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续) 给排水质量验收规范

8.1.2 倒虹管的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施工中,对危及堤岸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
8.1.3 倒虹管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设置在河道两岸的管道中线控制桩及临时水准点,每侧不应少于2个,应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
8.1.4 沟槽土基超挖时,应采用砂或砾石填补。
8.1.5 在斜坡地段的倒虹管现浇混凝土基础时,应自下而上进行浇筑,并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
8.1.6 倒虹管水平段与斜坡段交接处应采用弯头连接。钢管弯头处的加强措施应符合设计规定;排水倒虹管的混凝土弯头可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抗渗标号不应低于设计规定。
8.1.7 倒虹管竣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给水倒虹管应进行冲洗消毒。
8.1.8 穿越通航河道的倒虹管竣工后,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
8.2 水下铺设管道
8.2.1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浮运、沉放等,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8.2.2 采用拖运法或浮运法铺设倒虹管时,应根据河道水位情况确定施工时间,不宜在洪水季节进行。
8.2.3 沟槽底宽应根据管道结构的宽度、开挖方法和水底泥土流动性确定。成槽后,管道中心线距边坡下角处每侧开挖宽度应符合下式规定:

               B/2 ≥ D1/2 + b + 500 (8.2.3)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1——管外径(mm);
   b——管道保护层及沉管附加物等宽度(mm)。
8.2.4 沟槽边坡应根据土质情况、水流速度、方向、沟槽深度及开挖方法确定,并应满足管道下沉就位时的要求。
8.2.5 开挖沟槽的泥土应抛在与河流相交沟槽断面的下游。回填后,多余的土不得堆积在河道内。
8.2.6 岩石沟槽开挖前,应进行试爆。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制订操作安全及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措施。
8.2.7 沟槽挖好后,应测量槽底高程和沟槽横段面,其测量间距应根据沟槽开挖方法及地质情况等确定,在全管道沟槽范围内不得小于设计断面。
8.2.8 水下开挖沟槽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8的规定。
8.2.9 倒虹管基础施工时,投料位置应准确,沟槽两侧定位桩上应设置基础高程标志,由潜水员下水检验和整平。

             水下开挖沟槽允许偏差           表8.2.8

项     目

允许偏差

槽底高程

0
-300mm

0

-500mm

槽底中心线每侧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沟槽边坡

不陡于设计规定


8.2.10 沟槽挖至槽底或基础施工完成后,经检验合格应及时铺设管道。
8.2.11 钢制倒虹管的制作成型宜与开挖沟槽同时进行或提前制作与组装。
8.2.12 倒虹管采用钢管组装时,应选择溜放方便的场地。组装时可制作平台,平台的结构宜简易牢固,其高度应在管节施焊过种中不被水淹没,并没有滑移装置。
8.2.13 组装的钢管段应逐段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段防腐处理。其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应为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得小于1.0MPa,试压达到规定压力后10min不得降压,并不得有渗水现象。
8.2.14 倒虹管整体浮运时,下水前管道两端管口应采用堵板封堵,并在堵板上设置进水管、排气管和阀门。当采用分段浮运在水上连接时,管段两端管口可采用橡胶球等堵塞。
8.2.15 当倒虹管整体或分段浮运所承受浮力不足以使管漂浮时,可在管两旁系结刚性浮筒、柔性浮囊或捆绑竹、木材等。
8.2.16 钢制倒虹管在水中采用浮运或在岸上、冰上采用拖运时,应有保护外防腐层不受损坏的措施,当外防腐层局部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8.2.17 倒虹管浮运到下沉位置时,在下沉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8.2.17.1 设置管道下沉定位标志;
 8.2.17.2 沟槽断面及槽底高程符合规定;
 8.2.17.3 管道和施工船舶采用缆绳绑扎牢固,船体保持平稳;
 8.2.17.4 牵引起重设备布置及安装完毕,试运转良好;
 8.2.17.5 灌水设备及排气阀门齐全完好;
 8.2.17.6 潜水员装备完毕,做好下水准备。
8.2.18 钢制倒虹管吊装前应正确选用吊点,并进行吊装应力与变形验算,吊装的吊环宜焊在钢制包箍上,再用紧固件固定在管段的吊点位置上。
8.2.19 倒虹管下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9.1 测量定位准确,并在下沉中经常校测;
 8.2.19.2 管道充水时同时排气;
 8.2.19.3 下沉速度不得过快;
 8.2.19.4 两端起重设备在吊装时应保持管道水平,并同步沉放于槽底就位,将管道稳固后,再撤走起重设备。
8.2.20 倒虹管在水中采用浮箱法分段连接时,浮箱应止水严密。管道接口应作防腐处理。
8.2.21 倒虹管铺设后,应检查下列项目,并作好记录。
 8.2.21.1 检查管底与沟底接触的均匀程度和紧密性,管下如有冲刷,应采用砂或砾石铺填;
 8.2.21.2 检查接口情况;
 8.2.21.3 测量管道高程和位置。
8.2.22 水下铺设管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22的规定。

