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 160-2012 》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2〕4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文化部组织编制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5月1日施行。

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提出的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乡镇文化站建设,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决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文件要求,文化部组织编制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为目标,从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现状,并进行分析整理,使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能够符合开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需要。在此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为四章:总则,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文化部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图书馆学会

主要起草人:冯守仁 石振怀 朱为振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 - 3 -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 6 -

第四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 8 -

附录一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房项目设置. - 10 -

附录二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用设备、器材配置. - 11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12 -

附件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1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建设,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曰的决策科学性和管理水平,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和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在乡镇一级行政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综合文化站和其他文化站的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没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努力构建规模适当、安全可靠、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能,覆盖广大农村区域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设施。

第六条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站、中型站和小型站三种类型。

大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800㎡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中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且小于800㎡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小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且小于500㎡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第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和建筑设备。

第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包括: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网络信息服务用房,管理与辅助用房。

一、 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展览室、体育健身室、美术室等;

二、 书刊阅览用房:包括书刊阅览室、少年儿童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

三、 教育培训用房:包括教室、视听室等;

四、 网络信息服务用房:包括广播电视服务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微机室等;

五、 管理和辅助用房:包括管理室、设备间、库房等。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用房项目内容设置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及主要功能合理确定,并应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 160-2012)》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第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室外场地主要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含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篮球场、演出和文艺活动场地,以及宣传橱窗等)、绿化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二条 乡镇文化站建筑设备包括:卫生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信息设施设备、暖通空调设备、消防与安全设备等,应根据其建设规模、环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乡、镇中心或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域,便于群众聚焦活动,且易于疏散;

二、应符合所在城镇的镇(乡)总体规划;

三、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良好,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等要求;

四、宜结合乡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建筑的影响。

第十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可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

在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时,文化站功能用房应相对集中,便于开展活动,避免相互干扰。在与乡、镇政府办公楼使用同一场地进行建设时,应独立成区,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功能设计综合确定,并符合表1的控制要求。

表1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型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

大型站

5~10

800~1500

中型站

3~5

500~800

小型站

1~3

300~500

1以下

300

注:1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指标。

2 表中服务人口是指乡镇辖区的常住人口。

3 服务人口在10万以上的,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中服务人口5万以上的市辖区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4 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应参照表2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表2 乡镇综合文化站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序号

用房类别

比例(%)

大型站

中型站

小型站

1

文化体育活动用房

50~60

40~50

35~40

2

书刊阅览用房

15~12

17~15

18~17

3

教育培训用房

15~12

17~15

18~17

4

网络信息用房

12~9

16~12

18~16

5

管理和辅助用房

8~7

10~8

11~10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宜为一至三层建筑,并应设有不少于600㎡的室外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保障基本文化、体育活动需要,留有设置临时舞台的相应空间和设施条件,并配建不少于15㎡的宣传橱窗。

结合乡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可适当减少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或不再另设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能保障其房屋建筑和室外活动场地的需要,绿化率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参照表3确定。

表3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类型

海外活动场地面积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绿化、道路、停车场面积

大型站

600~1200

0.7~1.0

25~40

根据当地主管部门有关控制指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中型站

600~1000

0.5~0.7

25~40

小型站

600~800

0.3~0.5

25~40

第四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外观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特点,宜具有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室内外装修应因地制宜,力求经济、适用、美观。

第二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做到动区、静区分开,空间构成紧凑,结合自然环境,日照通风良好,有效组织建筑与场地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内部空间应保证通行便利、出入口通畅。老年、少儿、残疾人活动区域应尽量放在首层或便于安全疏散的位置。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展览室净高不低于3.6m。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应保障功能的综合性和使用的灵活性,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的结构形式应满足使用功能的大空间要求和空间组织的灵活性要求,不应设置固定的座椅和舞台等设施。不得设置固定座椅的大型会议室。

第二十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的体形、外墙、屋顶及门窗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筑结构抗震要求,应根据当地所属的抗震设防分区,按照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供暖,应根据不同气候分区及当地具体条件区别对待。

严寒及寒冷地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先采用集中供暖。供暖方式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在夏热地区,应注意房间朝向,做好通风及遮阳设计。网络信息服务用房等处需设置空气调节。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有条件的小型乡镇综合文化站应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设水冲厕所、饮水处以及其他盥洗设备。

