但这一点可以留待以后详细讨论[1]。
这两种观念还有另外一种同样明显的差别,即不论记忆的观念或想像的观念,不论生动的观念或微弱的观念,若非有相应的印象为它们先行开辟道路,都不能出现于心中,可是想像并不受原始印象的次序和形式的束缚,而记忆却在这方面可说是完全受到了束缚,没有任何变化的能力。
显而易见,记忆保持它的对象在出现时的原来形式,当我们回忆任何事情时,如果离开了这种形式,那一定是因为记忆官能的缺陷或不完备的原故。一个历史家为了叙述方便起见,或许会把前后事件颠倒叙述;但是他如果重视准确性的话;他会注意到这种颠倒了的次序,并且据此把那个后发生的事件的观念放在它应有的位置。在回忆我们先前所熟悉的地方和人时,也是同样情形。记忆的主要作用不在于保存简单的观念,而在于保存它们的次序和位置。总而言之,这个原则有那么多的普通和习见的现象作为根据,所以我们就可以无需再作进一步的讨论了。
我们的第二个原则也同样是很明显的,即想像可以自由地移置和改变它的观念。我们在诗歌和小说中所遇到的荒诞故事使这一点成为毫无疑问。在那些故事中,自然界完全被混淆起来了,所提到的无非是飞马、火龙和可怖的巨人。这种幻想的自由也是不足为奇的,当我们想到我们的一切观念都是由我们的印象复现而来,而且任何两个印象都不是完全不可分开的。更无须提到、这一点是观念分成简单和复合的区别的一个明显的结果。想像只要在任何情况下看到观念之间的差别,它便能很容易地加以分离。
第四节 论观念间的联系或联结
一切简单观念既然可以被想像加以分离,而且又可以被想像随意结合于任何一种形式以内,所以这个官能如果不是受某些普遍原则所支配,使它在某种程度上在一切时间和地点内都可以保持一致,那么,这个官能的各种作用将成为最不可解释的了。观念如果都是完全分散而不相联系,那就只有偶然的机会加以联结;各个简单观念之间如无某种结合的线索、某种能联结的性质,使一个观念自然地引起另一个观念,那么这些简单观念便不会有规律地联结成复合观念(而事实却通常是如此的)。观念之间的这个结合原则不应该被认为是一种不可分离的联系,因为这种联系已被排除于想像之外;同时,我们也不应该断言,如果没有这种联系,心灵便不能结合两个观念,因为任何东西都没有那个官能那样自由;我们只可以把这种联系看作经常占优势的一种温和的力量,这种力量也是——除了使其他事物联系之外——使各种语言极为密切地相应的原因;自然似乎向每个人-指出最适于结合成一个复合观念的那些简单观念。产生这种联结,并使心灵以这种方式在各个观念之间推移的性质共有三种:类似,时空接近因果关系。
我想无需证明,这些性质在观念之间产生一种联结,并在一个观念出现时自然地引起另一个观念。显然,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在我们观念的经常的转变中,我们的想像很容易地从一个观念转到任何另一个和它类似的观念,而且单是这种性质就足以成为想像的充分的联系和联结的原则。同样明显的是,由于感官在变更它们的对象时必须作有规律的变更,根据对象的互相接近的次序加以接受,所以想像也必然因长期习惯之力获得同样的思想方法,并在想它的对象时依次经过空间和时间的各个部分。至于因果关系所造成的联系,我们以后还有机会加以彻底研究,因而现在不作详细讨论。这里我们只要提一下:没有任何关系能够比因果关系在想像中产生更强的联系于观念的对象之间,并使一个观念更为迅速地唤起另一个观念。
为了要了解这些关系的充分的范围,我们必须注意,不但当一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直接相似、接近或是它的原因时,而且当两者中间插入第三个对象、而这个对象对那两个对象又都具有这些关系之一时,这两个对象也可以在想像中联系起来。这种联系可以推得很远,虽然在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每一步的推移会使关系大为减弱。第四服的堂兄弟是被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如果我可以用这个名词的话);但是这种联系的密切程度不及兄弟之间的联系,当然更不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联系。我们可以一般地说:一切血亲关系是根据因果关系的,并且是随各人中间所插入的起联系作用的原因的数目的多少、而定其远近的。
在上述三种关系中,因果关系的范围最为广泛。不但当一个对象是另一对象的存在的原因时,而且当前者是后者的活动或运动的原因时,这两个对象也都可以认为是处于因果关系之中。因为那种活动或运动在某种观点下看来只是那个对象的自身,而且那个对象在它的种种不同的情况中又是保持同一不变,所以我们就很容易想像,对象之间的这种交互影响如何可以在想像中把它们联系起来。
我们可以把这个理论推进一步说,不但当一个对象在另一个对象中产生一种运动或任何活动时,而且当它具有产生这种运动或活动的能力时,那两个对象也被因果关系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看到,这就是一切利益和义务关系的根源,而人类就是通过这种关系在社会中互相影响,并被置于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中间。一个主人就是依据暴力或合同处于一种地位,有权力在某些事项方面去支配我们所称为仆役的另一个人的行动。一个法官是在一切争讼案件中能够凭他的意见去确定社会任何成员之间对任何财物的所有权或财产权的一个人。当一个人具有任何权力时,他只要运用意志,就可以把权力变为行动;而这种转变在一切情况之下都可以被认为是可能的,而在许多情况之下应该被认为是很有可能的;在权威方面尤其是如此,在这里,臣民的服从就是官长的快乐和利益。
因此,这些原则就是我们简单观念之间的联结或结合原则,并在想像中代替了那种在我们记忆中结合这些观念的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一种吸引作用(attraction),这种作用在精神界中正像在自然界中一样,起着同样的奇特作用,并表现于同样多的、同样地富于变化的形式中。这种吸引作用的效果到处都表现得很明显;但是它的原因却大体上都是不知道的,而必须归结为人性中的原始性质,这种性质我并不妄想加以说明。一个真正的哲学家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要约束那种探求原因的过度的欲望,而在依据充分数目的实验建立起一个学说以后,便应该感到满足,当他看到更进一步的探究将会使它陷入模糊的和不确实的忆测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果只是考察他的原则的效果,而不去探究它的原因,那么他的研究工作将会得到更好的结果。
在观念的这种结合或联结的许多结果之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构成我们思想和推理的共同题材,并一般地是产生于我们简单观念之间的某种结合原则的那些复合观念。这些复合观念可以分为关系、样态和实体。我们将依次简略地对这些观念分别加以研究,并附带讨论一下我们的一般的和特殊的观念,然后再结束现在这个题目——这个题目可以看作是我们这个哲学的基础。
第五节论关系
关系(relation)这个名词通常用于两个差别得很大的意义。一个意义是指把两个观念在想像中联系起来、并按照前述方式使一个观念自然地引起另一个观念的那种性质而言;另一个意义是指我们在比较两个观念时所依据的那种特殊情况,即使是这两个观念只是任意在想像中结合着的。在普通语言中,前一种意义永远是我们使用关系这个名词时所指的意义;只有在哲学中,我们才把这个名词的意义加以扩充,用来指没有联系原则的任何特殊的比较题材。例如,哲学家承认距离是一种真正关系,因为我们是借比较各个对象而得到一个距离观念的:但是照通常的说法,我们却说,没有东西比这一类事物彼此距离更远的了,没有东西比它们之间更少关系的了,就像距离和关系是不相容似的。
使各种对象能够互相比较、并且产生出哲学上的关系观念来的那些性质,如果一一加以列举,也许会被认为是一种无休止的工作。但我们如果仔细地加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它们不难被归纳在七个总目之下,这七种关系可认为是一切哲学关系的根源。
(1)第一就是类似关系(resemblance):任何哲学关系离开了这种关系就都不能存在,因为任何对象如果没有几分类似,就不能被人比较。但是,类似关系虽然是一切哲学关系所必需的,可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这种关系总是产生观念的联系或联结。当一种性质变得非常普通,成为许多个体所共有的时,这种性质就不会直接使心灵注意任何一个个体,而是由于这种性质提供了一个太大的选择范围,因此就使想像无法固定在任何单一的对象上。
(2)同一关系(identity)可以看作是第二种的关系。我在这里所指的是在最严格意义下应用于恒常和不变的对象上的那种同一关系;我暂时不考察人格同一性的本性和基础,留待以后再行讨论。在一切关系中,同一关系最为普遍,它是一切具有持续存在时间的存在物所共有的。
(3)同一关系之后,最普遍和最概括的关系就是空间和时间关系,这种关系是无数比较的源泉,例如远、近,上、下,前、后等等。
(4)凡可以度量或计数的一切对象,都可以在数量(quantity)或数目(numher)上加以比较;这又是关系的另一个丰富的源泉。
(5)当任何两个对象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时,两者各自所具有的这种性质的差别程度就构成了第五种的关系。例如两个都是重的对象,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或许是较重一些,或许是较轻一些。同一种类的两片颜色,它们的色调也许不同,在那一方面就可以比较。
(6)相反(contrariety)关系,初看起来,可以认为是上述“没有某种类似程度便不能有任何关系存在”的那条规则的一个例外。不过我们可以注意,设有两个观念本身是相反的,除了存在和不存在这两个观念,而这两个观念显然也是类似的,因为两者都涵摄那个对象的观念,虽然后一个“不存在”观念把那个对象排除于它所不存在的一切时间和地点之外。
(7)所有其他的对象,例如火和水,热和冷等,只是根据经验和它们的种种原因或结果的相反、而被人们发现为相反的,这种因果关系是第七种的哲学关系,也是一种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中所涵摄的类似关系,将在以后加以说明。
人们自然会期望,我该把差异(difference)加在其他关系之后。不过我认为差异是关系的否定,而不是任何实在的或积极的东西。差异分为两种,即与“同一”相反的差异或与“类似”相反的差异。前者可称为数目上的差异;后者可称为种类上的差异。
第六节 论样态和实体
有一类哲学家把他们大量的推理建立在实体和偶有性的区别上,并且设想我们对两者都具有清楚的观念:我很想请问那些哲学家们,实体(substance)观念是从感觉印象得来的呢,还是从反省印象得来的呢,如果实体观念是从我们的感官传给我们:的,请问是从哪一个感官传来的,并以什么方式传来的?如果它是被眼睛所知觉的,那么这个观念必然是一种颜色;如果是被耳朵所知觉,那么它必然是一种声音;如果是被味觉所知觉,那么它必然是一种滋味;其他感官也是如此。但是我相信,没有人会说:实体或是一种颜色,或是一个声音,或是一种滋味。因此实体观念如果确实存在,它必然是从反省印象得来的。但是反省印象归结为情感和情绪;两者之中没有一个能够表象实体。因此,我们的实体观念,只是一些特殊性质的集合体的观念,而当我们谈论实体或关于实体进行推理时,我们也没有其他的意义。
实体观念正如样态观念一样,只是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这些简单观念被想像结合了起来,被我们给予一个特殊的名称,借此我们便可以向自己或向他人提到那个集合体。但是这两个观念的差别在于:构成一个实体的一些特殊性质,通常被指为这些性质被假设为寓存其中的一种不可知的东西;即使没有这种虚构,这些性质至少也被假设为由于接近和因果两种关系而密切地和不可分离地联系起来的。这样作的结果就是:我们只要一发现任何一个新的简单性质与其他性质有相同的联系,我们就立刻把这种性质列入于其他性质之中,即使这个性质原来没有加入最初的那个实体概念之中。例如我们的黄金观念开始可能是一种黄色、重量、可展性、可熔性;可是当我们发现它在王水中的可溶性以后,我们就把这种性质加入到其他一些性质中间,并假设它属于那个实体,就像它的观念自始就是构成那个复合黄金观念的一个部分。由于结合原则被认为是复合观念的主要部分,这个原则就接纳了后来出现的、并和其他最初出现的性质同样地包括在那个复合观念中间的任何性质。
样态方面便不能有这种情形,只要研究一下样态的本性,便可明了这点。构成样态的那些简单观念所表象的性质不是被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所结合,而是分散于不同的主体中的;或者,这些观念即使都结合在一起,而那个结合原则也并不被认为是那个复合观念的基础。跳舞的观念是第一种样态的例子,美丽的观念是第二种样态的例子。这类复合观念只要接受了任何一个新的观念,便要改变原来标志这个样态的名词,这个理由是很明显的。
第七节论抽象观念
关于抽象观念或一般观念,已经有人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当心灵想到这些观念时,这些观念还是一般的呢,还是特殊的呢?在这一方面,一位[2]大哲学家已经辩驳过在这个问题上的传统见解,并且断言,一切一般观念都只是一些附在某一名词上的特殊观念,这个名词给予那些特殊观念以一种比较广泛的意义,使它们在需要时唤起那些和它们相似的其他各个观念来。由于我认为这一点是近年来学术界中最伟大、最有价值的发现之一,所以我将在这里力求通过一些论证加以证实,希望这些论证将会使这一点成为毫无疑问和无法争论。
显然,在构成我们大部分的——即使不是全体的——一般观念时,我们抽去一切在数量和性质上的特殊程度;而且一个对象也并不因为在它的广袤、持续和其他性质方面的任何些微的改变、而不再属于它原来的特殊种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里有一个在那些抽象观念的本性方面起决定作用的明显的困难,它为哲学家们提供了许多思辨材料。一个“人”的抽象观念代表着种种身材不等,性质不同的人们;可以断言,抽象观念要做到达点,只有通过两个途径:或者同时表象一切可能的身材和一切可能的性质,或者根本不表象任何特殊的身材和性质。由于为前一个命题进行辩护已被认为是荒谬的,因为这就涵摄着心灵具有无限的才能,所以一般的推论都拥护后一个命题;于是,我们的抽象观念就被假设为既不表象任何特殊程度的数量,也不表象任何特殊程度的质量。但是,这个推论是错误的,我想在这里加以说明。第一,我要证明,对于任何数量或质量的程度如果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那就无法设想这个数量或质量;第二,我要指出,心灵的才能虽然不是无限的,可是我们能在同时对于一切可能程度的数量和质量形成一个概念,这样形成的概念不管是怎样的不完全,至少可以达到一切思考和谈话的目的。
我们先从第一个命题开始,即心灵对于任何数量或质量的程度,如果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那就无法对这个数量或质量形成任何概念。我们可以用下面三个论证来证明这点。
第一,我们已经说过,一切差异的对象都是可以区别的,而一切可以区别的对象都是可以被想像和思想分离的。而且,我们在这里还可以附加说,这些命题逆转来说也同样是真实的:即一切可以分离的对象都是可以区别的,而一切可以区别的对象也都是差异的。因为,我们如何能够把不可区别的事物加以分离,把没有差异的事物加以区别呢,因此,为了要知道抽象作用是否包含着分离作用,我们只须在这个观点下加以考究,并且考察,我们从一般观念中抽去的一切细节是否和我们保留下来作为它们的本质部分的那些细节可以区别、并且是差异的。但是一看就可了然,一条线的确切长度和那条线本身既没有差异,也不可区别;而任何质量的确切程度和那个质量也是既没有差异、也不可区别的。因此,这些观念是不容分离的,正像它们不容区别、没有差异一样。所以,这些观念是互相结合在概念中的;一条线的一般观念,不论我们如何进行抽象和分辨,当它出现于心灵中时,总是具有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一个确切程度,不论它怎样可以被用来表象其他一些具有各种不同程度的线条。
第二,大家承认,凡出现于感官前面的对象,换句话说,即凡出现于心中的印象,总是在数量和质量的程度上是确定的。印象有时变得混淆,那只是由于它们的微弱和不稳定,并非由于心灵有任何能力可以接受在实际存在中,没有特殊程度或比例的任何印象。这是一个矛盾的说法,甚至涵摄着一个极度的矛盾,即同一件事物既可以是存在的,同时又可以是不存在的。由于一切观念是从印象得来的,并且只是印象的复本和表象,那么,对于其中之一是真的道理、对于另外一种也必须承认是真的。印象和观念只是在它们的强烈程度和活泼程度上有差别。上述的结论并不是建立在任何特殊的活泼程度上的。因此,这方面的任何变化并不能影响上述的结论。一个观念是一个较弱的印象,一个强烈的印象既是必然有一种确定的数量和性质,所以它的复本或表象也必然是同样的情形。
第三,哲学中有一个公认的原理,即自然界一切事物都是特殊的;要假设一个没有确切比例的边和角的三角形真正存在,那是十分谬误的。因此,如果这种假设在事实上和实际上是谬误的,那么它在观念上也必然是谬误的;因为,我们对之能够形成一个清楚和明晰的观念的任何东西,没有一个是不合理的和不可能的。但形成一个对象的观念和单是形成一个观念,是同一回事;把观念参照一个对象,只是一种外加的名称,观念本身并不具有对象的任何标志或特征。我们既然不能形成一个只具有数量和质量、而不具有数量和质量的确切程度的对象观念,所以我们同样也就不能形成在这两方面没有限制和界限的任何观念。因此,抽象观念本身就是特殊的,不论它们在表象作用上变得如何的一般。心中的意象只是一个特殊对象的意象,虽然在我们的推理中应用意象时好像它具有普遍性似的。
这样把观念应用得超出它们本性以外,乃是由于我们把观念的一切可能程度的数量和质量粗略地集合起来去适应人生的目的;这是我要说明的第二个命题。当我们发现我们常见的各个对象之间有一种类似关系[3]时,我们就把同一名称应用于这些对象的全体,不论我们在它们的数量和质量的程度上看到什么差异,也不论其他什么样的差异可能在它们中间出现。当我们养成了这种习惯之后,一听到那个名称,就会唤起这些对象之一的观念,并使想像想起它以及它的一切特殊的细节和比例。但是由于那个名词被假设为通常也应用于其他一些的个体,这些个体在许多方面和心中当前出现的那个观念是不同的,而那个名词又不能再现所有这些个体的观念,所以它只是触动了灵魂(如果我可以这样说),唤起了我们通过观察这些观念而养成的那种习惯。这些观念并不是实际上和事实上出现在心中,而只是处于一种潜能的状态;我们也并非在想像中把它们全部一个一个明晰地描绘出来,我们只是受当前的目的或需要的指使;准备随时观察其中的任何一个。这个名词唤起了一个具体观念,连同某种习惯;这个习惯就会唤起我们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的个别观念。但是,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名词所指的全部观念不可能都产生出来,我们就以一种比较片面的考虑简化了这种工作,并且发现在我们的推理中这种简化并未引起许多的不便。因为,现在讨论的问题有一个最为奇异的情况,即当心灵产生了一个具体观念、使我们根据它进行推理时,倘或我们偶尔形成一串与这个观念不相符合的任何推理,那么由一般名词或抽象名词所唤起的那种伴随的习惯,立刻就会提出任何其他的个体来。例如我们如果提到三角形这个名词、并形成一个特殊的等边三角形观念和它相应,后来我们如果说,一个三角形的三个角彼此相等,那么我们最初所忽视了的不等边三角形和等腰三角形等其他个体会立刻拥入我们的心中,使我们觉察这个命题的谬误,虽然对于我们先前形成的那个观念说来,这个命题是正确的。如果心灵在需要时并不总是提出这些观念,那就是由于心灵的能力有所缺陷,这样一种缺陷也往往是谬误的推理和诡辩的根源。但这种情形主要发生于深奥而复杂的观念方面。在其他的场合,我们的习惯就比较的完整,很少会陷入这样的错误。
不但如此,而且这种习惯的完整程度,可使同一观念附着于各个不同的名词,并可以用于种种不同的推理中,并不发生任何错误的危险。例如一个高度一寸的等边三角形观念,可以使我们谈论某一个形.一个直綫形.一个有规则形,一个三角形和一个等边三角形。因此,所有这些名词在这种情形下都伴有同一个的观念;但由于这些名词的习惯应用范围或大或小,它们就会据此刺激起它们的特殊习惯,并使心灵随时注意不要形成和这些名词通常所包括的任何观念相抵触的任何结论。
在那一类习惯还没有成为十分完善以前,心灵也许不满足于只形成一个个体的观念,而会去轮流观察好几个观念,借使自己了解自己的意义,以及自己通过这个一般名词所要表示的那个集合体的范围。例如,为了确定“形”(figure)这个名词的意义,我们就会在心中轮流审察不同大小的、不同比例的种种圆形,正方形,平行四边形,三角形等观念,而不肯停留在一个意象或观念上。不管怎样,有一件事情是确定的,就是:当我们应用任何一般名词时,我们所形成的是个体的观念;就是,我们很少或绝不会把这些个体全部审察穷尽;而那些余留下来的观念,只是通过那种习惯而被表象的,只要当前有任何需要时,我们就可以借这种习惯唤起这些观念来。这就是我们抽象观念和一般名词的本性;我们就是以这个方式来说明前面所提出的那个似非而是的说法,即某些观念在它们的本性方面是特殊的,而在它们的表象方面却是一般的。一个特殊观念附在一个一般名词上以后,就成为一般的了,这就是说,附在这样的一个名词上,这个名词由于一种习惯的联系,对其他许多的特殊观念都有一种关系,并且很容易把那些观念唤回想像中来。
这个题目所可能留下来的唯一的困难,必然是在于可以那样容易地唤起我们可能需要的每一特殊观念的那种习惯,那种习惯是被我们通常附在观念上的任何名词或语音所刺激起的。据我看来,对这种心灵活动要想给以一个满意的说明,最恰当的方法就是举出一些和它相似的其他的例子、以及促进它的活动的其他原则来。要说明我们心灵活动的最终原因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要能够根据经验和类比给以任何满意的解释,也就够了。
第一,我可以说,当我们提到任何一个大数字时,例如一千,心灵对它一般没有恰当的观念,心灵只有能力,借着形成包括那个数字的一些十进数的恰当观念来产生那样一个观念。但是我们观念中的这个缺点,在我们的推理中却从来感觉不到,这是和现在所研究的普遍观念的例子似乎是平行的一个例子。
