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 | 第5175号 |
决定日 | 2003年7月11日 |
发明创造名称 | 泡轻瓷葵花环 |
国际分类号 | B01J19/30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李日政 |
被请求人 | 胡鑫 |
专利号 | 01259122.X |
申请日 | 2001年8月31日 |
授权公告日 | 2002年4月17日 |
合议组组长 | 冯小兵 |
主审员 | 张沧 |
参审员 | 李越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
决定要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就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而不能使用技术含义不确定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载明的技术特征,清晰地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
一、案由
本案涉及申请日为2001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17日、名称为“泡轻瓷葵花环”的第0125912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是胡鑫。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泡轻瓷葵花环,其特征在于:是采用特殊的葵花形、周圆六边带有多径的几何形状,填料孔之间为加强径;葵花环六边的外缘均有15mm的外缘凸体;葵花环填料的块与块之间有30mm的定位距离。”
2002年9月27日,李日政(下称请求人)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为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第91302832.0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作为证据1。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周圆六边带有多径的几何形状”以及“块与块之间有30mm的定位距离”为不确定的表述,尤其是“六边”、“多径”、以及“定位距离”的基准是不清楚的;(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周圆六边带有多径的几何形状,填料孔之间为加强径”、“六边的外缘均有外缘凸体”等主要的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图中已被公开,而且证据1的名称为“梅花环填料”,与本专利的“泡轻瓷葵花环”的填料相同,作用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很容易推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9月27日向请求人、专利权人(下称被请求人)分别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了被请求人。
2002年11月14日,被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陈述意见书。被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而本专利是一项反映产品结构特征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证据1不能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3年3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将被请求人2002年1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了请求人。但由于非典原因,原定于2003年4月25日举行的口头审理被取消。
2003年5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3年7月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3年7月7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无效理由,经合议,本案合议组当庭宣布请求人新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属于在提出本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以后增加的无效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本案的审理中不予考虑。鉴此,合议组重点就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本案合议组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意见陈述和口头审理的情况,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结论。
二、决定的理由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就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而不能使用技术含义不确定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载明的技术特征,清晰地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泡轻瓷葵花环,其特征在于:是采用特殊的葵花形、周圆六边带有多筋的几何形状,填料孔之间为加强筋;葵花环六边的外缘均有15mm的外缘凸体;葵花环填料的块与块之间有30mm的定位距离。”
在上述权利要求中,对要求保护的泡轻瓷葵花环的描述使用了一些技术含义不清楚的词语,导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清楚地理解专利保护的范围。比如,“特殊的葵花形”即为技术含义不确定的用语,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这一用语无法确切的理解到所谓的特殊葵花形的具体形状、构造;又如,该权利要求中“周圆六边”也为不清楚的表述,一般来说,周圆表明形状为圆形,六边意指六边形,而“周圆六边”既不是规范的技术术语,也不是常用的技术术语,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它的技术含义(即它所代表的形状、构造)并不清楚,即使参考本实用新型说明书所提供的唯一一份附图,也不能够确定所谓的“六边”所代表的含义。
顺便提及,对于上述含义不清楚的措辞,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说明和解释,而由说明书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出上述用词的确切含义。
所以,权利要求1中采用诸如“特殊的葵花形”、“周圆六边”等技术含义不确定的词语来表征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所记载内容,无法清晰地确定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故此,合议组特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25912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