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法规

第十章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一、食品法规、标准对食品工业的重要性

食品是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一般商品不同的商品。由于食品是由人们自己选择、随意食用,所以对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特别严格。

食品法规与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向消费者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20世纪60年代,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使我国的食品卫生工作步入了法制管理阶段。《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等诸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的法规和标准是食品行业的技术规范,涉及食品领域的各个方面,它包括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工业基础(设施和设备)标准、各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和标准从多方面规定了食品的技术要求、品质要求和检测指标,保证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这些对于消费者和食品企业都是必要的。生产企业执行了这些法规和标准,就可生产出营养价值和质量有所保障的产品,消费者可购买到安全、健康的食品。所以,食品法规和标准,既是国家管理食品行业的依据,又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科学管理的基础。

二、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重要性

与国际食品标准不接轨导致食品不能出口,甚至引发贸易壁垒的事件比比皆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标准势在必行。2005年1月16日,境外媒体所谓中国向印尼提供过期救灾食品事件尘埃落定,印尼的官方和民间终于弄清楚,所谓“过期”不过是中国食品包装标识与其他国家有差异——我们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和食用期限,而印尼则标明食品过期时间和安全使用期限;我们很少在牛肉、鱼肉等清真食品上标明“清真”标志,但印尼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食品标准中的各项具体指标大都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专家坦言,我国早已加入WTO,国内一些食品标准明显老化,必须尽快与发达国家接轨,否则将处境尴尬。受各方面影响,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九部门出台了食品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开始对现有食品行业的国家标准体系进行调整,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23%提高到55%,但这仍然显示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距离还相当大。

关贸总协定中规定国际标准是缔约国在贸易中的共同技术依据,也是各缔约方制定各国技术法规、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的技术基础。因此,我国应有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食品标准,以使出口食品日益拓宽国际市场,进口食品按国际先进标准进入我国,避免由于食品标准上的不一致,造成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不相符而危及我国人民的生命与健康。

第二节 标准化基础知识

一、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标准化是沟通国际贸易和国际技术合作的技术纽带,通过标准化能够很好地解决商品交换中的质量、安全、可靠性和互换性配套等问题。标准化的程度直接影响到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形成和消除。因此,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中指出:“国际标准和符合性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由于标准化在人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0)1969年决定把每年的10月14日定为世界标准化日。

1.标准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2.标准化

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二、标准化的基本特性

1.经济性

标准和标准化的经济性,是由其目的所决定的。因为标准化就是为了获得最佳的全面的经济效果,最佳的秩序和社会效益,并且经济效果应该是“全面”的,而不是“局部”的或“片面”的,如不能仅考虑某一方面的经济效果,或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企业的经济效果等。在考虑标准化的效果时,经济效果在一些行业是主要的,如电子行业、食品加工业、纺织行业等。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国防标准化、环境保护标准化、交通运输标准化、安全卫生标准化,应该主要考虑最佳的秩序和其他社会效益。

2.科学性

标准化是科学、技术与实验的综合成果发展的产物。它不仅奠定了当前的基础,而且还决定了将来的发展,它始终与发展的步伐保持基本一致。说明了标准化活动是以生产实践和科学实验的经验总结为基础的。标准来自实践,反过来又指导实践,标准化奠定了当前生产活动的基础,还促进了未来的发展,可见,标准化活动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和规律性。

3.民主性

标准化活动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的“有秩序的特定活动”。这就充分的体现了标准化的民主性。各方面的不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就必须进行协商与相互协作,这是标准化工作最基本要求。“一言堂”,少数人作决定都不可能制定出符合大多数人认同的标准,缺乏民主性的标准在贯彻执行中很难被社会接受。

4.法规性

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不能成为标准。标准要求对一定的事物(标准化的对象)做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含糊不清的解释。标准不仅有“质”的要求,而且还有“量”的规定,标准的内容应有严格规定,同时又对形式和生效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标准一旦由国家、企业或组织发布实施就必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进行产品检验和验收,并成为合同、契约、协议的条件和仲裁检验的依据。

三、标准化的目的与作用

1.标准化的目的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标准化的主要目的是:在生产和贸易方面,全面地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在产品、过程和服务质量方面,保护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保护安全、健康及生命;为有关方面提供表达手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日益增长的产品品种和方便人类生产与生活;

(2)改进信息传递;

(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4)保护安全、健康和保护生命;

(5)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6)消除国际经济贸易壁垒。

2.标准化的作用

标准化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手段,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

(2)标准化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3)标准化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桥梁;

(4)标准化是国家对企业产品进行有效管理的依据;

(5)标准化可以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四、标准化的基本原则

1.超前预防的原则

标准化的对象不仅要在依存主体的实际问题中选取,而且更应从潜在问题中选取,以避免该对象非标准化造成的损失。标准的制定是依据科学技术与实验的成果为基础的,对于复杂问题如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在制定标准时必须进行综合分析考虑,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和经济损失。

