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利用相关政策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对于外资利用,国务院和发改委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这两个文件都肯定了外资对我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旨在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2年7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利用外资的重点任务是:1、保持适度规模,发挥贷款作用;2、维护外债安全,优化外债结构;3、优化外资结构,全面提升质量;4、协调区域发展,促进投资合作;5、做好境外投资,提高投资水平;6、增强企业实力,强化投资主体。
二、外资进入方式
(一)股权式进入
1、中外合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合营者可以与中国的合营者共同设立合营企业,这是外资股权式进入的一种方式,是国内机构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2、中外合作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合作模式较为宽泛,即合作企业的可以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形式较为灵活。中外合作企业是外资股权式进入的一种方式,这种合作企业是国内外资灵活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3、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设立是外资进入的一种重要途径,外资企业在国内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因此,外资企业这一外资进入方式能够促进外资的国内发展的积极性,是一种重要的利用外资的方式。
4、外资并购国内企业
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重要依据,该规定所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即“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即“资产并购”)。
根据该规定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法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外资并购是外资股权式进入的重要方式。
5、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战略收购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外资进入的一种方式,不过该笔外资是进入我国的上市公司。
6、QFII和B股进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Institutional Investors)简称“QFII”能够依据中国的法律,经过审批获取投资额度和权限后,在中国的证券市场及银行间市场等资本市场进行投资,QFII投资我国A股市场。因此,QFII是外资进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于的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2001年前投资者限制为境外人士,2001年之后,开放境内个人居民投资B股。境外投资者可以在B股市场直接买卖证券,因此B股市场是外资进入的重要方式。
7、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是指境内公司通过已经上市地的法律,在境外的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融资模式,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境外上市的优势有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股权运作方便以及税务豁免等优点。境内公司境外融资用于境内公司的发展,因此,境外上市也是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
(二)债权式进入
1、向境外贷款
向境外银行贷款是外资债权式进入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境内银行保函的方式,或者通过境外公司向境外机构担保、或者通过国际保理等方式直接获取境外银行的贷款。贷款是最直接的融入外资的方式。
境外贷款只要能够拿到外国银行的贷款,然经过国内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后,即可拿到外国银行的外汇,然后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结汇,转为境内货币而直接使用。因此,向境外贷款是比较直接而普遍的一种外资进入和利用方式。
2、发行债券
境内机构可以在香港资本市场或者外国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获取外汇,相关境内机构可以在研究相关境外市场的政策法规基础上,根据相关市场的主管部门的要求,直接发行债券获取外资。境外发行债券也是外资进入和利用的重要方式。
三、结语
上述外资进入及利用的方式并未穷尽,还有待补充。不过,国家现行政策鼓励并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因此,外资进入与利用是一个长久的话题,外资进入和利用还将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