             水下铺设管道允许偏差(mm)         表8.2.22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轴线位置

高程

给水管道

50

0
-200

排水管道

50

0
-100


8.2.23 管道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时,应投抛砂砾石将管道拐弯处固定后,再均匀回填沟槽。水下部位的沟槽应连续回填满槽;水上部位应分层回填夯实。
8.3 明挖铺设管道
8.3.1 采用导流法或断流法铺设倒虹管时,宜在枯水时期进行。当与水利灌溉、取水水源、通航河道等有关时,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协商办理。
8.3.2 采用导流法施工时,可分段进行围堰和铺设管道。围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采用断流法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8.3.3 坝或围堰的背水面坡底与沟槽边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坝、堰体高度和迎水面水深、沟槽深度、水下地质情况及施工时的运输、堆土、排水设施等因素确定。
8.3.4 坝和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基底淤泥、石块及杂物等。当遇有透水怀较强地基时,应作好防渗处理。
8.3.5 倒虹管竣工后,应将坝或围堰拆除干净,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

9 附属构筑物
9.1 检查井及雨水口
9.1.1 检查井及雨水口的施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9.1.2 井底基础应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
9.1.3 排水管检查井内的流槽,宜与井壁同时进行砌筑。当采用砖石砌筑时,表面应采用砂浆分层压实抹光,流槽应与上下游管道底部接顺,管道内底高程应符合本规范表4.5.22的规定。
9.1.4 给水管道的井室安装闸阀时,井底距承口或法兰盘的下缘不得小于100mm,井壁与承口或法兰盘外缘的距离,当管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不应小于250mm;当管径大于或等于500mm时,不应小于350mm。
9.1.5 在井室砌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位置应准确,踏步安装后,在砌筑砂浆或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混凝土井壁的踏步在预制或现浇时安装。
9.1.6 在砌筑检查井时应同时安装预留支管,预留支管的管径、方向、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管与井壁衔接处应严密,预留支管管口宜采用低强度等级砂浆砌筑封口抹平。
9.1.7 检查井接入圆管的管口应与井内壁平齐,当接入管径大于300mm时,应砌砖圈加固。
9.1.8 砌筑圆形检查井时,应随时检测直径尺寸,当四面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30mm;当偏心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50mm。
9.1.9 砌筑检查井及雨水口的内壁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有抹面要求时,内壁抹面应分层压实,外壁应采用水泥砂浆搓缝挤压密实。
9.1.10 检查井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施工时,企口座浆与竖缝灌浆应饱满,装配后的接缝砂浆凝结硬化期间应加强养护,并不得受外力碰撞或震动。
9.1.11 检查井及雨水口砌筑或安装至规定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井圈,盖好井盖。
9.1.12 雨季砌筑检查井或雨水口,井身应一次砌起。为防止漂管,可在检查井的井室侧墙底部预留进水孔,回填土前应封堵。
9.1.13 冬期砌筑检查井应采取防寒措施,并应在两管端加设风档。
9.1.14 检查井及雨水口的周围回填前符合下列规定:
 9.1.14.1 井壁的勾缝、抹面和防渗层应符合质量要求;
 9.1.14.2 井壁同管道连接处应采用水泥砂浆填实;
 9.1.14.3 闸阀的启闭杆中心应与井口对中。
9.1.15 检查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15的规定。 

              检查井允许偏差(mm)             表9.1.15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井身尺寸

