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委员会职能
社区已形成城市基层的社会共同体。在计划体制下的居民委员会,没有什么活力和凝聚力。工作对象除了居住在社区的老年人外,就是没有单位的居民,功能非常单薄。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后的现代社区则不同了,除了原有的工作对象外,单位人逐渐演变成了社会人、社区人,流动人口已开始进入社区,总量大大增加。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再加上大量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的功能从政府和单位中不断剥离出来,让社区来承接,这就有力地提升了社区的功能,丰富了它的内容,拓宽了它的工作面,使它从微观的层面担当起了造就大社会的重任,成了能协调和凝聚方方面面的中心,成了功能比较齐全的“小社会”。
社区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我国现在既是经济的黄金发展期,又是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凸显期。社会转型必然要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化和社会阶层的变化。地位的下降会引起人们心理的不平衡,收入的悬殊会使人们暴露出不满的情绪,工作的紧张会增加人们精神的压力,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会给人们带来许多的不适应,人口流动频率的加快会使城市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社会上消极的东西会给人造成负面的影响,再加上突发的天灾人祸,这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所有因素虽然都反映在社会,但却都发生在社区,所以社区处在所有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风口浪尖,社区只有防范好了,提前做好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问题消化在基层,才能够防患于未然。
社区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阵地。居民自治,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最好形式。社区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对社区事务的直接管理,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居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也是社区事业兴旺发达的表现。参与是社区建设的第一原则,也是它的生命线。参与标志着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关爱,参与标志着居民既可以对社区内的利益分享,又能对社区内的责任承担。一个有活力、有创造力、有效率的社区,都是居民参与率相对比较高的社区。当然,我们这里指的参与是居民主动参与而不是被动参与。居民能够主动参与社区的事务,说明他把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把社区当成了自己的家,这是社区建设的活力,社区建设的基础,社区建设的源泉。这些年,通过社区建设工作的推进,社区也成为基层民主自治的一个坚实的平台,社区也成为居民从参与管理社区事务走向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起点。
社区现有管理体制的分析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效果显著。但尚未走出政府职能转换内循环的老路。
应该说,从社区建设提出至今,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制度上的保证。1998年7月,配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调整,国务院正式赋予新组建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指导社区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二是将原有的市、区、街纵向城市管理体制引入社区,初步形成了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为主要特征,兼具各地特色的社区建设管理组织方式。三是确立了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四是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基层社区组织的制度创新,包括:建立社区党组织,对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社区服务事业或在民办非企业和小型民办企业工作、以及处于离退休、待岗等情况的党员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探索建立社区的协商议事机构等。上述实践活动表明,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基本架构已经初步形成。
虽然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成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但就总体而言,以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的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依旧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内部职能的转换。因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方针,对基层社会行使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内部职能部门权限调整的结果。而街道辖区作为操作层面的社区,办事处同时又代表社区居民行使社区自治管理职能。显然,街道管理层面的政社合一,职责不清将直接导致街道办事处的功能错位。近几年,不少城市在探索居委会改革道路时,大多把居委会定位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上,委员们享受政府补贴。在居委会管辖的社区内,由于居民自觉参与社区管理动能不足,没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社区协商议事会的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我们担心,长此以往,这种由政府直接管理社区的做法,将失去依靠社区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的真正意义。
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这是党的十六大对社区提出的新目标。这种对社区居民自治的新的性质定位,是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1、树立自治观念,强化自治意识。新型社区是相对以往的社区而言。过去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单位”是城市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国家通过单位管理人,进而管理社会,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从属并依赖于单位和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从管理角度对社会居委会以至居民,根本没有“自治”观念和意识。目前,社区建设虽然正在蓬勃发展,但是还处于初级阶段。社区自治功能还需要不断强化,这个过程是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单位、辖区居民及居民自治组织互动的整合过程。在自治的整合过程中,要强化居民的自治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应把技术性、服务性、社会性的事务剥离给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服务机构,通过制定政策法规,规范社区的自治行为,指导社区依法制定自治章程,履行自治职能。实现从“权利集中”到重心下移的转变,从领导到指导的转变,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社区组织必须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四自”方针,明确社区居民自治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应当坚持。不论社区规模怎么调整,社区管理体制怎样改革,社区居委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坚持三个不变:自治的性质不变,自治的功能不能变,政府与居委会的非领导关系不能变。这就必须从依赖政府的行政管理转向自主决策社区事务,社区的重大事务由政府包办为主转向由社区居委会自治为主,实现由依赖到自主,由配角到主体的转变。社区居民必须明确在单位管理体制到社区管理的转化中,自己也从“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明确自己是社区的主人以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和增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治意识,形成热爱社区关心社区,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局面。实现由政府动员具名参与到居民主动、自觉参与社区建设的转变,由依赖单位到归属社区的转变,由旁观者到社区主人的转变。
