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71号 34号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冀财税 2015 34号
财税〔2014〕71号 2014.9.25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014.10.11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更多阅读
川委办〔2014〕9号 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直工委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4〕9号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转载 中纪发〔2012〕4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
原文地址:中纪发〔2012〕4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各省、自治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专〔2012〕198号 烟草专卖专项行动总结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推行专卖内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2012-05-31 11:19:21)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专〔2012〕19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推行专卖内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烟草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为
0404:《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
转载 穗地税函〔2014〕10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 浙江国地税联合税务局
原文地址:穗地税函〔2014〕10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车位可售建筑面积与已售建筑面积作者: 云税务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车位可售建筑面积与已售建筑面积确定方式的批复穗地税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