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正回购业务指引
◇204001 GC001
更新日期:2013-04-18◇ 港澳资讯 灵通V5.0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一、总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将于 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新质押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现行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 、质押库制度。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 、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现有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一)、证券代码
新质押式回购增加两类证券代码:即质押券申报代码和新回购代码:
1、质押券申报代码。在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 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上证所所有的上市国债都对应质押券申报代码,即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2、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代码为“ 204***”,具体如下:
代码 简称 品种
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
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
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
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
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
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
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
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
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
(二)证券账户
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
原回购登记账户并有融资回购未到期的,到期时如何转新回购由各会员与结算公司具体协商解决。
二、具体交易流程
从交易环节来看,新质押式回购涉及提交质押券、转回质押券、融券回购交易以及融资回购交易四种申报类型,具体流程描述如下:
(一)提交质押券流程
1、 提交质押券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将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现券申报提交入结算公司的质押库。
2、质押券提交申报
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向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申报代码为“ 09****”,交易方向为“卖出”,其中“****”为相应债券的后四位代码,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面值)。
3、交易系统检查
交易系统根据现券可用余额核查质押券的提交指令,如果申报数量大于现券可用余额,则申报指令无效。否则,申报有效,交易系统在现券可用余额中根据申报数量进行实时扣减,同时记增该证券账户的可融资额度。
当日买入的现券当日可申报入库,当日转回的质押券也可以再次申报入库。交易系统中现券可用余额的控制如下:
现券可用余额 =昨日余额+(当日买入-当日卖出)+(当日转回质押券-当日提交质押券)
4、质押券的入库
结算公司在申报当日日末将相应债券转入结算公司的质押库,同时,该债券余额从相应的证券账户中记减,具体参见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5、质押库的明细管理
质押库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设立,并按证券账户来源分明细记录质押券。
(二)转回质押券流程
1、 转回质押券委托
如果证券账户提交的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剩余,客户可委托证券公司向交易系统提出质押券转回的申请。
2、质押券的转回申报
当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交易系统申报转回质押券指令。申报代码为“ 09****”,交易方向为“买进”。其中“****”为相应债券的后四位代码。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出现以下情况,转出失败。
3.1、转回申报指令中的转回数量大于该账户当时的同品种可转出数量。
可转出数量 = 质押库内该账户的同品种余额 + 当日该账户净转入的同品种数量
3.2、质押券转回数量折算的标准券大于其当时可融资额度。
转回成功后,交易所前端实时扣减该账户的可融资额度,并实时增加现券的可用余额。投资者可在交易系统将当日转回的现券卖出。(结合质押券转入处理,可实现当日换券 )
4、质押券出库
T日日末,结算公司将相关债券转出结算公司的质押库,具体参见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三)融券回购交易流程
1、融券回购交易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融券回购交易。
2、融券回购交易申报
T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检查相应资金,并向交易系统下达回购交易指令(交易方向为“卖出”)。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T日,交易系统对融券申报账户合法性进行检查。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
5、成交数据发送
交易系统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实时发给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和清算交收
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付资金数据 , 与当日其它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具体参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四)、融资回购交易流程
1、融资回购交易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回购交易。
2、融资回购交易申报
T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交易系统下达回购交易指令(交易方向为“买入”)。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 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T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申报的 融资金额 超 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则属于无效申报。
4、 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系统根据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 成交数据发送
交易系统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实时发给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和清算交收
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资金数据 , 与当日其它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具体参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五)回购到期的处理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账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融资方可实现到期滚动续做 ,或者 当日卖券偿还到期购回款 。
1、到期滚动续做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
2、到期当日卖券偿还到期购回款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三、功能特点
与老质押式回购相比,新质押式回购具有如下特点:
1、 新国债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和核算标准券。
2、 建立质押库制度,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实行“转移占有”。
3、 质押券提交、转回申报均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以提高质押券管理的效率。
4、 交易系统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
5、 充分考虑融资方交易便利和流动性需要,可以实现:
5.1、T日购买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系统自动将其折成标准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5.2、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