2、明确自治权利, 履行自治职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组织”,这一法律规定确立了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居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它虽然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但是这种管理应该是建立在居民自治基础之上,绝不是把所有的政府职能都搬进社区。因此,为了强化自治性,不仅要宣传社区自治的重要性,还要明确自治权利的范围。只有明确了自治权力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履行自治职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除了规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之外,还明确指出居委会有管理职能、教育职能、服务职能、监督职能,这就为履行和强化社区自治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说明了社区组织要依法开展社区自治,即社区居委会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依法自治和依法办事,绝不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自己说了算,想干就干什么”的绝对自由主义。应该是确实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协助政府做好法律赋予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实现字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促进和强化社区自治功能。
3、制定自治措施, 建全自治机制。为了使社区自治功能不断强化,必须建立自治制度,使社区自治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一种长久不衰自治运行机制。从目前看,主要应该依法制定《居民自治章程》,以及与之相关的自治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第一,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制度。社区的选举工作应符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从建立选举机构,确定日程、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选举到公布结果都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社区居民决策制度。社区内的重大事情要广泛征求居民意见,让居民直接参与和治理,让他们自由地表达意志,尽量满足他们的正当诉求。第三,听政议政制度。对事关社区发展和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具体方案和政策出台之前以及进行之后,都要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通过社区居民代表来参与社区事务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第四,社区事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本社区的事务通过各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让社区居民了解社区情况,关心和参与社区事务。第五,居民民主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每年召开1至2次民主评议会,通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评议社区工作和工作者的制度,对社区和街道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表扬、批评和建议。第六,民主协调制度。可以请辖区单位、知名人士、有威信的居民代表组成协调小组,对社区中产生的某些利益矛盾和纠纷,视情由居委会组织或社区民主协调小组进行协调,请当事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共同协商解决,这样可以提高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能力。第七,社区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之后,新上任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向本社区居民保证在任期内的承诺,从社区管理到社区服务都应有具体计划和目标,以监督本身的工作和加强居民的监督。
总之,只有加强社区民主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居民自治,不断加强社区自治的功能,才能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以行政管理为主向市场经济体制以社区自治为主的转变,真正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让群众生活在“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之中。
社区建设的特点
1、市场经济发展。在区街工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区街商业、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等领域异彩纷呈。由街道、社区和个体劳动者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为国家提供了税源,方便了居民生活,而且增强了城市社区的集体经济实力,为兴办各项公益事业提供了物质条件。
2、沟通联络扩大。社区内外经济联系的不断扩大,不仅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而且正日益深入地影响着社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与内在素质的提高。
3、民主意识增强。城市居民投身市场经济的大潮,正在形成新的思维模式,在服从社会主义法制约束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民主具有更强烈的需要。
4、社区差异明显。由于基础不同,居民素质不同,各种客观条件不一样等原因,社区之间,在发展速度,获取效益等诸多方面,出现了愈来愈明显的差异。
社区管理创新对政府的新要求
社区建设的目标是要实现居民自治,要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就必须改变国家包办社会的旧格局,使国家权力从包括社区在内的社会领域适当淡出,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社区的分开。但政府对社区的依法管理始终是必要的,这是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城市社区建设对政府行为的新要求主要的可以概括为下述几方面:
1、“指路子,出点子”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市居民登上商品经济主战场表现出了自身素质不高的弱点,他们感到政府工作人员懂法律、有知识、信息广、能力强,要求政府指出发展路子,找到致富办法,希望政府发挥更好的作用。
2、“找门子,搭梯子”。城市社区因受地域的局限和层次低的制约,在同国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系时障碍很多,由此带来了资金、人才、物资等多种困难,他们要求政府帮助“找门子”,把人、财、物引进来,产品销出去;“搭梯子”到大单位拉关系,结伙伴。
3、“树样子,开方子”。本地有什么优势?怎样才能形成“气候”?希望领导树立样板引引路子。自身的能力怎样才能同社会的需要联系起来,希望领导对症下药开出解决问题的“方子”。
