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描述下这家公司:上海大浪淘沙沐浴餐饮有限公司徐汇店(桂林路)是集沐浴、餐饮、客房、赏景、休闲和演艺为一体的综合超大型多功能的娱乐场所。无论如何就是一个让你无时无刻不在花钱的地方。这且不说,消费来说,兹你去了大浪淘沙就做好被宰的准备,这也不说了,毕竟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现在说的,是上海大浪淘沙的卑劣骗人手段。公司的活动发了几张大浪淘沙的洗浴票,69元的(此票不包括其他的任何付费、比如毛巾15元、浴袍几十元、按摩等等)也就是一张门票而已。当时也没想去其他消费,就洗个澡,蒸一下桑拿就走了。
每张票子是有截止日期的,距离票子上的有效期还有1个月,当我结账的时候,被告知票子已经作废了,莫名吧。
以下是我和大堂经理的对话,
我说:这票子上明明写的还有1个月才到期,
自称大堂经理(以下称D)说:我们在今年2月份就已经把这些票子作废了,
我问:你们说作废就作废啊,这些都是都是花钱买的,那钱都被你们捞去了。
D说:我们还通过媒体发布过此事,
我说,我从来不知道,也没听说过,在什么媒体报道的?
D说了几个无名的媒体
我说:我不管你通过什么媒体,我只认眼前的票,上面的截止日期还没到,而且这张票也是真的,凭什么不能用。
D幽幽地说:你看票子上最末末一句。
于是拿起票子仔细看,(用很小号的字体写着:有效期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这时D很得意地说:看到了吧,所以没什么好说的,我们说这票什么时候能用就是什么时候,我们随时能改的,权利是我们的,这都是我们定的。
到此只觉得恶心,简直就是一个无赖,和这种人还说辩论什么呀,争什么理,那纯粹就是浪费时间,就像吃了个苍蝇一般的恶心,不在说任何的话,作废就作废,付钱呗。这就是大浪淘沙的生财之道,先把那一张面值69元的票子卖他几千几万张的,有效期标着1年甚至更长,然后再过了小半年之后,突然有一天宣布票子作废了,于是在有消费者来时再补上一句,请注意:有效期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当顾客为之哗然的时候,这群人渣早就在一旁逍遥地数着钱,还讥笑顾客的愚钝。这种欺诈行为竟然让这公司苟延残喘到如今。所以请有票子的人尽早的去,以免票子作废了。
再附:
“最终解释权”不是“尚方宝剑”
在预付型消费卡的使用上,大多数商家都以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来规避责任,或欺骗、误导消费者。
商家真的“拥有最终解释权”吗?难道一切都由商家说了算吗?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一位律师。他认为,这种“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说法,其实是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其性质等同于格式合同。商家在宣传材料中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是商家给自己确定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不是“尚方宝剑”。
延伸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明令禁止发行购物券(卡)。可见,商家发行购物卡,违反了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自行规定的购物卡“有效期”当然无效,对持卡人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所谓“最终解释权”,应该是商家对消费者不明白的内容进行的必要解释。但商家不一定有“最终解释权”。如果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利用“最终解释权”作逃避责任的借口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