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 最恨中国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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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 即 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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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
目录
1背景
2谈判
3签订背景
4内容简述
5内容
? 第一号
? 第二号
? 第三号
? 第四号
? 第五号
6各方评论
7废除条约
8历史的误读
1背景编辑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其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不平等的“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时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已经镇压了二次革命,同时袁世凯修改大总统选举法。日本政府见机不可失,于是大隈重信内阁议定不平等的“二十一条”,起初遭到反对,但经过辩解,得到元老的谅解。
袁世凯复辟
2谈判编辑
毛泽东四言诗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世凯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分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 1915年5月25日二十一条条签字时合影
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毛泽东得知后,愤而写下四言诗:五月七日,民国奇耻;何以报仇,在我学子。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5月9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1]
3签订背景编辑
1915年5月时报刊载的反对二十一条的血书
1914年8月1日,德俄宣战;3日,德法宣战;4日,英德宣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德国向北京政府表示,愿将1898年租借中国的胶州湾租借地交还中国。日本警告中国不得接受德国建议,并要求划山东黄河以南为日本对德作战区域,撤退胶济铁路沿线中国军队;但日本并未得到北京政府同意,即于8月底至9月初,在龙口登陆占领胶州湾地区。
9月3日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驻京公使,声明山东半岛潍县以东地区为日德交战区,以西为中立区。同时并照会各交战国保护中国人民财产,但日军未予理睬,照旧掠夺虐待中国居民,毁坏庄稼,并在山东省发行纸币。
9月21日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交战国驻京公使,胶济铁路除潍县以东为交战区外,自潍县至济南段由中国暂行管理;但日本政府声称因军事需要,日军将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并由日本经营管理之。与此同时,英国军队也在崂山湾登陆,与日军协同作战。
10月1日 北京政府驻日公使陆宗舆就日军侵占胶济铁路会见日本外交大臣,要求日军撤退;但日本声称胶济铁路为德财产,应予占领,随即令日军继续由潍县西犯,并于10月6日占领济南车站。至此,胶济铁路 日文版二十一条
全线完全被日军占领。袁世凯命令驻胶济线中国军队撤离。
10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为日军占领济南车站向日本驻北京公使提出抗议,要求日军迅速撤离。
10月16日 各省将军因日军占领胶济铁路全线致电袁世凯,指出日本有非分企图,中国应采取防备措施。袁世凯复电称,“日本素敦睦谊,谅亦不致有意外之举”,应“静观以待,不必稍形惊扰,致碍外交前途。”
10月23日 日军占领济南车站后,北京政府虽提出抗议,日军不予撤退,又在济南设立领事馆。
11月7日 日本及英国军队在胶州湾及胶济铁路沿线向德军发动总攻击,德军向日英军队投降。
11月20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山东交涉员暂由济南道尹陈懋鼎兼任,不久由罗昌接任。
12月6日 山东绅民组织“东亚和平维持会”,推选代表去北京请愿,要求北京政府取消山东军事区域,撤走胶济铁路沿线日军,并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1915年1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英日两国驻中国公使,要求正式取消山东交战区,两国在该区域内的军队一律撤退。日本不予理睬。
1月18日 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北京政府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特权。
2月26日 日本军队在淄川修筑的金岭镇至铁山的铁路竣工,并开始挖掘铁矿,当地人民群起反对,并至省城济南呈诉。
3月10日 日本内阁决定向中国东北、京津及山东派兵。共向山东等地派兵3万余人。
5月9日 袁世凯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接受了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全国各地掀起抵制日货的高潮。全国教育联合会将5月9日定为国耻纪念日。
12月12日 袁世凯宣布恢复帝制,改次年为“洪宪”元年。全国人民群起反对。蔡锷等在云南发动讨袁护国战争。日本对青岛和胶济铁路实行军事占领达7年之久,直到1922年2月4日才被迫同意从山东撤兵,但仍保有在山东的许多权益。
袁世凯
在确定答应日本修正案要求的时候,袁世凯召开最高层的国务会议,像梁启超、康有为这样的人也参加了,袁世凯在会上讲话:“此次日人乘欧战方殷,欺中国积弱之时,提出苟刻条款。经外部与日使交涉,历时三月有余,会议至二十余次,始终委曲求全,即冀达和平解决之目的。但日本不谅,强词夺理,终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中国虽弱,苟侵及我主权,束缚我内政,如第五号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今日本最后通牒将第五号撤回不议,凡侵及我主权及自居优势地位各条,亦经力争修改,并正式声明将胶州湾交还中国,其在南满内地虽有居住权,但须服从我警察法令及课税,与中国一律。以上各节,比初案挽回已多,于我之主权、内政及列国成约虽尚能保全,然旅大、南满、安奉之展期,南满方面值利权损失已巨。中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耻辱!经此大难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卧薪尝胆之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凡军事、政治、外交、财政,力求刷新,预定计划、定年限、下决心,群策群力,期达目的。则朱使(指英使主尔典)所谓埋头十年,与日本抬头相见,或可尚有希望。若事过境迁,因循忘耻,则不特今日之委曲、奇耻无报复之时,恐十年后,中国之危险更甚于今日,亡国之痛,即在目前。我负国民托付之重,决不为亡国之民。” 二十一条[2]
4内容简述编辑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总之,"二十一条"是要中国的政治、军事、财政及领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把整个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这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而且也威胁到美英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权益。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搞起秘密外交。他为了换取日本对其复辟帝制的支持,派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汝霖和日本代表日置益秘密谈判。在谈判期间,日本侵略军以换防为名,增兵东三省、山东、天津等地,进行武力威胁。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要袁世凯除对第五项条款声明"容日后协商"外,公然承认日本的要求。日本怕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最后也未敢坚持第五项条款。