第二,有些习惯可以被一个单个字唤起,我们有不少这种的例子:例如,一个人原会背诵一篇论文或若干首诗,一时记忆不起,只要一经提及篇首的一个字或一个辞句,他便会记起全文来。
第三,我相信,任何入只要一考察自己在推理时的心境,都会同我一致主张:我们在我们所应用的每个名词上并不总是附有明晰和完整的观念;在谈到政府、教会、谈判、征服时,我们很少会在自己心中展开这些复合观念所由组成的一切简单观念。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虽然有这种缺陷,我们仍然可以对这些题材避免胡说乱谈,并且可以觉察观念之间的任何矛盾,就像我们对它们有充分的理解一样。例如,我们如果不说、在战争中弱者总是选择谈判的途径,而却说他们总是采取征服的方式,那么,由于我们一向惯于把某些关系附在某些观念,那种习惯仍然随着那些名词而来,并使我们立刻觉察这个命题是谬误的,这正像一个特殊观念可以被我们用来对其他的观念进行推理一样,即使这些其他观念在某些细节上和那个观念是很不相同的。
第四,由于个体被集合起来、并根据它们的互相类似关系被归纳在一个一般名词之下,这种关系必然会使这些观念易于进入想像之中,而在需要时更为迅速地呈现出来。的确,我们只要研究一下我们在思考或推理时的通常思维过程,我们就会发现可以相信这种说法的充分理由。想像极为敏捷地提现它的观念,并且在需要或有用的时刻,立刻把这些观念显现出来:这种敏捷程度真是十分奇异的。想像在收集属于任何一个题材的观念时,可以从宇宙的一端搜索到宇宙的另外一端。可以认为,由观念所组成的这个理智世界全部被展现在我们的眼前,我们只要拣出最适合于我们目的的那些观念。但是,除了灵魂中那种魔术般的能力所收集的那些观念之外,心中没有任何其他的观念;这种魔术般的能力在最伟大的天才心中虽然总是最为完善的,而且也正是我们所称的天才,但它是人类理智的最大努力也无法加以解释的。
我所提出的关于抽象观念的假设,和哲学界向来流行的假设极为相反;上面的四种考虑也许会帮助消除我的假设所有的困难。但是,老实说,我的主要信念仍然在于我按照通常说明一般观念的方法,对一般观念的不可能性作了证明。关于这个题目,我们必须寻求一个新的体系,而除了我所提出的体系之外,显然是再也没有其他的体系。观念就其本性来说既然只是特殊的,同时它们的数目又是有限的,所以观念只是由于习惯才在其表象作用上成为一般的.并且包括了无数其他的观念。
在我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将应用这些同样的原则来说明经院中所谈论不休而很少了解的所谓理性的区别(distinctionofreason)。形像和赋有形的物体,运动与被运动的物体的区别就属于这一类。说明这种区别的困难,来自上述的那个原则,即一切差异的观念都是可以分离的。因为根据这个原则,就可以推断说,如果形像和物体是不同的,它们的观念不但是可以区别的,而且也是可以分离的。如果形像和物体不是差异的,它们的观念就是既不能分离,也不能区别。那么,理性的区别既不涵摄差异,也不涵摄分离,这种区别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为了消除这种困难,我们必须采用前面关于抽象观念所作的说明。确实,心灵决不会想到要区别一个形像和赋有形像的物体,因为两者在实际上既是不可区别,又是不相差异、不能分离的;心灵所以要作这种区别,乃是因为它发现,即使在这种简单状态中也可能包含许多不同的类似关系和其他一些的关系。例如,当一个白色大理石球呈现在面前时,我们只是得到分布于一种形式中的一种白色印象,而且我们既不能分离、也不能区别颜色和形式。但是后来当我们看到一个黑色大理石球和一个白色大理石的立方体、并把它们和先前的对象加以比较时,于是在先前似乎完全不能分离而实际上也是不能分离的印象方面就发现有两种各别的类似情况。在经过一些更多的这种实践之后,我们就根据一种理性的区别开始去区别形像和颜色;也就是说,形像和颜色实际上既然是同一而不可区别的,所以我们把两者一并考察;可是又因为两者和其他的形像和颜色有类似关系,所以我们又根据它们所能有的类似关系在各个不同方面加以考察。当我们只是考察白色大理石球的形像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形成一个形像和颜色两者的合并观念,不过是暗中着眼于它和黑色大理石球的类似关系。同样,当我们只考察它的颜色时,我们又注意它和白色大理石的立方体的类似关系。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就在自己的观念上附加了一种反省,但是习惯的力量使我们多半觉察不到这种反省。如果有人希望我们只考察一个白色大理石球的形像,而不想到它的颜色,那就是希望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但他的意思是说,我们应该把颜色和形像一并考察,不过仍然应该注意它和黑色大理石球的类似关系,或者和任何其他颜色或任何其他物质的球体的类似关系。
[1]第三章,第五节
[2]贝克莱博土
[3] 显然,即使不同的简单观念之间也可以有一种相似或类似的关系,而且类似之点或类似的细节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不一定是可以区别或分离的。蓝和绿是两个不同的简单观念,不过它们比蓝和绯红较为类似,虽然它们的完全单纯性排斥了分离或区别的一切可能性。关于各个特殊的声音,滋味和气味,情形也是一样。这些虽然没有任何同一的共同细节,可是就它们的笼统现象作比较时却可以有无数的类似关系。甚至由单纯观念这个十分抽象的名词,我们也可以确信这一点。这些名词包括一切的简单观念。这些观念在它们的简单性方面互相类似。可是,由于它们的本性排斥一切的组合,所以使它们互相类似的这一细节就是和其他的细节不可区别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任何性质的一切的程度也都是这种情形。这些程度
都是类似的,不过任何个体的性质和它的程度是不能区别的。)
(这段脚注是由原书附录中移来的。原书附录中凡作者标明应插入正文或作
脚注的段落,在中译本中均巳分别排入正文或脚注的相应地位,并放在方括弧[]
里,以资识别。——中译本编者注)
第二章 论空间和时间观念
第一节 论空间和时间观念的无限可分性
一切带有莫名其妙的样子、并和人类原始的和最没有偏见的概念相反的任何见解,哲学家们往往会贪婪地加以信受,以为这就表明他们的学术的优越性,表明他们的学术就能够发现出远远地超出通俗看法的意见。在另一方面,对我们提出来的任何可以引起惊奇和钦佩的见解,也给予心灵极大的满意,以致耽溺于那些可意的情绪,再也不肯相信它的快乐是完全没有任何根据的。从哲学家和他们的弟子的这种爱好中,就发生了他们那种互相满足的情形;哲学家们提出那样多的奇怪的和不可解释的意见,而他们的弟子们也就非常轻易地相信这些意见。关于这种互相满意的情形,我可以举出无限可分说来作为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我想通过对无限可分说的探讨,开始去研究空间和时间观念的这个题目。
大家一致公认,心灵的能力是有限的,永远不能得到一个充分的和恰当的“无限”概念:即使这一点不被大家承认,它从最平凡的观察和经验中也表现得足够明显的。同时这也是显然的:凡可以无限分割的东西必然含有无数的部分;而且,如果限制各部分的数目,也就不能不同时限制分割的过程。我们几乎无需什么归纳,就可以由此断言,我们对任何有限性质所形成的观念都不是可以无限分割的,而是通过适当的区别和分离过程,我们便可以把这个观念层层分割成完全简单而不可分的细小观念。在否认心灵具有无限能力的同时,我们就假设了心灵分割它的观念是有止境的。这个结论的明白性是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逃避的。
因此,可以确定,想像会达到一个最小点,并且可以为自己提出一个不能再分割的观念,这个观念如果再要分割,便会完全消灭了。当你告诉我一颗沙粒的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时,我对于这两个数字和它们的不同的比例,都有一个明晰的观念;不过我在心中所形成借以表象这些事物本身的那些意象,彼此并无差异,比起我用来表象沙粒本身的那个意象,也并不更小,虽然我们假设沙粒大大地超过了它的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凡由部分组成的东西仍可区别为那些部分,而凡可以区别的东西也都是可以分离的。但不管我们怎样想像这个东西,一颗沙粒的观念不可能区别或分割为二十个观念,当然更不能分割为一千、一万或无数不同的观念了。
感官的印象也和想像的观念情形相同。试在纸上画一墨点,凝神注视那个点,然后退往远处,直到最后看不见那一点为止;显然,在它即将消失之前的一刹那,那个映像或印象是完全不可分割的。远处物体的微小部分所以传达不来任何可以感觉到的印象,并非由于缺少刺激我们眼睛的光綫,而是因为物体在某种距离上、它们的印象便缩小到了最小限度,不能再行缩小。而它们现在却已被移到那个距离以外了。显微镜或望远镜虽然能使这些对象可以看见,可是它们并不产生任何新的光綫,只是扩展了那些永远由物体发出的光綫,并通过这个方法使肉眼看来是简单而不复合的印象呈现出各个部分,并且把先前不可知觉的东西提升到最小点。
由此我们就可以发现通常的意见的错误,即认为心灵的能力在两方面都受到限制,而且想像对于超过某种微小程度东西,正像对于超过某种巨大程度的东西一样,都不能形成一个恰当的观念。我们在想像中所形成的某些观念和呈现于感官的某些映像可以达到最小的限度,没有东西能够比它们更小,因为有些观念和映像是完全简单而不可分的。我们感官的惟一缺点在于:它们给予我们以一些和物体本身不成比例的物体的映像,并且把实际上是巨大的、并由许多部分组成的东西表象为微小的和单纯的。这种错误,我们觉察不到;我们把呈现于感官的那些微小对象的印象,认为就等于或差不多等于那些对象,随后又依据理性发现还有其他远为微小的对象,因此就遽然断言,这些对象比我们的想像的任何观念或我们的感官的任何印象都更为微小。但是,可以确定,我们可以形成一些观念,不大于一个较蛆虫小一千倍的虫子的元气[译注](animalspirits)的最小的原子;我们其实应该这样断言:困难在于如何扩大我们的概念,以便形成一个正确的蛆虫概念,或者甚至形成比蛆虫小一千倍的一个虫子的正确概念。因为要对这样微小的动物形成一个正确的概念,我们必须有一个表象它们每一部分的明晰的观念;根据无限可分说,这是完全作不到的,而根据不可分的部分或原子这个理论,这又是极为困难的,因为这些部分数目太大,而且是过于繁复了。
第二节
论空间和时间的无限可分性
当观念是对象的恰当的表象的时候,这些观念之间的关系、矛盾和一致,都可以应用于它们的对象之上;我们可以概括地说,这就是一切人类知识的基础。但是我们的观念是广袤的最小部分的妥当的表象;不论我们如何假设这些部分可以一分再分,这些部分永远不会变得小于我们所形成的某些观念。明显的结论就是:在比较这些观念时显得是不可能的。矛盾的事情,必然在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矛盾的,不容任何辩解或遁辞。
凡能无限分割的任何东西都包含有无数的部分;否则我们便会立刻达到不可分的部分而停顿下来。因此,任何有限的广袤如果是无限可分的,那么假设有限的广袤含有无数的部分,便不可能是一种矛盾了。反过来说,如果假设有限的广袤包含无数的部分、是一种矛盾,那么任何有限的广袤都不是无限可分的了。但是我只要考察一下我的一些清楚的观念,就很容易使自己相信,后面这一种的假设是谬误的。先拿我所能形成的最小的广袤部分的观念来说,我因为确知,没有东西比这个观念更小,于是我就断言,我通过这个观念所发现的任何性质必然是广袤的一种真正的性质。于是我便把这个观念重复一次、两次、三次……,结果发现由于重复这个观念而产生的复合的广袤观念总是在增大,变为两倍、三倍、四倍……,直到最后它随着我重复这个观念的次数的多少,而膨胀成较大或较小的相当大体积。当我不再增加这些部分的时候,这个广袤观念便停止扩大;如果我把增加的过程无限地进行下去,我就清楚地看到,广袤观念必然也会变为是无限的。总而言之,我可以断言:[无数的部分)的观念和无限的广袤观念原是同一个的观念;任何有限的广袤都不能包含无数的部分,因此任何有限的广袤都不是无限可分的。[1]
我可以再附加一位著名作家[2]所提出的另外一个论证,这个论证在我看来是非常有力而精美的。显然,存在本身只能属于单位,绝不能应用于数字,它之所以应用于数字,只是由于组成数字的那些单位。我们可以说二十个人存在;不过这只是因为一个,两个、三个、四个……等人存在,如果你否认后者的存在;那么前者的存在自然也就不成立了。因此,要假设任何数字的存在、而同时却否认单位的存在,那是彻底谬误的。而按照形而上学家们一般的意见,广袤永远只是一个数字,而且永远不会分解为任何单位或不可分的数量,因此就可以推断,广袤根本不能存在。有人或许会答复说,任何有确定数量的广袤都是一个单位,不过它是可以含有无数部分的一个单位,并且可以一直无限地分割下去的;这种说法是无效的。因为依照这个同一的规则,那二十个人也可以看作一个单位了。整个地球、甚至整个宇宙也可以看作一个单位。单位这个名词只是一个虚构的名。
这一切的推理也都可以应用于时间方面;这里还要另外加上一条论证,我们也应该加以注意。时间有一个和它不可分的特性。可以说是构成了它的本质,即时间的各个部分互相接续,而且任何一些部分不论如何邻接,也永远不能共存的。一七三七年和今年一七三八年不能同时出现,根据同样的理由,每一个刹那和另一个刹那也必然互相区别,不是在后,便是在前。因此,时间的存在确是由不可分的刹那组成的。因为,如果我们永远不能把时间分割到底,而且接续其他刹那的刹那也不是完全单一而不可分的,那就会有无数共存的刹那或时间的部分;这一点我相信会被认为是一个明显的矛盾。
空间的无限可分性涵摄着时间的无限可分性,这在运动的性质中就显示出来。因此,后者如果是不可能的,前者也同样是不可能的。
我毫不怀疑,无限可分说的最顽固的辩护者也会立刻承认,这些论证确是一些困难,而且对于它们不可能提出任何完全清楚而满意的答复。不过我们在这里可以说,把一种理证称为困难,并借此来逃避它的力量和明白性,这是一种最为荒谬的习惯。在理证范围内、和在概然推断(probability)范围内不一样,不可能有困难发生,或是一个论证和另外一个论证互相抵消,因而削减它的权威。一个理证如果是正确的,就不容许有反面的困难;如果是不正确的,那它就只是一种诡辩,因此也就绝不能算是一个困难。理证如果不是不可抗拒的,便是没有任何力量。在这样一个问题方面来谈反驳和答复,来谈各种论证的互相抵消,那就是承认人类理性只是语言的玩弄,否则便是说这种话的人本身没有胜任这种题材的能力。由于题材的抽象,理证可能会难于了解;但是理证一经了解以后,便永远不会有削弱它的权威的任何困难。
诚然,数学家们惯说:在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也有同样有力的论证;不可分的点这个学说,也同样会受到难以答复的反驳。在我详细考察这些论证和反驳之前,我在这里要把它们作为整体来对待,并以一个简短而有决定性的理由一下子来证明它们绝对不可能有任何正当的根据。
形而上学中有一条确立的公理,就是:凡心灵能够清楚地想像的任何东西,都包含有可能存在的观念,换句话说,凡我们所想像到的东西都不是绝对不可能的。我们能形成一座黄金色的山的观念,由此就可断言,这样一座山可能真正存在。我们不能形成一座没有山谷的山的观念,因此就认为这样的山是不可能的。
确实,我们有一个广袤观念,否则我们为什么对它进行谈论和推理呢,同样确实的一点是:想像所设想的这样一个观念虽然可以分为部分或较小的观念,却不是无限可分的,也不是由无数的部分组成的;因为那就超出了我们的有限的理解能力。那末,这里既然有一个由完全不可分的部分或较小的观念组成的广袤观念,所以这个观念并不含有矛盾,因此广袤可能是符合这个观念而真正存在的,因此所有为反驳数学点的可能性而提出的一切论证只是经院哲学的诡辩,不值得我们的注意。
我们可以将这些结论更推进一步,并且断言,关于广袤的无限可分说的一切所谓理证同样都是一些诡辩;因为我们确知,如果不先证明数学点是不可能的,那么这些理证都不可能是正确的:而要想证明数学点的不可能,那显然是一种荒谬的企图。
第三节
论空间观念和时间观念的其他性质
上面我们所提到的那种发现,即印象永远是发生于观念之先,而且想像中所得到的每一个观念都是首先出现于和它相应的印象中的:对于解决关于观念的一切争论来说,没有其他发现比这个发现更为幸运的了。印象都是非常清楚而明显的,它们不容有任何争论,虽然我们的许多观念是很模糊的,甚至形成它们的心灵也几乎无法精确地说明它们本性和组合。我们可以应用这一条原理,来进一步发现我们的空间观念和时间观念的本性。
当我张开眼睛去观看周围的对象时,我就看到许多可见的物体;而当我闭上眼睛去思考这些物体之间的距离时,我就得到了广袤的观念。由于每个观念是从和它确切相似的某个印象得来的,那么和这个广袤观念相似的印象必然或者是由视觉得来的感觉,或者是由这些感觉产生的某种内在印象。
我们的内在印象是我们的情感,情绪、欲望和厌恶;我相信,没有人会说空间观念是以这些印象中的任何一个为范本而得来的。因此,剩下来就只有感官能够把这个原始印象传给我们。那末我们的感官在这里传给我们什么印象呢,这是主要的问题,它单独就能决定这个观念的本性。
在我眼前的这张桌子,在一看之下就足以给予我广袤的观念。因此,这个观念是由此刻出现于感官前的某一印象得来、并表象那个印象的。但是我的感官只给我传来以某种方式排列着的色点的印象。如果说我的眼睛还感觉到其他任何的东西,我希望有人把那个东西指点给我。但是如果无法再向我指出其他任何的东西来,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实地断言,广袤观念只是这些色点和它们的呈现方式的一个复本。
假设在我们最初由以获得广袠观念的那个占有空间的对象或色点的组合中、那些点都是紫色的,那么必然的结果是:在那个观念每一次重复出现时,我们不但把那些色点放在同样的秩序内,而且还要把我们所仅仅熟习的那种确切颜色加到那些点上。但是后来我们又经验到其他的颜色,如深紫、绿、红、白、黑,并经验到这些颜色的各种不同的组合,发现了这些颜色所由组成的色点的排列也有互相类似之处,于是我们就尽可能除去颜色的特点,而只根据那些色点的相同的排列方式或呈现方式形成一个抽象观念。不但如此,甚至当这种类似关系推进到一种感官的对象以外,当触觉印象在对象的各个部分的排列方面也被发现为与视觉印象相似时,这个抽象观念也可以依据两者的类似关系、同时把两者都表象了。所有的抽象观念实际上都是在某种观点下被考察的特殊观念,但由于这些抽象观念附着于一般名词,所以它们就能表象一大批的观念,并且包括在某些细节方面虽然相似、而在其他细节方面却极不相同的一些对象。
还有一个抽象观念较空间观念包括更大一批的观念,可是在想像中却被一个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确定的特殊观念所表象;时间观念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时间观念是由我们各种知觉的接续中得来的,这些知觉可以是观念,也可以是印象,可以是反省印象,也可以是感觉印象。
正像我们是从可见的和可触知的对象的排列方式得到空间观念,我们的时间观念是依据观念和印象的接续而形成的;时间绝不可能单独地出现于心灵,或被心灵所注意。一个酣睡的人或沈思一事的人都感觉不到时间;随着他的各个知觉接续得或慢或快,同一个的时间在他的想像中便显得或长或短。一位大哲学家[3]曾经说过,我们的知觉在这方面有某种界限,这种界限是由心灵的原始的本性和结构所决定的,超出了这种界限,外界对象对于感官的影响便不能加速或延缓我们的思想。如果你把一块烧红的煤块迅速地旋转,它就会在感官之前呈现一个火圈的映像;而在它的各次旋转之间也似乎没有任何时间的间隔。这只是因为人类知觉接续的速度跟不上传给外界对象的那种运动的速度。当我们没有接续着的知觉时,我们便没有时间概念,即使在对象中实在是有真正的接续的。根据这些和许多其他的现象,我们可以断言,时间不能单独地或伴随着稳定、不变的对象出现于心中,而总是由于可变的对象的某种可以知觉的接续而被发现的。
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可以加上下面的一个论证,这个论证在我看来似乎是有完全的决定性和说服力的。显然,时间或持续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我们便不能想像一个较长或较短的持续。还有一个明显的事实,即这些部分不是共存的:因为各个部分的共存性质是属于广袤的,这也就是广袤和持续的区别之点。时间既然是由不共存的各个部分组成,而一个不变的对象既然只能产生共存的印象,它就产生不出能够给予我们时间观念的任何印象。因此,时间观念必然是由可变的对象的接续得来,而且时间在最初出现时绝不可能和这样一种接续现象分开。
我们已经发现,时间最初出现于心中时,总是和可变的对象的接续现象结合着的,否则它就不可能被我们注意;现在我们必须考察,如果我们不想到任何对象的接续,我们是否能够想像时闻,以及时间是否可以单独地在想像中形成一个明晰的观念。
为了要知道、在印象中结合着的任何对象在观念中是否可以分离,我们只须考察这些对象是否是差异的;如果是差异的,它们显然是可以分别想像的。根据前述的原理,凡差异的事物都是可以区别的,而凡可以区别的事物也都是可以分离的。相反的,如果这些对象不是差异的,它们就不能区别,如果它们是不能区别的,它们也就不能分离。但是时间在和我们的接续的知觉相较之下,正是这种情形。时间观念并不是由一个和其他印象混杂着、并可以和其他印象明显地区别的特殊印象得来的。时间观念完全由一些印象呈现于心中时的方式发生,而它却并不是那些印象中的一个。笛子上吹出的五个音调给予我们时间的印象和观念,但时间并非呈现于听觉或其他任何感官的第六个印象。它也不是心灵凭反省在自身所发现的第六个印象。这五个音在出现于这种特殊方式下时,在心中并不刺激起任何情绪,也并不产生任何感情,使心灵在观察到它时产生一个新的观念。因为,要产生一个新的反省观念,那种情形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且心灵即使对它的全部感觉观念作一千次的反复思考,也不能从它们中间得出任何新的原始观念,除非自然把心灵的官能构造得使心灵能够感到某种新的原始印象从那样一种思考中发生出来。但是心灵在这里只注意到各个不同的声音的出现方式;随后心灵就可以单独想到这个方式,而不必想到这些特殊的声音,并且可以把这个方式和其他任何的对象结合起来。,的确,心灵必然要有某些对象的观念,而离了这些观念。心灵也永远不能得到任何时间概念;这个概念既然不是作为任何原始的独立印象出现,显然就只能是出现于某种排列方式、即互相接续的方式中的不同的观念、印象或对象。
