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马鞍山精神 马鞍山市文明办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7 15:05:23浏览次数: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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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委〔2009〕14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当涂县、各区、市直机关及马钢、十七冶公司文明委,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马鞍山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5月12日印发的《马鞍山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马鞍山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9年12月1日

附件:

马鞍山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马鞍山精神 马鞍山市文明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和带头引导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长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选,各级文明委审定,由各级党委、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是党委、政府授予基层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社会发展环境,培育先进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县(区)、本系统、本单位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我市市级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组织领导健全。单位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始终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一起抓,把创建活动摆上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创建工作有组织、有目标、有部署、有实效。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城乡结对、社区共建、军民共建等各项创建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经常性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

2、创建活动丰富。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活动。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重点,广泛开展“讲道德、做好人”、“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我们的节日”、“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和学习宣传道德模范等主题教育活动。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成效明显。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经常性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创建学习型单位、学习型企业。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培养干部职工的创新意识,大力弘扬和培育创新文化,增强单位创新活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开展网络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群众性文体共建活动,最大限度开放文体资源,为群众多做好事、办实事。

3、工作绩效领先。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发展。生产经营单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绩效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廉洁高效,办事公道,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管理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建立健全群众意见投诉和处理制度,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4、管理科学规范。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领导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政策外生育,无铺张浪费,无封建迷信,无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5、环境整洁优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绿化美化水平居同行业前列。服务性单位重视公共服务场所的环境建设,卫生整洁,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第六条 当涂县、各区、市直机关及马钢、十七冶文明委可参照上述标准,修订和完善本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不包括镇、街道和村、社区),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央、省以及省外驻马单位(不包括驻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县(区)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市直机关、马钢、十七冶文明委命名的文明单位与县(区)级文明单位同级。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原则上逐级升格。连续两届获得县(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后,可以破格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一般为两年一届,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需重新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名额分配,由市文明委研究确定后,正式发文下达。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综合考评、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1、自愿申报。具备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资格的单位,可按自愿原则和党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区、市直机关或马钢、十七冶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党的组织关系由市委直接管理的,或党的组织关系不在我市的单位,按自愿原则可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市文明办也可指定有关县区文明委受理。各单位在申报期间,须在单位内部公告,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和了解,同时公布市文明办的电话和地址,便于群众反映意见,公告时间为7天。

2、初审推荐。各县区、市直机关及马钢、十七冶文明委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客观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名单后,根据下达的名额,向市文明委推荐候选单位。

3、综合考评。市文明办对推荐名单逐一复核。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单位,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对复核合格的候选单位,由市文明办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抽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4、审核公示。市文明办综合复核和考评结果,确定候选名单报市文明委审定。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后,将候选名单送市纪检、计生、综治、信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的候选名单,由市文明办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评议与监督。

5、上报审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明办提出表彰建议名单,经市文明委领导研究同意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颁发奖牌。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由所在县区、市直机关及马钢、十七冶文明委(办)负责。各县区、市直机关及马钢、十七冶文明委(办)应经常开展检查,并向市文明委(办)报告检查情况。市文明委(办)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对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在执行本办法第五、六条的基础上,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违法违纪受查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应在属地和上级文明委(办)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季度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类检查考核、奖惩情况记录,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本单位的情况反映等。其中,季度报表主要记录本单位每个季度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须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报送市文明办。

第十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应在属地和上级文明委(办)的指导下,围绕中央、省、市文明委的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属地文明办和市文明办报告、备案,经市文明委同意后予以变更,保留原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分立或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分立或合并单位重新申报命名。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干部职工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由市文明办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文明委复核。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市文明办查明情况属实的,由市文明办向市文明委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撤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九条 被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连续两届未参加评选的,取消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资格,从下一级别开始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文明委2004年5月12日发布的《马鞍山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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