第二十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保证用电安全。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电闸箱和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乡镇综合文化站应配置电话,并根据需要配置电视与卫星接收等设备。

第二十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与当地网络化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综合布线。

附录一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房项目设置

项目构成

大型

中型

小型

文化体育活动用房

多功能活动厅







排练室







展览室







体育健身室(乒乓球、台球、健身、棋牌等)







美术室







书刊阅览用房

书刊阅览室







少年儿童图书阅览室







电子阅览室







教育培训用房

教室







视听室







网络信息服务用房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







微机室







广播电视服务室







管理和

辅助用房

管理室







设备间







库房







注:●应设;◎可设;○不设。

附录二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用设备、器材配置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专用设备、器材包括:演出设备和乐器、演出服装,美术创作及展览设备,书报刊阅览设备,教育培训、视听及电教设备,摄影及摄像设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综合文化车,体育健身器材,其他设备等九类。其具体内容如下表。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用设备、器材配置表

序号

项 目

细 目

1

演出设备和乐器、演出服装

灯光、音响、流动舞台、乐器、服装、道具等

2

美术创作及展览设备

书画桌、展品挂件、展板、灯光等

3

书报刊阅览设备

书架、书柜、阅览桌椅及相关设备等

4

教育培训、视听及电教设备

课桌、椅、影碟机、电视、电脑、投影仪等

5

摄影及摄像设备

照相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6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

PC服务器、投影仪、计算机和相关设备、卫星信号接收器等

7

综合文化车

送戏、送书下乡等流动文化服务综合用车

8

体育健身器材

乒乓球桌、台球桌、室内外健身器材、球类等

9

其他设备

舞龙、舞狮、民间工艺品制作等特色文化活动设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件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建标 160-2012

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

乡镇综合文化站我国农村群众文化工作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基本阵地,也是乡镇政府为农村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而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乡镇综合文化站集宣传教育、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图书阅读、广播影视、科学普及、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承担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乡镇政府文化管理的职能,在广大农村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在我国34304个乡镇中,已建有乡镇综合文化站33367个,覆盖面达到97.27%。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的建设水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仍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资料显示:2008年,我国还有21个省市自治区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站平均面积不到300㎡,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平均仅为137㎡。为了加快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安排中央投资39.48亿元,会同文化部共同推进无馆舍或馆舍面积严重不足的乡镇新建和改扩建综合文化站,基本实现乡乡有综合文化站的规划目标。

为了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切实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目标的实现,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化程度,使其建筑标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规模相适应,特编制本标准。

第二条 本条阐述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编制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的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筑设计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及建设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的控制要求。编制全国统一参照的建筑标准,有利于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标准和建设水平,使国家有限的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对于在特殊地域和环境条件下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可在此标准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提高投资标准。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要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的、政府举办并投资的所有乡镇一级行政单位综合文化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在发展过程中,乡镇综合文化站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如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体育中心、文化广电服务中心(站)、宣传文化站等,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上述由乡镇政府设置的,不同名称而性质、功能相同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或采用其他管理模式,并向公众免费开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及城市街道文化站等其他文化站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第六条 确定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县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提出:“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坚持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认真履行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的职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文化部颁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根据上述规定,本建设标准第四条~条六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原则: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应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城镇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以保障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的不断完善和提高。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纳入规划,保障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用地。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要以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以“普遍均等、惠及全民”为立足点,以“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安全可靠、功能优先”为出发点,以“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为落脚点,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区)各级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努力构建覆盖广大农村区域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网络,切实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能够真正服务于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规模与功能的关系上,应以保障功能为重点,按照功能需求确定规模,不应简单地追求规模;在功能需求与安全问题发生矛盾时,满足功能需求应让位于安全。

在实施中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填平补齐”的原则。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地方根据全国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依据本标准和本地的建设规划、要求,结合乡镇实际,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应按照确定的规划,分年度逐步实施,建设的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科学确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与规模,合理规划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布局与结构,在现有设施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的要求,填平补齐,不搞重复建设。属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在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适当扩展,避免原有资源的损毁和浪费。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关系。

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法规和标准、规范中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规模分级。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规模分级是依据国家规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基础标准,我国现阶段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基本功能设置、空间构成及建筑面积而综合制定的。

(1)根据国家规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基础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部制定的《“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明确提出:根据乡镇综合文化站性质、功能和工作任务,综合考虑全国乡镇的经济发展状况、覆盖人口数以及文化站主要功能等因素,新建和改扩建文化站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0㎡。