4、“赏银子,打扳子”。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应是人民的公仆,城市居民要求政府赏罚分明:对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有实效的机构和人员“赏银子”;对刁难群众,搞不正之风而妨碍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机构和人员“打板子”,以切实提高政府行为的有效性。
社区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
1、居民群体结构发生变化。社会阶层分化对社区建设有重大的影响。在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的同时,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引起部分社会成员心理失衡甚至利益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做好社会救济和社区救助等工作,保障失业人员、低收入阶层的生存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区稳定,是和谐社区的基础,社会人口结构变化对社区建设有重大的影响。到2007年底,抚顺市的老年人口总数达32、1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4、6%,并以每年3、4%速度递增,老人家庭“空巢”化趋势明显,独居老人数量增幅较大,离退休人员社区养老达到高峰。做好对老年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是社区建设的重要课题。
2、居民居住形态的变化。按照新的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口要向浑河两岸聚居,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居民要进行搬迁,搬迁进新楼房居住,并成为房产的拥有者。居住形态的变化对社区社会环境建设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邻里间缺少了公共活动空间和交往的机会,社会环境质量降低;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阶层的人们共居一地,形成较大的文化差异和不同的社区认同感。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增强社区凝聚力和认同感,维护社区稳定,是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
3、居民需求结构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大量社会事务正在逐步回归社会,逐渐发育出更加丰富的社会需求,其内容和形式呈现个性化、多样化特征。面对日益复杂的生活需求、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社区工作如何改变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效率,为居民群众服务,如何通过大力发展社区服务等多种有效形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需要积极探索社区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营思路。
4、社区工作格局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行政力量、社会力量、自治力量互动互补,已成为发展的趋势。社区居委会将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到社区中承担重要职能;社区工作的对象不断扩展,包括生活困难群体、老年群体、流动人员群体在内的全体社区居民;社区工作队伍逐渐壮大,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党务工作者、社区事务助理和社区志愿者构成;社区组织结构日益复杂,由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群团组织、社区民间组织、业主组织、驻区单位,以及社区警务站、社区卫生院、社区公共服务社等共同构成;社区工作的模式更加丰富,社区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社区公共事务的项目式管理等,形成多样化的服务管理模式;社区工作的手段不断创新,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将发挥重要作用,形成新的工作连结体系。新的社区工作格局需要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和社区组织以及社区工作者尽快地加以适应,不断创新和完善社区工作体制和机制。
5、居民民主参与意识的变化。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政治觉悟明显提高,公民意识逐步深化,这对社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这种挑战,社区工作要健全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制度,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民意反映渠道,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区,对于城市政府职能定位、城市管理的资金筹措、城市管理的政策定向、城市管理观念的变革、城市管理机制的创新问题以及城市管理与市民参与、城市管理与依法治市等问题,有重大的改善和促进作用。
1、政府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加强社区建设必须坚持社区的自治性质,改变社区行政化倾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克服计划体制的影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的宏观指导。要依法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社区居民的意愿,依法保障社区的自治权和对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权。要支持社区的工作,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其工作职责,努力为社区建设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不断增强社区内在活力。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深入调研,积极探索,科学指导全市社区建设,努力在健全社区运行机制,强化社区功能,发挥社区作用等方面提出有益的指导意见。
2、政府对构建和谐社区的政策保证。构建和谐社区,创建和谐城市,必须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社区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治区。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城市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和谐社区测评标准,出台社区建设规范性文件,保障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操作平台。建立健全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各自工作职责,不要热衷于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占位子。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进社区应实行申报准入制度。
3、政府对构建和谐社区的资金支持。目前,社区建设基本上属于政府主导型建设模式,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社区建设的进程。因此,为构建和谐社区,政府必须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流的社区建设基础平台。建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社区用房的养护、社区办公经费等,并列入财政预算,其额度随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另一方面,对于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保证一定的资金投入。积极组织社区干部进行统一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逐步提高社区干部的工资待遇,尽快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要解决好社区干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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