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关知识和计算实例 出口退税实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出口而采取的一种政策。

二、出口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一般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包括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自营或委托出口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

享受退(免)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的货物;

3.免税出口货物;

4.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

出口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SPAN>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生产企业如果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申报期申报。

注: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2008年6月1日前为180天),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离岸价(即FOB价)作为计税依据。

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也包括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第二种办法是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

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深加工(即转厂出口)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等。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免税出口货物,同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对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六、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具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确定。出口退税率是参照内销企业的税收负担率制定的。也就是出口企业的按出口企业按国内平均价格的成本应负担的增值税。

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原理

2002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后,还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中的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要分以下三步逐项计算:

第一步,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栏目计算出来的,其计算原理是通过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所计算出的结果小于0时,说明仍有未抵顶(或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其绝对值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所计算出的结果大于0时,说明已没有未抵顶(抵扣)完的税额,此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当期产生应缴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指当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一致时,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而导致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需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进成本的税额。对涉及使用免税购进原材料(如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还要根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可以理解为:企业出口离岸价=成本+增值额,而退税只退成本负担无法收回的增值税。所以出现退税率和征税率不一。不得免除和抵扣税额实际上是增值额负担的增值税,不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增值税,也是企业不应收回的增值税。所以要从整体进项税中扣除。

为什么要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出口销项免了销项后,出口企业负担的进项无从收回(销项里含有收回的进项部分,看一下增值税的公式),因此国家给预退税,退实际是退这部分没有销项对应的进项税。
抵,是内销销项,因为国家要退给企业,而企业由于有内销,还要上交国家,所以就来了个抵,应当退的这部分先抵了内销销项。
退,抵完内销销项后,如果还有应退的数,那国家就会退给企业。
那么,现在就有了应当退的,就是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和企业支付的进项(这一点是国家为了便于征管,用出口额来算了)的差额,也就是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税率和退税率差计算出来的),要从进项里面转出到成本,企业自己负担,转出后的进项就是国家允许企业抵顶销项或退给企业的了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包括不得免征税额和不得抵扣税额两部分。不得免征是指出口货物本环节增值额中应该征收的税额,不得抵扣是指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中应该转出的金额。不得免征实际是征税,不得抵扣实际也是征税。
  之所以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问题,是因为一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如征税率是17%,退税率是13%.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意味着对出口货物不是全部免征本环节增值额应缴的增值税,与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全部退还,总之对出口货物要征收一部分增值税,也就是要按照出口额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应缴的增值税。在征收这部分增值税时,采取了将这部分税款从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的方式,进项税额小了,应纳税额就大了。应该征收的税款就是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为什么有个抵减额呢?因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所用料件中可能有免税购进的料件,而出口额中是包括耗用的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的,所以按照出口额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还需将与所耗用的免税原材料对应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去掉,否则就对免税的原材料也征税了。而免税原材料是不应该征税的。
理论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直接出口-直接出口对应耗用的进口料件)*(征税率-退税率)。但实际上平时企业进口料件时根本不知道进口的料件是用于直接出口还是转厂出口,因此转厂出口对应耗用的进口料件也参与了上述公式的计算,变成了(直接出口-所有进口)*(征税率-退税率),导致企业平时应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未能及时产生,直到手册核销时,转厂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系统会一次性给予冲减出来,这时就会导致企业产生一大笔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就是原因所在。

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指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时使用了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或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应予以抵减。其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到岸价格十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为什么要计算免抵退税额?为什么也有个抵减额?
  计算免抵退税额的目的是确定应退税额的上限。因为退税额最大不能超过按照出口价格和退税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
  为什么免抵退税额也有个抵减额?因为出口退税的前提是生产出口货物的料件必须是缴过增值税的,征税才退税。但是,如果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料件是免税的,就必须从按照出口价格和退税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扣掉与免税料件对应的部分,否则就可能对免税的料件也退税了。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的计算过程是先计算应退税额,再由免抵退税额减去应退税额计算出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是通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比较大小来确定的,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即当期应退税额)相一致。此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说明期末留抵税额中除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即当期应退税额)外,还含有库存原材料、产成品等的进项税额,所以这时不能把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应退税额,应退税额最多只能为免抵退税额,而不能超过免抵退税额。因此,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这种情况下,将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应退税额,即把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和当期应免抵税额都计算到当期应退税额中去了,这时,当期免抵税额应为零。

(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中的“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企业当期实现销售的出口收入,但单证、信息不一定要求收齐;“免抵退税额”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单证、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已提交;六类型企业的出口收入已在外汇管理局完成收汇核销手续)收齐的出口收入,但不一定是当期实现销售的出口收入)

(四)“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

以下举二种不同情况的例子帮助理解“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1、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且征退税率一致,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举例。

生产某产品:出口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500万元,假设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20万元,当期出口销售额全部单证和信息齐全。

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均为13%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120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由于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所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00×13%-0=71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120>71,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1万元

企业如人为把出口价格提高一倍即到1000万元。

则免抵退税额变成142万元,退税为120万元,最多不会超过上一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会造成骗税。如果有内销还会造成不得抵扣进项税加大1000*(17%-13%),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

生产某产品:内销500万元,占1/3,出口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500万元,占1/3,库存产品,占1/3,假设当期全部进项税额240万元,当期出口销售额全部单证和信息齐全。

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均为17%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一致,所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00×17%-(240-0)=85-240=-15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155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由于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所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00×17%-0=85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155>85,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0。

2、使用免税购进料件且征、退税率不一致的综合计算举例。

假设某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征税率17%,退税率13%,当期全部进项税额300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200万美元,内销1,000万元,出口300万美元,假设外汇牌价l美元=8.3元。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使用了免税购进料件,因此,在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时,要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8.3×(17%-13%)=66.4万元

