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两家系前后相邻关系,甲经市建设局批准,准许甲在原宅基地建造三间两层房屋,高度不超过6.8米,甲想建造三间三层高度超过6.8米,乙不同意,多次阻挠,后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不得干扰其建房,诉讼中,乙提出反诉,要求其建造房屋不得超过二层,不得超过6.8米。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甲的合法建造房屋三间两层的行为,被告乙不得阻止、干扰原告正常施工。二、驳回乙的反诉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甲方所在镇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允许甲加盖三层,甲将房屋加盖至三层。
现在乙方认为镇政府无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于2010年8月20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到现在即没有受理通知,也没有任何答复,申请人乙应该如何行使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分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符合的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除前款规定外,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即使市政府没有任何受理通知的书面材料,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应该从其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市政府处理该案件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当事人。本案市政府应从2010年8月20日起计算60日为复议期间,逾期不作出的,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行为。
本案,60日的期间即将届满,在现实当中,由于社会的腐败,政府部门在处理复议案件方面,有很多不作为现象,侵害了我们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告知:如果我们在复议当中遇到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行为,我们不能害怕政府,必须要改变这种现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4条规定,我们可以向市政府或者上级市政府相关部门书面要求查处XX不作为违法违纪的报告,一旦查出,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开除的政治处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应对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当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在复议期间60日满后的15日内提起诉讼。
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我们才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当今社会的腐败,政府的腐败,使我们老百姓权利受到无限侵害,无法维权,希望我们权利正在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们,紧握法律的武器,与腐败的政府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