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扣发工资管理
自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国务院废止以后,对于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众说纷云,其实,大家可以看一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就算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没有废止,其适用主体也仅仅是全民和集体企业,对非公有制的民企、外资企业并不适用。
作为民法来说,其基本的司法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作为企业的基本依据规章制度才是需要值得重视和研究的,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通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了告知,就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处于一定比例的扣发工资。也就是说,扣发的工资比例不要超过员工本人工资的20%,且,扣发后的工资比例应当超过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作为“罚款”,一般是政府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用的词,因此,很多人以为企业不具备处罚主体,因此,不能罚款。作为企业,可以扣发工资、职工奖惩条例、绩效考核评分等方式进行规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四)工资扣除事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