②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00×8.3×(17%-13%)-66.4=33.2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300-33.2)=-96.8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96.8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①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8.3×13%=215.8万元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8.3×13%-215.8=107.9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96.8<107.9,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6.8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9-96.8=11.1万。

(五)会计处理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处理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纳税电子申报处理: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进项税额明细)第18栏反映)

2、应退税额

补充: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现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包括当期齐全的销售额和前期出口货物当期齐全销售额)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产生应退税额的会计处理(次月进行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增值税纳税电子申报处理: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反映。则:当期《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本月数>0时,次月进行账务处理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

3、有关会计核算要求

内外销必须分别记帐;出口部分的征税出口、免抵退税出口、免税出口分别记载销售明细账;

国内购买、免税进口的料件必须分别记帐。

(六)进料料件计算采用购进法对存在进料深加工业务、出口货物退税率变动情况下,对“免、抵、退”税的影响

进料料件的计算方法:购进法、实耗法。我市目前采用购进法

1、进料深加工业务(即转厂出口):在进料加工手册未核销前,所有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用于生产转厂出口货物部分)全部视为直接出口货物购进而参与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待手册核销当期,按直接出口销售额占整个手册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调整。

举例:假设某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征税率17%,退税率13%,某进料加工手册的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200万美元,直接出口300万美元,转厂出口200万美元,假设外汇牌价l美元=8.3元(暂不考虑进项税额)。

(1)在该手册未核销前: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8.3×(17%-13%)=66.4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00×8.3×(17%-13%)-66.4=33.2万元

③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8.3×13%=215.8万元

④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8.3×13%-215.8=107.9万元

(2)在该手册核销当期,按直接出口和转厂出口的比例,该手册正确的数据应为:

①用于抵减直接出口货物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该手册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该手册直接出口货物占全部出口货物的比例=200×8.3×[300/(300+200)]×100%=996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用于抵减直接出口货物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996×(17%-13%)=39.84万元

③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00×8.3×(17%-13%)-39.84=59.76万元

④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用于抵减直接出口货物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996×13%=129.48万元

⑤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8.3×13%-129.48=194.22万元

(3)在该手册核销当期,按直接出口和转厂出口的比例,该手册调整的数据应为: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39.84-66.4=-26.56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额=59.76-33.2=26.56万元

③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129.48-215.8=-86.32万元

④免抵退税额调整额=194.22-107.9=86.32万元

2、出口货物退税率变动:在进料加工手册未核销前,免税进口料件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中,按该手册进行登记时的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不随退税率变动);待手册核销当期,按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占整个手册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调整。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时,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按当期实际的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随退税率变动)。

举例:假设某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征税率17%,手册登记时的退税率13%,后来提高到15%。某进料加工手册的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200万美元,出口300万美元,其中210万出口适用13%退税率,90万出口适用15%退税率,假设外汇牌价l美元=8.3元(暂不考虑进项税额)。

(1)在该手册未核销前: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8.3×(17%-13%)=66.4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10×8.3×(17%-13%)+90×8.3×(17%-15%)]-66.4=18.26万元

③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8.3×13%=215.8万元

④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10×8.3×13%+90×8.3×15%)-215.8=122.84万元

(2)在该手册核销当期,按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占整个手册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调整,该手册正确的数据应为: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10/300)×200×8.3×(17%-13%)+(90/300)×200×8.3×(17%-15%)=56.44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10×8.3×(17%-13%)+90×8.3×(17%-15%)]-56.44=28.22万元

④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210/300)×200×8.3×13%+(90/300)×200×8.3×15%=225.76万元

⑤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10×8.3×13%+90×8.3×15%)-225.76=112.88万元

(3)在该手册核销当期,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占整个手册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该手册调整的数据应为: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66.4-56.44=-9.96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额=18.26-28.22=9.96万元

③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215.8-225.76=9.96万元

④免抵退税额调整额=122.84-112.88=-9.96万元

八、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异常的监控

(一)主要内容

1、税收负担率=(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内销额)×100%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后出现的应纳税额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有无按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退税。对逾期申报的退税申请是否经过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没经批准的,有无计提销项税额。

4、对出口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是否按规定追回已退税款,有无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纳税申报。

5、出口国家规定的不予退税的货物或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纳税申报。

6、对电子信息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检查。

7、委外加工收回再销售出口的货物是否真实,取得加工费发票的内容是否与委外加工业务量相匹配,发出的委外加工材料是否异常,委外加工在帐上核算是否规范、健全,有无签订委外加工合同。

8、自营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出口非自产货物情况。

9、生产企业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非生产经营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有否按规定转出。存在征退税率差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按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销售额。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是否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

11、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企业的同类产品相比是否正常,

12、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或下脚料还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企业是否足额申报废料销售,申报销售的数量是否偏少,价格是否偏低。

(二)实地核查

对于在案头评估存在隐瞒收入嫌疑或综合税收负担率异常等企业,是实施实地核查的重点对象。

九、出口货物防骗打骗工作——出口骗税罪认定

1、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主要内容。

(1)对出口骗税犯罪手段作了明确定义。《解释》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是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是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是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其他欺骗手段”:一是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是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是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是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2)对犯罪数额进行了界定。《解释》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关知识和计算实例 出口退税实例
(3)对犯罪情节作了明确界定。对何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解释》明确如下。
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是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是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是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是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对出口企业明知有骗税意图仍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业务而导致骗取出口退税的,不予退税,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规定了从重或从轻量刑的几种情况。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骗税犯罪活动的,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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