(2)根据我国现阶段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各地区的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实际也存在很大差异。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我国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站舍平均面积为320㎡,全国有8个省市的站舍平均面积达到500㎡以上,其中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5省市站舍平均面积达到800㎡以上,最高达到3621㎡。在调查和实地考察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个地、县的5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有54%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为300~500㎡,建筑面积在500~800㎡和800㎡以上的占38%。调查收集了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其中:建设标准不低于300㎡的15个,不低于400㎡的2个,500㎡以上的4个,800㎡以上的2个,最高为3500㎡。实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模分级或开展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分为一、二、三级(或特级、一、二、三级)。尚未实行建设规划分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下面的地、市、县建设标准从300~2400㎡各不相同,实际建设则存在更大差异。

(3)根据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使用功能要求。根据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各类用房设置的项目内容(见附录一《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房项目设置表》),具备基本功能的小型乡镇综合文化站至少应该包括:容纳30人业余文艺团队活动(2.5㎡/人)的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多功能活动厅),使用面积75㎡;藏书量3000册,阅览座位10席的书刊阅览室,使用面积42㎡;30个座位(1.3㎡/座位)的培训教室,使用面积40㎡;容纳相关设备和10个座位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使用面积40㎡;管理用房使用面积14㎡。保障文化站基本功能的用房使用面积应为209㎡,按照使用系数0.7计算,则最低建筑面积应为300㎡。

综上分析,根据国家规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基础标准,结合我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实际情况,并兼顾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的不同需求和特色文化活动的需要,本建设标准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模分为大型站、中型站和小型站三种类型,并以300㎡作为基础标准,分别确定了各类型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筑规模指标。

第九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内容的范围。

第十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各项功能用房的构成。

按照国家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布局的要求,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空间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是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主要用于开展小型演出、文艺排练、书画展览、青少年文艺活动、娱乐游艺、体育健身、地域文化展示等;二是书刊阅览用房,主要用于图书、报刊和数字文献资源的借阅;三是教育培训用房,主要用于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农村实用科技知识培训;四是网络信息服务用房,主要用于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关设备并开展服务、政府信息公开等;五是管理和辅助用房,主要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日常管理、设备存放、服装保管等。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用房的项目设置,可以根据建设规模和上述五部分主要功能的要求合理调整确定,但应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室外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

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文体活动的需求决定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应当配建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休憩场地,以便于开展适宜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或休闲活动。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篮球场、演出和文艺活动场地,以及宣传橱窗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部《“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建设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黑板报等配套设施。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调查发现,在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有关规定中,有16个规定“应配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实地考察和抽样调查发现,90%以上的乡镇综合文化站都建有室外活动场地(还有4%是建在公用的文化体育广场附近)。我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经验也证明了这是非常必要并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主要建筑设备。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筑设备指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直接配置的基本设备。这些设备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等卫生设备,供电、照明等电气设备,电话、网线等通信与信息设备,供暖锅炉、冷暖空调等暖通调温设备以及火灾报警、安全监控等消防防控设备。上述设备的配置应根据规模、环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不宜一刀切。

此外,乡镇综合文化站还应配置必需的专用设备。如: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的展览设备,授课、视听及电教设备;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电影放映活动需要的演出设备和乐器、演出服装,电影放映或电影数字化放映设备以及体育健身器材;指导村文化室和农民自办文化建设,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需要的综合文化流动车;为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需要的书报刊阅览设备;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需要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的摄影及摄像设备等。为此,本建设标准附录二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专用设备、器材配置做了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应根据其规模、自身特色、主要职能和履行职能的方式合理进行配设,不得贪大求全、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在选址方面的要求。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选址的总原则是: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参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一条)。乡镇综合文化站是乡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中心,同时又是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实用、高效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因此,所选择的位置应当位于乡镇的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段,便于周边农民群众聚集活动且易于迅速疏散,以便为更多的农民提供便捷的服务,从而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使用效率。

同时,乡镇综合文化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其所在城镇的镇(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和“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是综合性因素,应参照有关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执行。

提供乡镇综合文化站与乡镇地域内的文化广场、公园绿地等群众聚集活动的场所综合建设,以节约用地。

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都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而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常年会有各种室内外文化体育活动,通常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乡镇综合文化站不宜建在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旁,且应与上述建筑保持一定距离;在临近上述建筑时,应尽量采取隔离等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建设方式方面的要求。

