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请求代写遗嘱,我起草好打印出来,送到他的家里,请其亲笔抄写,作为自书遗嘱,全文如下。
自 书 遗 嘱
立遗嘱人于海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本遗嘱第二项和第三项财产由三女儿个人独立继承,不包括其配偶以及其他近亲属。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委托***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二OO八年三月八日
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王大花,女,1965年8月18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在本人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际,根据《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遗嘱人携带年幼女儿田薇薇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丈夫于湉雷于1992年8月18日登记再婚。田薇薇与继父于湉雷构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立遗嘱人与丈夫再婚前的女儿于倩、儿子于毅构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和继母女关系。女儿田薇薇、继女于倩和继子于毅,均早已结婚成家。
二、本遗嘱人现有住房坐落于上海市**区**路**弄**号***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1996)第00*****号,权利人为本遗嘱人、丈夫于湉雷和女儿田薇薇三人,面积***平米,其中三分之一的产权为本遗嘱人所有。
三、属于本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前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本遗嘱人百年之后的退休金余额及其利息、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补助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收入,均由女儿田薇薇个人独立继承(不包括田薇薇的近亲属),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预、责难,不得说三道四,不得任意变更,这是本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田薇薇继承本遗嘱人遗产后不影响其依法继承其生父田连苑和继父于湉雷的遗产。
五、本遗嘱人邀请李莉为本遗嘱的协助执行人,于本遗嘱人百年之后负责向有关人员出示、宣读本遗嘱,说明本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六、本遗嘱一式三份,由本遗嘱人及女儿田薇薇和协助执行人李莉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签名):20**年*月**日
(本遗嘱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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