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耕地开垦费?
作者: 日期:2013-03-25 来源: 中国税网
问: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耕地开垦费吗?如果我们的土地是通过招拍挂程序竞买的呢?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按照上述规定,土地开垦费为土地承受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的其它经济利益,包含在土地成交价格内,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按照上述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包括耕地开垦费也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