本建设标准提出“乡镇综合文化站可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的要求。

调查发现: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多数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独立建设的,有一些地区是与其他文化(如有线电视)、社会教育设施(如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合建的;一些城市化程度较高的镇,是与社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的。但也有些地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建在同一场地,有的是建在政府办公楼内。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群众聚集的场所,需要经常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其建筑宜独立建设,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减少对周边环境干扰。但是,考虑到乡镇综合文化站面积较小,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等设施合并建设有利于配套设施(用电、取暖、给排水等)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土地。因此,本建设标准不强调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独立建设”,各乡镇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建设方式。同时本建设标准还规定:在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时,应当尽量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和房相对集中,有利于方便农民群众参加活动,避免和减少相互干扰。这里的社会教育是指成人教育、党员教育、远程教育等,不包括中小学校。

社会服务设施中的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需要安静的环境,不宜与乡镇综合文化站建在一起。所以在与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时,必须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功能和房的相对集中,设立单独的出入口,并采取隔离等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

乡镇综合文化站与乡镇政府机关的性质、功能截然不同,乡镇综合文化站更不能成为乡镇政府机关的附属用房。调查显示:农民不愿意到设在乡镇政府办公楼内的文化站活动。因此,本建设标准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即不得建在乡镇政府办公楼内,也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用房连体建设。即使因供暖、用电等条件限制,有必要与乡、镇政府的办公用房在同一场地或相邻进行建设,也应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筑独立成区,并设有与乡镇政府非共用的专用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确定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的依据和控制指标。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出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的建设原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和服务要求,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部《“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规定,应“根据乡镇综合文化站性质、功能和工作任务,综合考虑全国乡镇的经济发展兴状况、覆盖人口数以及文化站主要功能等因素”确定规模标准。本条规定与上述原则相一致。

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是“普遍均等”,体现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上就是人均拥有乡镇综合文化站面积的均等化,即以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确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规模和规模分级。

我国大多数乡镇的人口在1万~5万人,本标准以全乡镇总人口3万为界,把3万以下服务人口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定为小型站,3万~5万服务人口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定为中型站,5万以上服务人口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定为大型站。

我国现有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模,有相当数量未考虑服务人口的因素。调查显示,如果用千人占有乡镇综合文化站指标测算,差异极大,最高为141㎡/千人,最低为3.9㎡/千人,60%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在12~42㎡/千人,显然不符合公共文化“普遍均等”的原则。在调查中,乡镇普遍要求以服务人口为依据确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筑面积标准。本标准采用“1530㎡/千人”指标核算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其中10万人口按15㎡/千人核算,为1500㎡;5万人口按16㎡/千人核算,为800㎡;3万人口按16㎡/千人核算,约为500㎡;1万人口按30㎡/千人核算,为300㎡。乡镇可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对照表1确定建筑面积。

在表1中,服务人口不足1万的地区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从巩固政权、促进民族地区和山区文化发展、保障这些地区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考虑,建设300㎡的小型文化站是必要的。

表1的“注”对其使用方法做了说明。

一是说明了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取值方法,即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指标。

二是说明了服务人口是指乡镇辖区的全部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三是规定了服务人口在10万以上的镇如何确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规模。服务人口超过10万的镇大都属于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常住人口比较多,交通便利,居住比较集中,文化需求水平比较高的平原地区镇,还包括有些地级市直属的镇(不设县区一级)。这些镇的镇区人口一般在5万左右,基本达到了《文化馆建设标准》规定的市辖区服务人口指标,有必要也有实力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中市辖区文化馆的建设标准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其具体面积指标为服务人口在10~60万(镇区常住人口在530万)的,建筑面积1500~4000㎡;服务人口在60万以上(镇区常住人口在30万以上)的,建筑面积4000~6000㎡。

四是说明了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凡本建设标准附录一没有包含的项目,其建筑面积不包含在表1的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各地区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有不同模式,有的与成人教育学校合一,有的与两台(无线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合一,有的附设有数字影院或影剧院,有的附设有文化经营用房等,都属于附录一以外的项目,其建设面积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另行报批。

