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贤壮接受奖赏于义无伤 陈贤壮

陈贤壮接受奖赏于义无伤
郭惠兴  海南省乐东籍民工陈贤壮,因协助警方抓获马加爵而获得25万元奖赏,还凭此入围“第九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候选人名单,引起社会上议论纷纷,不禁令我想起了“义利之辩”这个争论了千百年的老命题。
  长期以来,人们总以为儒家“重义轻利”,而且往往会引用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和孟子的“亦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来作为自己的立论依据。
  其实,这是对孔孟等先秦儒家的误解。任何话语都有其特定语境,孔孟的话语也不例外。由于受到《论语》体例的限制,我们无从得知孔子说这句话时的语境,但是却可以从《孟子》得知,孟子是因为梁惠王不先问“仁义”而问“利”,才有感而发,反其道而言之的。
  只要通读先秦儒家经典,就可得知在先秦儒家的观念中,义和利(道德责任和物质利益)其实是对立统一的,绝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论述。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易·文言》会主张“利者义之和也”,为什么《大学》会主张“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为什么孟子会主张“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由此可见,先秦儒家并不全然否定“利”,也没有将“利”与“义”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是认为建立物质利益的道德尺度是绝对必要的,认为“利”与“义”是不可分离的。换言之,只要“利”不违反“义”,就是合乎道德的,也是应该努力争取的。因此孔子在自我期许“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同时,也不反对人们以正当的手段谋利,所以才会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从先秦儒家的义利对立统一观来看,陈贤壮完全有资格成为“第九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候选人。
  首先,警方为了缉捕马加爵归案,向全社会悬赏25万元,是一种基于惩处罪犯而作出的国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彰显社会公义。而且悬赏是公开的、透明的、公平的。也就是说,任何人能协助警方破案,都能得到这笔奖金。由于机会均等,陈贤壮在举报马加爵后,从警方那里领取奖赏也是合情合理的,而其完全可以算是另类劳动挣来的另类酬劳。另外,由于义利是统一的,陈贤壮在不违背“义”(而且是“公义”)的同时得“利”,自然能算得上是义举。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是孔子说的,即他所说的“见义不为,无勇也”。孔子对于“义”和“勇”的论述,还有一段名言,就是子路问他:“君子尚勇乎?”孔子回答:“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由此可见,孔子不仅不赞赏“暴虎冯河”式的“匹夫之勇”,还主张“勇”和“利”一样,都得受到“义”的节制。反过来说,只要是符合“义”的原则而做出的“勇”的行为,例如陈贤壮即是重赏之下的“勇夫”,而其结果又确实有助于“义”(此处是“公义”)的彰显,就能算得上是“见义勇为”。
  如果陈贤壮仅仅是为了25万元的“私利”,他有足够的勇气去举报马加爵这样凶残的杀人凶手吗?他难道有十足的把握,马加爵肯定会落网吗?难道他不担心万一马加爵逃脱,反过来对付他吗?
  比起那些从来不看警方通缉令的人,比起那些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的人,无论陈贤壮是基于什么目的而向警方举报,他都是一个有社会公德心的好公民。【《南方都市报》(200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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