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1995 3号)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共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下发一年多来,地方各级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大多数省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省级党政机关的改革正在组织实施,市、地、县、乡的改革在各地作了广泛的试点后即将全面展开。为确保1995年顺利完成地方各级机构改革任务,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 如下意见:
《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1995]3号)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

一、切实抓好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关系的工作

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重点,也是检验这次改革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各地要提高对转变职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将其落到实处,转变职能是全方位的,各经济管理部门有转变职能的任务,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等其它部门也要根据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职能,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搞好服务。转变政府职能要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全,重点是抓住政企职责公开这个关键。要在认真分解现有职能的基础上,注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把具体的社会服务工作转移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要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社会管理等方面职能,并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对转变职能提出不同的要求。要将转变职能与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相结合,大力精简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防止出现政企不分的“翻牌公司”,凡转为公司或企业集团的,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在抓好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注意理顺上下左右的关系。重点是理顺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与乡的关系。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党政部门之间、政府综合部门之间、综合部门与专业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加强城市政府整体规划、综合管理功能,扩大城区的社会服务范围。增强乡镇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县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应放到乡镇管理的,要坚决放下去。

二、严格控制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编[1993]4号)对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数额作了统一规定,同时也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对个别情况特殊、确需增设的机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党政机构应尽量设得综合一些。对擅自突破机构限额的,要严肃查处,及时予以纠正。规定必设机构是保证机构设置规范化的重要措施,为保证必设机构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各地不得随意变更;个别机构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要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具有地方特点,其职能应是必设机构中无法包括的。必设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机构都是按照中央有关要求规范机构名称。要防止机构升格,减少中间层次。省级党政工作部门(包括政法和纪检部门)内设机构的级别一律为处级;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级别由各地确定。地、市、县党政机关一般不设部门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与技术开发区的党工委和管委会,作为城市党委和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级别由各地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党政工作部门的级别。

三、合理确定地方各级机关人员编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将重新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分配到各地区和各部门,并做好机关人员的精简工作。不得突破编制总额,不得在编制总额之外自定编制,以往下达的各种专项编制要相应核销。经中央批准增加的政法编制,要充实到急需增人的一线岗位,省级各政法机关一般不再增加编制。进一步明确行政编制使用范围。除了按照中发[1993]7号文件的原则规定执行外,这次中央核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包括地方税务部门以及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管理的地矿、统计部门的人员,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与技术开发区的党工委和管委会的管理人员,各级政府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人员及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编制、县(市、区)人武部和基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的编制另行审定。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参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中编[1993]5号)的规定,由各地确定。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可逐步改用事业编制。军转干部编制按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实有人数不同,重新核编后人员精简比例不一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具体核定市、地、县乡的编制时,既要考虑其分类情况,又要结合各地实际,在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内作必要的调剂和平衡。精简任务较重的地方,短时期内难以完成分流任务,允许逐步安排,逐步消化,但要有具体过渡措施和时间限制。

四、积极稳妥地推动地方各极人大、政协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机构改革

地方各级人大机关的机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加强人大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关系,规范派出机构,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改善机关人员的结构,提高干部素质,使地方级人大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地方各级政协机关的机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结合政协机关的工作特点和地方各级的实际情况,调整职能交叉、重叠机构,规范派出机构,精干后勤服务部门,改善干部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大和政协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地方人大和政协机关的人员精简比例,可适当低于党政机关。各地要按照精简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级相应的人员精简比例。人大、政协机关实有人数配备较多的地方,精简的比例要高一些,各级人大、政协常委的编制,可按目前的行政隶属关系计入相应部门编制数内。法院和检察院的机构改革,要严格遵循各自的组织法,体现精简上层、充实基层的原则,加强和规范业务部门,精干行政和后勤部门,整顿压缩派出机构,清理各种临时人员,着力提高现有人员素质,严把进入关,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级别,原则上要与同级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级别相一致。

五、同步进行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的机构改革

各民主党派机关的机构改革,要考虑民主党派的特殊性并尊重各自章程的规定;要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民主党派自身的建设和更好地履行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民主党派机关的内设机构要体现精干、高效的原则,避免分工过细。其人员编制可不作精简。工商联机关的机构改革,原则上参照民主党派机关进行。

社团机构改革要注意理顺社团之间、社团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两个以上社团分别承担的同一类工作,逐步集中到一个社团承担;把党政部门某些应由社团承担的职能交给社团。未经党委和政府授权,社团不得行使行政职能。社团机关要逐步克服行政化倾向,一般不得套用行政机关的级别,作为过渡,可将其主要领导成员的待遇与机构的规格区别开来,社团内设机构和领导职务的名称应与党政部门有所不同。除工青妇外,其它社团一般不使用行政编制。社团应积极开拓经费渠道,逐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六、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是关系机构改革成败的大事。几年来,各地在机构改革试点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一些地方将一部分人员随同专业经济部门的改革成建制地转入经济实体,将后勤服务系统的人员划出行政编制系列,严格离退休制度,认真清退各种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等;。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各地应结合实际继续实行和完善。积极探索人员分流的新渠道。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一些具体政策,鼓励干部走出机关,兴办第三产业,从事各种社会服务工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拓宽人员分流渠道,多层次、多途径地安排机关富余人员。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本着合理使用人才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聪明才智,把机关人员的分流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适当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人员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把机关富余人员安置与人员合理流动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管理手段。空编单位和急需充实加强的部门,其人员选调须优先考虑机关富余人员。安排国家统配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编制数额,制止部门超编进人。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切实把住人员进口,防止一边分流人员,一边继续盲目进人。

七、搞好各级机关的“三定”工作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各级组织实施机构改革的中心环节。地方各部门和设在各地的双重领导及垂直管理部门,都要进行“三定”。通过“三定”,具体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和提高效率的改革任务,并进一步制定相应的法规,健全机关各项制度,完善行政运行机制。进行“三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对各部门转变职能和配置职能的工作。涉及几个部门职责交叉的问题,可先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编制部门加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要按照精简的原则,认真审核各级各部门的机构和编制。确定机关领导职数,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职责。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审定本级各部门机构编制和下级机构改革方案时,认真做好对其领导职数的审核工作。要从各级机关的职能特点出发,结合地方的实际,对各部门进行“三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只能作为参考。“三定”方案实施一段时间后,要进行检查验收。各部门要做好自查自验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组织力量、有计划地进行一些抽查,保证改革不走过场。要及时研究解决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

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重庆市编办请示三个问题:一是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可以参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分别列入市和区县群众团体序列;二是在管理体制上,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相互独立的群众团体机关,还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三是若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其机构规格如何确定,是使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

一、重庆市及所辖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列为群众团体、是否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使用何种编制等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的精神,群众团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避免和克服行政化倾向,不宜规定其机构规格。

中央编办关于三个热点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对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意见

山东省编办询问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的设置由谁审批。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有关规定办理。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管理机构(企业性质的除外)为副厅级以上的,由中央编办审核,报国务院或中央编委批准;为处级的,由省编办审核,报省政府或编委批准。

中央编办对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性质的答复意见

河南省编办询问,2003年河南省政府、省编委确定新密市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并专门下达了18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这次能否登记为公务员。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从编制审批的权限和办法看,国办发〔2002〕56号文件中“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属于事业编制;至于是否登记为公务员,建议请示公务员主管部门。

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

辽宁省编办询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行为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能否受理。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行为不单纯是政府行为。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所作的批复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目前,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但并不影响该机构行使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因为,其职责权限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文件规定。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审批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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