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前期”开发商选择或业主大会选择等形式)受全体业主的委托为全体业主管理全体业主们的共有资产和履行合同约定中的其他相关义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2.业委会根据《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约定授权履行业主们赋予的职责即代表业主们行使权利(权利不是业委会的,是全体业主的);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全体业主承担业委会努力工作或滥权、腐败、不作为的后果。业委会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3.居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经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并工作。在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的事情,一般有两类:
一是代表小区内的居民,向业主代表即业委会提出小区管理的建议和要求,但不是命令;代表小区内的居民,想管理人即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小区管理的建议和要求,但不是命令。因为,钱不是居民们交的,是业主们交的。怎么花这些钱,权利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为代表的全体业主(到底什么事情又谁代表全体业主,取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法律文书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依照与业主们签署的合同行事。
另一类事情就是根据法律或政府的委托,对小区业主们的活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但,不是领导和命令。监督,就是全面的知情(权);指导,就是那些不必然产生后果的建议性行为。
总之,各自做好各自自己的事情,之间关系要么根据法律规定,要么根据合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的,再“合理”、再“正确”,也不是自己的权利,顶多是提出建议;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文本中有约定的,属于权利的,可以放弃;但属于法定、约定义务的,必须遵守、执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观点仅供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