2.协商一致的原则

标准化的成果应建立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标准化活动要得到社会的接受和执行,就要坚持标准化民主性,经各方充分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标准,这个标准才能在实际生产和工作中得到顺利的贯彻实施。

3.统一有度的原则

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特性和特征应做出统一规定,以实现标准化的目的。这一原则是标准化的技术核心,技术指标反映标准水平,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产品、管理等方面实际情况来确定技术指标,必须坚持统一有度的原则。如食品中有毒有害元素的最高限量,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食品营养成分的最低限量等。

4.动变有序的原则

标准应依据所处环境的变化按规定的程序适时修订,以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一个标准制定完成之后,绝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要适时地对标准进行修订,国家标准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企业标准每三年修订一次。标准的制定是一个严肃的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必须谨慎从事,充分论证,不允许朝令夕改。

5.互相兼容的原则

标准应尽可能使不同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实现互换和兼容,以扩大标准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制定标准时,必须坚持互相兼容的原则,要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制图符号,对一个活动或同一类的产品在核心技术上应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如集装箱的外型尺寸应一致,以方便使用,食品加工机械与设备及其零配件等都应有统一的规格,以达到互相兼容的要求。

6.系列优化的原则

标准化的对象应优先考虑其所依存主体系统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在标准制定中尤其是系列标准的制定中,如通用检测方法标准、不同档次的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一定要坚持系列优化的原则,减少重复,避免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的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食品中微生物的测定方法就是一个比较通用的方法,不同种类的食品都可以引用该方法,也便于测定结果的相互比较,保证产品质量。

7.阶梯发展的原则

标准的发展是一个阶梯发展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对标准化的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也使得标准的修订不断满足社会生活的要求,标准水平就会像人们攀登阶梯一样不断发展。如我国GB/T1.1标准(即制定标准的标准)已经过了三次大的修订,其发展过程就是最好的例证。

8.滞阻即废的原则

当标准制约或阻碍依存主体的发展时,应进行更正、修订或废止。任何标准都有二重性,当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到一定阶段后,现行的标准由于制定时的科技水平和认识水平的限制,该标准已经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因素,就要立即更正、修订或废止,重新制定新标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保持标准的先进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标准的批准和发布者,要定期对使用的标准进行审订或修订,以发挥标准应有的作用。

第三节 国际食品标准体系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ination StandardOrganization,ISO)

1. ISO概况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世界上最大、最具权威的标准化机构,成立于1946年10月14日,现有128个成员国。根据该组织章程,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标准化团体作为其成员。ISO的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以便利国际物资交流和相互服务,并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它的工作领域很宽,涉及所有学科,其活动主要围绕制定和出版ISO国际标准进行。我国于1978年申请恢复加入ISO,同年8月被接纳为成员国。

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已确定的标准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技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给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需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同意才能正式通过。ISO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步骤和顺序一般可分为7个阶段:(1)提出项目;(2)形成建议草案;(3)转国际标准草案处登记;(4)ISO成员团体投票通过;(5)提交ISO理事会批准;(6)形成国际标准;(7)公布出版。

2. ISO组织机构

ISO的组织机构分为非常设机构和常设机构。IS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ISO全体大会(GeneralAssembly),他是ISO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新章程,ISO全体大会每年9月召开一次。ISO理事会(Council)是ISO的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有:任命ISO司库、技术管理局成员和ISO的政策制定委员会主席,审查并决定ISO中央秘书处的财务预决算。ISO的4个政策制定委员会分别是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发展中国家事务委员会(DEVCO)、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

ISO的技术管理局(Technical ManagementBoard,TMB)是负责技术管理和协调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就ISO全部技术工作的组织、协调、战略计划分配和管理问题向理事会提供咨询;审查ISO的新工作领域的建议,对成立和解散技术委员会(TC)作出决议;代表ISO复审ISO/IEC技术工作导则,检查和协调所有修改意见,并批准有关的修订文本,在已有政策的技术工作领域内就有关事项采取行动。TMB的日常工作由ISO中央秘书处承担。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组织机构如下:

3. ISO负责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内容

ISO在食品标准化领域的活动,包括术语、分析方法和取样方法、产品质量和分级、操作、运输和贮存等方面。

(1)术语术语和定义可视为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首要要求,它确保所有相关组织都讲一致的语言。目前,许多国家采用了ISO标准词汇,而且译成了其他语言,它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促进一致性,也更便于理解。

(2)分析方法和取样方法物品和服务国际交换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有检验质量的认可分析方法和取样方法。因此,要求国际标准具有:质量测定——确定即将出售的产品质量;质量保证——验证交易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的有关协议条款;质量控制或管理——有关显著的变化、精馏或调整、调配等,以保证或改善质量,符合市场需要。

(3)产品质量和分级每类产品都应有一个标准充分和明确地判定或描述产品质量,以使国际贸易更加便利。进口国和出口国都对应用已承认的国际标准代替特定的协议的效果和价值感兴趣。