我知道,有人认为持续观念可以在一个确当的意义下应用于完全不变的对象;我认为这不但是世人的一般想法,也是哲学家们的一般想法。不过我们只要回顾一下前面的结论,就可以相信这个想法是谬误的;我们前面的结论是,持续观念总是由可变的对象的接续现象得来的,绝不可能被任何稳定的和不变的对象传入心中。因为,由这里得出的不可避免的结论就是:持续观念既然不能由这样一个对象得来,所以在任何恰当的或精确的意义下,持续观念不可能应用于这样一个对象,而且任何不变的东西也不可能说成具有持续。观念永远表象着它们所由以得来的对象或印象,而且离了虚构便永不能表象或应用于其他任何的对象。究竟我们凭着什么样的虚构,把时间观念甚至应用于不变的对象,并且像通常那样设想持续不但是运动的衡量标准,而也是静止的衡量标准:这一点我们以后要加以考察[4]。
还有一个很有决定性的论证,它确立了我们现在关于空间观念和时间观念的这个学说,并且它本身只是建立在“我们的时空观念都是由不可分的部分组成”的那个简单原理上面的。这个论证也许值得考察。
由于一切可以区别的观念也都是可以分离的,我们可以把复合的广衰观念所由形成的那些简单而不可分的观念任取一个,把它和其他的一切观念分开,单独加以考察,然后对它的本性和性质作出一个判断。
显而易见,这个观念不是广袤观念。因为广袤观念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而这个观念根据假设是完全简单而不可分的。它会是非实在物么,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真实的复合广衰观念既然是由这一类观念组成的,如果这些观念只是一些非实在物,那就会有一个由一些非实在物组成的真实存在;这种说法是谬误的。因此,我在这里必须间,我们的简单而不可分的点的观念是什么呢,我的答复如果显得有些新奇,那是不足为怪的,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几乎还从来不曾被想到过。我们惯于争论数学点的本性,但是很少争论数学点的观念的本性。
空间观念是由视觉和触觉这两个感官传入心中的;任何不可见的或不可触知的东西都不会显得具有广袤的。表象广袤的那个复合印象是由若干较小的印象组成的,这些较小的印象对视觉和触觉说来是不可分的,可以称为是具有颜色和坚固性的原子或粒子的印象。但是这还不够。不但这些原子必须是有颜色的和可触知的,才能呈现于我们的感官,我们还必须保存它的颜色或可触知性的观念,才能被我们的想像所接纳。使这些原子可以被心灵想像的,只是它们的颜色或可触知性的观念。如果把这些可以感知的性质的观念除去,这些原子对思想或想像说来便完全消灭了。
部分是如此,整体也是如此。如果一个点不是被看作为有颜色的或可触知的,它就不能传给我们任何观念;因而由这些点的观念组成的广袤观念也就绝不可能存在。但是广袤观念如果确实能够存在(我们意识到它是确实存在的),那么它的部分也必然存在;而为了要能存在,也就必须被看作是有颜色的或可触知的。因此,除了我们把空间或广袤观念看作我们的视觉或触觉的对象的时候,我们便没有这样一个观念。
同样的推理也能证明,时间的不可分的刹那也必然填充着某种真实的对象或存在,这种对象的接续形成了持续,并使它能够被心灵所想像。
第四节
对反驳的答复
我们关于空间和时间的体系是由两个密切关联的部分组成的。第一个部分依靠于下面这个推理连锁。心灵的能力不是无限的:因此,任何广袤或持续观念都不是由无数的部分或较小的观念组成的,而是由数目有限的、简单而不可分的观念所组成的。因此,空间和时间是可能符合于这个观念而存在的:如果是可能的,也就可以断定,它们实际上是符合这个观念而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无限可分性是完全不可能的和自相矛盾的。
我们的体系的另一个部分是前一部分的结果。空间和时间观念所分解成的一些部分,最后成为不可分的;这些不可分的部分由于本身是非实在物,所以如果不被某种真实的.存在的东西所填充,便不可能想像。因此,空间和时间观念不是各别的或独立的观念,而只是对象存在的方式或秩序的观念;或者,换句话说,我们不可能想像一个没有物质的真空和广袤,也不能想像一段没有任何真实存在物的接续或变化的时间。我们的体系的这两个部分因为有这种密切的联系,所以我们将一并研究那些对这两个部分所提出的反驳;我们首先要研究反对广袤的有限可分说的那些反驳。
I.我要研究的第一个反驳,更适合于证明这两个部分的这种互相联系和依赖,而不可能摧毁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经院中往往有人主张说,广袤必然是无限可分的,因为数学点这个理论是荒谬的。这个理论所以是荒谬的,乃是因为数学点是一个非实在物,因此它和其他的数学点结合起来绝不可能形成一个真实的存在。如果在物质的无限可分性和数学点的非实在物之间没有任何中介,这种反驳应该是完全有决定性的。但是这里显然有一个中介,即我们可以赋予这些点一种颜色或坚固性。两个极端意见的荒谬正是这个中介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的证明。物理点——另外一种的中介一一的理论是太荒谬了,不值一驳。一个实在的广袤,正像物理点被假设为是这样的,不可能离开了互相差异的部分而存在;而一切差异的对象又都是可以被想像所区别和分离的。
II.第二个反驳是从这里得来的,即如果广袤是由一些数学点组成的,它们必然会互相渗透。一个简单而不可分的原子和另一个原子接触时,必然透入其中;因为它不能借它在外面的部分接触另一个原子,由于原来假设它是完全简单的,这就排斥了一切的部分。因此,第一个原子与第二个原子必然密切接触,以它的全部本质(Secundumse tota,& totaliter)接触;这正是互相渗透的定义。但渗透是不可能的,因此数学点也同样是不可能的。
我可以用一个比较正确的渗透观念来代替这个渗透观念,借以答复这个反驳。假设有两个在它们的周边以内不含有空隙的物体互相接近,密合无间,使结合而成的那个物体较那两个物体中任何一个的体积丝毫不大;这就是我们谈到渗透时所指的意义。但是显然,这种渗透只是指两个物体中的一个被消灭了,另一个被保存了,同时我们也无法具体区别出哪个被保存了,哪个被消灭了。在接触以前,我们有两个物体的观念。在接触以后,我们只有一个物体的观念。心灵对这样两个性质相同、而且在同一地点和同一时间内存在的物体,不可能保存它们之间的任何差异的概念。
如果照这种意义来说明渗透,把它认为是指一个物体在接触另一个物体后即便消灭,那么我就要问任何人,他是否认为一个有色的或可触知的点和另一个有色的或可触知的点接触之后、就必然要消灭呢,相反,他岂不是显然看到,这两个点的结合产生出了一个复合的、可分的对象么?这个对象岂不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而且这些部分虽然互相邻接,岂不是仍然各自保存它们的各别的和独立的存在么,为了更容易防止这两个点的混合和混淆,他可以设想这两个点有不同的颜色,借以帮助他的想像。一个红点和一个蓝点一定可以互相接触、而不会渗透或消灭。因为,这两个点要是不能这样,那么它们可能成为什么呢,是红点,还是蓝点要被消灭呢,如果这两种颜色结合为一,它们的结合又会产生哪种新颜色呢,
引起这些反驳、同时使我们对这些反驳难以提出一个满意的答复的主要原因,乃是在于我们的想像和感官在运用于这类微小对象上时,有一种天然的缺陷和不稳定性。试在纸上画一墨点,然后退到那样一个距离,至墨点完全看不见为止;你将发现,在你返回来走近墨点的时候,墨点首先是时隐时现,随后便经常可以看到了;再后来,只是它的颜色变得浓一些,它的体积却并未增加;再后来,当它增加到显得真正占有空间的程度时,想像仍然难以把它分裂为它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想像不很容易构想像单一的点那样一个微小的对象。这种缺陷影响了我们在当前这个题材上的大部分的推理,使人几乎无法清楚地、并以恰当的语言来回答关于这个题材所可能发生的许多问题。
III.反对“广袤的部分”不可分说的许多反驳,都是从数学中得来的,虽然初看起来数学似乎反而是有利于现在这种学说的。不过数学在它的证明方面虽然是和现在这种学说相反的,但在它的定义方面却完全和现在这种学说符合的。因此,我现在的任务就必然是要辩护数学的定义,而驳斥它的证明。
一个面被下定义为只有长度和宽度而没有厚度:一条线被下定义为只有长度而没有宽度或厚度;一个点被下定义为没有长度、没有宽度、也没有厚度的东西。显然,如果不根据广袤是由不可分的点或原子组成的这一假设,那么根据其他任何的假设,这一套的说法便都是完全不可理解的。除了这个假设所假设的情形以外,任何没有长度、没有宽度或没有厚度的东西能够存在么,对于这个论证,我发现曾有两个不同的答复:据我看来,这两个答复没有一个是满意的。第一个答复是:几何学的对象,即几何学研究它们的比例和位置的那些面、线和点,只是心中的一些观念,不但从未存在于、并且也永远不可能存在于自然界中。这些对象从未存在过,这是因为没有人会自称能够完全符合了定义去画一条线或作一个面;这些对象也永远不能存在,这是因为我们可以就从这些观念中提出论证来证明它们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能够设想还有比这种推理更为荒谬而矛盾的任何说法么,凡能通过一个清楚和明晰的观念而被想像的东西必然涵摄它的存在的可能性;一个人如果自称借着由这个清楚的观念得来的任何论证末证明那个东西不可能存在,那他实际上就是在说,因为我们对它有一个清楚的观念,所以我们对它没有清楚的观念。在心灵能够明晰地想像的任何事物中,要想找出矛盾来,那是徒然的。如果它包含任何矛盾,那它就绝不可能被人想像。
因此,在承认不可分的点的可能性和否认这种点的观念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中介;对于前述论证所作的第二个答复,就是根据于后面这一个原则。有人主张说[5], 我们虽然不能想像一个没有任何宽度的长度,可是我们可以通过一种不必把两者分离的抽象作用,单独考虑其中之一,而不去考虑另外的一个,正像我们可以考虑两个城镇间的道路的长度,而忽略去它的宽度一样。不论在自然界或心中,长和宽都是不可分的;但这并不排斥根据前面所说明的方式去作一个片面的考虑和理性的区别。
在反驳这个答复时,我自然可以援引我在前面已经充分地说明的那个论证,即心灵如不能在它的观念方面达到一个最小的限度,那么它的能力必然是无限的,这样才能接纳它的任何广袤观念所由组成的无数的部分。不过我在这里不坚持我的这个论证,而将力图在上述的那种推理中发现一些新的谬误。
一个面是一个立体的界限,一条线是一个面的界限;一个点是一条线的界限:不过我肯定说,如果一个点,一条线或一个面的观念不是不可分的,我们便不可能想像这些界限。因为,假设这些观念是无限可分的,随后再使想像力图固定在最后的面、线或点的观念上,想像便立刻会发现,这个最后的观念分裂为一些部分;而当想像抓住这些部分中的最后一个时,便又由于一次新的分裂而失去掌握,如此无限地继续下去,想像将永远不可能达到一个最后的观念。不论分裂多少次数,也都不能比想像所形成的最初观念使想像更为接近于最后的分裂。每一个分子都因为一次新的分裂,使人无法掌握,正像我们竭力去抓住水银的情况一样。但是,由于事实上必须有某一个观念来作为每一个有限的数量观念的界限,而且这个界限观念本身不能再由一些部分或较小的观念组成,否则便是它的最后部分才是观念的界限,(如此一直可以推下去);这就清楚地证明了面、线和点的观念不容许再分的了,即面的观念在厚度上不能再分,线的观念在宽度和厚度上不能再分,点的观念在长度、宽度、厚度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能再分的了。
烦琐哲学家们十分感到这种论证的力量,因而他们中间有些人就认为,自然在那些无限可分的物质分子中间掺进去了一些数学点,借以作为物体的界限;其他一些人却又通过一大堆毫无意义的指摘和区别,企图逃避这个论证的力量。这两种敌人都同样地认输了。一个躲藏起来的人正和一个公开地交出武器来的人一样,都是明显地承认了他们敌人的优势。
由此可见,数学的定义摧毁了它的那些所谓的证明;如果我们有符合定义的不可分的点、线和面的观念,它们的存在也就确实是可能的;但是如果我们没有这样的观念,我们便不可能想像任何一个形的界限;而要是没有了这种概念,那就不可能有几何的证明。
不过我还可以再进一步断言,这些证明没有一个具有充分的力量,足以建立像无限可分说的那样一个原则。这是因为对于这些微小的对象来说,这些证明不是恰当的证明,因为它们所依靠的观念并不精确,它们所依靠的原理也并不正确。当几何学关于数量的比例有所决定的时候,我们不应当要求极端的确切和精确。几何的证明没有一个达到这样的程度。它正确地设定形的度次和比例,但只是粗略地,而且有些任意。几何学的错误从来不是重大的,而且如果几何学不是企图达到那样一种绝对的完善,它就根本不会错误。
我首先要问数学家们,当他们说一条线或一个面等于、大于或小于另一条线或另一个面的时候,他们的意义是什么,让任何一位数学家作出一个答复,不论他属于哪个学派,也不论他是主张广袤是由不可分的点组成的,或是由无限可分的数量组成的。这个问题将会使这两种人同样地感到困难。
很少或者简直没有一个数学家拥护不可分的点的假设;可是恰好是这些数学家们对于现在这个问题给予最敏捷而最确当的答复。他们只须答复说:当一些线或一些面中间的点的数目相等时,这些线或面也就相等;而且随着点的数目比例的变化,线和面的比例也就跟着变化。这个答复虽然是明显的,而且又是确当的,可是我可以肯定说,这个相等的标准是完全无用的,而且我们在决定一些对象彼此相等或不相等时,也永远不根据这样一种的比较。因为,由于组成任何线或面的一些点,不论是视觉还是触觉所感知的,都是那样地微小而且互相混淆的,所以心灵绝不可能计算它们的数目,这样一种计算永远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判断各种比例的标准。没有人能够通过精确的计数去决定,一寸此一尺所含的点较少,或者是一尺比一埃耳(ell)或其他较长的尺度所含的点较少。由于这个缘故,我们很少或永不认为这种计数法是相等或不相等的标准。
至于设想广袤是无限可分的那些人,就不可能利用这个答复,或是通过任何一条綫或一个面的组成部分的计数,来决定这条线或这个面是否和另外的綫或面相等。因为,按照他们的假设,最小的和最大的形既然都包含有无数的部分,而无数的部分,恰当地说,彼此又不能是相等的或不相等的,所以任何空间部分的相等或不相等,绝不能决定于它们的部分的数目的任何比例。诚然,人们可以说一埃耳和一码的不相等,在于组成两者的尺数不同,而一尺与一码的不相等在于组成两者的时数不同。不过由于在一种长度方面所称为寸的那个数量被假设为等于另一种长度方面我们所说的寸,而由于心灵不可能无限地参考这些较小的数量,来发现这种相等的关系;那么显然,我们最后就不得不另外确立一个和部分计数法不同的标准。
还有些人[6]认为,相等的最好的定义就是相合(congruity),当任何两个形互相重叠、而它们的各个部分都是互相符合和接合时,这两个形便是相等的。要判断这个定义,我们可以作这样的考虑:相等既然是一种关系,所以严格说来,相等并不是形的本身的一个特性,而只是由心灵对一些形所作的比较中产生出来的。因此,相等关系如果在于各部分之间这种假想的叠合和互相接触,我们就必须至少对这些部分有一个明晰的概念,并且也必须想像到它们的接触。但是显然,在这种想像中,我们就要把这些部分分到我们所能想像的最小限度;因为较大的部分的接触决不能使这些形成为相等。但是我们所能想像的最小部分就是数学点:因此,这个相等标准与点数相等的标准是一样的;而后面这个标准,我们已经判定是一个虽然确当但是无用的标准。因此,我们必须在别处寻求现在这个困难的解决。[有许多哲学家不肯指定任何相等的标准,而只是说,只要拿出两个相等的对象来,就足以给予我们以这个比例的一个正确观念。他们说,如果没有对于这一类对象的知觉,一切定义都是无效的;而当我们知觉到这类对象时,也就不再需要任何定义了。我完全同意这个推理,并且主张,关于相等或不相等的惟一有用的概念,是从各个特殊对象的整体现象和比较得来的。]
因为,显而易见,眼睛、或者倒不如说是心灵,往往在一看之下就能够确定物体的比例,断言它们是相等、较大或较小,不必考察或比较它们的微小部分的数目。这一类的判断不但是很普通的,而且在许多情形下还是确实而无误的。当一码的长度和一尺的长度呈现在前时,心灵就不能怀疑码比尺较长,像它不能怀疑那些最为清楚和自明的原理一样。
因此,心灵在它的对象的一般现象中区别成三种比例,把它们称为较大、较小和相等。但是心灵关于这些比例的判断虽然有时是正确的,但并非永远如此:我们这一类的刊断并不比关于其他任何题材的判断更能冤于怀疑和错误。我们通常是借检查和反省来改正我们的第一次的意见:我们会肯定我们原来认为是不相等的对象是相等的,我们会认为先前显得比另一个对象较大的一个对象是较小的。我们感官的这种判断也不单是受到这样一种的校正;我们还往往把一些对象并列起来,借以发现自己的错误。而在无法并列的时候,我们便用一种共同的和不变的尺度连续地加以度量,这就把各种不同的比例报告我们。甚至这种校正也还容许新的校正,并且也可以有各种不同的精确程度,这就要看我们度量物体时所用的工具的性质如何,和我们进行比较时仔细的程度如何而定的。
因此,当心灵习惯于这些判断和它们的校正,并发现使两个形在眼中显出我们所称为相等这一现象的那个同一的比例,同样也使这两个形互相符合,并且符合于比量它们的任何共同尺度的时候,我们便从粗略的和精密的两种比较方法得到一个关于相等的混合概念。但是我们还不以此为足。因为,由于健全的理性使我们相信,除了呈现于感官前的物象以外,还有远远地比它们小得很多的物体;而虚妄的理性又要促使我们相信,还有无限地更为微小的物体;于是我们便清楚地看到,我们并没有任何度量的工具或技术,可以使自己免除一切的错误和不确定。我们知道,这种微小的部分增加或减少一个,无论在现象中或度量时,都是觉察不到的;而由于我们想像,两个原来相等的形在经过这种增加或减少以后、不可能还是相等,所以我们就又假设了某种假想的相等标准,以便精确地校正种种现象和度量,并将种种的形完全归约到那个比例。这个标准显然是假想的。因为,相等观念本身既然是由并列或共同的尺度所校正过的那样一个特殊现象的观念,所以除了我们具有工具或技术可以进行校正以外,其他任何的校正概念都只是心灵的一种虚构,既是无用的,也是不可理解的。不过这个标准虽然只是假想的,而这个虚构却是很自然的;而且原来促使心灵开始任何活动的理由即使停止了,心灵仍然会依照这种方式一直继续下去,这也是十分通常的事情。在时间方面,这一点显得十分明白;在这方面,我们显然没有确定各部分的比例的精确方法,这里的精确程度甚至还不及在广袤方面:可是我们的测量标准的各种校正以及它们的各种精确程度,却给予我们以一个模糊的、默认的完全相等的概念。在其他许多题材方面,情形也是一样。一个音乐家发现自己的听觉一天一天地变得精细起来,同时借反省和注意经常校正自己,于是即使在他对于题材无能为力的时候,仍然继续同一的心理活动,并认为自己有一个完整的第三音或第八音的概念,虽然他无法说出自己从哪里得到他的标准。一个画家对于颜色也形成同样的虚构。一个机匠对于运动也是一样,画家设想明和暗,机匠设想快和慢,认为都能够有一种超出感官判断以外的精确的比较和相等。
我们也可以把同样的推理应用于曲线和直线。对感官来说,没有东西比曲线和直线的区别更为明显的了,也没有任何观念比这些对象的观念能够被我们更容易地形成的了。但是,不论我们怎样容易形成这些观念,我们却无法举出确定它们的确切界限的任何定义来。当我们在纸上或任何连续面上画出一些线条的时候,这些线条依照一定的秩序从一点到另一点移动,因此可以产生一条曲线或直线的完整印象;但是这种秩序是我们所完全不知的,被观察到的只是合成的现象。所以,即使根据不可分的点的理论,我们对这些对象也只能形成某种不知的标准的模糊概念。要是根据无限可分说,我们甚至走不到这么远的地步,而只好归到一般的现象,以它为决定一些线条是曲线或是直线的准则。但是,对于这些线条,我们虽然不能给予任何完善的定义,也不能举出任何十分精确的方法来把一条线和另一条线加以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作更精确的考究,并以我们经过屡次试验认为它的正确性比较可靠的一个准则来作比较,借以校正最初的现象。就是由于这些校正,并由于心灵在已经没有理性作为根据时仍然要继续同样的活动,所以我们就形成对于这些形的一个完善标准的模糊观念,虽然我们并不能加以说明或加以理解。
的确当数学家们说“直线是两点之间最短的路线”时,他们自以为是下了一个精确的直线定义。但是,首先我要说,这更恰当地是直线的特性之一的发现,而不是它的正确定义。因为我问任何人,在一提到直线时,他岂不是立刻会想到那样一个的特殊现象,而只是偶然才会想到这种特性吗,一条直线可以单独地被理解,可是我们如果不把这条直线和我们想像为较长的其他线条加以比较,这个定义便不可理解。通常生活中有一个确立的原理,即最直的路线总是最短的路綫;这就和说最短的路线总是最短的路线一样荒谬,如果我们的直线观念与两点之间最短路线的观念并无差别的话。
第二,我再重复一次我已经确立的说法,即我们不但没有精确的直线或曲线的观念,同样也没有精确的相等或不相等、较短和较长的观念;因此,后者绝不能给予我们对于前者的一个完善的标准。一个精确的观念永远不能建立于那样模糊而不确定的观念之上。
平面的观念也和直线的观念一样,不能有一个精确的标准,除了平面的一般现象以外,我们也没有任何其他判别这样一个平面的方法。数学家们把平面说成是由一条直线的移动而产生出来的,这是无效的。我们可以立刻反驳说:我们的平面观念之不依赖于这种形成平面的方法,正如我们的椭圆形观念之不依赖于锥形的观念一样;我们的直线观念也并不比平面观念更为精确;一条直线可能不规则地移动,因此而形成一个与平面十分不同的形;因此,我们必须假设这条直线要沿着两条互相平行的并在同一平面上的直线移动;这就成了以事物的本身来说明这个事物、循环论证的一个说法。
由此看来,几何学中一些最根本的观念,即相等和不相等、直线和平面那些观念,根据我们想像它们的通常方法,远不是精确而确定的。不但在情况有些疑间时,我们不能说出,什么时候那样一些特殊的形是相等的,什么时候那样一条线是一条直线,那样一个面是一个平面;而且我们同样也不能对于那个比例和这些形形成任何稳定而不变的观念。我们仍然只能乞求于我们根据对象的现象所形成的、并借两脚规或共同尺度加以校正的那个脆弱而易错的判断。我们如果再假设进一步的校正,这种假设的校正如果不是无用的,便是假想的。我们如果竟然采纳那种通常的说法,采取一个神的假设,以为神的全能可以使他形成一个完善的几何的形,并画出一条没有弯曲的直线:那也是徒然的。这些形的最终标准既然只是由感官和想像得来,所以如果超出了这些官能所能判断的程度之外去谈论任何完善性,那就荒谬了;因为任何事物的真正完善性在于同它的标准符合。
