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起征点的规定 小微免征增值税

根据2014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新文件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其中2-3万元免税政策执行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

按次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仍然适用起征点免税政策。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按次征收户)均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1、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1)生产销售货物和劳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
(2)提供应税服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起征点的规定 小微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起征点的规定
(1)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3)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提供应税服务的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没有执行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32号)
三、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2、征免政策: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关于兼营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3、执行期限:
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没有执行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临时性提高免征幅度的规定
1、适用对象
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适用范围和政策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执行期限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五、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三、四款
2、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个体工商户不用再为专用发票发愁!按次征收的货物运输户只要符合代开手续条件,也可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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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开发票退回税款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四条
六、相关问题的个人观点
1、除浙江省对适用起征点政策的个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限制性规定、需要在当期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后才可以申请代开外,其它小规模纳税人除规定实行免税的货物劳务服务外,由于对当期累计应税销售和服务额是否超过免税限额无法知晓或者尚不能确定,且税务机关在对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核时没有对申请代开的金额是否超过免税限额标准作审核,因此,按现有规定,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免税限额标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必须要将已经代开的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否则因为对方可能已经用于抵扣,为了税款安全,不得申请退回。
疑惑的地方:如果某省(市、自治区)增值税起征点定为15000元,那么问题就出现了:个人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劳务当月的应税销售额在15000元以下的,享受免税,没有问题;20000元至30000元的,定期免征,也没有问题;但问题是15000元至20000元的区间段需要征税了,这是否是政策的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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