(4)操作、运输和贮存要求由ISO制定的产品标准包括了相关物品的操作、运输和贮存规定,同时ISO还有专门的技术委员会涉及包装和物品操作的标准化,以及地面、空中、水上运输和集装箱化。

4.国际标准化组织TC34及其SC简介

截止目前,ISO共有218个技术委员会(TC)和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SC)。TC34是专门负责农产食品工作的技术委员会,他下设14个分技术委员会。与食品技术相关的标准,绝大部分是由ISO/TC34制定的,少数标准是由ISO/TC93淀粉(包括衍生物和副产品)、TC47化学和TC5铁管、钢管和金属配件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5.国际标准分类法

国际标准分类法(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Standards,简称ICS)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编制的。它主要用于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标准文献的分类。国际标准分类法的应用,有利于标准文献分类的协调统一,促进国际、区域和国家间标准文献的交换和传播。

世界贸易组织(WTO)委托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中有关标准通报工作,规定标准化机构在通报工作计划时,要使用国际标准分类法。

国际标准分类法采用三级分类。第一级由41个大类组成。第二级为387个二级类目,第三级为789个类目(小类)。国际标准分类法采用数字编号。第一级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第二级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第三级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级类目之间以下脚点相隔。其标识符号如下:

国际标准分类法在食品领域的分类如下:

67食品技术

67.020食品工业加工过程

67.040农产食品综合

67.050食品试验和分析通用方法

67.060谷类、豆类及其衍生物

67.080水果、蔬菜,包括罐装、干制和速冻的水果和蔬菜

水果、蔬菜汁和露见67.160.20

67.080.01水果、蔬菜和衍生物综合

67.080.10水果及其衍生制品(包括坚果)

67.080.20蔬菜及其衍生制品

67.100乳和乳制品

67.100.01乳和乳制品综合

67.100.10乳和加工乳制品

67.100.20奶油

67.100.30干酪(包括酪农干酪、乳清干酪)

67.100.40冰淇淋和冰淇淋糖果(包括果酒冰水)

67.100.99其他乳制品

67.120肉、肉制品和其他畜产品

67.120.01畜产品综合

67.120.10肉和肉制品

67.120.30鱼和水产品(包括水产软体动物和其他海产品)

67.120.99其他畜产品

67.140茶、咖啡、可可

67.140.10茶

67.140.20咖啡和咖啡代用品

67.140.30可可

67.160饮料

67.160.01饮料综合

67.160.10含醇饮料

67.160.20无醇饮料(包括果汁,露,矿泉水,柠檬水,以黄樟油、冬青油为香料的无醇饮料,可乐饮料等)

67.180糖、糖制品、淀粉

67.180.10糖和糖制品(包括糖蜜、甜味剂、糖果、蜂蜜等)

67.180.20淀粉及其衍生制品(包括葡萄糖浆)

67.190巧克力

67.200食用油脂,油籽

67.200.10动植物油和脂肪

67.200.20油籽

67.220香辛料和调味品,食品添加剂

67.220.10香辛料和调味品

67.220.20食品添加剂(包括盐、醋、食品防腐剂等)

67.230预包装食品和方便食品(包括婴儿食品)

67.240感官分析

67.250与食物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包括盛放食物的容器,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和制品)

67.260食品工厂和设备

07.100微生物

07.100.01微生物综合

07.100.30食品微生物(包括动物饲料微生物)

71.100.60精油

6.国际标准化组织TC34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国际标准化组织TC34和其分技术委员会对其他国际组织和有广泛基础的区域性组织非常感兴趣。其中的一些组织直接参与了ISO标准的制定工作。另一些组织,特别是政府之间的组织在实施ISO标准中做出了积极贡献,如利用这些标准可作为政府之间协议的框架。对ISO/TC34和其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感兴趣的有以下国际组织:

CAC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食品法典委员会

CEC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Communities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ICC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erealScience and Technology国际谷物科学技术协会

IDF Intenational Dairy Federation国际乳品联合会

IUMS International Union of MicrobiologicalScience国际微生物科学研究会

IUPAC 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Chemistry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协会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UN-EC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Europe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世界卫生组织

除了ISO/TC34以外,还有以下ISO技术委员会与CAC和其分委员会有关。如ISO/TC93淀粉(包括衍生物及其制品)委员会,制定淀粉水解产品的分析和取样方法,CAC的糖法典委员会对此很感兴趣。

ISO/TCl47水质技术委员会制定化学和微生物的分析方法和取样程序,CAC的天然矿泉水法典委员会对这些方法特别感兴趣。

ISO/TC47化学技术委员会的部分活动CAC也有兴趣,如食用盐分析标准方法的制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产品规格的制定等。

ISO/TC54精油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调味品产品规格和分析方法标准,可供CAC的食品添加剂及污染物法典委员会使用。