这些观念既然是那样模糊而不确定,我就要问任何一个数学家,他不但对于数学中一些比较复杂而晦涩的命题,就是对于一些最通俗而浅显的原理,都有一些什么无误的信据呢,例如,他如何能够向我证明,两条直线不能有一个共同的线段,他又如何能够证明,在任何两点之间不可能画出一条以上的直线呢?他如果对我说,这些意见显然是谬误的,并且和我们的清楚的观念相抵触;那么我就会回答说,我不否认,当两条直线互相倾斜而形成一个明显的角度时,要想像那两条线有一个共同的线段是谬误的。但是假设这两条线以六十英里差一英寸的倾斜度互相接近,那我就看不出有任何谬误去说、这两条线在接触时会变成一条线。因为,我请问你,当你说,我假设两条线相合而成的那条线不可能像形成那样一个极小的角度的那两条直线一样成为同样的一条直线,你这时候是依照什么准则或标准来进行判断的呢,你一定有某种直线观念,和这一条线不相一致。那么你的意思是否说,这一条线中的点的排列秩序和它们所遵循的规则,和一条直线所特有的、而且是它的根本条件的那个秩序和规则不同呢,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必须告诉你,要是依照这个方式进行判断,你就已经承认了广袤是由不可分的点组成的(这也超出了你的本意),而且除此以外,我还必须告诉你,这也不是我们形成一条直线观念时所根据的标准;即使是的话,我们的感官或想像也没有那样大的稳定性,可以确定那个秩序何时被破坏了、何时被保存了。直线的原始标准实际上只是某种一般的现象;显然。我们可以使直线之间有相合的部分而仍然符合于这个标准,虽然这个标准是经过了一切实际的或想像的方法加以校正。[数学家们不论转向哪一边,都会遇到这个困境。如果他们借一个精密而确切的标准,即计数微小的、不可分的部分,来判断相等或任何其他比例,那么他们既是采用了一个实际上无用的标准,而又实际上确立了他们所企图破坏的广袤的部分的不可分说。如果他们像通常那样,从一些对象的一般现象的比较中得到一个不精确的标准,加以应用,并通过度量和并列加以校正;那么他们的一些最初原则虽然是确定和无误的,但也是太粗略了,不足以提供出他们通常由此所推出的那些精微的推论。这些最初原则是建立在想像和感官上面的。因此,结论也不能超出这些官能,更不能和它们抵触。]
这就可以使我们的眼界开拓一些,并使我们看到,证明广袤无限可分性的任何几何的证明,并不能有那样大的力量,如像我们很自然地认为那种以辉煌名义作为支持的每一个论证应该具有的力量一样。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为什么几何学的所有其他一些的推理都得到我们的充分的同意和赞同,而单是在这一点上却缺乏证据。的确,现在更需要做的,似乎是说明这个例外的理由,而不是指出我们实际上必须要作这样一个例外,并把无限可分说的一切数学论证看成完全是诡辩的。因为,任何数量观念既然都不是无限可分的,那么显然,要试图证明那个数量本身允许那样一种分割,并且借着在这方面和它直接相反的一些观念来证明这点,那便是所能想像到的最为显著的一种谬误了。这种谬误本身既是十分显著的,那么以它为基础的任何论证必然会带来一种新的谬误,并且含有一个明显的矛盾。
我还可以举出一些由接触点(Point of contact)得来的无限可分性的论证作为例子。我知道,没有一个数学家肯被人根据纸上所画的图形加以判断,他会说,这些图形只是一些粗略的草稿,只能较为简便地传达作为我们全部推理的真正基础的某些观念。我很满意这种说法,并愿意将争论只是建立在这些观念上面。因此,我希望我们的数学家尽量精确地形成一个圆和一条直线的观念。然后我就问,在想像两者的接触时,他还是想像线和圆在一个数学点上互相接触呢,还是不得不把线和圆想像为在一段空间中相合呢,不论他选择哪个方面,他都陷于同样的困难地步。如果他肯定说,在他的想像中勾划出这些形的时候,他能够想像线与圆只在一点上接触,那他便承认了那个观念的可能性,因而也就承认了那个对象的可能性。如果他说,在他想像那些线条接触的时候,他不得不使它们相合,那他因此便承认了几何学证明在进行到超出某种微小程度的时候,便发生错误;因为他确是有反对一个圆和一条线的相合的那样证明,换句话说,也就是他能够证明一个观念、即相合的观念与一个圆和一条直线这两个另外的观念是不相容的,虽然他在同时却又承认这些观念是分不开的。
第五节
对反驳的答复(续)
我的体系的第二部分是:空间或广袤观念只是分布于某种秩序中的可见的点或可触知的点的观念;这一部分如果是正确的,那么由此便可得到这样的结论:我们不能形成一个真空的观念或是一个不包含可见的或可触知的东西的空间观念。这种说法引起了三种反驳,我将对这三种反驳一并加以考察,因为我对一个反驳的答复正是我用以对待其他反驳的答复的一个结论。
第一,有人也许会说,许多年代以来人们关于真空(vacuum)和充实(Plenum)争论不休,没有能够使这个问题得到最后的解决;即在今天,哲学家们还以为可以随着自己的想像任意站在某一方面。但是,有人就会说,关于事物的自身,人们的争论不管有什么样的基础,那种争论的本身就确定了那个观念:人们如果对于他们所反驳或拥护的真空没有任何概念,那么他们对于真空便不可能那样长期地进行推理,或是加以反驳,或是加以拥护。
第二,如果这个论证会引起争执,真空观念的实在性或至少是可能性,也可以通过下面的推理加以证明。任何观念如果是可能观念的必然的和无误的结果,这个观念也就是可能的。我们即使承认世界此刻是一个充实体,我们也可以很容易地设想它被除去了运动:这个观念当然可以被承认为可能的。我们也必须承认能够设想全能的神可以毁灭任何一部分的物质,而其余的部分仍然处于静止的状态。因为,凡能区别的每一个观念既然可以被想像分离,而凡可以被想像分离的每一个观念又可以被设想为各别存在的;所以一个物质分子的存在显然不涵摄另一个物质分子的存在,正如一个物体的方形并不涵摄每一个物体的方形一样。这点既被承认,我现在就要间,静止和消灭这两个可能观念的并存可能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当这一个房间中全部空气和细微物质都被消灭以后,并假设墙壁如旧、没有任何运动或变化的时候,那么我们必须设想会有什么结果发生呢,有一些形而上学家们答复说:物质和广袤既是同一的,所以一个的消灭就必然涵摄另一个的消灭。现在房间中各个墙壁之间既然不隔着距离,所以墙壁就互相接触,正像我的手接触着紧在我面前的这张纸一样。但是,这种答复虽然是很普通,可是我要问这些形而上学家们,他们是否能够根据了他们的假设去想像这个情况,或者想像地板与屋顶,连同房间的相对的墙壁,互相接触,而同时却仍静止不动,保持同一的位置。因为自南向北的两壁既然与自东向西的两壁的相反的两端接触,那么自南向北的两壁如何还能够互相接触呢?而且地板与屋顶既然被处于相反位置的四壁所隔开,又如何能够互相会合呢?如果你改变它们的位置,那么你便假设了一种运动。如果你设想它们之间有任何东西,那么你便假设了二种新创造出来的东西。但是如果严格地守着静止和消灭这两个观念,那么由这两个观念产生出来的观念显然不是各部分接触的观念,而是其他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可以断定是一个真空的观念。
第三个反驳把问题更推进了一步,不但主张真空观念是实在的和可能的,并且认为它也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这个主张是建立于我们在物体中所观察到的运动,认为如果没有了真空,这种运动便将是不可能的,也是不能设想的,一个物体必须进入真空之中,才能为其他物体留出空间。我不准备详细阐说这个反驳,因为这个反驳主要是属于自然哲学,而自然哲学并不在我们现在的研究范围之内。
为了答复这三种反驳,我们必须将问题加以相当深刻的研究,并考察各个观念的本性和根源,以免我们没有完全理解争论的主题,而就进行争辩。显然,黑暗观念不是一个积极的观念,只是光的否定,或者更切确地说,是有色的、可见的对象的否定。一个享有视觉的人,如果周围没有了丝毫的光,那么他虽然向四面转动眼睛,他所得到的知觉和一个生来就盲的人的知觉相同。可以确定,这样一个人既没有光的观念,也没有黑暗的观念。由此而得的结论就是:我们并不是由于除掉了可见的对象后,就接受到没有物质的广袤印象;绝对黑暗的观念和真空观念绝不可能是同一的。
再假设一个人悬在空中,并被某种不可见的力量轻轻地向前移动;那么他显然感觉不到任何东西,并且从这种不变的运动也永远得不到广袤观念或任何其他观念。即使假设他来回运动他的肢体,这也不足以给予他以那个观念。他在这种情形下感到某种感觉或印象,那个感觉或印象的各部分是前后接续的,并且可给予他以时间观念;不过这些部分决不是排列于这样一个方式,足以成为传来空间或广袤观念的必要条件。
由于把一切可见的和可触知的东西全部除去以后,黑暗和运动看来决不能给予我们没有物质的广袤观念或真空观念,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它们如果与可见的和可触知的东西混杂起来,是否能够传末这个观念呢,哲学家们通常承认,呈现于眼前的一切物体都似乎是涂绘在一个平面上,而且它们和我们相距的各种距离程度,都是被理性、而不是被感觉所发现的。当我把我的手举在面前、并把手指叉开时,那么手指完全被天空的蓝色分开,正像它们能够被我放在它们之间的任何可见的对象分开一样。因此,为了要知道视觉是否能传来一个真空的印象和观念,我们必须假设:在一片纯粹的黑暗中有一些发光体呈现于我们面前,这些物体的光只显示出这些物体的本身,而并不给予我们以周围对象的任何印象。
关于我们的触觉对象,我们也必须作出一个平行的假设。我们不该假设完全除去一切可触知的对象:我们必须允许有某种东西被触觉所触知;在隔了一段时间并把手或其他感觉器官运动之后,又遇到了另一个触觉对象;离开那个对象之后,又遇到了另一个;我们可以照这个方式随意继续下去。问题在于,这些时间的间隔是否能够给予我们没有物体的广袤观念呢,先研究第一个情形:当只有两个发光体呈现于眼前时,显然我们能够知觉到它们是联接的,还是分开的;它们还是被长距离分开,还是被短距离分开;这个距离如果变化,我们还能知觉它的增加或减少和那些物体的运动。但是由于这里的距离并不是一种有色的或可见的东西,有人也许就以为这里有一个真空或纯粹的广袤,不但为心灵所理解,而且为感官所明显地感到。
这是我们的自然的、最熟习的思维方式;但是我们将通过一些思考加以校正。我们可以说,当两个物体呈现于先前完全黑暗的地方的时候,所能发现的惟一变化只是这两个物体的出现,其余一切仍和先前一样是光的完全否定,是一切有色的或可见的对象的完全否定。不但与这两个物体可说是远隔的东西是这种情形,就是二者之间的距离本身也是如此;这种距离只是黑暗或是光的否定,没有部分、没有组合、不变的和不可分的。这个距离所引起的知觉既然和一个盲人从他的眼睛所接受的知觉并无差异,也和漆黑的深夜中传给我们的知觉并无差异,那么这个距离也必然具有同一的特性;盲和黑暗既然不给予我们广袤观念,那么两个物体间黑暗而不可区别的距离也不可能产生那个观念。如前所说,绝对黑暗与两个或较多的可见的发光体的现象之间的惟一差异,在于那些对象本身和它们刺激我们感官的方式。由对象发出的光线所形成的角;眼睛由一个物体转到另一物体时所需要的运动;被这些对象所影响的器官的各个部分:这些因素就产生了我们所能据以判断距离的仅有的知觉。但是由于这些知觉各自都是简单而不可分的,所以它们绝不能给予我们广袤观念。
我们可以借考察触觉,借考察可触知的物体或固体间的假想的距离或间隔来说明这一点。我现在假设两个情形:一个人悬在空中,来回运动他的肢体,并没有遇到任何可触知的东西;另一个人在触到某种可触知的东西以后,离开了它,并在经过他所知觉到的一种运动以后,又触到另一个可触知的对象;那么我就要问,这两个情形有什么差异呢,没有人不会断然说,这种差异只在于我们知觉到那些对象,至于由运动所发生的感觉则在两种情形下都是同样的。由于这种感觉在不伴有其他知觉时不能传给我们一个广袤观念,所以它在与可触知的对象的印象混合起来时,也并不能给予我们那个观念,因为那种混合对那种感觉并不产生任何变化。
虽然运动和黑暗,单独地或伴有可触知的和可见的物体,都不能传来一个真空或没有物质的广袤观念,可是它们却是我们错误地设想我们能够形成那样一个观念的原因。因为,那种运动和黑暗对于可见的和可触知的对象的实在广袤或组合具有一种密切的关系。
第一,我们可以说:在绝对黑暗中出现的两个可见的对象,就其刺激感官的方式来说,就其所发出的并会合于眼中的光线所形成的角度来说,正像两者之间的距离是充满了给予我们以真正广袤观念的那些可见的对象一样。当两个物体之间没有放着任何可触知的物体时,我们的运动感觉也和我们触到各个部分远离的一个复合物体时所得到的运动感觉一样。
第二,我们从经验发现,如果两个物体中间放着某种广度的一些可见的对象,另外有两个物体,就它们的位置来说,也能以同样的方式刺激感官;那末后面这两个物体间也可以接纳同样广度的可见的对象,而不至于有任何可以感知的撞击或渗透,也不至于对它们呈现于感官的角度有所改变。同样,如果我们先触到另一个对象,隔了一个时间以后,才能触到某个对象,而且我们把那个运动的知觉称为自己的手或其他感觉器官的运动,那未经验就告诉我们,在感到那个对象时,我们所有的运动感觉,也就和那种感觉伴有插在两个物体间的坚固和可触知的对象的印象时一样。换句话说也就是:一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可以转变成一个可见的而可触知的距离,而对于那些远隔的对象却不发生任何变化。
第三,我们可以说,这两种距离对于每一种自然现象几乎都有同样的效果,这一点可以说是这两种距离之间的另一种关系。因为一切性质,如热、冷、光、引力等,既然随着距离而减弱;所以不论这种距离是被复合而可感知的对象所标志出的,或者只是通过几个远隔的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而被认知的,都没有多大差别。
因此,传达广袤观念的那种距离和不被任何有色的或坚固的对象所充满的那另一种距离之间就有三种关系。互相隔离的对象,不论是被哪样一种距离隔开,都以同一的方式刺激感官;第二种距离被发现为可以接纳第一种距离;两种距离同样减弱每一种性质的力量。
这两种距离间的这三种关系,将使我们很容易地说明,后一种距离为什么往往被误认作前一种距离,以及我们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视觉或触觉对象观念时,也想像自己有一个广袤观念。因为,我们可以在这种人性科学中建立一个一般的原理,即只要两个观念有一种密切的关系,心灵就容易误认它们,并且在它的一切讨论和推理中把一个代替另外一个。这种现象发生于那样多的场合,并且那样重要,所以我在这里不得不稍停一下来考察它的原因。只是有一点我要先提到,即我们必须精确地区别现象本身和我将给那个现象指出的原因;我们决不可以由于原因方面的任何不确定而推断说现象本身也是不确定的。我的说明即使是虚妄的,现象仍然可以是真实的。说明的虚妄并不是现象的虚妄的结果:虽然同时我们可以说,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是很自然的;这正是我力图说明的那个原则本身的一个明显的例子。
当我在前面把类似、接近和因果等关系看作观念结合的原则、而不再考察它们的原因时,这主要是为了执行我所确立的“我们终究必须满足于经验”的那个第一原理,而不是由于我在那个题材上拿不出一些动听的、似是而非的理由来。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在想像中把脑子解剖一下,并且指出:为什么当我们想到任何观念时,元气就流入所有邻接的大脑痕迹中,因而唤起一些和它相联系的其他观念。但是,在说明观念的关系时我虽然忽略了从这个论题中可能得到的任何便利,可是我恐怕我在这里不得不求助于这个论题,以便说明由这些关系所发生的错误。因此,我要说,由于心灵赋有一种能力,可以随意刺激起任何观念,所以每当心灵把元气送到观念所寓存的脑中那个区域,这些元气总是刺激起那个观念,如果元气恰好流入适当的大脑痕迹,并找出属于那个观念的那个细胞。但是由于元气的运动很少是直接的,并且自然地会偏向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因此,元气由于落入邻接的痕迹中,就不显现出心灵最初所要考察的观念,而显现出其他关联的观念来。这种变化,我们并不总是觉察到;我们仍然继续同一的思想路线,运用呈现于我们的那个关联着的观念,并把它应用在我们的推理中,就像这个观念是我们所要求的那个观念似的。这是哲学中许多错误和诡辩的原因:这自然是很容易想像得到的,而且如果有需要的活,也是很容易指出来的。
在上述三种关系中,类似关系是错误的最丰富的根源。的确,在推理中,很少错误不是主要从这个根源得来的。类似的观念不但是互相关联的,而且我们思考它们时的心灵活动也极少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加以区别。后面这个情况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形成任何两个观念的心灵活动只要是相同的或类似的,我们便很容易混淆这两个观念,把一个当作另外一个。随着本书的进展,我们将看到许多的例子。但是类似关系虽然是最容易在观念中引起错误的一种关系,但其他两个关系、即因果关系和接近关系,也可以协同发生这种影响。我们本来可以举出诗人们和演说家们的比喻,作为这一点的充分证明,如果在形而上学的论题上,从这方面去取得论证是合乎惯例、而且又是合理的。为了恐怕形而上学家们会认为这种引证有损他们的尊严,所以我将从我们对形而上学家们的大部分的讨论所能作的一种观察中借取一个证明,就是:人们通常都用词语来代替观念,并且在他们的推理中用谈论来代替思想。我们用词语来代替观念,乃是因为两者往往那样密切地联系着,致使心灵容易把它们混淆起来。也是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才以一种既是不可见的又不可触知的距离的观念,来代替那只是分布于某种方式卜而组合起来的可见的点或可触知的点所构成的广袤。因果关系和类似关系结合起来造成了这种错误。第一种距离既经发现为可以转变成第二种距离,所以它在这一方面就是一种原因;两者刺激感官的相似的方式和它们同样地减弱每一种性质的作用,形成了这种类似关系。
在作了这一连串的推理,并说明了我的一些原则以后,现在我就有了准备,可以答复无论是根据形而上学或是根据机械学所提出的全部反驳。关于真空或没有物质的广袤的频繁的争论,并不证明争论所围绕的那个观念的其实性;在这一方面,最常见的是,人们欺骗他们自己,尤其是当由于任何一种密切关系,另外一个观念被呈现了出来,可以成为引起他们的错误的原因的时候。
对于根据静止和消灭这两个观念的结合所提出的第二个反驳,我们也可给以几乎是同样的答复。房间内每样东西如果都被消灭了,而墙壁仍然屹立不动,那末我们想像这个房间所处的状态必然是同现在一样,充满其中的只是那不成为感官对象的空气。这种消灭给眼睛留下了一个虚构的距离,这个距离是被受了刺激的那个器官的各个不同部分、以及明暗程度所显现的;这种消灭又给触觉留下一个虚构的距离,这个距离就在于手或其他肢体的一种运动感觉。我们如果再进一步探索,那是徒然的了。不论把这个题目如何反复探索,我们将发现这就是在假设的那样一种消灭以后,那样一个对象所能产生的仅有的印象;而前面巳说过,印象只能引起和它们类似的观念,不能产生任何其他的观念。
介于其他两个物体之间的一个物体既然可以假设为被消灭掉,而对它两边的物体并不产生任何变化,所以我们也很容易设想那个物体怎样可以重新被创造出来,而同样也不产生任何变化。但是一个物体的运动和它的被创造具有同样的结果。远隔的物体在两种情形下同样都不受影响。这就足以满足想像,并证明那样一种运动并不包含矛盾。后来,经验又使我们相信,处于上述方式中的两个物体确实有在它们之间容纳物体的那样一种能力,而且要把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转变为可见的和可触知的距离,也并无任何阻碍。那种谈论不管显得如何自然,在我们对它没有经验之前,我们不能确定它是有实效的。
这样,我就似乎已经答复了上述的三种反驳;不过同时我也知道,很少人会满足于这些答复,他们一定会立刻提出新的反驳和困难。有人或许会说,我的推理对于当前的问题没有什么贡献,我只是说明了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而并没有试图说明对象真正的本性和作用。两个物体之间虽然不插有任何可见的或可触知的东西,可是我们根据经验发现,那两个物体正如被一种可见的和可触知的东西所隔开时一样,在眼睛看来是处于同一的方式之下,并且要求手在两个物体之间来回移动肘有同样的运动。这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也凭经验被发现为具有容纳物体的能力,或变为可见的和可触知的距离的能力。这便是我的全部体系。我在体系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曾试图说明按照这个方式隔开两个物体、并且给予两个物体以容纳其他物体(不经过任何撞击或渗透)的能力的那个原因。
作为对于这种反驳的答复,我情愿认罪,并且承认我从来不曾想洞察物体的本性,或者说明它们的作用的奥秘原因。因为除了这不是我现在的目的以外,我恐怕那样一种企图也是超出了人类知性的范围,而且我们也决不能认为,不借着呈现于感官的那些外面的特性,就可以认识物体。至于那些企图作更进一步的发现的人们,那就要等到我看见他们至少在某一个例子中得到成功,我才能赞同他们的雄心。但是现在,我只要能够根据经验的指示,完全认识了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和对象之间的联系,我就心满意足了。这就足以作为生活的指导:这也就满足了我的哲学,我的哲学只是要说明我们的知觉、即印象和观念[7]的本性。
我将以一个似非而是之论来结束这个关于广袤的题目,不过这个似非而是的说法根据前面的推理是很容易说明的。这个似非而是之论就是:如果你乐意把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换句话说也就是转变为可.见的和可触知的距离的那种能力、称为一个真空,那么广袤和物质是同一的,可是仍然有一个真空。如果你不想称它为真空,那么在一个充实体内,运动是可能的,无需无限的撞击,无需循环往复,无需互相渗透。不过我们不论采用何种说法,我们总是必须承认,我们要形成任何实在的广袤观念,必然要把一些可以感知的对象填充进去,并想像它的部分是可见的或可触知的。
至于认为时间只是某些实在对象在它中间存在的那个方式的学说,我们可以说:这个学说和关于广袤的相似学说一样,要受到同样的反驳。如果说因为我们在真空观念上进行争辩和推个对象时,中间并无间隔的运动,这时那些对象才可说是接触的,那么这些对象便不相接触。对象在我们感官前的现象是一致的;一切困难都是来自我们所用的词语的模糊。
