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即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即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即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里举两个案例:案例一:一货车司机张某在一寒冷的深夜,开一小型货车,车厢内拉一口棺材,行驶到半路,刘某在路边拦车,请求顺路跟车,张某出于好心,让刘某坐在后车厢内,车继续行驶,刘某因天气太冷,打开棺材盖,钻到棺材里取暖,后又有李某二人跟车,车在行驶过程中刘某就在棺材里睡着了,当他醒来时,听到棺材外两人说话,“这老天爷太冷了,哥们,你有火吗?抽根烟”“哎呀,没有”,刘某一听,自己有打火机,出于好心,一推棺材盖,“哥们,我这里有火。”李某抬头一看,从棺材里钻出一个人来,以为炸死,一口气没有上来,死了。后李某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以公平原则判令适当补偿;案例二:另一个是大学生救助受伤的老太太而遭判赔。这个案件是,一位大学生在街上骑车行走时,看见一位被车撞伤的老太太无人救助,出于善意,把老太太送到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后来这位老太太把这位大学生作为肇事者告上法庭,最后这家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作为大学生是肇事方的情况下,依公平原则判令这位助人为乐的大学生赔偿3万元。判决一出,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一片哗然,引起了极坏的社会后果。为什么一个是对的,一个是错的。我们再看一下第二十四条公平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可见,适用公平原则的侵权案件也应具有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第四个过错要件不再是损害行为具有过错(有的也称违法性),而是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没有过错。所以这个案件老太太都没有证据证实具有因果关系,就适用公平原则,所以是错误的,其实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如一些交通事故也有这种情况,大家一定注意。

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主要适用以下五种类型案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条,有的学者也称为替代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里的监护人不分单位和个人)。2、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不明时,邻里要连坐(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4、因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害,如宾馆杀人案件。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而造成的损害,主要指帮工。

同时,还要注意适用公平原则不是各打50大阪,应结合考虑侵权人的经济条件、受害人的经济条件及受害人直接的损失。并且,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非受害人方自身经济条件非常困难,或受害人的损失显著轻微时,可以考虑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这样可以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加以指引,避免受害人轻易提起诉讼,为了所谓“公平”而引发更大的“不公平”,违背侵权责任法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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