二、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

1.食品法典的涵义

“CodexAlimentarius”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即食品法典(或译“食品法规”)。它是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和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平等的行为。

196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召开全球性会议,讨论建立一套国际食品标准,指导日趋发展的世界食品工业,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发展。为实施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划,两组织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制定推荐的食品标准及食品加工规范,协调各国的食品标准立法并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体系。

2.食品法典的范围

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Codesof Practice)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3.法典标准的性质

法典标准对食品的各种要求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获得完好、卫生、不掺假和正确标识的食品。所有食品法典标准都是根据标准格式制定并在适当条款中列出各项指标。一个国家可根据其领土管辖范围内销售食品的现行法令和管理程序,以“全部采纳”、“部分采纳”和“自由销售”等几种方式采纳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汇集了各项法典标准、各成员国或国际组织的采纳意见以及其他各项通知等,但食品法典绝不能代替国家法规,各国应采用互相比较的方式总结法典标准与国内有关法规之间的实质性差异,积极地采纳法典标准。

4.食品法典的内容及作用

食品法典委员会自1962年成立以来已制定了许多标准、导则和规范。至1997年,食品法典共包括245个通用标准和食品品种标准,41种食品加工卫生规范。食品法典委员会还评价了700多种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的安全性并制定了3000余个农残最大限量标准。

5.运行机制

1995年CAC的成员国已达163个。CAC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轮流在意大利罗马和瑞士日内瓦举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罗马FAO食品政策与营养部食品质量标准处。WHO的联络点是日内瓦WHO健康促进部食品安全处。食品法典委员会组织结构见图23-1。

23-1 食品法典委员会组织结构

在法典委员会的28个专业分委会中,有8个被称作一般问题的委员会影响最大。这8个委员会与科研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制定各类通用标准和推荐值,它们是食品卫生(美国)、食品标签(加拿大)、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荷兰)、兽药残留(美国)、分析方法和采样(匈牙利)以及进出口食品检验和认证体系(澳大利亚)委员会。括号中的为相应委员会的主持国。

6.食品法典与食品贸易

由于各国都有众多的本国因素使其坚持某一标准,并且科学家、团体可能由于不同原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完全协调食品标准可能有一定困难,以致非关税壁垒对世界贸易的阻碍日趋显著。为了更好地协调标准,食品法典委员会将提供由世界各国食品与贸易专家达成共识的、以科学和技术为基础的食品标准。国际贸易谈判人员将越来越多地采取这些标准解决争端。

7.我国食品法典工作状况

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CAC,并于同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国内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国内法典工作事宜。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农牧渔业部(现农业部)、商业部(现国家国内贸易局)、轻工业部(现国家轻工业局)、化工部(现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商检局(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局(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卫生部为协调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小组协调工作,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对外组织联系工作。协调小组秘书处设在卫生部食检所,负责日常事宜,各部门工作均有明确分工。

第十章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法规

我国食品法典工作主要分为信息交流,组织研究CAC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参与国际及地区标准的制订修订以及参加法典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等。近些年来,在国际和地区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方面,我们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其中国际“竹笋标准”、“腌菜标准”、“干鱼片标准”等都是由我国参与制定的,充分反映了我国进出口的贸易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健康。从八十年代初我国派专家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各种类型的法典工作会议以来,共向会议提出议案近百项,得到大会的积极响应,在国际法典委员会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显著。

三、国际乳品业联合会(IDF)

国际乳品业联合会(International DairyFederation,简称IDF)成立于1903年,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非盈利性的民间国际组织,也是乳品行业唯一的世界性组织。它代表世界乳品工业参与国际活动。IDF由比利时组织发起,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和磋商,促进国际乳品领域中科学、技术和经济的进步。

目前,IDF有38个成员国,其中多数为欧洲国家,另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印度等国也是其重要成员。1984年以后,中国一直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IDF活动。1995年,中国正式加入IDF,成为第38个成员国。

IDF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下设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学术委员会又设有六个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负责一个特定领域的工作,它们是:

A委员会 乳品生产、卫生和质量

B委员会 乳品工艺和工程

C委员会 乳品行业经济、销售和管理

D委员会 乳品行业法规、成分标准、分类和术语

E委员会 乳与乳制品的实验室技术和分析标准

F委员会 乳品行业科学、营养和教育

理事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选举联合会主席和副主席,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主席,批准年度经费预算和新会员国入会等。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管理委员会即常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5~6名委员组成,负责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组织下设的6个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具体考虑乳品领域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问题,并要体现理事会制定的政策。各专业技术委员会通过组织专家组,解决各自领域内的具体问题。

秘书处负责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成员国均设有国家委员会,负责与IDF联络和沟通。IDF中国国家委员会设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

IDF每年都要发行其出版物,主要包括:公报、专题报告集、研讨会论文集、简报、书籍和标准。到目前为止,IDF共发行标准180个,其中分析方法标准166个,产品标准8个,乳品设备及综合性标准6个。有125个标准是与ISO共同发布的。