如果我们把我们的探讨推进到对象在感官前的现象以外,我恐怕我们大部分的结论都将充满了怀疑主义和不确定。因此,如果有人问,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是否永远充满着物体、还是某种东西——那种东西在我们的器官改进之后可以变成可见的或可触知的,那么我不得下承认,我不论在哪一方面部发现不出很有决定性的论证来;虽然我倾向于相反的意见,因为那个意见此较符合于通俗和一般的想法。如果我们正确地理解牛顿哲学,我们将发现它的意义也只是如此。一个真空被肯定了,那就是说,物体被说成是处于这样一种方式,可以在它们中间接纳其他物体、而没有任何冲击或渗透。物体的这种状态的真实性质是不知的。我们只认识到它对感官的作用和它接纳物体的能力。对于那个哲学来说,最适当的就是一种适度的温和的怀疑主义,同时坦率地承认对于超出一切人类能力的那些题材,我们是一无所知的。]理,那就是我们有真空观念的一个充分证明,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必然有一个不包含任何可变的存在物的时间的观念,因为没有一个题目比这个题目争论得更多、更经常的了。不过我们实际上没有这个观念,这是确定的。因为它是从哪里得来的呢,它是起源于感觉印象还是反省印象呢,请把这个观念清楚地向我们指出来,使我们知道它的本性和性质。但是你如果指不出任何那样的印象来,那么你可以确定,当你想像自己有任何那样的观念时,你是错了。
但我们虽然不能指出不包含可变的存在物的时间的观念所由得来的那个印象,可是我们能够很容易地指出使我们假想自己有那个观念的那些现象。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心中有不断的一连串的知觉,所以时间观念永远存在于我们的心中:当我们在五点钟思考一个稳定的对象,随后又在六点钟加以思考时,我们就容易以同一方式把那个时间观念应用于它,就像每一个刹那都被那个对象的一种不同的位置或变化加以区别似的。那个对象的初次出现和第二次出现,在同我们的知觉的按续比较之下,似乎同样地远隔,就像那个对象已经真正变化了一样。此外,我们还可以加上经验向我们所指出的,即:那个对象在前后两次出现之间原可以有那样多的变化;正如那个不变的、或者宁可以说是虚构的持续,也和感官所明显地看到的那种接续一样,都可以增减每一种性质,而对它发生同样的作用。由于这三种关系,我们便容易混淆我们的观念,想像自己能够形成没有任何变化或接续的一个时间或持续的观念。
第六节
论存在观念和外界存在观念
在我们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们不妨说明一下存在和外界存在这两个观念;这些观念正像空间和时间观念一样,也有它们的困难。通过这样的研究,当我们彻底理解了可能进入我们推理中的那些特殊观念以后,我们在考察知识和概然性时就有了更好的准备。
我们可以意识到的或记忆起的一切印象或观念,没有一个不可以被想像为存在的。显而易见,存在(being)的最完善的观念和信据是从我们的这种意识得来的。根据这点,我们就可以形成一个可以设想到的最清楚的、最有决定性的两端论法,即:我们既然在记忆起任何观念或印象时,总是要赋予它以存在,所以存在观念如果不是由一个与每一个知觉或思想的 对象联结着的独立印象得来,必然就和知觉观念或对象观念是同一的。
这个两端论法既然是每一个观念都是来自一个相似的印象那个原则的一个明显的结论,所以我们对于这个两端论法的两端命题的决定是没有什么更多的怀疑的。不但完全没有任何独立的印象伴随着每个印象和每个观念,而且我还不以为有任何两个独立印象是不可分离地联络着的。某些感觉虽然有时会结合起来,可是我们迅速发现它们可以分离,可以分别地呈现。由此看来,我们所记忆的每一个印象和观念虽然可以被认为是存在的,存在观念却并非由任何特殊的印象得来的。
因此,存在观念和我们想像为存在的东西的观念是同一的。单纯地反省任何东西和反省它是存在的,这两件事并无不同之处。存在观念在和任何观念结合起来时,并没有对这个观念增加任何东西。不论我们想像什么,我们总是想像它是存在的。我们任意形成的任何观念
都是一个存在的观念;一个存在的观念也是我们所任意形成的任何观念。
任何人要反对这个说法,就不得不指出实在物观念所由获得的那个独立印象,并且必须证明,这个印象与我们相信其为存在的每个知觉都是不可分离的。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断言,这一点是做不到的。
我们前面[8]①所作的观念没有任何实在的差异仍然可以区别的那种推理,在这里不能给我们任何帮助。那种区别是建立于同一个简单观念对几个不同的观念所可能有的不同的类似关系。但是,不可能呈现出在存在方面和某个对象类似、而在同一方面又和其他对象差异的任何一个对象来,因为每一个呈现出来的对象都必然是存在的。
同样的推理也可以说明外界存在的观念。我们可以说,哲学家们公认的、并且本身也相当明显的一个理论就是:除了心灵的知觉或印象和观念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实际上存在于心中,外界对象只是借着它们所引起的那些知觉才被我们认识。恨、爱、思维、触、视:这一切都只是知觉。
心中除了知觉以外既然再也没有其他东西存在,而且一切观念又都是由心中先前存在的某种东西得来的;因此,我们根本就不可能想像或形成与观念和印象有种类差别的任何事物的观念。我们纵然尽可能把注意转移到我们的身外,把我们的想像推移到天际,或是一直到宇宙的尽处,我们实际上一步也超越不出自我之外,而且我们除了出现在那个狭窄范围以内的那些知觉以外,也不能想像任何一种的存在。这就是想像的宇宙,除了在这个宇宙中产生出来的观念以外,我们也再没有任何观念了。
外界对象如果被假设为与我们的知觉有种类差别,那么我们在想像它们时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对它们形成一个关系观念,而并不自以为理解了那些关联着的对象。一般说来,我们并不假设它们有种类差别,而只是赋予它;们以不同的关系、联系和持续。不过关于这点,以后还要比较充分地加以讨论[9]。
[1]有人曾反驳我说,无限可分性只是假设无数的此例部分,不是无数的除得尽部分,而无效的此例部分并不构成一个无限的广袤。但这种区别完全是无聊的。不论这些部分被称为除得尽的或此例的,都不能小于我们所能想像的那些微小部分,因此它们在结合起来时也不能形成一个更小的广袤。
[2] 马尔秀先生Mons.Malezieu。称,心灵可以把它应用于心灵所集合的任何数量的对象;这样一个单位也和数字一样不能单独存在,因为它实在也是一个真正的数字。但是那个能够单独存在、而且它的存在又是一切数字的存在的必要条件的单位,却是另外一种的单位,而且必然是完全不可分的,也不能再分解为任何较小的单位。
[3]洛克先生
[4] 第五节(81页)。
[5]思维术(L'art de penser)。
[6]参阅博罗博士的数学讲演集.
[7] [我们如果把自己的思辨限制于对象在我们感官面前的现象,而不进一步探究对象的真正的本性和作用,那么我们便可以免除一切困难,也永不会被任何问题所困惑。所以如果有人问,介于两个物体之间的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是某种东西,还是空无所有;那么我们就很容易地答复说,它是某种东西,即按照那样一个特殊方式刺激感官的那些对象的一种特性。如果有人问,中间隔着那种距离的两个物体是否互相接触,那么我们可以答复说,这就要决定于接触这个词的定义。如果对象之间没有可感知的东西介于共同的时候,就说它们是接触的,那么这些对象就接触了,如果两个物体的映像刺激眼睛的邻接部分,而且手在接续触到两种原因。
[8]第一章,第七节。
[9]第四章,第二节。
第三章
论知识和概然推断
第一节 论知识
有七种[1]不同的哲学关系,即类似、同一、时间和空间关系、数量或数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相反和因果关系。这些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完全决定于我们所比较的各个观念,一类是可以不经过观念的任何变化而变化的。我们是从一个三角形的观念、发现它的三个角等于两个直角的这样一种关系;只要我们的观念不变,这种关系也就不变。相反,两个物体间的接近和远隔的关系,可以仅仅由于它们的位置的改变而有所变化,并不需要对象自身或它们的观念有所变化;这种位置决定于心灵所不能预见的千百种不同的偶然事件。同一关系和因果关系也是一样。两个对象虽然完全类似,甚至在不同时间出现于同一位置,但是它们可以在数量上有所不同;至于一个对象产生另一个对象的那种能力既然决不能单是从它们的观念中发现出来的,因此,原因和结果显然是我们从经验中得来的关系,而不是由任何抽象的推理或思考得来的关系。没有任何一个现象——即使是最简单的——可以根据了出现于我们面前的对象的性质而加以说明的,或者是我们可以不借着记忆和经验的帮助而预见的。
由此看来,七种哲学关系之中,只有四种完全决定于观念,能够成为知识和确实性的对象。这四种是类似、相反、性质的程度和数量或数的比例。这些关系中有三种是一看便可以发现出的,它们恰当地应该属于直观的范围,而不属于理证的范围。当任何一些对象互相类似时,这种类似关系首先就刺激眼睛,或者不如说是刺激心灵,很少需要再一次的考察。相反关系和任何性质的程度也是同样情形。没有人能够有一次怀疑,存在与不存在互相消灭,并且是完全不相容的和相反的。当任何性质如颜色、滋味、热、冷等的程度差异十分微小时,我们虽然不可能精确地加以判断,可是当它们的差异是巨大的时候,那就很容易决定它们中间某一种较另一种强些或弱些。无需任何研究或推理,我们一看就可以作出这个决定。
在确定数量或数的比例时,我们也可以照同一方式进行,并在一见之下就可以观察出任何数或形之间的较大或较小,尤其是当这种差异是很大而显著的时候。至于相等或任何精确的比例,我们从单独一次的考察只能加以猜测。很小的数和很有限的广袤部分是一个例外;这些是立刻可以了解的,而且我们在这里也觉察到自己不容易陷于任何重大的错误。在其他一切情形下,我们必然只能粗略地决定比例,或者必须在比较人为的方式下进行决定。
我已经说过,几何学或者说确定形的比例的那种技术,虽然就普遍性和精确性而论远远超过感官和想像的粗略判断,可是也永远达不到完全确切和精确的程度。几何学的最初原理仍然是由对象的一般现象得来的,而当我们考察自然所容许的极小的对象时,那种现象就绝不能对我们提供任何保证。我们的观念似乎给予我们一个完全的保证:没有两条直线能有一个共同的线段;但是我们如果考究这些观念,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总是假设着两条直线的一种可感知的倾斜度,而当它们所形成的角是极其微小的时候,我们便没有那样精确的一条直线标准,可以向我们保证这个定理的真实。数学中大多数的原始判断也都是同一情形。
因此,就只剩下代数学和算术这两种仅有的科学,在这两门科学中,我们能够把推理连续地推进到任何复杂程度,而同时还保存着精确性和确实性。我们有一个精确标准,我们能根据它去判断一些数的相等和比例;按照数的是否和这个标准符合,我们确定它们的关系,而不至有任何错误的可能。当两个数是那样地结合起来,其中一个数所含的单位与另一个数所含的单位永远相应的时候,我们就断言那两个数是相等的,而几何学正是由于缺乏那样一个在广袤方面的相等标准,因此难以认为是一个完善和无误的科学。
我说,几何学虽然缺乏算术和代数学所特有的邮种完全精确性和确实性,可是比起我们感官和想像的不完善的判断来,仍然是优越的。这种说法可能会引起一个困难,我们应该在这里把这个困难消释一下。我所以认为几何学有缺点,其理由在于它的原始的和基本的原理只是由现象得来的;有人或许会设想,这个缺点必然永远伴随着几何学,使几何学在比较它的对象或观念的时候,永远不能达到比我们的眼睛或想像单独所能达到的精确性更大的精确性。我承认这种缺点总是跟随着它,使它永远不能期望达到充分的确实性:但是由于这些基本的原理建立于最简易而最少欺骗性的现象上面,这些原理就给与它们的结论以一种精确程度,这种精确程度是这些结论单独地所不能达到的。人的眼睛不能断定千边形的角等于一九九六个直角,或作出任何和这个比例接近的推测;但是当它断定,几条直线不能相合和在两点之间我们不能画一条以上的直线时,它的错误决不会是很大的。这就是几何学的本性和功用:它使我们一直研究到那些现象,这些现象由于它们的简易性,不至于使我们陷于重大的错误。
我将利用机会在这里提出另外一个意见,这是关于理证性推理的一个意见,它是由这个同一的数学论题所提示出来的。数学家们惯于自称:作为他们对象的那些观念的本性,是非常细致的和精微的,它们不属于想像的概念范围,而必须借一种纯粹的和理智的观点才能了解,这种观点只有灵魂的高级官能可以胜任。同样的看法也贯穿于大多数的哲学部门,并且主要是用以说明我们的抽象观念,并指出我们如何能够形成例如一个既不是等腰、也不是不等边、各边也不限于某种特定长度和比例的三角形观念。不难看到,哲学家们为什么那样喜爱某些细致的和精微的知觉这个概念,因为他们借此就掩盖了他们的许多谬误,并可以通过采用模糊和不确定的观念而拒不服从清楚观念的判断。不过,为了打破这个诡计,我们只须回顾一下我们的全部观念都是由印象复现而来的那个我们所屡次坚持的原则。因为,我们由此就可以立刻推断说,我们的全部印象既然都是清楚的和确切的,所以由印象复现而来的观念也必然具有同一本性,如果不是由于我们的过失,决不能包含任何那样晦暗而繁复的东西。一个观念由于它的本性是比印象较为微弱而低沉的,但是因为在其他各方面都是与印象同一的,所以不能合有任何极大的神秘。如果观念的微弱使它成为模糊不清,我们就应该使观念保持稳定和精确,尽量去补救这个缺点。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却妄谈什么推理和哲学,那是徒然的。
第二节 论概然推断;并论因果观念
关于作为科学基础的那四种关系,我所认为必须要说的,就只是这些。但是其他三种关系却并不由观念所决定,并且即使在那个观念保持同一的时候,这些关系也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关于这些关系,应该作比较详细的说明。这三种关系是同一关系、时空中间的位置和因果关系。
一切推理都只是比较和发现两个或较多的对象彼此之间的那些恒常的或不恒常的关系。不论当两个对象都呈现于感官之前的时候或者当两者都不呈现于感官之前的时候,或者当只有一个呈现出来的时候:我们都可以进行这种比较。当两个对象连同它们的关系呈现于感官之前的时候,我们把这种情形称为知觉,而不把它称为推理,在这种情形下,恰当地说,并没有运用任何思想或活动,而只是通过感觉器官被动地接纳那些印象。根据这种思维方式,我们就不应当把我们关于同一关系以及时间和空间关系所作的任何观察看作推理,因为在这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关系中间,心灵都不能超出了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真实存在或关系。只有因果关系才产生了那样一种联系,使我们由于—-个对象的存在或活动而相信,在这以后或以前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活动;其他两种关系也只有在它们影响这种关系或被这种关系所影响的范围以内,才能在推理中被应用。任何一些对象中都没有东西可使我们相当,它们或是永远远隔的、或是永远接近的;当我们根据经验和观察发现它们在这一方面的关系是不变的时候,我们就总是断言,有一种秘密原因在分离它们或结合它们。这种推理也可推广到同一关系。一个对象虽然好几次在我们感官之前时隐时现,我们也容易假设它的个体继续是同一不变的,而且知觉虽然间断,我们还是认为它有同一性;我们总是断言,如果我们的眼睛不停地看着它,我们的手不停地触着它,它会传来一个不变的和不间断的知觉。但是超出我们感官印象之外的这个结论只能建立于因果的联系上面,除此以外我们也没有任何保证,足以保证我们的对象没有变化,不论这个新的对象如何类似于先前呈现于感官之前的那个对象。每当我们发现那样一种完全的类似关系时,我们就考究这种关系是否是那一类对象所共有的;是否可能有或者很可能有某种原因起着作用去产生那种变化和类似关系;根据我们对这些原因和结果所作的断定,我们就形成了关于那个对象的同一性的判断。
由此看来,在不单是由观念所决定的那三种关系中,惟一能够推溯到我们感官以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着的存在和对象报告于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因此,在我们结束关于知性这个题目之前,我们将力求充分地说明这种关系。
依照程序着手,我们必须先考究因果关系的观念,并且看它是从什么来源获得的。如果我们没有完全理解我们要对它进行推理的观念,我们便不可能进行正确的推理;而我们若不是把一个观念追溯到它的根源,并考察它所由产生的那个原始印象,也就不可能完全理解那个观念。考察印象,可以使观念显得清楚;考察观念,同样也可以使我们的全部推理变得清楚。
因此,我们可以观察我们所称为原因和结果的任何两个对象,把它们的各方面反复检查,以便发现产生那样一个极度重要的观念的那个印象。初看起来,我就觉察到,我一定不能在对象的任何特定性质中去寻求这个印象;因为我从这些性质中不论选定哪一种,我总是可以发现某种虽然没有那种性质,可是仍然归在原因或结果的名称之下的对象。的确,不论外界或内心存在的任何东西,没有一个不被认为是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的,虽然很明显地没有任何性质普遍地属于一切的存在,使它们应该得到那个名称。
因此,因果关系的观念必然是从对象间的某种关系得来;现在我们必须力求发现那种关系。第一,我发现,凡被认为原因或结果的那些对象总是接近的;任何东西在离开了一点它的存在的时间或地点的以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中,便不能发生作用。互相远隔的对象虽然有时似乎互相产生,可是一经考察,它们往往会被发现是由一连串原因连系起来的,这些原因本身是互相接近的,并和那些远隔的对象也是接近的;而当在任何特殊例子中我们发现不出这种联系的时候,我们仍然假设有这种联系存在。因此,我们可以把接近关系认为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我们至少可以根据一般的意见假设它是如此;以后[2]我们将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机会,来考察哪些对象能够并列和结合,哪些对象不能够如此,借以澄清这个问题。
我将认为原因与结果的必要条件的第二种关系,不是那样地被普遍公认的,而是很可能引起某种争论的。那就是在时间上因先于果的关系。有些人主张,原因并不是绝对必然地先于它的结果;任何对象或活动在它存在的最初一刹那,就可以发挥它的产生性质(Productive
quality),产生与它完全同时的另一个对象或活动。不过,在大多数的例子中,经验似乎反驳了这种意见;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借一种推论或推理来建立因先于果的这个关系。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有一个确立的原理,即一个对象如在充分完善的状态下存在了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另一个对象,那它便不是那另一个对象的唯一原因;它就需要其他的原则加以协助,把它从不活动状态中推动起来,使它发挥它所秘密合有的那种能力。但是,如果有任何原因可以和它的结果完全同时的话,那么根据了这个原理就可以确定一切原因和结果都是如此;因为其中任何一个只要在一刹那间延缓它的作用,那么它在原该活动的那个刹那并不曾发挥它的作用,因而就不是一个恰当的原因。由此而来的结果就无异是毁灭了我们在世界上所观察到的原因的那种一连串的接续,并且确实也是把时间完全消灭了。因为,如果一个原因和它的结果是同时的,这个结果又和它的结果是同时的,这样一直推下去。那么显然就不会有接续这样一个现象,而一切对象必然就都是同时存在的了。
如果这个论证显得令人满意,那就很好。如果不是如此,那么我请求读者允许我在前面那种情形下所擅用的那种自由,即暂时假设它是这样的。因为他将会发现,这件事情并没有什么重大关系。
在这样发现了或假设了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是原因和结果的必要条件以后,我就发现我猛然停住,而在考察任何单独的一个因果例子方面不能再往前进了。在撞击的时候,一个物体的运动被认为是另一个物体运动的原因。当我们以极大注意考究这些对象的时候,我们只发现一个物体接近另一个物体,而且它的运动先于另一个的运动,但其间并没有任何可感知的时间间隔。在这个题目上,我们即使再进一步竭力去思索和思考,也是丝毫没有益处的。在考究这一个特殊的例子中,我们并不能再进一步了。
如果有人抛开这一例子,妄想给原因下一个定义说,它是能够产生其他东西的一种东西,那他显然是什么也没有说。因为他所谓产生是什么意思呢?他能给产生下一个与原因作用的定义不同的任何定义么?如果他能够,我希望他把这个定义说出来。如果不能,那他就是在这里绕圈子,提出了一个同义词,并没有下一个定义。
那么我们是否就该满足于接近和接续这两种关系,以为它们可以提供一个完善的原因作用的观念呢?完全不是这样。一个对象可以和另一个对象接近、并且是先在的,而仍不被认为是另一个对象的原因。这里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应当考虑。这种关系比上述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都重要得多。
这是我又把这个对象的各方面反复加以观察,以便发现这种必然联系的本性,并发现这个联系观念所可能由以获得的那一个印象或一些印象。当我观察对象的巳知性质时,我立刻发现因果关系丝毫也不依靠它们。当我考察它们的关系时,我只能发现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而这两种关系我巳认为是不完全的、不满意的。我既然没有成功的希望,那么我是否便可以因此说,我在这里有一个并无任何类似印象在它之先出现的观念呢?这就会断然地证明我的轻率和易变;因为与此相反的一个原则已经那样坚定地确立起来,不容有进一步的怀疑了;至少在我们比较充分地,考察了现在这个困难之前,那个原则是不容怀疑的。
有些人在寻找一种掩藏起来的东西,而在他们所预期的地方找寻不到时,就毫无确定的观点或计划,只是在附近各处遍处搜索,希望他们的好运气最后会引导他们碰到他们所寻找的东西。我们现在也必须仿效这些人的做法。对于进入因果观念中的那个必然联系的本质的问题,我们必须放弃直接的观察,而力图去发现其他一些间题,加以考察,这种考察或许会提供一个线索,有助于澄清现在的困难。这些问题共有两个,我将加以考察。
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
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我们的因果互推的那种推论的本性如何,我们对这种推论所怀的信念(belif)的本性又是如何?