长度、宽度

±20

直径

±20

井盖与路面高程差

非路面

±20

路面

±5

井底高程

D≤1000

±10

D>1000

±15

注:表中D为管内径(mm)。
9.1.16 雨水口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1.16.1 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歪扭;
 9.1.16.2 井圈与井墙吻合,允许偏差应为±10mm;
 9.1.16.3 井圈与道路边线相邻边的距离应相等,其允许偏差应为10mm;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续) 给排水质量验收规范
 9.1.16.4 雨水支管的管口应与井墙平齐。
9.1.17 雨水口与检查井的连管应直顺、无错口;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雨水口底座及连管应设在坚实土质上。
9.2 进出水口构筑物
9.2.1 进出水口构筑物宜在枯水期施工。
9.2.2 进出水口构筑物的基础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9.2.3 进出水口的泄水孔应畅通,不得倒坡。
9.2.4 翼墙变形缝应位置准确、安设直顺、上下贯通,其宽度允许偏差应为0~5mm。
9.2.5 翼墙背后填土应满足下列要求:
 9.2.5.1 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标准值后,方可进行;
 9.2.5.2 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
 9.2.5.3 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反滤层铺筑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9.2.5.4 填土应分层压实,其压实度不得小于95%。
9.2.6 管道出水口防潮闸门井的混凝土浇筑前,应将防潮闸门框架的预埋件固定,预埋件中心位置允许偏差应为3mm。
9.2.7 护坦干砌时,嵌缝应严密,不得松动;浆砌时,灰缝砂浆应饱满,缝宽均匀,无裂缝,无起鼓,表面平整。
9.2.8 护坡砌筑的施工顺序应自下而上,石块间相互交错,使砌体缝隙严密,砌块稳定,坡面平整,并不得有通缝。
9.2.9 干砌护坡应使砌体边沿封砌整齐、坚固。
9.2.10 砌筑护坡、护坦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0.1 护坡坡度不应陡于设计规定;
 9.2.10.2 坡度及坡底应平整;
 9.2.10.3 坡脚顶面高程应为±20mm;
 9.2.10.4 砌体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9.3 支墩
9.3.1 管道及管道附件的支墩和锚定结构应位置准确,锚定应牢固。
9.3.2 支墩应在坚固的地基上修筑。当无原状土做后背墙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墩在受力情况下,不致破坏管道接口。当采用砌筑支墩时,原状土与支墩间应采用砂浆填塞。
9.3.3 管道支墩应在管道接口做完、管道位置固定后修筑。管道安装过程中的临时固定支架,应在支墩的砌筑砂浆或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拆除。

10 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
10.1 一般规定
10.1.1 当管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时,应按第10.2节的规定,进行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当管道工作压力小于0.1MPa时,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按第10.3节的规定,进行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
10.1.2 管道水压、闭水试验前,应做好水源引接及排水疏导路线的设计。
10.1.3 管道灌水应从下游缓慢灌入。灌入时,在试验管段的上游管顶及管段中的凸起点应设排气阀,将管道内的气体排除。
10.1.4 冬期进行管道水压及闭水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试验完毕后应及时放水。
10.2 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10.2.1 压力管道全部回填土前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试验。
10.2.2 管道水压试验前,应编制试验设计,其内容应包括:
 10.2.2.1 后背及堵板的设计;
 10.2.2.2 进水管路、排气孔及排水孔的设计;
 10.2.2.3 加压设备、压力计的选择及安装的设计;
 10.2.2.4 排水疏导措施;
 10.2.2.5 升压分段的划分及观测制度的规定;
 10.2.2.6 试验管段的稳定措施;
 10.2.2.7 安全措施。
10.2.3 管道水压试验的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0km。
10.2.4 试验管段的后背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4.1 后背应设在原状土或人工后背上;土质松软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10.2.4.2 后背墙面应平整,并应与管道轴线垂直。
10.2.5 管道水压试验时,当管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试验管段端部的第一个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或采用特制的柔性接口堵板。
10.2.6 水压试验时,采用的设备、仪表规格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6.1 当采用弹簧压力计时精度不应低于1.5级,最大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3~1.5倍,表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50mm,使用前应校正;
 10.2.6.2 水泵、压力计应安装在试验段下游的端部与管道轴线相垂直的支管上。
10.2.7 管道水压试验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7.1 管道安装检查合格后,应按本规范第3.5.2.1款规定回填土;
 10.2.7.2 管件的支墩,锚固设施已达设计强度;未设支墩及锚固设施的管件,应采取加固措施;
 10.2.7.3 管渠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
 10.2.7.4 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堵严,不得有渗水现象;
 10.2.7.5 试验管段不得采用闸阀做堵板,不得有消火栓、水锤消除器、安全阀等附件。
10.2.8 试验管段灌满水后,宜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充分浸泡后再进行试压,浸泡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8.1 铸铁管、球墨铸铁管、钢管:
  无水泥砂浆衬里,不少于24h;有水泥砂浆衬里,不少于48h;
 10.2.8.2 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及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管径小于或等于1000mm,不少于48h;管径大于1000mm,不少于72h。
10.2.9 管道水压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9.1 管道升压时,管道的气体应排除,升压过程中,当发现弹簧压力计表针摆动、不稳,且升压较慢时,应重新排气后再升压;
 10.2.9.2 应分级升压,每升一级应检查后背、支墩、管身及接口,当无异常现象时,再继续升压;
 10.2.9.3 水压试验过程中,后背顶撑,管道两端严禁站人;
 10.2.9.4 水压试验时,严禁对管身、接口进行敲打或修补缺陷,遇有缺陷时,应作出标记,卸压后修补。
10.2.10 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2.10的规定。

