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
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院长)出书面汇报。
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防护措施中硬件的落实。
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
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5、每次检查会议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
二、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
三、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四、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身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
五、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新放射设备启用前,须对机房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机房高度(不得小于3.2米)、门窗防护不得有放射线外漏、工作人员控制台防护(应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论证,设计有要求,启用前有检查,确实符合要求方能使。
七、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告知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
八、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
九、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控(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