在我作进一步的研究之前,我只想说,原因和结果的观念虽然不但是由感觉印象得来,而且也是由反省印象得来,可是为了简略起见,我通常只提到感觉印象作为这些观念的来源;不过我希望我所说的关于感觉印象的话也都可以应用于反省印象。各种情感和它们的对象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都有一种联系,正如外界物体彼此之间互相联系着一样。因此,属于感觉印象的因果关系也必然是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全体所共有的。
第三节 为什么一个原因永远是必然的
先从关于原因的必然性这第一个问题开始研究。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原理: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在一切推理中,人们不举出任何证明,也不要求任何证明,通常总是把这一点视为当然的。这点被假设为是建立在直观上面的,并且是人们虽然会在口头上否定、而心中却实际上从未怀疑过的那些原理之一。但是我们如果根据前面所说明的知识观念来考察这条原理,那么我们在这条原理中将发现不出这类直观确实性的任何标记来;相反,我们会发现这条原理的本性与那一类信念的本性是完全不合的。
一切确实性都是来自观念的比较,以及观念保持不变时也一直总是不变的那些关系的发现。这些关系就是类似关系.数量和数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和相反关系;这些关系中没有一个是涵摄于“一切开始存在的事物也都有一个存在的原因”的这个命题之中。因此,那个命题并没有直观确实性。任何肯定这个命题有直观确实性的人,至少必须否认这四种关系是仅有的无误的关系,而且必须发现其他一种同类的关系涵摄在这个命题之中;关于这一点,我们将有足够的时间加以考察。
但是这里有一个论证,可以立刻证明前述的命题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我们如果不能指出,没有某种产生原则(prductiveprinciple)任何东西决不能开始存在,那么我们同时也永远不能证明,每一新的存在或存在的每一新的变异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前一个命题如果不能证明,那么我们就没有希望能够证明后一个命题。但是前一个命题是绝对不能用理证来证明的,我们只要考虑下面这一点就可以明白,就是:所有各别的观念既然是可以互相分离的,而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又显然是各别的,所以我们很容易想像任何对象在这一刹那并不存在,在下一刹那却存在了,而无需对它加上一个各别的原因观念或产生原则的观念。所以,对想像来说,一个原因观念和存在开始观念的分离显然是可能的;所以,这些对象的现实的分离,就其不涵摄任何矛盾或谬误来说,是完全可能的。因此这种分离就不能被单是根据观念的任何推理所反驳;而如果驳不倒这一点,我们便不可能证明一个原因的必然性。
因此,我们在考察之后就将发现,对于原因的必然性人们所提出的每一个理证,都是错误的、诡辩的。某些哲学家[3]说:我们所能假设任何对象在其中开始存在的一切时间点和空间点,本身都是相等的;除非有某种原因,它是一个时间和一个地点所特有的,并借此决定和确定这种存在,这种存在必然永远处于悬空状态,因而那个对象由于缺乏某种东西确定它的开始,也永远不能开始存在。不过我要问,假设时间和地点没有原因就可以确定,比假设存在在那个方式下(即没有原因——译者)成为确定,果真是更为困难些么?在这个题目方面所发生的第一个问题永远是:那个对象是否将要存在;其次的问题才是,它将在何时何地存在?如果在一种情形下原因的除去在直观上就显得是谬误的,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必然是这样的。如果在一种情形下不经过证明就不能显出谬误,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就同样需要一个证明。因此,一个假设的谬误决不能是另一个假设也是谬误的证明,因为它们都是站在同一立场上,并且必然要依据同一推理而成立或不成立的。
关于这个题目,我发现哲学家们[4]所用的第二个论证,也遭到同样的困难。据说,每一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因为如果任何事物缺乏一个原因,那么它就是产生出自己来的,也就是说,它在它存在之前就已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不过这种推理显然是没有决定性的;因为它假设,在我们否定—个原因之后,我们仍然承认了我们所明白地否定了的事情,即必须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因此就被认为是对象自身,而这无疑是一种明显的矛盾。不过,说任何事物没有一个原因就被产生出来,或者更恰当地说,就开始存在,那并不等于肯定它是它本身的原因;正相反,排除了外面的一切原因,就更加排除了被创造出的那个事物本身。一个没有任何原因而绝对存在的对象,当然不是它自己的原因;当你肯定说、一个对象是随着另一个对象而来的时候,你就是在窃取论点,并假设了任何事物没有一个原因是绝对不能存在的,而且我们在排除了一个产生原则以后,仍然必须求助于另一个这样的原则。
那个曾被用来证明原因的必然性的第三个论证[5],也完全是同样情形。没有任何原因而被产生出的任何东西,都是由虚无所产生的;换句话说,它以虚无作为它的原因。不过虚无不能成为一个原因,正像它不能成为某种东西、或等于两个直角一样。我们凭直观知道,虚无,不能等于两个直角,也不能成为某种东西;借着同样的直观,我们也可以知道它决不能成为一个原因。因此,我们必然看到,每个对象都有它的存在的真实原因。
我相信,在我评论了前面两种论证之后,不必费多少话就可以表明这个论证的脆弱。它们全部都是建立在同样的谬误上面,并且都由同一思路得来的。我们只须说一点就够了,就是:当我们排除一切原因的时候,我们就实实在在把它们都排除了,既不认虚无为存在的原因,也不认对象自身为存在的原因;因此,不能根据了这些假设的谬误推出一个论证来证明那种排除是谬误的。如果每一种东西必然有一个原因,那么在排除其他原因以后,我们自然就必须承认对象自身或虚无作为原因。但是,争论之点正是在于每一种东西是否必然有一个原因;因此,根据一切正确的推理。我们决不该把这一点看作巳被承认的了。
还有一些尤其轻率的人说:每一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因为原因就涵摄在结果这个观念之内。每个结果必然以一个原因作为前提;结果是一个相对的名词,原因是它的相关项目。但这并不证明每一个存在先前必然有一个原因,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每个丈夫必然有个妻子,因而就说每个男人都结了婚一样。问题的真相在于:每一个开始存在的对象是否都由一个原因得到它的存在;而我断言,这一点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并且我希望前面的论证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
认为每一个新的产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的那个意见,既然不是由知识或任何科学推理得来的,那么那个意见必然是由观察和经验得来的。其次的问题自然就是:经验如何产生那样一个原则呢,不过我发现,把这个问题降低到下面这个问题将会是比较方便的,即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特定的原因必然有那样特定的结果,我们为什么形成由这一个推到那一个的推断呢,我们将把这个间题作为我们下面的研究题目。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同一个答复将会解决这两个问题。
第四节 论因果推理的组成部分
心灵在根据原因或结果进行它的推理时,虽然把它的视野扩展到它所见的或所记忆的那些对象之外,可是它决不能完全不看到那些对象,也不能单凭它的观念进行推理,而必须在推理中混杂着一些印象,或至少混杂着一些与印象相等的记忆观念。当我们由原因推到结果时,我们必须确立这些原因的存在;而要确立这个原因,只有两个方法:或是通过我们的记忆或感官的直接知觉,或是由其他原因加以推断,这些其他原因我们也必须以同一方式加以确定,或者是通过当前的印象,或者是根据它们的原因进行推断,如此一直推求下去,直到我们达到我们所见过或所记忆的某个对象为止。我们不可能把我们的推断无限地进行下去;而惟一能停止我们推断的乃是一个记忆印象或感官印象,超出了这些印象以外,就没有怀疑或探究的余地。
在这一方面要举一个例子,我们可以选择历史上任何一点,并且考察我们为了什么理由要相信它或否定它。例如我们相信,凯撒在三月十五日在元老院被刺死;这是因为这个事实是根据历史家们的一致的证据所确立的,而这些历史家都一致给那个事件指定这个确切的时间和地点。这里有若干符号和文字呈现于我们的记忆或感官之前;我们也记得这些文字符号曾被用作某些观念的记号;这些观念或者是存在于行刺时亲自在场,并由这件事的存在直接得到这些观念的那些人的心中;或者是这些观念是由别人的证据得来,而那个证据又从另一个证据得来,这样清楚可见地层层推进,直至最后我们达到那些目击此事发生的人们为止。显然,全部这个论证连锁或因果联系最初是建立在所见过或所记忆的那些符号或文字上的,而且如果没有记忆或感官的根据,我们的全部推理就将成为虚妄而没有基础。没有了那种根据,那个连锁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将依靠于另一个环节,但是连锁的一头并不固定于足以支持全部连锁的任何东西上,因而也就没有信念或证据。一切假设性的论证。或是依据假设而进行的推理,实际上都是这种情形;它们中间并没有任何现前的印象或对一个真实的存在的信念。
有人反对说,我们能够根据过去的结论或原则进行推理,并不必求助于那些结论最初所由以发生的那些印象;不消说,这对于我现在的学说不是确当的反驳。因为,即使这些印象已经完全从记忆中消失,它们所产生的信念仍然可以存在。同样真实的是:关于因果的一切推理原来都是由某种印象得来的,正像某种理证的信据永远是来自观念的比较一样,虽然这种比较已被遗忘,信据却仍然可以继续存在。
第五节 论感官印象和记忆印象
因此,在根据因果关系而进行的这种推理中,我们所应用的是性质混杂而互相差异的材料,这些材料虽然互有联系,可是本质上仍是互相差别的。我们关于因果的全部推理由两种因素所组成,一个是记忆印象或感官印象,一个是产生印象的对象的,或被这个对象所产生的、那个存在的观念。因此,这里我们就有三件事情需要说明:第一是原始的印象。第二是向有关的原因观念或结果观念的推移过程。第三是那个观念的本性和性质。
至于由感官所发生的那些印象,据我看来,它们的最终原因是人类理性所完全不能解释的。我们永远不可能确实地断定,那些印象还是直接由对象发生的,还是被心灵的创造能力所产生,还是由我们的造物主那里得来的。这样一个问题对于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也并不重要。我们的知觉不论是真是伪,我们总可以从它们的一贯性中得出一些论断,不论它们是正确地表象自然事物,或者只是感官的幻象。
当我们寻找那种区别记忆与想像的特征时,我们必然会立刻觉察到,那个特征不在于记忆所呈现于我们的那些简单观念中;因为这两种官能都是由印象得到它们的简单观念,并永远不能超出这些原始知觉之外的。这两种官能的差别同样也不在于它们的复合观念的排列方式。因为,虽然记忆的特性在于保存它的观念的原来秩序和位置,而想像却可以随意改换和变化它们的秩序和位置,可是这种差别并不足以区别它们的作用,或者使我们能够对两者进行辨识;我们不可能将过去的印象唤回,以便把它们和我们当前的观念加以比较,并看看它们的秩序是否精确地相似。记忆既然不是通过它的复合观念的秩序,也不是通过它的简单观念的本性而被人认知,因此,记忆和想像的差别就在于记忆的较大的强烈和活泼程度。一个人原可以逞其幻想,臆造任何过去的冒险情景;若不是想像的观念比较微弱和模糊,那就无法把这种想像的情景和同样的记忆的情景加以区别。
正常有这样的事发生:两个人都曾经参与过某一事件发生的场合,其中一个人比另一个人记忆得比较清楚,并且费尽周折也无法使他的同伴追忆起这件事。他历举了若干情节,还是无效;他提到了时间、地点、在场的人、所说的话。和在种种方面所作的事;直到最后,他忽然碰巧提到了唤起全部情景的某个情节,使他的朋友完全记起当时的一切情形。这里,遗忘了往事的那个人最初也从另一个人的谈话中接受了所有的观念,连同时间和地点的同一的情节;不过他认为它们只是想像中的虚构。但是一当触动记忆的那个情节被提到以后,同样的那些观念现在使出现于一个新的观点下,并且好像与它们先前所引起的感觉有所不同。除了那种感觉的变化而外,并无任何其他变化,可是那些观念却立刻变成了记忆观念,并且得到了同意。
记忆所呈现于我们的一切对象,想像既然都能加以表象,而且那两个官能的区别只在于它们所呈现出的观念所引起的不同的感觉,所以我们应该要考究一下那种感觉的本性。这里我相信,每个人都会立刻和我同意,认为记忆观念要比想像观念比较为强烈和活跃)。一个要想描摹任何一种情感或情绪的画家,总要设法去看一看被同样情绪所激动的人,以便使他的观念生动活泼,并使它们比那些只是想像中的虚构的观念更为强烈和活泼。这种记忆越是新近,观念也就越是清楚;在隔了一个长时间以后,他如果再返回来思维他那个对象,他总是会发觉那个对象的观念衰退了,即使不是完全消灭的话。当我们的记忆观念变得十分微弱的时候,我们对它们时常发生怀疑;当任何一个意象不是表现得色彩鲜明,足以表明记忆官能的特征时,我们就难以断言,那个意象还是来自想像,还是来自记忆。一个人说,我想我记得那样一件事情,不过我没有把握。漫长的时间几乎把它消磨于我的记忆之外,使我不能确定它是否是我的想像的纯粹产物。
一个记忆观念既然可以由于失去它的强力和活泼性而衰退到那样一个程度,以至被认为是一个想像观念;同样的,在另一方面,一个想像观念也可以获得那样一种强烈和活泼程度,以至被认作一个记忆观念,并且对信念和判断起着和记忆观念相似的作用。这种情形可以在撒谎的人身上看到;这些人由于一再撒谎,最后终于对谎话产生了信念和记忆,就像它们是实在的事情一样。习惯在这种情形下也像在其他情形下一样,对心灵产生了和自然对心灵的同样的影响,并且给观念注入了同样的强力和活力。
由此可见,那种永远伴随着记忆和感官的信念或同意只是它们所呈现的那些知觉的活泼性;它们和想像的区别只在于这一点。在这种情形下,所谓信念就是感到感官的直接印象;或是感到那个印象在记忆中的复现。只有知觉的强力和生动性才构成了判断的最初活动,并在我们推溯因果关系、根据了这种判断进行推理时,奠定了那种推理的基础。
第六节 论从印象到观念的推断
我们很容易看到,在追溯这种关系时,我们从因到果的推断,不是单从观察这些特定的对象得来的,也不是由于我们洞察对象的本质、因而发现它们彼此的依赖关系而得来的。没有任何对象涵摄其他任何对象的存在,如果我们只考究这些对象本身,而不看到我们对它们所形成的观念以外。这样一个推断就等于是知识,并且意味着:想像任何与此差异的东西是绝对矛盾的、不可能的。但是由于一切各别的观念都是可以分离的,所以显然不会有这类的不可能性。当我们由当前的一个印象转移到任何对象的观念时,我们可能把那个观念和那个印象分开,而以其他任何观念来代替它。
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经验从一个对象的存在推断另外一个对象的存在。经验的本性是这样的。我们记得曾有过一类对象的存在的常见的例子:并且记得,另一类对象的个体总是伴随着它们,并且和它们处于经常的接近秩序和接续秩序中。例如,我们记得曾经看到我们所称为火焰的那一类对象,并且曾经感到我们所称为热的那种感觉。我们也回忆起那些对象在过去一切例子中的恒常结合。没有经过任何进一步的程序,我们就把一个称为原因,把另一个称为结果,并由一个的存在推断另一个的存在。在我们所亲见的特定原因和结果结合在一起的所有那些例子中,原因和结果都曾被感官所知觉,并被记忆下来。但是在我们对它们进行推理的一切情形下,只有一项被知觉或被记忆,而另外一项却是依照我们过去的经验加以补足的。
这样,在研究进程中,我们在根本想不到、而完全在研究其他题目的时候,却不知不觉地发现了因果之间的一个新的关系。这个关系就是它们的恒常结合(constantconjunction)。接近和接续并不足以使我们断言任何两个对象是因和果,除非我们觉察到,在若干例子中这两种关系都是保持着的。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为了发现构成因果关系那样一个必需部分的那种必然的联系的本性,不去直接考察这种关系有什么益处。我们大可希望通过这个方法最后达到我们所提出的目的;虽然,说实在话,这个新被发现的恒常结合关系,似乎在我们的研究道路上使我们前进不了多远。因为它的含义只不过是,相似的对象永远被置于相似的接近和接续关系中;而且至少初看起来,我们似乎显然不能借着这种关系发现任何新的观念,我们只能加多、而不能扩大我们心灵的对象。有人也许会想,我们从一个对象所不能发现的东西,我们也永远不能从一百个种类相同的、并在每一个条件方面都完全类似的对象那里发现。我们的感官在一个例子中给我们指出处于某种接续关系和接近关系中的两个物体、运动或性质;我们的记忆也只是把我们永远发现为处于相似关系中的相似物体、运动或性质的许多例子呈现于我们。单是把任何过去的印象即使重复无数次,也永不能产生任何新的原始观念,如像必然联系的观念那样;在这里,许多的印象比我们单限于一个印象时、并没有更大的影响。这种推理虽然似乎是正确而明显的,可是如果我们失望得太早,那也未免愚蠢;所以我们还是把讨论的线索继续下去。我们既然知道,在发现了任何一些对象的恒常结合以后,我们总是要由一个对象推断另一个对象,所以我们现在就可以考察那种推断的本性,以及由印象向观念的那种推移过程的本性。最后我们也许会看到,那个必然的联系依靠于那种推断,而不是那种推断依靠于必然的联系。
从呈现于记忆或感官之前的一个印象到我们称为原因或结果的那个对象的观念的那个推移过程,看来既然是建立于过去的经验之上,建立于我们对于它们的恒常结合的记忆之上,那么其次的问题就是:经验还是借着知性、还是借着想像产生这个观念的呢?我们还是被理性所决定而作这种推移呢,还是被各个知觉的某种联想和关系所决定而作这种推移呢,如果是理性决定我们,那么它该是依照下面这个原则进行的,即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的。因此,为了澄清这个问题,让我们来考究这样一个命题可能被假设为建立于其上的全部论证。由于这些论证必然是从知识或概然推断得来的,我们可以依次观察这两种证据的程度,并看看它们是否能提供这种性质的任何正确结论。
我们前面的推理方法很容易地使我们相信,不可能有理证性的论证来证明: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我们至少能够设想自然的进程有所改变,这就足以证明这样一种改变不是绝对不可能的。能对任何事物形成一个清楚的观念,那就是那个事物的可能性的不可否认的论证;而单单这一点就足以驳斥反对它的任何所谓的理证。
概然推断既然不是发现观念本身间的关系,而只是发现对象间的关系,所以它在某些方面必然以我们的记忆和感官的印象作为基础,而在某些方面又以我们的观念作为基础。在我们的概然推理中,如果不掺杂着任何印象,结论就会成为完全虚妄;其中如果不掺杂着任何观念,那么观察这种关系时心灵的活动,严格地说,只是感觉,而不是推理。因此,在一切概然推理中,心中必然呈现着某种东西,或是看见的,或是记忆的;我们是根据了这种东西来推断某种和它相关而却没有被我们看见或记忆的东西。
能够引导我们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直接印象以外的对象间的唯一联系或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为这是可以作为我们从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正确推断的基础的惟一关系。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是由经验得来的,经验报导我们那样一些特定的对象在过去的一切例子中都是经常结合在一处的。当我们假设一个和这些对象之一类似的对象直接呈现于它的印象中的时候,我们因此就推测一个和它的通常伴随物相似的对象也存在着。根据这个说明仁我认为这在每一点上都是没有问题的),概然推断是建立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与我们没有经验过的那些对象互相类似的那样一个假设。所以,这种假设决不能来自概然推断。同一个原则不能既是另一个原则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关于那个关系,这或许就是有直观确实性或理证确实性的惟一命题。