5内容编辑
第一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该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武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该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该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该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2]
6各方评论编辑
评论
有部分人将接受二十一条的责任归咎于袁世凯,指他意欲复辟帝制,为求得日本的支持,借助出卖国家主权换取日本的支持。但亦有人根据已经披露的档案及时人的日记(凤凰卫视节目披露,袁世凯的后人藏有袁世凯更改过的二十条的手稿,显示出袁力争国权到了最后一刻的,只是由于国力弱小,根本无力与蒸蒸日上的日本抗衡)指出袁世凯是在日本宣战的压力下,力争至最后一刻方才被迫接受二十一条的部分条款。至于日本以支持袁复辟作为报酬,亦缺乏证据支持,也有学者认为袁世凯复辟失败正是由于他在二十一条的力争,使得日本政府在其宣布帝制时“强力倒袁”所致。特别是当时袁世凯最大的政敌正是二次革命后以日本为基地进行反袁的孙中山,孙一路都大力鼓吹日本制裁袁世凯。袁世凯至死前,仍称自己的去世将为“日人除一大患”。
7废除条约编辑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8历史的误读编辑
一般人认为“二十一条”是存在的。而史实是,二十一条只是日本单方面提出的,而并未被中国所接受,而且当时也没有任何人与之签字。袁世凯与日本签订之条约为《民四条约》。简介如下
1914年7、8月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德、俄等欧洲主要国家相继卷入战争;美国并未立即参战,但注意力已转向欧洲战局。日本认为这是它独占中国的大好时机,首先以参战为名,出兵中国山东,夺取了德国在山东的侵略权益。接着于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提出企图独霸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二十一条分为五号:第一号要求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扩大之;第二号要求扩大在南满、东蒙的各种利权;第三号企图控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要求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给或让与他国;第五号要求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为顾问,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凯接受这些条件,并绝对保密。袁世凯决定与日本谈判,以最小代价了结此案。从1915年2月2日开始,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等与日置益、日本公使馆参赞小幡酉吉等人开始秘密谈判。后来中国有意地逐渐将谈判内容泄露出去。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断使用外交讹诈、武力恫吓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了些小让步。当时,国内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广大人民群情激愤。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日本政府删削了第五号要求,于5月7日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袁世凯政府最后妥协,接受日本提出的条件,25日与日本正式签订了《民四条约》。
此外,在21条交涉过程中,他尽心尽力,努力减少损失;被迫签字后,布置官员拖延抵制,使之成为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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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外主要签订不平等条约
? 满洲里界约 ( 1911.12.20) ?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 1906.4.27)
?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 1905.12.22) ? 辛丑条约 ( 1901.9.7)
? 广州湾租界条约 ( 1899.11.16) ? 订租威海卫专条 ( 1898.7.1)
?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 1898.6.9) ?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 1898.3.6)
?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 1896.7.21) ? 中俄密约 ( 1896.6.3)
? 马关条约 ( 1895.4.17) ?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 ( 1890.3.17)
?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 1887.12.1) ? 中英烟台条约 ( 1876.9.13)
? 中日北京专条 ( 1874.10.31) ? 中德通商条约 ( 1891.9.2)
? 中俄北京条约 ( 1860.11.14) ? 中法北京条约 ( 1860.10.25)
? 中英北京条约 ( 1860.10.24) ? 中法天津条约 ( 1858.6.27)
? 中英天津条约 ( 1858.6.26) ? 中俄天津条约 ( 1858.6.13)
? 中俄瑷珲条约 ( 1858.5.28) ?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 1854.7.5)
?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 1851.8.6) ? 黄埔条约 ( 1844.10.24)
? 望厦条约 ( 1844.7.3) ? 虎门条约 ( 1843.10.8)
? 南京条约 ( 1842.8.29) ? 中俄伊犁条约 ( 1881.2.24)
参考资料
1.二十一条,猜猜是什么 .茉茉杂谈 [引用日期2013-01-17] .
2.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搜狐新闻 .2005-06-27 [引用日期201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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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日本五四运动政治事件条约清朝对外主要签订不平等条约 主权问题 , 帝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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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vb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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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融入世界:不平等条约的另一面
2008年12月15日,《马关条约》签署地春帆楼外的纪念碑作者:袁南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选自:《同舟共进》2011年第7期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一般认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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