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利分红纳税时间问题 股利分红 企业所得税

市局业务科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的要求,我们积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政策执行中存在执法角度问题上还需进一步明确,特此请示如下:

企业股利分红纳税时间问题 股利分红 企业所得税
一、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业务内容:某企业上市前进行股改,股东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组成,该企业由“资本公积”科目结转“实收资本”,结转部分为原股东溢价增资形成,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精神,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股东只有“资本公积-股票溢价”部分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都要交,包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所缴的“资本溢价”。

争议焦点:企业认为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实质一样,应当免交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该企业个人股东资本溢价部分转增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示内容:自然人股东将资本溢价部分转增实收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股利分红纳税时间问题。

业务内容:某企业于2010年12月29日宣告进行股利分配,并在账簿凭证上“应付股利”科目中记载对某某人进行股利分配的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账簿凭证记录后已经发生,应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争议焦点:企业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的规定,企业应在实际发放该分红时才有扣缴税款的义务,并且国务院颁布的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应大于部委文件规定。

请示内容:对企业应付股利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是在股利宣告分配时还是在实际发放时,税务机关如何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否,请明示

2011年7月26日

附:相关文件

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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