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比解读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公函

近日,中办、国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颁布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共29条。其实,2006年中办国办已经联合下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共19条,已对适用对象、适用公务活动的范围、坚持原则、行为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新规定》出台施行后,《旧规定》同时废止。在此对照两个《规定》,简要解读如下:

1.名称相同,制定主体相同。

新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比解读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公函

2.制定目的与依据。《旧规定》是“为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新规定》是“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二者相同的地方是“为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但《新规定》的直接制定依据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特别强调的是“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升到新的政治高度。

3.适用对象范围。《旧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新规定》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并且提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这就把使用公款(国有资产)进行公务接待的公共部门都纳入本规定的约制之中。

4.适用国内公务接待的行为范围。《旧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新规定》增加了“执行任务”,从公务活动发生的数量和频率上看,这大大拓宽了公务行为的范围。而且还强调,“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这就严格限定了公务活动的范围。

5.坚持的原则。《旧规定》提出“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新规定》强调“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除相同提法外,特别强调了“严格标准、高效透明”,体现了贯彻执行《规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6.有关会议接待的规定。《旧规定》提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新规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为《旧规定》只是对会议举行是否有必要和如何控制会议成本的规定,并未涉及会议接待问题。

7.有关严禁变相旅游的规定。《旧规定》强调“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新规定》重申该项规定。

8.有关公务外出的规定。《旧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新规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对公务外出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而且,特别强调,“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公函”成为公务接待的必要条件,这就在源头上抑制了滥用公务之名随意出行的行为。

9.有关接待单位的接待行为的规定。《旧规定》提出,“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新规定》做出严格的程序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新规定》对公务接待要求务实高效,体现在“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0.有关接待住宿的规定。《旧规定》提出,“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新规定》基本与此一致,“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但是,特别详细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1.有关接待用餐的规定。《旧规定》提出,“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新规定》提出,“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安排工作餐次数、陪餐人数、菜肴档次、烟酒、餐饮场所等方面都有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定。

12.有关接待经费管理的规定。《旧规定》要求“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新规定》在这方面有很多细致的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这里列举了各种巧立名目规避监管套取或转嫁接待费用的违规行为。“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13.有关接待场所管理的规定。《旧规定》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而《新规定》提出,“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这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经营机制转换、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

14.有关公务用车的规定。《旧规定》提出,“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新规定》提出,“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将厉行节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规定的十分具体。

15.有关迎送、陪同的规定。《旧规定》提出,“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新规定》有更为详尽的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16.有关公务接待管理的监督检查规定。《旧规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和接待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新规定》在这方面的规定更为详尽,明确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督检查内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规定了党政机关各部门公务接待活动的报告备案责任。“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确定了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确定了公务接待活动情况的公开与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了公务接待工作的问责机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有关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因公来访人员的接待规定。《旧规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规定》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这就将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的接待纳入严格管理之中。

18.有关各级党政机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旧规定》在最后一条(第十六条)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相关开支标准。”《新规定》则在第四条就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9.《新规定》特别强调了执行主体的责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并将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落实到最基层的党政机关。

20.《新规定》体现了改革的导向。“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总的来说,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有着更鲜明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最新的制度依据,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有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因此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问责机制,并且与公务接待活动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导向结合起来,与预算管理、公务公开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从预期效能上看,有利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反腐倡廉、转变作风、提高效率、队伍建设。当然,好的制度出台,还要坚强有力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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