在确定建筑面积时,还要处理好服务人口和其他兼顾因素的关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站制定的《“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提出: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实力和发展需要,对具体项目规模作相应调整。为此,在根据服务人口确定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面积时,在保障基本功能前提下,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调整建筑面积指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乡镇、牧区、山区等特殊生产和生活环境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建设面积标准,但最低面积指标不得低于300㎡。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有特殊文化需求的乡镇,如戏曲之乡、音乐之乡、民间工艺之乡、书画之乡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的控制比例。

各类用房的比例关系,是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规模、功能需求为基本参数,广泛参考了各地的有关指标,并对实地调研和统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测算而确定的。

调查发现,乡镇综合文化站各类功能用房的设置和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基本功能用房比例的一致性。300㎡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其各类功能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一般为:文化体育活动用房30%~35%,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网络信息用房各15%~19%,管理和辅助用房8%~13%。本建设标准确定300㎡的小型站的各类功能用房比例为:文化体育活动用房35%,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网络信息用房各18%,管理和辅助用房11%。

二是各类功能用房面积增长的规律性。文化体育活动用房是主要功能用房,小型文化站面积较小,一般只设有多功能活动厅作为文化体育活动的综合性用房。当面积增加时,主要是增加单项的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如展览室、健身室、乒乓球室和棋牌室,有的则设有老年和少儿活动室。大型站则设有舞蹈等排练室等。因此,随着面积的增大,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不仅面积增加,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也在增加,一般为40%~60%。相反,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网络信息服务用房面积增加较少,较大的文化站书刊阅览用房和教育培训用房达到80~100㎡,由于配备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标准是统一的,设备用房面积基本不变,计算机数量有所增加,所用面积增加不多,有的达到80~100㎡。上述三类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一般在9%~17%。管理和辅助用房中一般只设办公室,一些建设较早的站由于历史和积累,服装较多;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站,省市为其配备的灯光音响等设备较多,设置了库房,面积在20~40㎡。从长远发展来看,设置库房是必要的,因此其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定为6%~11%。

三是功能和房的综合性与差异性。虽然本建设标准把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基本功能用房划分为五个项目,但在实际中不仅多功能活动厅是综合性用房,就是其他四个项目的功能用房也大都是综合使用的。如多功能活动厅也用作教室、会议室,阅览室与会议室、教育共用,电子阅览室与计算机培训教室、共享工程服务室共用,教室与活动室共用等,这就是乡镇综合文化站用房功能的综合性。同时,由于各乡镇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对于功能用房也有不同的要求,如戏剧之乡需要有戏剧活动室和排练室,书画之乡有专门的书画室和展览室,音乐之乡设有音乐活动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为专长,收藏品多的需要设陈列室等。因此,表2规定的比例只是一个基本的划分比例,各站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和调整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控制指标。

调查发现:88.6%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有室外场地,77.2%以上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在400㎡以上。室外活动场地是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以标准篮球场面积为基础指标。参照各地区的标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实际,本建设标准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应设有最低不少于600㎡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标准篮球场560㎡(加边线缓冲距离1.5m),宣传橱窗用地10㎡,简易或临时舞台用地30㎡。本条“留有开展室外群众文化体育活动、设置临时舞台的相应设施条件”,是指地面硬化,有体育设施以及留有搭建临时舞台的位置、用地、电源接口等。

提倡乡镇综合文化站结合乡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这样可以适当减少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或不再另设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

表3提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是根据保障房屋建筑和室外活动场地需要的原则,结合我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实际提出来的。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群众聚集活动的场所,规模较小,层数不宜也不可能过高,一般应为1~3层,容积率应控制在0.3~1.0。加之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建有不小于600㎡的室外活动场地,因此房屋建筑的占地面积即建筑密度不宜过大。调查发现: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密度差异很大,大多数站建筑密度在15%~50%。从满足功能需要、符合现在的建设实际、节约土地三方面考虑,本建设标准把建筑密度规定为25%~40%,以保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占地面积科学合理,保证聚集性群众文体的有效进行。附近有可以利用的文化广场时,建筑密度可以增加到50%~70%。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设有美化环境的绿化休憩场地,其流动文化车和接待下乡演出、电影放映车辆也需要一定的停车场地。但是,由于地处农村,规模较小,本建设标准没有规定绿化率和停车场的具体指标,各地可根据乡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和实际需要确定具体面积指标,原则上绿化用地、道路、停车场等其他场地面积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0%~30%。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应参照表3控制指标的要求,合理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各项场地的使用面积,合理设计室外场地,使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与其室外活动场地、绿化休憩场地及道路停车场地有机结合,达到有利于集散人流、方便开展活动、美化公共环境的目的,充分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