如果有人想逃避这个论证,并且不先确定我们关于这个题目的推理是否是由理证或由概然推断而来,而就自称根据因果所得的一切结论都是建立于可靠的推理;那末我只希望他们把这种推理提出来,以便我们加以考察。有人也许会说,在有了某些对象的恒常结合这种经验以后,我们就依照下述方式进行推理。这样一个对象总是被发现为产生另外一个对象。它如果不被赋有某种产生能力,它便不可能有这个结果。能力必然涵摄结果;因此,我们根据一个对象的存在而推断它的通常伴随物的存在,就有一个正确的基础。过去的产生涵摄着一种能力:能力涵摄一种新的产生;这个新的产生正是我们从能力和过去的产生所推断出来的。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产生观念与原因作用观念是一回事,而且没有一种存在确实地、决定性地涵摄任何其他对象中的能力;我如果愿意利用这些说法,或者我如果把我关于能力和效能(efficacy)观念将来有机会要说的话先在这里提出,如果这样做是恰当的,那末我就可以很容易地指出上述推理的弱点。不过这样一种进行方法似乎会使体系的各个部分互相依托,因此削弱我的体系,并且会在我的推理中引起混乱,所以我将力求不借这类帮助而维持我现在的主张。
因此,我们可以暂时承认,在任何一个例子中一个对象被另一个对象的产生涵摄着一种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和它的结果有一种联系。但是我们已经证明,这种能力并不存在于原因的可感知的性质之内;而呈现于我们的却只是一些可感知的性质;我就要问,在其他例子中,你为什么只根据这些性质的出现,而就假设同一能力仍然存在呢?在现在这种情形下,援引过去经验丝毫不能解决什么问题;你最多只能证明,产生其他任何对象的那个对象在那一刹那中具有那样一种能力;但是你永远不能证明,同—能力必然在同一对象或可感知的性质的集合体中继续存在;更不能证明,相似的能力永远与相似的可感知的性质结合着。如果有人说,我们曾经验到,同一能力与同一对象继续结合着,而且相似的对象也赋有相似的能力;那么我愿意重新提出我的问题:为什么根据了这种经验,我们就超出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过去的例子而推得任何结论呢?如果你照先前的方式来回答这个问题,那末你的回答又会引起同样性质的新问题,以至于无限的地步;这就清楚地证明了前面的推理没有任何正确的根据。
由此看来,不但我们的理性不能帮助我们发现原因和结果的最终联系,而且即在经验给我们指出它们的恒常结合以后,我们也不能凭自己的理性使自己相信,我们为什么把那种经验扩大到我们所曾观察过的那些特殊事例之外。我们只是假设,却永不能证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必然类似于我们所未曾发现的那些对象。
我们已经注意到,某些关系使我们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即使没有理由决定我们去作这种推移;我们可以把这一点立为一条一般的规则:即当心灵没有任何理由而恒常地和一致地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时,它就是受了这些关系的影响。我们现在的情形恰恰是这样。理性永远不能把一个对象和另一个对象的联系指示给我们,即使理性得到了过去一切例子中对象的恒常结合的经验和观察的协助。因此,当心灵由一个对象的观念或印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或信念的时候,它并不是被理性所决定的,而是被联结这些对象的观念并在想像中加以结合的某些原则所决定的。如果观念在想像中也像知性所看到它们那样没有任何结合的话,那末我们就不可能由原因推到结果,也不会对于任何事实具有信念。因此,这种推断是单独地决定于观念的结合的。
观念间的结合原则,我曾经归纳为三个一般原则。并且说过,任何对象的观念或印象自然而然地引起与它类似、接近或相关的其他任何对象的观念。我承认,这些原则既不是观念间的结合的必然的原因,也不是仅有的原因。它们不是必然的原因,因为一个人可以在某一段时间内,固定他的注意于一个对象、而不再去看其他的对象。它们不是仅有的原因,因为人的思想显然可以在它的各个对象之间极不规则地任意流动,可以从天上转移到地上,从宇宙的一端跃到宇宙的另一端,毫无任何法则和秩序。不过我虽然承认这三种关系有这种缺点,并承认想像中有这种不规则性,但我仍然肯定说,类似关系、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是结合各个观念的仅有的一般原则。
的确,有一个观念的结合原则,初看起来,或许会被认为和这三条原则中的任何一条都不相同,不过归根到底也会被发现为依靠于同一的根源。当任何一类对象中的每一个体在经验中被发现为与另一类对象的一个个体经常地结合起来的时候,于是不论哪类对象中任何一个新个体的出现,自然就把思想转移到那个个体的通常的伴随物上。例如,由于那样一个特定观念通常附着于那样一个特定的词,所以只要一听那个词,就足以产生出那个相应的观念;而且心灵即使以极大的努力也几乎无法阻止那种推移过程。在这种情形下,在听到那个特定的词的时候,并不绝对必须反省过去的经验,并且思考什么观念通常是和那个词音结合在一起的。想像本身就代替了这种反省,并且非常习惯于由词推到观念,因此,一听到词的时候便想起观念,其间并无丝毫停顿。
但是,我虽然承认这是观念的联结的一个真正原则,可是我肯定它和因果观念之间的结合原则是一回事,并且是我们根据因果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推理中的一个必需的部分。我们所有的因果概念只是向来永远结合在一起并在过去一切例子中都发现为不可分离的那些对象的概念,此外再无其他的因果概念。我们不能洞察这种结合的理由。我们只观察到这件事情自身,并且总是发现对象由于恒常结合就在想像中得到一种结合。当一个对象的印象呈现于我们的时候,我们立刻形成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因而我们可以给意见(opinion)或信念下一个部分的定义说:它是与现前一个印象关联着或联结着的观念。
由此看来,因果关系虽然是涵摄着接近、接续和恒常结合的一种哲学的关系,可是只有当它是一个自然的关系、而在我们观念之间产生了一种结合的时候,我们才能对它进行推理,或是根据了它推得任何结论。
第七节 论观念或信念的本性
一个对象的观念是对于这个对象的信念的一个必需的部分,但并不是它的全部。我们可以想像许多我们并不相信它们的事物。因此,为了比较充分地发现信念的本性、或者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念的性质,我们可以衡量下面的一些考虑。
显然,根据原因或结果而进行的一切推理都归结到关于事实的结论,即关于一些对象的存在或是它们的性质的存在的结论。同样显然的是:存在观念和任何对象的观念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当我们单纯地想像一个对象之后再来想像它是存在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或改变我们的最初观念。例如,当我们肯定说上帝是存在的时候,我们只是照人们向我们描写的样子形成那样一个存在者的观念;我们并不是通过一个特殊观念来想像归属于他的那种存在,并把这个特殊观念加到他的其他性质的观念上,而且还可以把这个特殊观念和那些性质的观念分离开、区别开。不过我还要更进一步。我还不满足于说,任何对象的存在概念对于这个对象的单纯概念并没有任何增加,而且还主张,对于存在的信念也并不以新的观念加到组成那个对象观念的一些观念。当我想到上帝的时候,当我想到他是存在的时候,;当我相信他是存在的时候,我的上帝观念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但是一个对象的存在的单纯概念和对它的信念之间既然确有一个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既然不存在于我们所想像的那个观念的一些部分或它的组成中间,所以我们就可以断言,那个差异必然存在于我们想像它的方式(manner)中间。
假如我面前有一个人提出了我所不同意的一些命题,说凯撒死在他的床上,说银比铅较易熔化,或说水银比金为重;那么显然,我虽然不相信,仍然可以清楚地理解他的意思,而形成他所形成的全部观念。我的想像也和他的想像一样,赋有相同的能力;他能够想像的任何观念,我也都能够想像;他所能结合的任何观念,我也都能结合。因此,我就要问,在信和不信命题之间有什么差别呢,在被直观或理证所证明的各种命题方面,比较容易回答这个间题。在那种情形下,同意那个命题的人不但依照那个命题想像那些观念,并且必然被决定在那个特定方式下来想像那些观念,不论是直接地想像,或是以其他观念作为媒介。一切谬误的东西都是不可理解的;想像也不能违反了理证来设想任何事物。但是,由于根据因果的推理和关于事实的推理中,没有这种绝对必然性,而且想像可以自由地设想问题的两面,所以我仍然要问,不信和信念的差别在哪里呢?因为在信和不信这两种情形下去想像观念,同样地是可能的和必要的。
如果有人答复说:一个不同意你所提出的命题的人,在和你以同一方式想像那个对象之后,立刻就可以按另一个不同的方式去想像它,并对那个对象构成一些不同的观念。这种答复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倒并非因为它含有任何谬误,而是因为它不曾发现全部真理。大家承认,在我们不同意任何人的一切场合下,我们总是设想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我们既然只能相信一个方面,那么显然的结论就是:那种信念必然使我们所同意的那种概念和我们所不同意的那种概念有所差别。我们可以在一百种不同方式下混合、结合、分离、混乱、改变我们的观念,可是若非有某种原则的出现,确定了这些不同情况中的一种,我们实际上并无任何信念;这个原则对于我们先前的观念既是显然没有什么增益,所以它只能改变我们想像它们的方式。
心灵的全部知觉共分两类,即印象和观念,两者的差别只在于它们不同的强烈和活泼程度。我们的观念是由我们的印象复现而来,并表象出印象的一切部分。如果你想在任何方式下改变一个特定对象的观念,你只能增加或减少它的强烈和活泼程度。如果你对观念作了任何其他的改变,那么它就表象另一个对象或印象了。这种情形就与在颜色方面的情形一样。一个特定的色调可以获得一个新的生动程度或明亮程度,而并无任何其他变化。当你作了任何其他的改变的时候,它就不再是同一的色调或颜色了。信念既然只改变我们想像任何对象的方式,所以它只能给与我们的观念一种附加的强烈和活泼程度。因此,一个意见或信念可以很精确地下定义为:和现前一个印象关联着的或联结着的一个生动的观念。[6]
这便是使我们达到这个结论的那些论证的项目。当我们由其他对象的存在推断一个对象的存在时,必然永远有某种对象呈现于记忆或感官之前,作为我们推理的基础;因为心灵不能无止境地继续推论下去。理性永不能使我们相信,任何一个对象的存在涵摄另外一个对象的存在;因而当我们由一个对象的印象推移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或信念上时,我们不是由理性所决定,而是由习惯或联想原则所决定。不过信念并不止是一个单纯观念。它是形成一个观念的特殊方式:同一个观念既然只能随着它的强烈和活泼程度的变化而有所变化,所以总的来说,信念、依照前面的定义、乃是由于和一个现前印象相关而被产生出的一个生动的观念。[形成关于任何事实的信念的这种心灵作用,似乎从来是哲学中最大的神秘之一;虽然任何人甚至都不曾猜想到、说明这种神秘有任何困难。就我来说,我必须承认,我在这点上发现了一个极大的困难;并且即当我白以为完全理解了这个题目时,我也找不出词语来表达我的意思。我借着一个我认为是很明显的归纳过程断言,一个意见或信念只是一个观念,这个观念与虚构不同之处不在于它的本性,或是它的各部分的秩序,而在于它被想像的方式。但是当我要说明这种方式的时候,我几乎找不出任何完全符合这个情况的词语,而不得不求助于每个人的感觉,使他对于心灵的这种作用有一个完善的概念。一个被同意的观念在感觉起来和想像单独所提供于我们的一个虚构的观念是有差别的。我将把这个不同的感觉称为一种较强的力量、活泼性、坚定性、稳固性或稳定性,力图加以说明。这一批词语似乎十分没有哲学意味,我只是想用了它们表示邮种使实在的事物较之虚构更为亲切地呈现于我们之前的心灵作用,这种作用使实在的事物在思想中较有分量,使它们对情感和想像发生一种较大的影响。我们只要同意事情本身,那末关于词语便不必争辩。想像可以支配它的全部观念,可以在一切可能的方式下结合、混和并改变它们。它可以设想各个对象和它们的地点和时间的全部情景。它可以用某种方式按照对象的真正色彩把那些对象显现于我们之前,就像它们真正存在着一样。但是由于想像官能自身不能达到信念,所以这种信念就不在于我们观念的本性和秩序,而在于它们被想像的方式,并在于它们给心灵的感觉。我承认,这种感觉或想像方式是不可能完全加以说明的。我们可以使用表示与此近似的情形的词语。但是它的正确而恰当的名称是信念(belief),这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充分理解的一个名词。在哲学中我们也不能再前进一步而只能说、它是被心灵感觉到的某种东西,可以使判断的观念区别于想像的虚构。这种信念给予那些观念以较大的力量和影响,使它们显得较为重要,将它们灌注 到心中,并使它们成为我们全部行动的支配原则。)
这个定义也将被发现为与每个人的感觉和经验完全符合。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念比空中楼阁的散漫幻想较为强烈、牢固而活泼,这是最明显不过的。如果一个人坐下来把一本书当作小说阅读,另一人把它当作一部真正历史阅读,他们显然都接受到同样的观念,并且也依照同样的次序;而且一个人的不信和另一个人的信念也并不妨碍他们对于他们所读的书作同样的解释。作者的文字在两人的心中产生了同样的观念,虽然他的证据对他们并没有同样的影响。后者对于一切事件有一种较为生动的概念。他比较深切地体会到人物的遭遇;他向自己表象出他们的行为、性格、友谊和敌意;他甚至对他们的面貌、神情和体态形成一个概念。至于前一个人既然不相信作者的证据,他对于所有这些情节就只有较为模糊而黯淡的概念;除了文体的优美和结构的巧妙以外,他从这本书得不到多大的愉快。
第八节 论信念的原因
我们已经把信念的本性说明如上,并且指出它就是与现前印象有关的一个生动观念;现在我们可以进而考察它是由什么原则得来的,什么东西赋予观念以那种活泼性。我很乐意在人性科学中确立一个一般的原理,即:当任何印象呈现于我们的时候,它不但把心灵转移到和那个印象关联的邮样一些观念,并且也把印象的一部分强力和活泼性传给观念。心灵的种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靠于它作那些活动时的心理倾向;随着精神的旺盛或低沉,随着注意的集中或分散,心灵的活动也总会有较大或较小程度的强力和活泼性。因此,当任何一个对象呈现在前、使思想兴奋和活跃起来时,心灵所从事的每一种活动,在那种心理倾向继续期间,也将是较为强烈而生动的。但是那种心理倾向的继续显然完全是依赖于心灵所想像的那些对象;而且任何新的对象都自然地给予精神一个新的方向,并且把心理倾向改变了;相反,当心灵经常地固定于同一个对象上,或者顺利地、不知不觉地顺着一些关联的对象向前移动时,这时那种心理倾向就有了长得很多的持续时间。因此,就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当心灵一度被一个现前印象刺激起来时,它就由于心理倾向由那个印象自然地推移到关联的对象,而对于那些关联的对象形成一个较为生动的观念。各个对象的交替变化十分容易,心灵几乎觉察不到,因而它在想像那个关联的观念时,也就带着它由现前印象所获得的全部强力和活泼性。
如果在考究那种关系的本性和对它极关重要的那种推移的顺利情况时,我们能够相信这种现象确实如此,那自然很好:但是我必须承认,在证明这样一个重要原则的时候,我是把主要信心放在经验上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这可以作为满足我们现在的目的的第一个实验),当一个不在面前的朋友的像片一出现时,我们对他的观念显然被那种类似关系赋与一种生气,而且那个观念所引起的每一种情感,不论是喜是悲,也都获得一种新的强力和活力。一种关系和一个现前印象结合起来,产生了这种效果。当像片不像他,或者至少不是为他而作的写照的时候,它就根本不会使我们想到他。如果像片和他本人都不在面前,心灵虽然可以从想起像片推想到那个人,可是它却觉得它的观念反而被这种推移所减弱了,而不是被它所活跃了。当友人的像片放在我们面前时,我们看起它来感到一种快乐;但是如果把像片移去,我们就宁可直接想他,而不借反省一个同样远隔而模糊的影像来想像他。
罗马天主教的教仪可以被认为是同样性质的实验。人们责难那个奇特的迷信教门的信徒所举行的哑剧,可是他们却往往为此进行辩解说,他们感到那些外表的行动、姿势和动作的良好效果,这些姿态表情可以活跃他们的信仰,鼓舞他们的热忱;否则,他们的信仰如果完全向着远隔的、精神的对象,就会消沉下去。他们说,我们在可感知的象征和形像中,隐约体会到我们信仰的对象,并且因为这些象征呈现眼前,使对象较比在只用一种理智的静观和思维的时候,显得更加亲切,如在目前。可感知的对象比其他任何对象对想像总是有较大影响,它们把这种影响迅速地传到那些与它们关联并与它们类似的观念。从这些教仪和这个推理,我只是要推断说,在使观念活跃起来这点上,类似关系的效果是很普遍的;在每种情形下,既是必然有一种类似关系和一个现前印象结合起来,所以我就得到充分多的实验来证明前述原则的真实。
在考察类似关系的效果之后,我们如果再考察接近关系的效果,那就可以把另外一种实验给前述实验增添力量。距离确实会减弱任何观念的力量,而当我们接近任何对象时,它虽然还未呈现于我们的感官之前,可是它作用于心灵上时的影响,却类似于一个直接的印象。思维任何一个对象,就会立刻将心灵转移到和它接近的东西,不过只有当一个对象实际呈现出来时,才能以一种较大的活泼性将心灵转移。当我离家只有数哩时,一切和家有关的东西都比我在离家六百英哩时更能感动我;虽然即在离家六百哩时,我只要反省我的朋友和家人们的邻近任何东西,自然也会使我对他们发生一个观念。但是在后面这种情形下,心灵的两种对象既然都是观念,所以其间虽然也有顺利的推移,而因为缺乏一个直接印象,单是那种推移并不能给任何一个观念以较大的活泼性[7]。
因果关系与类似和接近这两种其他关系一样,也有同样的影响,这一点没有人能够怀疑。迷信的人们之所以喜爱圣徒的遗物,正和他们追求象征和形象的理由一样,也是为了活跃他们的信仰,而使他们对于他们所想摹仿的那些典型人物的生平产生一种亲切的、强烈的概念。一个信徒所能求得的最好遗物之一显然就是一个圣徒的手制品;人们所以也在这个观点下看待他的衣着和用具,那是因为它们一度供他使用,并且被他移动过、抚摩过;在这一方面,这些遗物虽然被看作不甚完全的结果,可是这些遗物与圣徒本人的关系链锁,较之我们据以推知他的真实存在的其他任何关系链锁,都较为短些。这个现象清楚地证明了一个现前印象与因果关系结合起来可以活跃任何观念,结果就产生了信念或同意,这正符合于前面的定义。
但是,我们为什么还找寻其他论证来证明、一个现前印象伴着一种想像的关系或推移可以活跃任何观念呢,单是我们根据原因和结果进行推理的这个例子,就足以达到我们的目的。对于我们所相信的每一个事实,我们确实都必须有一个观念。这个观念的发生确实只是由于它和现前印象发生一种关系。信念对观念确实没有增加什么,它只是改变了我们想像它的方式,使观念变得比较强烈而生动。关于关系的影响所作的现在这个结论,乃是所有这些推理步骤的直接结论;每个步骤在我看来都是确实而无误的。出现于这种心灵作用中的,只有一个现前印象、一个生动的观念、以及这个印象与这个观念在想像中的关系或联结;因此,不可能怀疑其中有什么错误。
为了把这个问题全部更充分地加以观察起见,我们可以把它当作必须借经验和观察才能加以决定的自然哲学中的一个间题看待。我假设有一个对象呈现出来,我从它推出某种结论,而给我自己形成一些可以说是我相信或同意的观念。这里显而易见,呈现于我的感官面前的那个对象和我根据推理推断其为存在的那另一个对象,虽然可以被设想为借它们的特殊能力或性质互相影响,可是我们现在所考察的这个信念现象既然只是内心现象,所以这些能力和性质便完全不参与着产生这个信念,因为我们对它们毫无所知。我们只应当把现前的印象认为是观念和伴随它的那种信念的员实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力求借实验来发现使印象发生那样一种奇特结果的那些特殊性质。
首先我看到,现前的印象借其本身的能力和效力,并且当它作为只限于当前这一刹那的一个单一的知觉单独地被考虑时,它并没有这个结果。我发现,一个印象在其初次出现时,我虽然不能由它推得一个结论,可是当我后来经验到它的通常结果时,它就可以成为信念的基础。在每一种情形下,我们都必然已经在若干过去的例子中观察到同一印象,并且发现它和其他某种印象经常结合在一起。这是被那样多的实验所证实的,不容有丝毫的怀疑。
在第二度观察之后,我断定,伴随现前印象而来,并由过去许多印象和许多次结合所产生的这个信念,乃是直接发生的,并没有经过理性或想像的任何新的活动。对于这一点我是可以确定的,因为我从来不曾意识到任何那样的活动,并且在主体方面也发现不出可以作为这种信念的基础的任何东西。凡不经任何新的推理或结论而单是由过去的重复所产生的一切,我们都称之为习惯(custom),所以我们可以把下面一种说法立为一条确定的真理,即凡由任何现前印象而来的信念,都只是由习惯那个根源来的。当我们习惯于看到两个印象结合在一起肘,一个印象的出现(或是它的观念)便立刻把我们的思想转移到另一个印象的观念。