            

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MPa)         表10.2.10

管 材 种 类

工 作 压 力P

试 验 压 力

钢管

P

P+0.5且不应小于0.9

铸铁及球墨铸铁管

≤0.5

2P

>0.5

P+0.5

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

≤0.6

1.5P

>0.6

P+0.3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

≥0.1

1.5P

10.2.11 水压升至试验压力后,保持恒压10min,检查接口、管身无破损及漏水现象时,管道强度试验为合格。
10.2.12 管道严密性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放水法或注水法进行。
10.2.13 管道严密性试验时,不得有漏水现象,且符合下列规定时,严密性试验为合格。
 10.2.13.1 实测渗水量小于或等于表10.2.13规定的允许渗水量;
 10.2.13.2 当管道内径大于表10.2.13规定时,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允许渗水量        表10.2.13

管道内径(mm)

允许渗水量(L/ (min · km))

钢管

铸铁管、球墨铸铁管

预(自)应力混凝土管

100

0.28

0.70

1.40

125

0.35

0.90

1.56

150

0.42

1.05

1.72

200

0.56

1.40

1.98

250

0.70

1.55

2.22

300

0.85

1.70

2.42

350

0.90

1.80

2.62

400

1.00

1.95

2.80

450

1.05

2.10

2.96

500

1.10

2.20

3.14

600

1.20

2.40

3.44

700

1.30

2.55

3.70

800

1.35

2.70

3.96

900

1.45

2.90

4.20

1000

1.50

3.00

4.42

1100

1.55

3.10

4.60

1200

1.65

3.30

4.70

1300

1.70

-

4.90

1400

1.75

-

5.00

式中 Q——允许渗水量(L/(min·km));  
   D——管道内径(mm)。
 10.2.13.3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Q = 0.014D          (10.2.13-4)

 10.2.13.4 管道内径小于或等于400mm,且长度小于或等于1km的管道,在试验压力下,10min降压不 大于0.05MPa时,可认为严密性试验合格;
 10.2.13.5 非隐蔽性管道,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管道及附件无损坏,然后使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保持恒压2h,进行外观检查,无漏水现象认为严密性试验合格。
10.3 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
10.3.1 污水、雨污水合流及湿陷土、膨胀土地区的雨水管道,回填土前应采用闭水法进行严密性试验。
10.3.2 试验管段应按井距分隔,长度不宜大于1km,带井试验。
10.3.3 管道闭水试验时,试验管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3.1 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已验收合格;
 10.3.3.2 管道未回填土且沟槽内无积水;
 10.3.3.3 全部预留孔应封堵,不得渗水;
 10.3.3.4 管道两端堵板承载力经核算应大于水压力的合力;除预留进出水管外,应封堵坚固,不得渗水。
10.3.4 管道闭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4.1 当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加2m计;
 10.3.4.2 当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m计;
 10.3.4.3 当计算出的试验水头小于10m,但已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应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
 10.3.4.4 管道闭水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B闭水法试验进行。
10.3.5 管道严密性试验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且符合下列规定时,管道严密性试验为合格;
 10.3.5.1 实测渗水量小于或等于表10.3.5规定的允许渗水量;

10.3.5.2 管道内径大于表10.3.5规定的管径时,实测渗水量应小于或等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渗水量;

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允许渗水量         表10.3.5

管  材

管道内径(mm)

允许渗水量(m3/ (24h · km))
















200

17.60

300

21.62

400

25.00

500

27.95

600

30.60

700

33.00

800

35.35

900

37.50

1000

39.52

1100

41.45

1200

43.30

1300

45.00

1400

46.70

1500

48.40

1600

50.00

1700

51.50

1800

53.00

1900

54.48

2000

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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