四、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OIV)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法文Office Internationale de la Vigne et duVin,OIV;英文InternationaI Vine and WineOffice,IWO)是根据1924年11月29日的国际协议成立的一个各政府之间的组织,是由各成员国自己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政府机构,现在已有46个成员国,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该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收集、研究有关葡萄种植,以及葡萄酒、葡萄汁、食用葡萄和葡萄干的生产、保存、销售及消费的全部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并出版相关书刊。它向成员国提供一些恰当的方法来保护葡萄种植者的利益,并着手改善国际葡萄酒市场的条件,以获取所有必需的已有成果的信息。它确保现行葡萄酒分析方法的统一性,并从事对不同地区所用分析方法的比较性研究。

目前,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已公布的出版物有:《国际葡萄酿酒法规》、《国际葡萄酒和葡萄汁分析方法汇编》、《国际葡萄酿酒药典》,它们构成了整套丛书,具有很强的科学、法律和实用价值。

有关国际葡萄和葡萄酒的信息,是依据《国际葡萄酿酒法规》而编写的,在每个定义、加工方法之后的括号内,斜线前的数字表示OIV的决议编号,斜线后的数字为采用的年份(如:5/1988,为1988年采用的5号决议)。

第四节我国食品标准体系

一、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简称:SAC)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我国于1985年10月成立了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审定等工作。

二、我国食品标准的分类

1.按体制分类

我国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国家标准还可以起到协调市场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批发商、零售商及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作用。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技术要求和管理以及工作要求而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我国卫生部、商业部、农业部、轻工业部和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起草、制定并颁布了食品系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了肉、乳、禽类、水果、蔬菜、饮料、酒、糕点、面粉、油脂、调味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各种食用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

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2.按性质分类

我国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3.按内容分类

食品标准从内容上来分,主要有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工业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包装材料与容器包装等。而食品生产厂卫生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列入食品标准中,但它不同于产品的卫生标准,它是食品企业生产活动和过程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围绕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确保产品卫生安全质量,对食品企业的工厂设计、选址和布局、厂房与设施、废水与处理、设备和器具的卫生、工作人员卫生、原料卫生、产品的质量检验以及工厂卫牛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我国的食品卫生规范主要依据药品、食品的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的原则制定的。

4.按形式分类

按标准的形式可分为两类:(1)用文字表达的标准,称之为标准文件;(2)实物标准,包括各类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如农产品、面粉质量等级的实物标准)等等。

三、我国标准的代号

1.国家标准代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行业标准代号

我国分为58个行业,有58个行业标准代号,其中与食品关系密切的行业标准代号列入下表。

序号

代号

含义

主管部门

1

BB

包装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包改办

5

CY

新闻出版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管理司

12

GA

公共安全

公安部科技司

15

HG

化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16

HJ

环境保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17

HS

海关

海关总署政法司

18

HY

海洋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19

JB

机械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6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工资定额)

27

LY

林业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31

NY

农业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

32

QB

轻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36

SB

商业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37

SC

水产

农业部(水产)

41

SN

商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7

WB

物资管理

中国物资流通协会行业部

48

WH

文化

文化部科教司

50

WM

外经贸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科技司

51

WS

卫生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54

YC

烟草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57

YY

医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司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

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 “/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3.地方标准代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DB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

DB + ※/T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表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

4.企业标准代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管理部门

1

Q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

注:※表示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体系的组成标准包括企业所贯彻和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所有标准的形成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标准化规定以及企业的质量方针目标。企业标准体系基本结构如图23-2所示。

23-2企业标准体系基本结构图

四、我国标准的制定

1.食品标准必须规定的内容

(1)食品卫生与安全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是食品质量标准必须规定的内容。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是国务院授权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属于强制性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内容一般有食品中重金属元素限量指标,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最大限量指标,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如黄曲霉毒素和硝酸盐、亚硝酸盐等限量指标,放射性物质的剂量指标,食品微生物如细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群数和致病菌三项指标以及重金属含量测定方法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测定方法标准、农药残留量测定方法标准、微生物测定方法标准等,必须确保食品安全的需要。

(2)食品营养

食品营养指标是食品标准必须规定的技术指标,营养水平的高低是食品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志,反映产品的实际状况,并对原料选择、加工工艺提出明确的规定。

(3)食品包装、运输与贮藏

食品产品标准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的一般要求外,必须明确规定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条件,确保食用安全。

(4)引用标准

一个产品标准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必然要引用有关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法规。在标准的引用中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绝不能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而定。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工作三大任务之一。要使标准制定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标准就应有计划、有组织地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食品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一般分为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审查阶段、报批阶段和复审阶段。

(1)准备阶段

在这一阶段必须查阅大量的相关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国际标准、有关企业标准,然后进行样品的收集,分析测定,确定控制产品质量的主要指标项目,在技术指标中哪些是关键的指标项目,哪些是非关键指标项目,都是前期准备工作中需要确定的内容,在准备阶段,大量的实验工作是必须进行的,否则,标准的制定就会因缺乏技术含量而失去科学性。