5.3、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5.4、融资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进行滚动续做,也 可以在到期日当日卖券偿还到期购回款。
6、 所有上市国债(包括新发行国债)均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
7、 结算公司建立向投资者开放的国债余额查询系统,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随时查询其 T-1日证券账户中国债余额及质押券余额。
四、举例
假设证券账户 ABC 初始无国债、无质押券、无回购。
假设证券账户 ABC 初始无国债、无质押券、无回购。
1 . 5 月 8 日
ABC 买入国债 010601 国债 3500 万元(对应标准券 3000 万元),并通过交易系统将该笔国债申报转入质押库。交易系统实时冻结 ABC 的 010601 国债 3500 万元,同时增加该投资者可融资额度(标准券) 3000 万元。
2 . 5 月 8 日日终
结算公司将 ABC 申报提交的 010601 国债 3500 万元转入质押库。
3 . 5 月 9 日
9 : 40 分, ABC 申报 GC007 回购融资 3500 万元,由于融资金额 3500 万元 > 融资额度 3000 万元,前端检查未通过,该笔申报失败。
9 : 50 分, ABC 申报 GC007 回购融资 2000 万元,通过前端检查,成交。此时该账户可融资额度减为 1000 万元( 3000-2000 )。
10 : 00 分, ABC 买入国债 696 国债 1500 万元,折合标准券 1200 万元
10 : 01 分 ABC 将该笔买入的国债申报转入质押库。交易所系统检查该笔转入申报有效,将该笔国债冻结,同时将 ABC 的可融资额度变为 2200 万元( 1200+1000 )。
10 : 02 分 ABC 申报 GC007 回购融资 1800 万元,通过前端检查,成交。此时该账户可融资额度减为 400 万元。
10 : 05 分 ABC 申报将质押券 696 转回 1000 万元(对应标准券 800 万元)。交易系统前端核查后,由于将引起 ABC 的可融资额度出现 -400 万元,申报无效。
10 : 10 分 ABC 申报转出国债 696 券 500 万元(对应标准券 400 万元)。交易所前端核查后,标准券数量足额,转出成功。
4 . 5 月 16 日
ABC 的两笔融资回购到期,合计 3800 万元( 2000+1800 ),交易系统根据当日到期数量增加 ABC 的融资额度 3800 万元。
11 : 00 分 ABC 回购融资 3200 万元,通过前端检查,成交。此时该账户可融资额度减为 600 万元( 3800-3200 )。
11 : 15 分 ABC 申报 0601 转回 700 万元(对应标准券 600 万元), 600 万元转出后不会导致融资额度为负,因此转回申报成功。 ABC 现券 0601 可用余额增加 700 万元,融资额度减为 0 。
11 : 20 分 ABC 卖出 0601 国债 700 万元,成交金额 700 万元。
ABC 应付资金 3800 万元,应收资金 3900 万元( 3200+700 ),净应收 100 万元。
期初,账户 ABC无国债、质押式回购和质押券
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
实时账户可用余额 实时质押库 实时融资额度 交易系统申报处理
第一天交易前初始数据 0 0 0
5月8日 1 、买入 0601 券 3500 万元 3500 0 0
2 、申报 3500 万元 0601 券入库(标准券 3000 万元) 0 0601:3500 3000
5月9日 第二天交易前初始数据 0 0601:3500 3000
1 、 9 : 40 申报回购 3500 万元 0 0601:3500 3000 无效 , 标准券不足, 3000<3500
( GC007)
2 、 9 : 50 申报回购 2000 万元 0 0601:3500 1000 有效 , 标准券足额 3000>=2000
( GC007)
3 、 10:00 买入 696 券 1500 万元 696:1500 0601:3500 1000
4 、 10:01 申报 1500 万元 696 券入库
(折合标准券 1200 万元) 0 0601:3500 2200
696:1500
5 、 10:02 申报回购 1800 万元( GC007) 0 0601:3500 400 有效,标准券足额 2200>=1800
696:1500
6 、 10:05 申报转回 1000 万元 696 券 0 0601:3500 400 无效,标准券不足 400<800
696:1500
7 、 10:10 申报转回 500 万元 696 券 696:500 0601:3500 0 有效,标准券足额 400>=400 ,且质押库足额 500>=500
696:1000
5月16日 该天交易前初始数据 696:500 0601:3500 3800
696:1000
1 、 11:00 融资 3200 万 元 696:500 0601:3500 600
696:1000
2 、 11:15 申报转回 700 万 元 0601 券 696:500 0601:2800 0 有效,标准券足额 6 00>=600 ,质押库足额 3500>=700
0601:700 696:1000
3 、 11:20 申报卖出 700 万 元 0601 券 696:500 0601:3000 0
696:1000
★国债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
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其
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
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
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
从而获得融资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
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目前,上交所有7个回购品种,分别是1天回购、3天回购、7天回购、14天
回购、28天回购、91天回购、182天回购,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8、201000,
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深交所有9个回购品种,分别是3
天回购、7天回购、14天回购、28天回购、63天回购、91天回购、182天回购、
273天回购、4天回购,其交易代码依次为:131800、131801、131802、131803、
131804、131805、131806、131807、131809。回购业务对到期购回价采用资金
年收益率形式报价。
回购业务对到期购回价采用资金年收益率形式报价。具体委托时,在委托
价格栏目中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掉百分号),拆入资金方填买单,拆出资金
方填卖单。最小委托单位为100手(1手=10张*面值,即10万元人民币),在成交
行情中,交易所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利率)的竞价结果,该利率水平
的高低直接反映市场资金的利率水平。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的成交回报分两次
完成。
第一步,投资者和券商委托当日,若成交则返回两条成交记录。其中,第
一条为正常成交记录,其成交成本价格为100,其买卖类别与客户当日委托中的
买卖类别相反。第二条为仅用来报告该笔回购交易的到期购回价竞价结果,其
购回价格为100加上到期应付利息,购回金额为到期本息之和。
第二步,在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系统会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作为
正常成交回报返回,其买卖类别与委托时相同,其成交价格是委托交易的竞价
结果。回购交易的清算也相应地分二次完成,在成交当日,按面值100元进行
资金清算,同时记减或记加相应国债量;在回购到期日,根据竞价结果折合成
的到期价格进行资金清算,并相应记加或记减国债量。在整个清算过程中,交
易所实行中央清算,以保证资金清算的高效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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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介绍☆
◇131810 R-001
更新日期:2013-04-18◇ 港澳资讯 灵通V5.0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债券市场
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
下简称“《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以下
简称“《会员管理规则》 ”)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
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
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 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
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 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 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 至9︰25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
间,14︰57 至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11︰30、13︰00至 15︰30。
第三章 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债券以人民币 100 元面值为 1张。
第八条 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 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第十条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
