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营销险种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及费率表 国寿鸿盈两全分红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2]41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复

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

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

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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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

生存至年满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创业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

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 1.5倍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

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

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

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

费期间分为三年、六年和九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

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

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

分配。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

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

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

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

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

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

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

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大学教育保险金和创业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

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

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

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十九、二

十、二十一和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

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

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

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

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

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

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

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

付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

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

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

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

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

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

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

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

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

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

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

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

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获得性免疫缺陷

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

检验中 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的数额、经过日

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

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

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

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

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费率表

(每10000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趸交 年交

0 10879 847

1 11097 917

2 11319 998

3 11545 1092

4 11776 1203

5 12012 1337

6 12252 1501

7 12497 1706

8 12747 1970

9 13002 2324

10 13262 2820

11 13527 3567

12 13798 4820

13 14074 7357

14 14355

说明: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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