(2)起草阶段

标准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有: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广泛征求意见。在整理汇总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编制标准草案(预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附件。

(3)审查阶段

产品标准的审查分为预审和终审两个过程。预审由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对标准的文本、各项技术指标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也审查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技术要求是否先进、合理、安全、可靠等。预审通过后按审定意见进行修改,整理出送审稿,报有关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最终审定。

(4)报批阶段

终审通过的标准可以报批,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进行编号、发布、实施。

(5)标准复审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在我国标准化实际工作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标准的确认有效、修改和废止由原标准发布机关审批发布。

产品标准的制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由起草到审批、发布、实施中间需经过几稿的讨论和修改,各项技术指标的确定都是在大量试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符合标准的食品应该是安全的,质量是可靠的。食品标准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的保证。

3.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

(1)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起草单位应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以及本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有关的最新科技成果;

——生产和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技术数据,统计资料;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国内相关标准。

(2)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比、选优,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然后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企业内有关部门(必要时发企业外有关单位,特别是用户,征求意见),对收到的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决定取舍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4)审查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

根据标准的复杂程度、涉及面大小,可分别采取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审定。审查、审定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其具体的建议和意见,编写标准报批稿和需呈交的其他材料。

(5)标准的批准、发布与实施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编号、发布和实施。

(6)标准的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7)企业标准的复审

标准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工作由企业标准化机构负责组织。

五、采用国际标准

根据《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1994年开始在全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这项工作引起了消费者的注意,并受到了企业的欢迎。一些申请了采标标志的企业,已在产品上使用了采标标志。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1)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GB×××××-××××/ISO×××××:××××。

(2)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非等效(notequivalent)代号为NEQ。

第五节 国外食品法规

一、概述

世界上各国政府对食品的管理有两大目标:第一是确保供应的食品的安全和卫生。第二是防止经济欺诈。这些目标包含了有关安全、纯净、卫生和价值等概念。近年来为了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营养成分,人们又添加了营养目标。因为在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中,消费者并不都处在同一位置,常常不具备专业知识来保护自己,因而这个责任应由食品行业和政府来承担。企业和政府在提供保护方面必须相互协作,而且食品行业期望政府制定高标准,并执行这些标准,从而使它们自己免受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制定经济法规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受欺骗,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判断产品的价值。这意味着食品必须诚实地贴标签,它的外包装必须不具有欺骗性。

二、美国有关食品的法规

在美国,就大多数食品来说,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营养标识真实的主要职责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承担,对于肉类和家禽产品则由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其它机构也起一定的作用。商业部中的酒精、烟草和枪支局对酒精饮料作出规定,环境保护署必须保证使用在食品上的杀虫剂是安全的。

1.美国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规

美国FDA雇佣了7000多名科学家、法律顾问以及检察员,在全国各地办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中有关食品部分的目的在于保证在州际之间交易的食品是安全、纯净、卫生、诚实包装和诚实标注的。

为了实施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规之规定,FDA做了以下工作:(1)与工厂合作以便阐明条例。(2)帮助工厂建立产品保护的控制措施。(3)对食品厂进行检查。(4)抽查在州际间运输的货物。(5)发行和执行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条例。(6)批准和验证可接受的食品色素。(7)检测杀虫剂残余物,确保符合标准。(8)检查进口食品能否入关。(9)以顾问的形式与州及地方食品检查机构合作。(10)在灾难时,与州及地方食品检查机构合作,检测及处理受污染的食品。(11)建立加工食品的“识别标准”,以保证诚实度和有价值。

为了让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保护公众并确保食品不掺假、标识正确、不具欺骗性、包装合理或无过分许诺,该法案对上述及其它术语认真作了定义。例如:食品在以下情况下被认为是掺假的:(1)有毒物或有害的物质达到有害的浓度。(2)含有不可降解的或不适合的污秽物。(3)在不卫生的环境下制作和处理的食品,可能受到污染。(4)来自于有病的动物。(5)在不许可的地方经受过辐射。(6)省掉任何重要成分。(7)某一规定的成分被其它非规定的成分替代。(8)隐瞒产品缺陷。(9)增加重量或降低浓度,使得看上去更好一些。(10)含有未经批准或验证的色素。

同样,法律认为如下情况可视为标识不当:(1)标签有误导性。(2)使用其它食品的名称。(3)其它食品的仿制品,除非标签表明是仿制品。(4)包装让人误解。(5)包装完毕,标签并没有列出制造商、包装商和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没有说明净含量。(6)标签未说明产品的通用名以及各组分的名称。(7)有些信息不易读懂。(8)食品被说成符合某个食品的“识别标准”,但事实上不符合。(9)被声称符合某一质量标准或装满容器,而事实上不符合。(10)声称具有特殊的食疗效果,但标签上的信息并没有按法律规定给出食疗特征。