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 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 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
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
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 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 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
然日天数(闰年的 2月 29日不计入) ;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债券
本付息期的计息利率。
第十三条 贴现式国债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计息天数/债券存续天数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
然日天数(闰年的 2月 29日计入) ;
债券存续天数,是指债券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期间的自
然日天数。
第十四条 每笔债券现券交易的应计利息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原则取至 0.01元。
第三节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 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
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 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十七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张。
第十八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九条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
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
下 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
第二十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通过竞价交易方
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四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
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
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
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 融资方”;
其对手方为“ 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
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
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第二十二条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的具体
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或网站转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公布的可用
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
第二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
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
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
第二十四条 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
用。
第二十五条 本所接受债券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
日9︰15至 11︰30、13︰00至 15︰00。
第二十六条 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作为
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作为质
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
回购交易。
第二十七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
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
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二十八条 本所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 1 日、2 日、3
日、4日、7 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以100元标准券为 1张。
第三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三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第三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 买入” 方向进行申
报,融券方按“ 卖出” 方向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 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
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
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回购天数,是指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
限。
第三十四条 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
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 0.01 元。
第三十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
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三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
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本
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
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卖出。
第二节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
第三十八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卖出债券回购以 10 张或其整数
倍进行申报。
第四十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张。
第四十一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四十二条 债券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
为前收盘价的上下 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
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0%。债券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
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债券大宗交易
第四十三条 在本所进行的债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
宗交易方式:
(一)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单笔买卖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
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二)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人
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 千张。
第四十四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债券大宗交易申报:
(一) 意向申报;
(二) 定价申报;
(三) 成交申报。
第四十五条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
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
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
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
