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郑水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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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具有财产性质,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符合遗产的要件,可以继承。
因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其中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属于缴费者个人所有,可以继承,但不是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都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也作出明确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关于继承数额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部分第27、28、29条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即: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的公式是: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死亡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应按何种比例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一般情况下,各继承人应平均继承被继承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