第四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特色的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具中国特色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其外观、室外环境以及室内环境设计,均应体现公共文化建筑的特色,亲切、活泼、简洁、大方。同时,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铁文化站,应充分体现地方建筑风格,使文化站建筑更具当地建筑气质,更受当地群众喜爱。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功能是第一位的,装修水平应与当地经济条件相适应。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这两条强调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平面布局和内部空间的设计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应合理区分,有效组织各部分功能空间,并遵从以人为本、安全方便的原则。宜将人流集散量大又相对集中的功能用房,老年、少儿、残疾人活动区域没置在建筑的首层便于安全疏散的位置,并设有安全出口,以方便到达与疏散。宜将动区(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与静区(教育培训、图书阅览用房)分开,避免相互干扰。

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和展览室空间需要一定的高度。在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文化馆综合排练室净高不低于3.6m,托儿所、幼儿园的音体活动室净高不低于3.6m,中小学校的舞蹈教室净高不低于4.5m,合班教室不低于3.6m。所以净高3.6m是最低标准。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服务全民,残疾人应该与普通人一样,方便自如地享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提供的各项文化体育服务。因此,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应遵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建成无障碍的文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强调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功能用房综合性特点对建筑的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较小,其功能用房综合性、灵活性或多用性是一个最大的特点。这不仅要求建筑结构要适应空间布置的灵活性和可变性要求,便于乡镇综合文化站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和布置内部空间;还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用房不应设置固定的座椅和舞台等设施,以便适应使用功能的变化,提高空间的综合使用效率和适用性。设置了固定舞台和座椅之后,会议、演出功能过度强化,而其他功能则会难以兼顾。

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节能、环保的要求。

安全、节能、环保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既定的国策。乡镇综合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公共建筑,不能因为级别低而可以不安全、不节能、不环保。

第二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结构的抗震要求。

对于建筑结构抗震设计,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依照各类建筑的功能性质和重要性,各有明确要求。乡镇综合文化站属于“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的建筑。

第二十五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筑消防的设计要求。

对于乡镇综合文化站来说,消防设计应遵守专门针对村镇建筑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但该规范第1.0.4条明确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因此,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则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综合文化站暖通空调系统的建设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乡镇基层群众喜爱去活动的地方,特别是在农闲的冬季。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北部地区乡镇,有了采暖设施的文化站则具有更大吸引力。限于经济、环境条件,如不能有正规的集中供暖,其他供暖方式也可采用,但要注意安全及卫生要求。

至于空调设施,南方、沿海等地区已普遍采用,从节能、绿色的概念出发,首先强调注意房间朝向和通风、遮阳;而网络信息用房应优先采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给水、担水系统建设要求。

为了方便群众,应该设有水冲厕所及饮水处;但部分地区乡镇还不具备给水、担水系统,所以标准只是对于中、中型乡镇综合文化站规定“应设”(经济条件好、规模较大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还可设简单的盥洗室或淋浴室,供排练及体育锻炼后使用)。小型乡镇综合文化站面积较小,则退而求其次,规定有条件的地区要设,反过来说不具备给水、排水系统的地区则不好强求一定有水冲厕所。消防给水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一般比较简单。

第二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电气系统等建设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用电负荷等级一般为三级。“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适当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一是指配备有室外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灯光音响所需的电源,二是指不提倡过分华丽的灯具,而以实用的照明灯具为宜。

乡镇综合文化站至少配置一部电话,电视与卫星信号接收设备根据接收信号源的情况配置。

第二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网络系统建设的要求。

建设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是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基本功能。许多乡镇综合文化站还承担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正在建设和推广公共图书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和远程教育。这些都要求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设网络系统。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规定的乡镇基层服务点配置标准,包括互联网接口、网络连接、网络设备和网络信息点等标准,应是乡镇综合文化站网络系统建设最基本的要求。

由于各地网络化发展不平衡,本标准未提出具体的要求,各地应根据“共享工程”的进展及计算机网络培训等需求,以及本地区网络化发展的实际,决定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综合布线的配置水平。最低的要求是:互联网接口1M以上,信息点不少于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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