2.附加的食品法规

FDA也制订了一些像“良好操作规范”(或GMP准则)一样的法规,这些准则确定在食品厂中所允许的卫生操作。例如,熏鱼制造商的GMP原先就是与卫生要求一起规定的,指的是加工前、加工过程中及加工后的温度和盐分。这些GMP可以使肉中毒的危险性降至最低。已成条例的GMP包括冷冻的面包虾,罐装的低酸食品和酸化食品,可可,糖果(蜜饯)和瓶装饮用水等。由于不可能完全清除污物,准则公布了天然污物、杀虫剂、重金属的最大极限值和其它环境污染物的限制指标、不同产品中黄曲霉毒素的限制量以及从违法的销售渠道回收食品的程序。

FDA检察员有权检察食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的任一方面或全部,只要产品进入州际交易。不法行为将会导致食品被没收、工厂关闭、惩罚以及蹲监狱。对于进口的食品,所有项目必须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要求。出口不能违反进口国的法律。1966年,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规成为正式的法规,这一法规以精确的术语规定了必须出现在食品包装标签上的信息的种类、字体的大小、传递信息在包装上的位置以及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因而被禁止的标示和术语。

除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及它的修正案外,还有一些有关特殊的食品和食品相关领域的联邦法规。

(1)1906号联邦肉类检查法规这一法规规定了要对动物、屠宰条件和肉类加工设备进行强制性的检查。它有助于保证肉及肉制品干净、卫生、不掺假,生猪没有疾病且正当地销售。这类产品可标上“美国农业部检查通过”图章。所有的肉类及肉制品必须有这一图章才能运往州际交易市场。

(2)1957号联邦家禽产品检查法规这与肉类检查法规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它适用于家禽和家禽制品。新的卫生肉类法规基本上与1968号卫生家禽产品法规所涵盖的内容相同。

(3)联邦贸易委托法规(1938年修正案)这一法规保护公众和食品企业不受有关食品及被指称食品性能的虚假广告的影响。这一法规延伸至报纸、广播、电视或其它广告媒体。前面提到的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规对包装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4)1980号婴儿食品配方法规这一法规规定了含有适当的必需营养成分的生产配方,以利于儿童健康。该法规获得了通过,但由于未规定某些商品中的氯离子含量,因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采取细致的质量控制过程有助于确保法规的执行。

(5)1990号营养标识和教育法规这一法规可以防止营养信息中的以偏概全、信息混杂和欺诈行为。

(6)联邦等级标准为帮助生产商、分配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销售和购买食品产品,确定了主要质量指标。由美国农业部农业销售署负责建立等级标准和检查体系。等级标准主要不是以保持公众健康为目标,而是为了按照统一的标准给食品标注,从而确保产品的价值。

(7)州和市政法规美国的每一个州和许多城市除了联邦法规外,还有其自己的食品法规,在一个州内生产和消费但并没有进入州际交易的食品,一般来说并不受联邦法律制约。实际上,这些州和城市的法规基本上采用了联邦法律或模仿联邦法律。此外,在需要的地方,包括零售食品的批发商和饮食行业,已制定专门的法规以保护公众健康,确保卫生作业和防止某些特殊操作中的经济欺诈。

三、日本有关食品的法规

1.食品卫生法

在日本,食品添加剂、设备、包装容器以及某些玩具,从卫生的角度都由食品卫生法进行规范化管理,而食品卫生法规的制修订是由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负责。该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远离由于饮食导致的健康危险,帮助改善和促进公众健康。因此该法在适用于国内产品的同时,同样也适用于进口产品。

2.食品安全基本法

在经历了2001年爆发的疯牛病影响以及后来数量众多的食品错误标签问题和食品安全事件之后,为了重新获得消费者的信心,日本政府修订了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日本参议院于2003年5月16日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该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要点如下:

(1)确保食品安全

——消费者至上;

——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

——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可溯性)。

(2)地方政府和消费者的参与

——食品行业机构对确保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消费者应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并参与政策的制订过程;

(3)协调政策原则

——在决定政策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以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措施为重点;

——风险评估员和风险管理者协同行动;

——促进风险信息交流。

(4)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FSC)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应为内阁所属部门,并直接向首相报告;

——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

第六节 我国食品法规

一、有关食品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1986年2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发布,1987年5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发布,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有关食品的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实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国发[1987]2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5.《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实施。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9日发布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83号发布实施。

9.《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10.《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实施。

1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实施。

13.《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国发[2002]15号。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印发。

三、有关食品的部颁法规、规范及文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4年7月16日国家商检局、卫生部发布。

(2)《关于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技监局发[1995]05号,1995年5月29日发布实施。

(3)《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发布。

(5)《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5月27日发布实施。

(6)《关于重申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8]166号,1998年12月9日印发。