在对这项实验完全满意之后,我就再作第三套实验,以便知道;对于产生这个信念现象来说,除了习惯性的推移之外,是否还需要其他任何东西。于是我把第一个印象改变成一个观念,并且观察到,转到相关观念的那种习惯性的推移虽然还存在,可对象似乎是那样不可分离的,以致我们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时,中间并无片刻停顿。但是这种推移既是由经验而来,不是由观念间的任何原始联系而来,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那种经验不经过人的思想就可以借一种秘密作用产生对于因果的信念和判断。这就使人失去一切借口(如果还留有任何借口的话),无法再说心灵是通过推理才相信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那一个原则。因为我们在这里发现,知性或想像无需反省过去的经验,就能从它得出推断,更无需形成有关这种经验的任何原则,或根据那个原则去进行推理了。
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在一切最为确定而一致的因果结合中,如在重力、冲击力、坚固性等方面,心灵永远不会明白地把它的观点转到对任何过去经验的考虑;虽然在其他较为稀少而不常见的对象的结合方面,心灵或许会借这种反省去帮助观念之间的习惯和推移。不但如此,我们发现:在有些情形下,不通过这种习惯,反省就产生了这种信念;或者更恰当地说,反省以一种间接而人为的方式产生了那种习惯。我把我的意思说明一下。不但在哲学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确实可以单是根据一次实验就得到关于一个特殊原因的知识,只要我们在作实验时经过一番审察,并且细心地把一切外来的和附加的条件都先行去掉。但是在作了一次这种实验以后,心灵既然不论在原因或结果一出现之后,就能推断其相关物的存在;而且一个习惯既然永远不能单从一个例子中获得:所以有人或许会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信念并不能被认为是习惯的结果。不过我们只要考虑一下下面的情况,这种困难便会消失:这个情况就是,这里虽然假设我们对于一种特定结果只有一次实验,可是我们有几万次实验使我们相信这个原则:相似的对象在处于相似的环境下时,永远会产生相似的结果;这条原则既然是借着充分的习惯确立起来的,所以它不论应用于什么信念上,都会以明白性和稳固性赋予那个信念。观念间的联系在一次的实验中并没有获得习惯性;不过这个联系却被包括在另一条有习惯性的原则之下;这就又使我们回到了我们的假设上。在一切情形下,我们总是明白地或默认地、直接地或间接地把我们的经验转移到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上。
在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不可不说一下:要完全恰当地和精确地谈论心灵的各种作用,是极为困难的,因为普通的语言对于这些作用很少作出任何精细的区别,而是通常用同一个名称去称谓所有密切地类似的作用。在著作者方面,这是晦涩和混乱的几乎不可避免的来源,而在读者方面,这也往往会引起他所原来不曾梦想到的怀疑和反驳。因此,我所主张的那个总的论点,即一个意见或信念只是由一个关联的印象得来的一个强烈而生动的观念,也可以由于强烈和生动这两个词的含义不清而引起下面的反驳。有人或者会说,不但一个印象能够引起推理,而且一个观念也可以有同样的影响;根据我的原则,一切观念既由相应的印象得来,那就更可以提出这种反驳。因为,假如我现在形成一个我已忘记它的相应的印象的观念,我还是可以根据这个观念断定那样一个印象确曾一度存在过。这样一个断定既然伴有一种信念,那么有人就会间,构成这种信念的强力和活泼性这两种性质是从哪里得来的。我可以立即答复说是由现前的观念得来的。因为这个观念在这里既不被认为是任何不存在的对象的表象,而被认为我们在心中亲切地意识到的一个实在的知觉,所以它一定能够以心灵反省它、并确信它的现前存在时所带有的那种性质(我们可以称之为稳固性、坚定性、强力和活泼性)赋予任何与它关联的东西。观念在这里代替了印象,而且对于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完全有同样的作用。
根据同样一些原则,当我们听说对于观念的记忆,即听说观念的观念、以及它比想像的散漫概念有较大的强力和活泼性的时候,我们也无需惊异了。在想到我们过去的思想的时候,我们不但描绘出我们先前所思想过的对象,而且还要想像先前默想时的心理作用,即那种无法下定义、无法形容、可是每人都充分了解的“莫名其妙”的活动。当记忆呈现出这样一种情景的观念来、并表象它巳成过去时,我们就很容易设想,这个观念怎么会比我们想到我们所记不起来的一个过去思想时,具有较大的活力和稳固性。
在这样说明之后,任何人都会理解,我们怎样形成一个印象的观念和一个观念的观念,而且我们怎样相信一个印象的存在和一个观念的存在。
第九节 论其他关系和其他习惯的效果
我们前面的论证不论怎样有说服力,我们决不可以此自足,而必须从各方面去研究这个题目,以便发现某些新的观点,借以说明和证实那样奇特的、那样基本的原则。在接受任何新的假设时,表示踌躇犹疑,本是哲学家们非常值得夸奖的心情,并且对于考察真理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这种心情值得我们加以满足,同时它也要求我们举出可以使他们满意的每一种论证,并且消除可以阻止他们进行推理的每一种反驳。
我屡次说过,除了原因和结果以外,类似和接近这两种关系也应该被认为是思想的结合原则,它们也能够使想像由一个观念转移到另一个观念。我也曾经说过,当这些关系中任何一种关系所联系起来的两个对象中间的一个直接呈现于记忆或感官之前的时候,心灵不但借着联结原则被转移到它的相关的对象,并且还借那个原则和现前印象的联合作用,以一种附加的强力和活力去想像那个相关对象。我说这一些话,乃是为了要借类比推理来证实我们对于因果关系判断的说明。不过就是这个论证或许也可以被用来反对我,也许它不但不成为我们的假设的证实,反而会成为对于它的反驳。因为有人或许会说,那个假设的各部分如果都是正确的,就是:这三种关系如果都是由同样一些原则得出的;它们在加强和活跃我们的观念方面如果都有同样的效果;信念如果只是对一个观念的较为有力而活泼的想像:那么结论就应当是:那种心理作用(信念)不但可由因果关系得来,而且也可以由接近和类似关系得来。但是,我们既然凭经验发现,信念只起于因果关系,而且两个对象若不是被这种关系联系着,我们便不能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在那种推理中间有一种错误使我们陷于这样一些困难之中。
这就是反驳;我们现在来研究它的解答方法。显然,凡呈现于记忆中间、并以一种类似现前印象的活泼性刺激心灵的任何东西,必然在心灵的一切作用中占有一个重要地位,并且很容易把自己和想像的单纯虚构区别开来。我们把这些印象或记忆观念形成一个系统,其中包括了我们所记得曾经呈现于内在知觉或感官之前的一切东西;那个系统中的每个特殊项目与现前印象结合起来,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实在物。但是,心灵并不停在这里。因为,心灵发现,这个知觉系统被习惯(您也可以称之为因果关系)把它和另一个知觉系统联系了起来,于是心灵就进而思考那个知觉系统中的观念;并且因为它感觉到它在某种意义上是必然地被决定了去观察这些特殊观念,而且决定它这样做的那种习惯或关系不容有丝毫变化,于是它就把它们形成一个新的系统,也把它们庄严地称为实在物。第一个系统是记忆和感官的对象,第二个系统是判断的对象。
后面这个原则使我们熟习了由于时地远隔而为感官和记忆所达不到的那些存在物,并以这些存在物填充于世界之中。借着这个原则,我在自己想像中描绘出宇宙来,并且随意把我的注意固定在宇宙的任何一个部分上。我形成一个罗马观念;我虽然从未见过也不记得罗马,可是罗马却和我从旅行家们和历史家们的谈话和著述中所得到的那些印象联系着。我把这个罗马观念放在我所称为地球的那个对象的观念的某个位置上。我在这个观念上加上一个特殊的政府、宗教和风俗的概念。我又回顾过去,并思考它最初的建立,它的多次的革命、成功和不幸。我所相信的这些一切以及其他种种事物都只是一些观念,不过它们都借着由习惯和因果关系发生的强力和固定秩序,而与纯系想像产物的其他观念有所区别。
至于接近关系和类似关系的影响,我们可以说,如果接近和类似的对象包括在这个实在物的系统中,那么这两种关系无疑地会帮助因果关系,并且在想像中以更多的力量灌注于相关的观念。这一点我现在就要加以详细论述。同时,我还将把我的说法更推进一步说,即使当相关的对象只是虚构的时候,这种关系也会使那个观念生动起来,并增加它的影响。一个诗人如果借美丽的草地或花园的景色来促起他的想像,那他对于极乐国土无疑地更容易构成一幅生动的写景;正如在另一个时候他也可以借他的想像置身于这些神话境地中,以便借那种假设的接近关系来鼓动他的想像一样。
不过我虽然不能完全排除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在这种方式下对想像所起的作用,可是我们可以注意,当它们单独出现的时候,它们的影响是很微弱而不确定的。正如我们需要因果关系来使我们相信任何真实的存在,同样,我们也需要这种信念给其他这些关系增加力量。因为当一个印象出现时,我们如果不但虚构另一个对象,并且任凭己意、随着高兴,使那个对象和那个印象发生一种特殊关系,那末这个对象对心灵只能有轻微的影响;而且当这个印象返回来时,也没有理由来决定我把同一对象放在对它的同一关系之中。心灵丝毫没有必要虚构任何类似的和接近的对象;它如果虚构这类对象,它也并非必须永远限于这个对象,而不许有任何差异或改变。的确,这样一个虚构很少有什么理性作为基础的,因此除了纯粹的任性之外,没有东西能够决定心灵末形成这种虚构;而且那个任性原则既是变化而不定的,所以它的作用就不可能有多大程度的强力和恒常性。心灵预见到、预料到那种变化,从最初一刹那起就感觉到它的活动的散漫,不能牢固地把握它的对象。这个缺点在每个单独的例子中已是很明显的。而由于经验和观察就更加增强了,因为这时我们就可以比较我们所可能记得的各个例子,并建立一条通则:对于根据虚构的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而发生于想像中的那些短暂的浮光掠影,不能给予任何信任。
因果关系却有与此相反的一切优点。它所呈现的对象是确定而不变的。记忆的印象永远没有任何重大变化;每个印象都带来一个精确的观念,那个观念发生于想像中,而成为一种坚定和实在、确定而不变的东西。思想永远被决定由印象转到观念,并从那个特定印象转到那个特定观念,没有任何选择或犹豫。
不过我还不以消除这种反驳就算满足,我还要力求从这个反驳中求得对于现在这个学说的一个证明。接近关系和类似关系的作用此由因果关系来的作用小得多,但是它们仍然有一种作用,并且增加任何意见的信念和任何概念的活泼性。如果在我们已经观察过的例子之外,再在几个新的例子中证明我们这种说法,那么我们所主张的信念只是与现前印象相关的一个生动观念的那个说法,将得到一个相当重要的论证。
先从接近关系谈起:基督教徒和回教徒人中都会讲过,朝拜过麦加和圣地的香客,此后此起没有得到这种优越条件的人来都成为更加虔诚而热忱的信徒。一个人的记忆如果给他呈现出红海,沙漠、耶路撒冷和加利利的生动的意象,他就永远不会怀疑摩西或福音书著者所记述的任何神奇事件。这些地方的生动合起来,并把这些对象极其密切地结合起来,以至使我们想像它们是绝对不可分离的。因此,类似关系就和经验有同一的或平行的影响;经验的惟一直接效果既然在于把我们的观念联结起来,所以结果就是:一切信念依照我的假设都是发生于观念的联结。
对光学从事著作的人们都公认,眼睛在任何时候都看到同样数目的物理点。而且一个立在山顶上的人比局处于一个十分狭窄的庭院或房间中的人,其感官前所呈现出来的映像也并不更大一点。他只是凭借了经验,才能根据映像的某些特殊性质,推断出对象的大小;他把这种判断的推论同感觉混淆起来,正如在其他场合下通常所发生的情形一样。但是,显而易见,判断的推论在这里比我们平常推理中所有的情形更为生动得多;而且一个人如果站在耸立的海角的顶巅上,比他只听到海水的吼啸声时,可以根据他由他的眼睛所接受的映像,对于汪洋大海有一个较为活跃的概念。他从海洋的宏伟景象感到一种较为亲切的快乐;这就证明他有一个较为生动的观念;他又将他的判断与感觉混淆了,这又是一个较为生动的观念的证明。但是在两种情形下,推断既然都是同样确实而直接的,那么在前一种情形下我们的想像所以有较大的活泼性,只能发生于下面的一种情形;即在根据视觉进行推断时,除了习惯性的结合以外,在映像和我们所推断的对象之间还有一种类似关系;这就加强了那种关系,并借一种较为容易而较为自然的活动把印象的活泼性传给相关的观念。
人性中没有任何弱点比我们通常所谓的轻信(即对别人的证据过分轻易地信任)更为普遍,更为显著的了,这个弱点也可以用类似关系的影响很自然地加以说明。当我们根据人的证据接受任何事实时,我们对它的信念正和我们由因至果或由果至因的推断起于同样的根源;而且我们也只是因为对于支配人性的原则有了经验,才对人的忠实可靠发生一种信任。不过经验虽然是这一方面的真正标准,正像它是一切其他判断的真正标准一样,可是我们也很少完全依据这个标准来指导自己;我们有一种相信任何报导的显著倾向,那怕是有关幽灵、妖术、神异的报导?尽管这些报导十分违反日常的经验和观察。别人的言辞和谈论与他们心中的某些观念有一种密切的联系,这些观念和它们所表象的事实或对象又有一种联系。后面这种联系往往受到过分重视,并强制我们同意于经验所不能证实的事情。这个现象只能发生于观念和事实间的类似关系。其他的结果只能以间接方式指出它们的原因,但是人的见证却直接提出其原因来,并且既被当作一个结果,也被当作一个意象。这就难怪我们那样鲁莽地由它推得结论,并且在判断它时,也不像在判断其他题材时那样受经验的指导了。
类似关系在和因果关系结合起来时,既然能加强我们的推理,所以如果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了类似关系,也就足以把我们的推理几乎完全摧毁。关于这种情形,最显著的例子就是人们对于来世的普遍的不注意和愚蠢,他们在这一方面表现出顽固的不信,正如在其他方面表现出盲目轻信一样。看到大部分人类对于来世状态那样漫不经心,这确是使好学的人大感惊奇、虔诚的人极为惋惜的事;许多卓越的神学家们毫不迟疑地说,一般人虽然没有无神论的理论原则,可是他们心里实在是无神论者,而并无什么所谓灵魂永生的信仰,这话甚有道理。我们可以一方面先考虑到神学家们关于永生的重要性表现了多少滔滔的辩才,同时并反省一下,在修辞工夫方面我们虽然应当夸张其词,可是在永生这一方面,我们即使极意渲染,对于这个题目也远远地不能相称:在这以后,我们在另一方面再来观察一下人们对于这事是如何极度的泰然自若:那么,我就要问,这些人们是否真正相信他们所被教导的、和他们自称是肯定了的这个道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信念既是来自习惯的一种心理作用,无怪缺乏了类似关系、就会推翻习惯所确立的作用,并且减弱观念的强力,正如习惯原则增加它的强力一样。来世状态远非我们所能理解,我们对于身体分解之后我们的生存方式又只有那样模糊不清的观念,所以我们所能创设的种种理由不论其本身如何有力,不论其如何受到教育的协助,它们在想像迟缓的人身上永远不能克服这种困难,或是对观念给予充分的权威和力量。我认为这种不信的发生,乃是由于来世状态和现世生活没有类似关系,因而我们对来世只能形成模糊的观念,而不是由于来世太远,因而我们只能形成这样的模糊观念。因为我注意到,到处的人们对于他们身后可能发生的有关现世的事情都很关心:人们对于他们身后的名声、他们的家属、朋友和国家,不论任何时候都是很少漠不关心的。
的确,在这种情形中,由于类似关系的缺乏,就把信念那样地完全消灭了,以致除了少数人凭着冷静反省这个题目的重要性,并留心借反复的默想把证明来世状态的论证刻记心中以外,很少有人以真正和确定的判断(如像根据旅行家们和历史家们,的证据所得到的那种判断)相信灵魂的永生。这种情况表现得十分明显,当人们比较现世的和来世的快乐和痛苦、报酬与惩罚的时候;即使事情并不关于他们自己,并且没有任何激烈的情感来扰乱他们的判断。天主教徒在基督教世界确乎是最为热忱的一个教派,可是你会发现那个教派中比较明理的人很少不责怪火药阴谋[8]和圣巴多罗买节(St.Bartholomew)[9]的屠杀是残忍和野蛮的,虽然那种阴谋和暴行正是被策划或执行了去对待他们毫不犹豫地判处永恒和无限惩罚的人们。要为这种前后矛盾进行辩解,我们所能说的话只是:他们实在不相信他们所肯定的来世状态;这种前后矛盾本身就是这种不信再好不过的证明。
我们还可以再附加一点说:在宗教的事情方面,我们乐意受到恐怖。最受欢迎的讲道者,就是那些刺激起最凄惨、最阴沉的情感来的人们。在平常生活中,我们深深感到恐怖题材的其实性,所以没有事情比恐惧和恐怖更使人不愉快的;只有在戏剧表演和宗教讲道中,这些情感才能给予我们一种快乐。在后面这些情形下,想像悠然地以恐怖观念自娱;而情感也因为对于题材缺乏信念而感到轻松,因而只产生活跃心灵、集中注意的那种愉快的效果。
我们如果考察一下其他各种关系和各种习惯的效果,现在这一个假设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证实。要理解这—点,我们必须考虑到:我所认为产生一切信念和推理的那种习惯,可以在两种不同方式下作用于心灵,因而加强一个观念。因为,假使在过去的一切经验中,我们发现两个对象永远结合在一起,那么显然,当这些对象之一出现于一个印象中时,我们必然就根据习惯很容易地推移到通常伴随它的那个对象的观念上;并且必然借着现前的印象和顺利的推移,对那个观念有一种比对于想像中任何松散和飘荡的意象较为有力、较为生动的想像。但是我们其次还可以假设,单纯一个观念,没有任何这类奇特的和几乎是人为的准备,也常常出现于心灵中:那末,这个观念一定逐渐会获得一种方便和力量,并由于它对心灵有一种牢固的掌握,并且容易进入心灵,因而与任何新的、不常见的观念有所区别。这就是这两种习惯的惟一共同之点;如果两者对于判断的影响都是类似的、相称的,那么我们确实可以断言,前面对那个官能所作的解释已是满意的了。但是当我们一考究教育的本性和效果时,我们还能够怀疑这两种习惯对于判断的一致影响么?
我们从婴儿时起就习惯了的所有那些对事物的意见和概念,都是非常根深蒂固,我们即使用理性和经验的全部力量,也无法把它们拔除;这种习惯就其影响而论,不但接近于那个由因果的恒常而不可分离的结合所养成的习惯,并且在许多场合下甚至压倒了那种习惯。这里我们还不该只满足于说观念的活泼性产生了信念,我们还必须主张、它们两者是同一的。任何观念的一再重复,就把它固定在想像中;但是这种重复本身决不能产生任何信念,如果那种心理作用(信念),依照我们本性的原始结构,只是附着在对观念所作的推理和比较上。习惯可以导致我们对于一些观念作某种错误的比较。这就是我们所能设想到的它的最大效果。但是它确是不能代替那种比较,也不能产生自然地属于那个原则的任何心理作用。
一个人被切除了一条腿或一条膀子以后,在很长时期内还在试图运用它们。在任何人死后,全家的人、尤其是他的仆役们都常说,他们难以相信他已经去世,而总还设想他仍在他们经常见到他的那个房间或其他地方。在谈话中,当谈到一个相当著名的人物时,我往往听到一个与他素昧平生的人说,“我虽然从来不曾看到那样一个人,不过几乎想像自己曾看见过他;我是久闻他的大名的。”这都是平行的例子。
如果我们在恰当的观点下来考察根据教育所作的这个论证,它将显得有说服力量;而使它更有说服力的是:它是建立在任何地方所可以遇到的最普通的现象之一的上面的。我相信,在考察之后,我们将会发现,流行于人类中的那些意见有一半以上是由教育得来的,而且那样盲目地被信从的原则压倒了那些由抽象推理或实验得来的原则。爱撒谎的人因为不断撒谎,最后终于记得那些谎话;同样,判断、或者不如说是想像,也可以借着同样的方法使观念在它中间留有强烈的印象,并以那样清楚的程度加以想像,以致那些观念,可以和感官、记忆、或理性所呈现于我们的那些观念以同样方式作用于心灵。但是由于教育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原因,而且教育的准则又往往违反理性,甚至在异时异地也会自相矛盾,所以哲学家们总是不承认这种原因:虽然实际上它和我们根据因果进行的推理几乎是建立在同样的习惯和重复的基础上面的[10]。
第十节 论信念的影响
教育虽然被哲学认为人们所以同意任何意见的一个错误根据,因而遭到排斥,可是教育在世界上仍然占着优势,而一切体系在最初所以易于被认为新奇和反常,而遭受排斥,其故即在于此。我在这里所提出的这个关于信念的意见或许要遭受到同样的命运;我所举出的那些证明虽然在我看来似乎是完全有决定性的,我也不期望我的意见会招来许多新的信徒。人们难以相信,那样重要的结果会由那样似乎无足轻重的原则得来,而且我们的绝大部分推理,连同我们全部的行动和情感,竟会只是由习惯和习性得来。为了排除这种反驳,我在这里要略为提前叙述一下以后在研究情感和美感时才应该考察的几点。
人类心灵中生来有一种苦乐的知觉,作为它的一切活动的主要动力和推动原则。但是痛苦和快乐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出现在心灵中:两个途径的效果是很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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