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事务局前途怎么样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事务局前途怎么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2〕23号)精神,搞好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省直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形成的省直机关办公和为办公服务的业务、会议、培训、接待、研究等非经营性用房项目(以下统称办公用房)。

第三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行使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职能,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吉林省关于办公用房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

研究制定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编报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统一受理省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向省政府报告办公用房建设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章 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省管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需求现状,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用地整体规划,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省管局根据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年度投资规模、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于每年9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办公用房建设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报送,省管局受理审核。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估价、项目招标方案及其他事项。项目建议书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七条 省管局接到项目建议书后,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等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并将受理情况回复项目单位;如审核未通过,也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申请截止日为每年8月31日。

第八条 项目批复立项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文件,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文件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送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等前期批准文件以及多渠道筹资项目中非省财政投资部分的有效承诺文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复后,由省管局组建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结算等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省管局在必要时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家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般用途的建设项目以省直机关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为主,使用单位参加,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实行“交钥匙工程”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特殊用途的建设项目,省管局委托使用单位或选聘项目管理专家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派专人参加项目管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将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要件交到省管局。

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时,应统一以省管局的名义进行,以便建成后办理权属登记等事项。特殊情况经省管局同意,可以单位或项目名称报批。

建设项目应当依次执行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标。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特殊用途不宜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将拟选定的承建商的资质条件等报省管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选定。选定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依法采用邀请招标形式的一般用途建设项目,均须由省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选择施工企业和供应商。选择工作必须依照规定方式与相应程序进行,并请有关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档次或改变项目用途。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建设投资规模、内容、标准、地点等立项批复文件确定的主要内容的变更,或项目总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5%以上,或项目预算及施工中实际投资超过已批项目总概算5%以上,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如确属必要,要经省管局批准后才能履行设计及概算调整报批手续。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非属必要不得修改,涉及原批准主要内容变动的须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须经省管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施工招标标底价格不应超过批复的概算限额。

第十四条 为防止出现工程超概算和投资规模失控,项目管理机构不得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的办法提高建设标准或增加建设内容。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监理、施工单位、使用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管局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无现场经济签证管理原则。由于特殊情况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额增支项目确需现场签证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证,单项工程签证累计达5000元人民币的,需经省管局复查确认。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总投资1%以上的,必须经省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查后确认。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管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和人员的选聘要通过招投标办法确定。必要时,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可在施工期间向工程现场派出质量观察员,介入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材料、构件、仪器、设备等,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双方职责、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由项目管理机构与中标或选定的单位法人依法签订,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管理机构要提前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机构要先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进行检验,并请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机构进行质量检查评定。质量评定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向省管局提出移交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时要同时提供竣工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省管局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接管、使用、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移交验收。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工程结算书。项目管理机构要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项目管理机构在对工程结算审核的同时要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投资核算)工作,并在对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项目竣工决算资料、项目建设资料、项目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一并报到省管局复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在工程竣工时提供给省管局和属地档案馆归档。

建设项目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准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证、有关合同及协议、勘察资料、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和试化验成绩单、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证书、质量检查验收文件、监理报告资料、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及项目竣工决算资料、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等。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除省财政资金外都应在立项前落实并能保证按工程进度同比例到位,否则省管局不予受理立项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包括省财政拨款、单位自筹、国家补助及其他资金,均由省管局设立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他部门、单位不能另设基建帐户。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要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项目及单项工程建设实施计划与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合同规定,提出用款申请,经省管局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利用省直机关土地建设的项目,均须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拟用地的位置、范围、地面附着物分布情况及周边环境关系等。通过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还应增加拟用地归属单位,用地价格(包括各种补偿费用与用地税费)、使用年限等情况说明。省管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直机关在用土地上的一般性附着物,由省管局在立项后组织资产评估,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办理资产变更或核销手续,特殊附着物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管局同意办理变更和核销手续的地上附着物,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省政府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资金购建办公用房违反财经纪律的,擅自改建、扩建而造成办公用房使用安全隐患的,违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省管局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重损失浪费、质量或责任事故的,擅自挪用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的,违反办公用房使用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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