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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提高全区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要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不足100人的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新建、改建、撤销或合并机关基层党组织,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本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届期相当。
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事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和机关财务部门要作出预算,与部门行政业务经费统筹安排,确保划拨到位。机关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应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留成部分严格按党费使用规定执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开支情况应接受财务部门和党内的监督。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十)完成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和服务部门的中心工作。部门研究工作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做好必要的基础工作,为部门正确决策提供服务、当好参谋;部门部署工作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群众的工作,促进各项决策事项的落实。
第十六条部门党组(党委)要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帮助和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督促党员行政领导自觉接受所在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
第十八条认真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分级分层搞好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九条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和自主选学,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紧密联系机关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机关党建“走在前头”的要求,做好结对共建、共驻共建、定点帮扶等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维护边疆稳定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保证党员定期过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员思想情况,制定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的具体措施。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三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审查工作。重点吸收工作第一线、业务骨干和少数民族、妇女、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六条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定期向党员通报党内情况,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第二十七条拓宽机关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九条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党组(党委)要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并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大局服务。
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帮助党员干部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按照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七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八条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九条上级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应当加大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要制定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定期向党组(党委)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岗位轮换的计划和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培养复合型干部。
第四十一条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要重视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向上级党委推荐优秀机关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本级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可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和各盟市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各盟市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和各旗县(市、区)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应建立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十四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四十五条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指导,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党组(党委)书记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负起责任,积极支持并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十六条直属机关工委要加强与部门党组(党委)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直属机关党的建设。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支持直属机关工委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机关党建专项述职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汇报工作或述职;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每年要向地方党委或机关工委汇报机关党建工作或述职。上级党组织要把机关党的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旗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以及事业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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