金额,应当满足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申报后不得撤销。
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
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四十八条 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
盘价的上下 30%。
第四十九条 债券现券(除公司债券外)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
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 至15︰30。
本所对公司债券现券大宗交易申报进行实时成交确认。
第五十条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债券竞价交易即时行情、债券指
数等交易信息。
第五十二条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
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等。
第五十三条 连续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
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
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五十四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即时
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
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
数量、价格等。
第五十五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公司债
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
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第五十六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网站公布债券大
宗交易每笔成交信息。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
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 债券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
交易日结束后计入该债券成交总量。
第五十八条 债券交易信息披露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
称为“ 机构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
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对客户参
与债券回购交易的标准券使用情况、回购放大倍数、交易情况等进行监
控,防范债券回购交易风险。
第六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参与债券交易进行
监控,及时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第六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相
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
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六十四条 债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
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
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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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交易指南
一、概念
债券回购是债券现货的派生品种,是以挂牌的债券现货作抵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
融资方: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债券抵押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债券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融资方在交易场内做买入申报。
融券方: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债券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债券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融券方在交易场内做卖出申报。
二、分类
上交所国债回购期限划分为9个,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4001、204002、204003、204004、204007、204014、204028、204091、204182; 深交所债券回购期限原划分为4个,2012年12月10日起划分为9个,分别为1天、2天、3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其交易代码依次为131810、131811、131800、131809、131801、131802、131803、131805、131806。
注: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果购回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另每周四,月末、季末、年末及大假前回购较高,可关注。
三、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
1、申报方向:融资方为“买入”,融券方为“卖出”。
2、报价方法:按回购债券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0.001
4、申报单位:以“手”为申报及交易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5、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1万手。
6、最小交易单位:上交所国债回购以100手(100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深交所债券回购以1手(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四、债券回购交易费用
回购天数
回购代码
交易费率
GC001
204001
成交金额的0.001%
GC 002
204002
成交金额的0.002%
GC 003
204003
成交金额的0.003%
GC 004
204004
成交金额的0.004%
GC 007
204007
成交金额的0.005%
GC 014
204014
成交金额的0.010%
GC 028
204028
成交金额的0.020%
GC 091
204091
成交金额的0.030%
GC 182
204182
成交金额的0.030%
R-001
131810
成交金额的0.001%
R- 002
131811
成交金额的0.002%
R- 003
131800
成交金额的0.003%
R- 004
131809
成交金额的0.004%
R- 007
131801
成交金额的0.005%
R- 014
131802
成交金额的0.010%
R- 028
131803
成交金额的0.020%
R- 091
131805
成交金额的0.030%
R- 182
131806
成交金额的0.030%
五、其他
1、回购业务的安全性
国债回购的清算,是严格按照中央清算的原则来进行的。由于整个回购清算均以交易所作为清算对手,因此对资金拆出方而言是较安全和可靠的。
2、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银行通知存款利息与债券回购收益对比表
(本表计算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时间为7天)
银行活期存款
银行通知存款
债券回购
备 注
存款利率/每百元年收益率
0.36%
1.35%
3.51%
2011年11月7日客户实例操作
利息收入
7.00
26.25
68.25
手续费
5.00(0.005%)
国债回购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0.005%
净收益
7.00
26.25
63.25
收益对比
9.04倍
2.41倍
3、国债回购交易实例:
实例一:某客户于2011年11月7日融出资金10万元,期限为7天(代码204007),成交价为3.51%
当日做卖出申报(204007),价格:3.51(%) 、数量:1000(张):
(1)、该客户应收利息:
100000×3.51%×7/360=68.25(元)
(2)、应交手续费=100000×0.005%=5(元)
(3)、实际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应交手续费
=68.25-5
=63.25(元)
实例二:某客户于2013年2月4日融出资金20万元,期限为4天(代码204004),成交价为12.305%
当日做卖出申报(204004),价格:12.305(%) 、数量:2000(张):
(1)、该客户应收利息:
200000×12.305%×4/360=273.44(元)
(2)、应交手续费=200000×0.004%=8(元)
(3)、实际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应交手续费
=273.44-8
=265.44(元)
(4)、银行活期利息
200000×0.36%×4/360=8(元)
(5)、该笔回购利息是活期利息的33.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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