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独者维权的解读
作者:天津 小鱼儿
计生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国策执行几十年来,它产生的意义暂且不讨论,但是由他而衍生的失独者和不断壮大的失独群体对计生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是一个严峻的考量。计生法实施的前十年人们还没有意识到,但是20年以后的岁月里,随着计生法维稳的执行过程中,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到了丧失生育能力的年龄,而我们的子女不幸夭折,这个考量随之而来。
一.计生法第27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里的“自愿”是我们的“被自愿”。因为你若想生二胎,即可受到1.罚款,2.开除公职或留职查看,3.党团员要受纪律处分,大家都清楚,在那个年代,人们的淳朴情感,对党和国家的信任,绝大部分人都积极响应和遵守这一国策。
二.计生法第27条最后一句{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已说明政策本身的风险性,而应对风险性的手段则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极其含糊的辞藻一带而过。
试想,作为计生部门在应对超生时他可以启用地方法规进行有力的惩罚,做的有理有据,操作起来游刃有余。而我们这些失独者出现以后,那个“必要的帮助”却显的苍白无力或成为地方政府,无视,漠视,推脱,以及“拍桌子瞪眼睛”的依据和借口。
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作为失独者唯一的赡养人不幸夭折,我们所面临的是执行一个子女的政策,结果是人为的无赡养。这种因果关系把我们所有的失独者都摆在推行和制定这个政策的计生部门。
第一代失独者大多都是50.60年代出生,作为即将步入老年人的群体,我们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上山下乡,大地震,计划生育,失业下岗等等,随着改革的进程,我国进入了一个划时代,但我们还未曾享受这个巨变带来的幸福时,却饱受老来丧子的天大灾难,我们每个人都处于极度痛苦,绝望,失去自我和极端,生活的无目的,恍惚和消沉,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是急于拥抱死亡的人!许多人在失去儿女的同时还背上沉重的债务和病魔缠身,甚至有的还居无定所,人财两空,生活极其悲惨。当我们无奈的把手伸向政府时,却感受到了无望和困惑。多少失独的前任奔波往返,声嘶力竭希望求得有关部门的解释及帮助时,多少年过去了,我们却是投诉无门。想想对待超生时理直气壮的处罚,在看看我们巨大牺牲以后,只是一个空洞洞“必要的帮助”。
四.关于“必要的帮助”
我们失独者每个人面临不仅仅是儿女的失去,更是精神残缺,生活无助,精力萎靡,心理晦暗,情绪极端,这是一群极度需要被关照的群体,在灰暗的心理重压下,我们真的怀疑过往自己的选择,怀疑自己的虔诚,怀疑自己的朴素情感被利用,憎恨人间一些美好,和社会极度的不和谐。因为我们受到的是不公正,不平衡,无关照。当申诉我们的请求时却被某些部门的官员视为乞讨.无理取闹.无赖.讹诈等等!真希望那些有这种行为的人也加入失独者的行列,才能感同身受!
我们试图从法理中找出依据来,据理力争。可是很可怜,我们发现“必要的帮助”和严厉惩罚是那么严重的不对等,当违法时有那么多的地方条例可以堂堂正正处罚,态度之积极,惩罚之严谨,决不手软。而我们因为遵守法律却蒙受巨大并且无可挽回的损失时,没有一条可依据的量化“帮助”!而我们寻求帮助时,得到的是,态度之漠然,推卸之合理,帮助之无力,这种因果关系下,试问:“必要的帮助”到底是什么?是各级地方政府的推脱还是能让他们心安理得漠视的保护伞?
也许我们不懂法律,也许我们还要去理解这个社会的机制,因为没有政策的导向,地方政府真的无权拿出补救的必要。但是为何有些地区的关爱就可以做到一些,缓解失独者的困难和抚慰失独者的心灵。我们真的不解啊!
所以为了我们在天堂的儿女们,看到他们残年的父母能平静的走完人生,请计生法把“必要的帮助”做好,做实,做真!我们的孩子们才会真正的安息啊!我相信,他们是不愿敲开天堂大门的孩子,更不愿看到他们的爸爸妈妈在“春天里”老无所依!
五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失独者是因为执行计生政策而成为无赡养的主体,也许这是我们国家特有的现象。儿女作为赡养人可以解决很多的社会赡养问题。不去讨论计生政策的成效,而它产生的风险正是有失独者来体现的,无赡养不是天灾造成的,这是只生一个孩子的缺陷,在“只生一个好”的独木桥上,对一个个体家庭是致命的缺陷和风险。风险我们承担了,尽管我们很无辜,可是权益法指定的赡养人有谁来承担呢,如果没有承担的赡养主体,那我们就是要被社会抛弃的群体了!我们有理由要求有关政府部门来指定我们合法的赡养人,并尽义务,使得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失独群体的现状
当今社会有许多需要关注的群体,我们是一群极特出的群体。世间无常和生活变故虽然很无奈,但是对大部分人来讲还有一丝缝隙和阳光。他们通过努力.坚持和社会的帮助是可以改变命运的,而我们失独者连这点缝隙都没有,何谈阳光呢?我们已无力再去坚持,只有在残酷的现实中,每天都在丈量自己走向死亡的脚步,我们还需要改变什么呢,命运吗?命运已定格,无力改变!这就是失独者的特质!所以失独者群体不能等同于其他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扶助!更需要法律法规的保护!更需要保障政策的倾斜!
七我们的呼声
我们迫切的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做到真正的倾听我们的声音,了解的我们的需求,正视政策风险下我们足以“泣鬼神”的牺牲和贡献,真正的民生就摆在计生委的面前,真正认识失独者的困境,善待失独者,关注失独者。我们不只需要同情和怜悯,更需要看到计生法在“惩罚”和“帮助"上的公正性,公平性,在执行操作上的态度和力度的相同性。
特别是”必要的帮助“要有细则性,数据性和可操作性。并监督地方政府认真执行。
赡养人的确立使我们可以应对生活中的变故,使我们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计生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我们国家的大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下,我们失独者各种努力和诉求是正当的,不可诋毁和无视的。我们有权选择我们的争取方式和办法!
一个失独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