(7)《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2000年1月1日实施。

(8)《入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2000年1月1日实施。

(9)《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发布,2000年2月1日实施。

(10)《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2000年4月1日实施。

(1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

(1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附件如下:

①《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

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③《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

(1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15)《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16)《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2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函[2002]185号。

(17)《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18)《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函[2002]192号。

(19)《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8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 2003年7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

(21)《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

(22)《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度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

(2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2号令发布施行。

2.卫生部发布

(1)《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卫生部1980年8月2日发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航管理局、铁道部1982年2月4日发布实施。

(3)《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5年8月5日发布实施。

(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 卫生部1985年12月1日发布实施。

(5)《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1986年11月4日发布实施。

(6)《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7年8月18日发布实施。

(7)《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87]卫防字第57号,1987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

(8)《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卫生部1987年12月2日发布实施。

(9)《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8年4月25日发布实施。

(1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5日卫生部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11)《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实施。

(12)《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实施。

(13)《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14)《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15)《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16)《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17)《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18)《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19)《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20)《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21)《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22)《蜂蜜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23)《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24)《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25)《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26)《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27)《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28)《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2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30)《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31)《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32)《防止黄曲霉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3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34)《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35)《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1990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3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11日发布实施,卫生部1993年4月26日《修改通知》发布实施。

(37)《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卫生部1991年5月15日发布实施。

(38)《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卫生部1991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

(39)《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1992年5月11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40)《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2号1992年8月31日发布实施。

(41)《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7月27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

(42)《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43)《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44)《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1996年2月29日印发。

(4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6号1996年3月15日发布,1996年6月1日实施。

(46)《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7号1996年4月5日发布实施。

(4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48)《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卫生部卫监发[1996]第38号,1996年7月18日发布实施。

(49)《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 卫生部卫监发[1996]第38号,1996年7月18日发布实施。

(50)《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卫生部卫监发[1996]第38号,1996年7月18日发布实施。

(51)《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6年8月27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52)《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9日印发。

(53)《卫生部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10日印发。

(5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1997年3月15日发布实施。

(55)《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部令第50号,1997年3月15日发布实施。

(56)《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6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57)《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1999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58)《关于印发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卫生部发布。附件如下:

①《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②《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③《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④《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59)《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60)《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9号,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1)《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0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62)《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2000年8月30日卫生部发布施行。

(6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2001年4月11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64)《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印发。

(65)《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卫生部2001年7月5日印发。

(66)《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 卫生部2001年9月14日印发。

(67)《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2002年1月23日印发。

(68)《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2002年2月28日印发。

(69)《关于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批复》 卫生部2002年3月22日印发。

(70)《消毒管理办法(修订)》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71)《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修订)》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72)《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4月8日卫生部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7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发布。

(74)《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

(75)《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1986年12月9日卫生部发布。

(76)《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4月1日卫生部颁布。

(77)《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1996年5月29日卫生部发布

(78)《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86年12月9日颁布。

(79)《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卫生部卫法监发[2000]20号,2000年1月14日发布实施。

(80)《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卫生部2002年7月19日发布。

(81)《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2003年3月10日卫生部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82)《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餐饮业和送餐企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2003年5月22日印发。

(83)《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80号,2003年7月2日发布,2004年1月1日实施。

(84)《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2004年1月8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85)《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生部2005年6月27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3.农业部发布

(1)《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实施。

(2)《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实施。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1993年1月11日农业部发布实施。

(4)《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含量》 1997年9月1日农业部发布实施。

(5)《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16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

(6)《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1月5日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发布实施。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1)《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1988年9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

(2)《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工商标字[1992]第77号,1992年4月15日发布实施。

(3)《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5号,1993年8月30日发布,1993年10月1日实施。

(4)《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1995年11月17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

(5)《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1995年12月20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

(6)《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7年2月1日实施。

5.商务部颁布(原外经贸部、国内贸易部)

(1)《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施行办法》 国内贸易部内贸商统办字[1997]第5号,1997年1月27日发布实施。

(2)《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经贸市[1997]432号,1997年9月9日发布实施。

(3)《中国快餐业发展纲要》 国内贸易部内贸饮字[1997]第96号,1997年9月24日发布。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1998年2月18日发布实施。

(5)《关于加强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国家国内贸易局、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11月23日发布。

(6)《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 2001年2月12日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发布。

6.其他

(1)《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化生字第534号,1983年10月1日发布实施。

(2)《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民航局[86]民航局字第368号,1986年10月21日发布实施。

(3)《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公安部1993年7月24日印发。

(4)《烟草行业名优卷烟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国烟生[1994]第20号。

(5)《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国家环保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1995年10月发布实施。

(6)《粮油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9月27日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试行。

(7)《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施行。

(8)《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与食品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9年10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实施。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0年11月20日建设部建标[2001]40号发布实施。

9.《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2003 年建设部建质[2003]84号。

10.《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0号,1998年1月1日实施。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2月1日实施。

1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实施。

1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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