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是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基本原则,当这一原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条的形式规范后,它就有了法律的确认和保证。
依照这一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终于有了实际意义。首先,职工跨省转移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受社会保险法调整,不论天南地北、四面八方,人走到哪里,养老保险关系跟到哪里;其次是不再受户籍的限制,户籍可原地不动,户主可游走四方,打工到哪里,哪里可缴费,达到退休条件即可在那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是不再受不同的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的制约,各地缴费兼融并蓄,合而不分,保险待遇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有了这样的政策环境,跨省就业者对未来的职业规划多了几分清晰,对未来的养老生活又增加几分憧憬:既然现在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那在我到达退休年龄时只要在哪个省市缴费就可以在哪个省市领取养老保险金吗?想对了一半。但请注意,开放的政策一定辅有具体的规定,就跨省就业者的养老保险而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有本人的选择和设计,更有政策的限制和规范。
现行的转移政策是这样设计的: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这两个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是指保险关系与户籍关系在同一地时的情况,这样的参保人退休后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保险待遇理所当然。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是指保险关系与户籍关系相分离的情况。当保险关系与户籍关系相分离时,以往的政策多是硬性规定户籍优先。由于这样的规定既没能充分考虑参保人的利益,也没有考虑到参保人多年在参保地工作所作的贡献,挫伤了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以缴费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本质要求在跨省就业人员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本规定以10年缴费作为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的条件之一,是参保地对参保人在当地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责任,也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客观要求的尊重。
第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规定对参保人来说值得仔细思量,当你在某参保地缴费接近10年时,这时再作跨省就业的选择时,就要作全面的考量了,尤其年龄偏大的参保人。
第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对就业不是很稳定,流动频繁的参保人的一项保障性规定,即使你在任何一个参保地都没有一个缴费满10年的记录,但只要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是有地方保障的,那就是你的户籍所在地。
上述四款,款款不同,但只要是社保中人,总有一款适合你。
刊《北京劳动保障》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